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同一性的逻辑前提——略探哈贝马斯的个体 “同一性”

2010-08-15 00:52张和平
当代教育与文化 2010年3期
关键词:同一性哈贝马斯规范

张和平

(西北师范大学 学报编辑部,甘肃 兰州 730070)

对个体同一性的研究,应该在全球复合社会的基础上进行,只有这样,才能综合各个民族、国家的先进文化理论,克服、改进各个独立民族、国家文化中的落后成分,实现个体同一性的全球发展。作为世界著名学者的哈贝马斯,他对个体同一性的研究,根据新的社会实践,对我国学术界这方面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我们理应予以充分的研究,并借鉴其中的合理方面。

在哈贝马斯看来,对青年人的冲突和冷漠的经验进行研究,是个有趣的课题。社会化形式、青春期发展过程、青春期危机的相应解决办法与青年人的自我同一性之间存在着联系,正是这一联系决定了青年人深刻的、政治上事关重要的态度问题。这一问题迫使我们去研究道德和自我同一性,而这一问题又使得我们有必要讨论社会批判理论的基本概念的规范内涵。自我同一性有着两方面的表现,一方面,它具有普遍的典范性,这一典范性贯穿于教育的全过程;另一方面,自我同一性又是不规则的,因为它不是自我完成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它是不完整的。

对某些概念的规范内涵的分析表明,就是心理分析也是以个性结构作为典范的。当心理分析转化为语言解释,则表现为我、他和自我超越结构,而这些又是以交往概念为基础的 。

社会研究所的社会分析著作表明,心理分析正是借助于规范内容,才使假想、描述得以成立,也才有了衡量的标准。弗洛姆、霍克海默、阿多尔诺、马尔库塞使用的是同样的概念范畴。心理学的概念和社会学的概念是相互交叉的,因为独立的自我前景和解放了的社会的前景是相互促进的。当社会批判理论和自我概念的这种联系,在阿多尔诺和马尔库塞认为心理分析已经过时时仍然存在。由马尔库塞的下述论述,可见一斑。马尔库塞说:“社会是超越了心理分析理论赖以能够解释社会向个人心灵结构的转变,并且能够通过个人身上监督机制来揭示这种转变的阶段。心理分析的基石是这样一种想象:社会监督是从本能需求和社会需求之间的斗争中产生的,是从自我的斗争中产生的……”[1]在哈贝马斯看来,这种心理分析的理论,在全面社会化,即掩盖了家庭、社会直接给儿童打上集体自我理想的社会中,已经显得陈旧。同样,阿多尔诺也论证说:“心理学不是为防止普遍的东西而受到保护的特殊东西的保留领地。社会对抗越大,完全自由的和个人主义的心理学概念就会愈加明显地丧失它的意义。前资产阶级社会尚不懂得心理学,因此心理学并没有完全社会化,同前资产阶级社会相适应的是分析的修正论。分析的修正论同社会和个人之间的力量对比是相适应的。社会力量 (权力)不再需要自我和个性的起中介作用的代理机构。而当实际上个人的心理学动力被单个人对社会的部分是自觉的、部分是倒退的性质的适应所代替时,这正好表现为所谓自我心理学的增长。”[2]这种与心理分析的辞别,是以自愿地与自身相同一的自我观念为根据的;全面的社会化是既不能产生又不能容忍正直的个人加以辩论的。

虽然阿多尔诺和马尔库塞认为自我丧失了基础,并且由于对某些倾向的简单的感知和解释,使得他们提出了与极权统治理论不同的左倾理论,但他们仍然坚持独立的自我概念。阿多尔诺始终反对对批判理论的基本概念的规范内涵作出解释,并且他把在极权统治下自我结构的破坏源自于自我的观点,视为是实证论的。

阿多尔诺避开了社会解放和自我独立性的要求,他进一步认为,本体论的和人类学的理论认为规范基础的探讨必然失败。从实际方面考虑的理由是:实证论包含着潜在的合法性,一旦实证论意向同潜在的合法性发生冲突,则会导致剥削和压迫。批判理论的基本概念的规范内涵,不能本体论地或者说不能辩证地进行构想,而只能通过发展逻辑来完成,但阿多尔诺对发展逻辑是不信任的,在他看来,无论是类的历史还是个人的历史,靠独立的进化模式都是不能想象的。

这些都是充分的理由,但不能将其视为对批判概念进行辩护的义务。从哲学联系上说,阿多尔诺也未能始终做到这一点。在谈到康德的思维的特征的概念时,阿多尔诺在 《启蒙辩证法》中说:“按照康德的模式,只要主体意识到他自己同自身是同一的,主体就是自由的;只要主体受到同一性的强制并且不断地受到这种强制,在这种同一性中,主体又成为了不自由的。一旦主体是不同一的,即空洞的人,主体也是不自由的。作为主体可以是自由的,正是因为他们在受到强制的情感中,能够摆脱同一性的强制性。”[3](P294)哈贝马斯认为,这是阿多尔诺运用思维解决同一性疑难问题的艺术的发展,它可以因此使自由免受内心侮辱的不幸。哈贝马斯主张用社会学的简单行为理论和对实证错误无所畏惧的态度来理解自我同一性的辩证概念,并且把规范内容赋予经验理论,同时接受间接的监督。

