陈翔,邹媛媛
(四川理工学院政法学院,四川自贡643000)
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地区经济政策概述
陈翔,邹媛媛
(四川理工学院政法学院,四川自贡643000)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55个少数民族是我国不可分割的整体,促进民族地区的发展繁荣是我党长期以来奉行的重要政策。由于民族地区特殊的自然历史原因使得民族地区长期处于贫困落后状态,基于这种现实,政府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问题上给予了大量的优惠照顾政策,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后,随着国家民族工作的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这些政策更是不断的推出,本文通过对这类政策的一个简要的叙述来回顾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民族地区发展所做出的各种努力及成效。
民族地区;改革开放;优惠政策;经济
我国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多民族国家,除汉族外,还有蒙古、回、藏等55个少数民族。据2000年11月1日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少数民族人口有10643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8.14%,但分布面积很广,民族自治地方总面积达619万多平方公里,占全国总面积的64%左右。民族地区的发展程度直接关系到我国的发展状况,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安定和谐。但由于历史原因,民族地区长期以来处于贫困落后的状态,虽然新中国建立后,对民族地区给予了一系列的优惠、扶持政策,但由于历史和地理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民族地区的发展与其他地区相比较,仍然缓慢。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错误的指导思想使得过去在民族地区实施许多优惠政策被废止,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造成严重破坏。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共产党将经济建设作为一切工作的中心,随着全党工作重心的转移,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问题也随之成为中央所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为帮助民族地区经济更好的发展,不但过去的各项优惠政策逐渐恢复,而且根据改革开放的现实情况,国家对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给予了更多的政策优惠,本文意图通过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央对民族地区经济建设的主要政策做一简要总结,回顾三十年来民族地区经济建设的主要政策历程。
拨乱反正和恢复党的民族政策的工作是从1979年开始的,大体延续到1984年初。在这一期间内,完成了民族工作的拨乱反正,实现了民族工作重心的转移,过去实行的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民族政策得到全面恢复,并在新的形势下有了新的发展,采取了一系列有利于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政策,使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得到较快的恢复。
1979年,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统战部《新的历史时期统一战线的方针任务》确定把民族工作重点从政治领域转移到了经济建设领域。根据中央关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要保持稳定的精神,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制定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对民族地区给予了相应的照顾与支持,并针对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突出特点,制定了相关的优惠政策和措施。
(一)对口支援政策
根据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情况,改革开放后,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鼓励东部发达地区与西部落后地区的对口支援政策和措施。1979年,中央召开的全国边防工作会议上确定了北京支援内蒙古,江苏支援广西、新疆,河北支援贵州,上海支援云南、宁夏,山东支援青海,全国支援西藏的对口支援格局。随后,在1982年明确了对口支援工作的重点、任务、原则等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优惠政策。
(二)优惠的财政经济政策
1.设置特殊专项资金。1980年中央财政设立“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专项用于支援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老革命根据地和经济基础比较薄弱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
2.定额补助。1980年国家在实行财政“包干”体制时决定,中央财政对5个民族自治区及贵州、云南、青海3个少数民族比较集中的省实行定额补助,其数额每年递增10%。一般地区省内所辖自治地方的定额补助每年递增幅度,由有关省自行规定。这一政策一直执行到1988年,由于财政管理体制发生变化,在保留了历年递增的实际补助数额后,停止了递增。1989年后,中央对民族地区实行定额补助,并一直延续下来。
(三)边境贸易的相关政策
1978年以来,随着我国推行改革开放政策和与周边国家关系的改善,边境贸易逐渐恢复,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方针指导下,开展边境贸易成为边境地区各族群众脱贫致富、政府扩大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边境贸易也迅速向多层次、多渠道、多门类、多品种发展。1982年,经国务院批准,黑龙江、内蒙古、新疆率先恢复了对原苏联、蒙古的边境小额贸易;1983年、1984年恢复了广西、云南对越南和吉林对朝鲜的便民集市贸易和小额贸易。1984年底,颁发了《边境小额贸易暂行管理办法》,对当时恢复我国和周边国家的边境贸易、推动沿边民族地区对外开放、边境各民族脱贫致富起到了重要作用。
这一时期是新旧体制交替运行的时期,民族政策突出了改革开放的内容,注意了民族优惠政策与新经济体制的衔接,采取了一些新措施。
(一)优惠的金融政策
1.设立少数民族专项贴息贷款。1987年,国务院召开“全国牧区工作会议”,决定把牧区的扶贫工作纳入全国的扶贫工作中通盘考虑,确定了27个国家扶持的牧区贫困县,由中国农业银行每年安排5000万元的牧区扶贫专项贴息贷款;1989年,全国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扶贫工作会议上,国务院明确了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是我国扶贫攻坚重点地区,制定了相应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并于1990年设立“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资金”,每年由中央财政专项拨款和人民银行信贷资金配套使用,资金总规模在一亿元;1991年国务院在批转国家民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意见》的通知中规定,1992年至1994年,每年由农业银行贴息贷款4000万元,用于加强基层民族贸易网点建设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这一政策在1997年将数额增加至1亿元;1992年国家设立“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贴息贷款”,当年安排1亿元,至1997年每年1.2亿元。
2.实行利率优惠。这项政策主要体现在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的优惠利率上。对民族贸易县和县以下独立核算的民族贸易企业、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按正常流动资金贷款月利率优惠二厘四执行,利息优惠部分70%以上应用于补充企业自有资金。