哈贝马斯提出,对自我同一性概念形成的发展问题,有三个理论派别进行了研究。从这些派别一致性的角度,我们可以提出以下基本观点。

1.成年主体的语言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成熟性与学习过程一体化的结果。这些相互作用,我们还缺乏充分的研究。我们应该把认识的发展同心理的、性的或者动机的发展相区别。动机的发展是同参加相互作用的活动的能力获得紧密相关的。

2.有语言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经历了不可逆转的、越来越复杂的发展阶段,并且其高级阶段包含着先前的发展。皮亚杰的理论探讨了这种发展的逻辑,其他的理论也有这样的相应的现实。

3.主体形成过程的完成总是不连续的,而且一般而言,总是经历着危机。在特殊阶段的问题解决之前,是结构退化的阶段,有时甚至是倒退的阶段。克服病理发展中的险情的经验,是克服晚期危机的条件。在三种理论的心理分析学派中,人们所提出的人的成熟期危机的思想,同青春期相联系,对其他两种理论也有意义。

4.主体形成过程的发展方向,使得主体具有自主性,也即使得主体拥有独立性。主体即自我,是在同外部自然的实在和可以用战略观点加以监督的社会实在的交往中,在同内在化的文化以及非对象化的符号文化的交往中,以及在同情感和内在本性的交往中,伴随着成功地解决问题以及这种能力的增长而获得的。

5.自我同一性标志着主体能够满足一定的要求,同一性的形成离不开一定的认识前提,但它不是认识论中讲的自我。哈贝马斯说:“准确一些,自我同一性产生于在社会的相互作用中形成的能力。同一性是通过社会化生产的,即通过成长着的人借助于对符号的普遍性的占有从而一体化于一个既定的社会系统产生的,而这种同一性后来是通过个体化,也就是说正好是通过对社会系统的日益增长着的独立性而得到保障和发展的。”[4](P65)

6.学习就是要把客观化的东西转变成主观化的东西,按照皮亚杰的看法,就是把行为模式转变为观点和思想的模式。心理分析和相互作用论都主张把相互作用转化成内在化模式。与这种内在化的原则相联系的是人们被动地经历过和忍受过的事件的重复所获得的独立性的其他原则。

对自我同一性概念形成的发展问题进行研究的三个理论派别得出了大致趋同的一些结论,但它们没有一个能成为具有解释能力的发展的理论。J·罗温格同分析的心理学相联系,把自我的发展理解为既不同认识的发展相联系也不同性和心理相联系的发展。按照各种观点,是自我的发展心理和性的发展共同决定着动机的发展。

哈贝马斯不想具体地讨论J·罗温格的建议,但他认为,有必要指出以下三点:

1.用行为监督和自我超越以及相互作用的风格和特殊阶段上的发展问题,还不足以说明自我发展的问题。这是因为发展并非是一个方面的问题,而是与认识、动机和交往问题联系在一起。自我超越的形态,离开了心理和性的发展,几乎是无法分析的。

2.科尔贝克提出的道德意识的三个阶段,明显地不存在内在的发展逻辑。这是因为,每个阶段都不能把握整体的特征,并且从这些阶段中推论不出依次建立的越来越复杂的阶段。

3.科尔贝克完全没有考虑自我发展的逻辑同生活史的经验的联系。哈贝马斯发问:“难道有通向同一目标的可供选择的发展途径吗?”[4](P67)这里有三个难题需要考虑:(1)何时会出现与理性可重新建立的发展模式相脱离的现象?(2)个性系统和社会系统对这些偏离的忍耐限度有多大?(3)社会系统及其制度是如何与个体发生的发展模式相互影响的?

就这三个方面的问题,哈贝马斯答复如下:

1.孤立地研究自我发展的一个核心和做过很好研究的方面,即孤立地研究道德意识。并且只是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方面进行研究,即对道德判断力进行研究,哈贝马斯把科尔贝克的道德意识阶段推进到了自我发展阶段,旨在说明道德自我发展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2.科尔贝克的道德意识发展阶段完成了发展逻辑的外部条件,哈贝马斯将在论述普遍的行为理论框架内重新提及这一阶段。

3.可以考虑取消交往行为方面的认识限制,这是因为:自我同一性应当把握交往的普遍水平,并且使自我的需求在交往中成为合法的需求。一旦摆脱了自我的内在本性,以及对尚待恰当解释的需求的依赖,则依据诸种原则指导的自由,在现实的规范系统面前,将是不自由的。

科尔贝克把可以重建的道德意识的发展分为六个阶段。道德意识首先表现在道德上可以判断的行为冲突上。而在哈贝马斯看来,可以用共识解决的行为冲突在道德上是至关重要的。人们可以把用道德上解决冲突、排除赤裸裸的暴力和廉价的妥协的途径视为对该行动的继续,这就是说人们是以相互理解为手段进行行为定向的。在解决行为冲突中人们可能选择一种损害行为冲突一方利益的措施,但只要这一措施建立在人们公认的正直、美好的基础上,则人们都是可以接受的,并且可以寻找出一种比较好的诸种利益平衡过渡的机制。对于这一机制的破坏,无论是何方,都是要承担责任并受到处罚的。