(二)实行沿边开放政策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边境地区基本上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扩大沿边开放,开展边境贸易,对于发展边境地区经济,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992年,我国开始正式实行沿边开放战略,国务院发布了一系列文件,陆续批准珲春、黑河、绥芬河、二连浩特、满洲里、博乐、伊宁、塔城、瑞丽、畹町、河口、东兴、凭祥等13个城市为沿边开放城市,加上辽宁丹东,共批准设立了14个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并给予类似于沿海地区的优惠政策。同时根据新疆的特殊情况,又下发了《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一步对外开放问题的批复》。这些政策对沿边民族地区开展边境贸易提供了更加优惠的政策。
(三)优惠的税收政策
1991年国务院在批转国家民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对民族贸易县及县以下民族贸易企业给予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的照顾。
1992年,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发表重要谈话,从理论上回答了长期以来困扰和束缚人们思想的许多重要问题。同年召开了中共十四大,确立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在全党的指导地位,明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强调抓住机遇加快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在这种社会大背景之下,党中央也非常重视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问题,在1992年召开的第一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把推动民族地区改革、发展民族地区经济作为会议的一个重点议题。从这次会议之后,党的民族地区经济政策不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有了许多新的发展。
(一)进一步推进民族地区的改革开放
1994年,国家民委和国家体改委联合推出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内蒙古呼伦贝尔盟和乌海市、甘肃临夏回族自治州、青海格尔木市、吉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贵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等7个盟、州、市作为民族地区改革开放实验区,形成民族地区全方位开放的格局。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实行更为优惠的边贸政策。2005年5月颁布的《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依法与周边国家开展区域经济技术合作和边境贸易。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边境地区设立边境贸易区。”
(二)增强了支持中西部和民族地区的力度
针对地区发展差距过大的问题,在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问题上,从强调“逐步与全国的发展相适应”发展到“逐步缩小地区发展差距”和“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政策上进一步向民族地区倾斜。如1995年出台的《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中,对民族省、自治区和非民族省的民族自治州增加政策性转移支付,财政支出基本保证了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维护了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在这一时期,国家对中西部的投资力度明显加大,1996年西部地区投资增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地方项目投资增幅首次超过了东部。
(三)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对民族地区实行的优惠政策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来说是一次难得的历史性机遇。为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对民族地区采取了一些优惠政策措施。
1.将民族地区作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点地区。我国少数民族主要集中在西部地区。在一定程度上,实施西部大开发也就是要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因此,国家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高度重视“民族”这个特殊因素,在经文化、教育、卫生等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开发建设中都强调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倾斜。
2.将地理位置不在西部的一些民族地区列入西部大开发政策的享受范围。根据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和本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甘肃省、陕西省、西藏自治区、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其他地区的民族自治州,在实际工作中比照有关政策措施予以照顾。根据这个规定,原本地理位置不在西部的内蒙古、广西两个自治区,湘西、恩施、延边三个自治州,纳入了西部大开发的范围或享受西部大开发的各项优惠政策。此后,国家还对其他地区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了类似的优惠政策。
3.将边疆民族地区列入西部开发的重点。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东西对口支援,进一步加大对西部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支援力度,有组织地推进兴边富民运动,重点支持民族地区。2005年5月19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组织和支持经济发达地区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对口支援。通过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加工型产业的转移等多种方式,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发展。”对口支援的方式已向多元化发展,对口支援的力量已向社会各界扩散,对口支援的力度加大。这些措施都旨在加大对边境民族地区投入、促进民族地区加快发展。
民族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符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根本利益,体现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使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水平得到提高,民族地区的经济得到较快发展。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逐步加大,民族地区的财政收支迅速增长。据统计,全国自治地方的财政收支1978年分别为40.79亿元和83.35亿元,2006年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支分别达到1280亿元和3734亿元,分别是1978年的31倍和44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980年的414元增加到2007年的11490元,增长了26.8倍,民族地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从1980年的168元增加到2007年的2937元,增长了16.5倍;民族地区边境贸易取得突破性进展,目前,民族地区有国家级陆地边境口岸34个,地方对外口岸190个,国家特种口岸2个,2007年,进出口贸易总额达到275亿美元;对口支援现已形成多领域、多层次、多形式、多内容的局面,对口支援政策发挥了巨大作用。它促进了民族地区资源的开发利用,有利于将民族地区的资源优势变为经济优势,对于促进民族团结、加强各民族间的联系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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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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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5342(2010)11-0024-03
2010-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