这种以经验为根据的道德判断上的明显的特征的分类,应当满足理论对道德意识发展的需求。描述性的道德意识的序列,就是道德意识的发展序列。哈贝马斯意图通过道德意识与普遍地提高角色行为的素质来达到这一目的,为此,他提出了以下三个阶段:人们可能产生交往行动的结构,即序列中的结构,在这一结构中,儿童处于认识符号宇宙的阶段,因此,应将儿童的认识能力纳入这一结构;儿童具备这些能力,为的是能够参与他所处的社会环境的特定水平的交往活动。儿童的认识能力的发展,要求他经历不完整的交往活动、完整的交往活动以及从交往活动向对话活动的过渡。哈贝马斯主张暂时性地把普遍的提高角色素质的阶段划入发展逻辑的阶段,以便从这些相互作用的能力中找到道德意识的阶段。

首先得从交往行动的基本概念谈起,这是因为交往行动概念是道德概念的基础。附属于此的首先是具体的行为愿望和意向,然后才是相互联系的普遍的行为愿望,即社会的调节的角色和规范;同动机或规范相联系的基本情况,相互通报情况的行动者以及作为行为动机起作用的诸种定向。哈贝马斯同意由米德提出、由帕森斯发展了的行为理论,但不同意他们的传统角色理论,他从青年人的社会化的观点出发确定这些组成部分。

在儿童的前思维阶段,他们了解的符号宇宙总是具体的、经验的,而且基本上是奖励和惩罚的成分。一当儿童随着年龄的增长进入社会,扮演一定的社会角色,他们则往往遵循普遍的、公认的规范和要求,但这种状况不会持久,当他们认识了社会规范和意向的局限时,他们则会讨论这些问题,并且怀疑、反对它,而且要求立即停止行为强制,并主张通过对话来明辨是非,这是因为,对话首先是需要论证的。

行动者对符号宇宙的把握是逐步实现的。在第一阶段,行为者的定向和需求是以有无兴趣实现其普遍化的。而在第二阶段,行动者进入了社会角色,他必须以社会标准人的身份来行为,因此,以自我为核心的观念将被社会规范的观念所取代。

行为动机通过此种方法获得需求解释的形式。需求的实现有赖于普遍承认的愿望。自发的需求解释可以成为对话意志的对象,对需求的解释和辩护可以越过文化上已做出的解释,成为行动的力量。

我们对儿童熟悉交往行为的一般结构的诸阶段作了广泛的说明,也对相互作用的主体的认识和自我的认识作了说明。儿童若脱离共生阶段,并且持有惩罚和奖励的心理,那么它的道德心理是很敏感的。这自然会使儿童把自己和周围环境相区别,但他还不能把物质客体和社会客体区分开来。这样儿童就获得了一种 “自然的”同一性,这一同一性归因于他的躯体的超时间的特性。在第一阶段,人还没有进入符号的世界,因而他只能是自然的代理人,这样的代理人,人们当然不会把普遍的行为愿望赋予他们。在上面所说的第二阶段,只有当儿童摆脱了躯体的同一性,认识到自己家庭角色的普遍性和其他群体的规范,它才能进入符号世界,成为具有社会属性的自我同一性。这时,躯体的特性必须通过符号来界说。并且儿童作为角色上不独立的标准人而出现,即便以后他也只能作为无名的角色承担者出现。只有进入第三阶段,儿童才能够成为不依赖具体角色和社会规范系统的人。这时,他能够把原则和规范区别开来,并且对原则进行独立的批判。在他看来,传统只不过是习俗,且是非理性的。他必须借助于其他的角色和规范系统,使自己成为一个可信的人。他必须借助于抽象的能力来稳定自我,从而使自己在不同的角色中也能保持自己的稳固性。这时,角色的同一性将由自我的同一性所替代,人们之间的联系将通过客观的接触来进行。

现在的讨论主要限于符号宇宙,这些符号使青年人逐步获得了客观实在。如果我们的心理学分析进入能力结构分析,则需研究青年人的普遍能力结构。相互作用的能力可以分为三个层次,这三个层次与能力的一般结构及相互作用的主体的独立性是相联系的。如果我们把某一层次的能力分成等级,则我们就可逻辑地说明三个层次的逻辑发展,而这也就达到了我们论证的目的。

第一个阶段说的是行为者的认识要素的认识。行为者必须理解并认可相互作用者的行为愿望;他必须理解和遵循反思的行为愿望,并能够同反思相脱离;他必须理解和运用反思的规范。这三个阶段,根据反思的程度而相互区别。在第一个阶段的简单的行为愿望将在第二个阶段得到反思:期待是相互的。第二阶段的反思行为规范,将在第三阶段上得到反思:制订规范。

第二个层次关系到普遍角色的动机要素的认识。这时,自然的因果性和自由的因果性远没有区别开来;绝对命令远被视为具体愿望在自然和社会中的表现。最后,行动者还须看到他治和自治的差异。还须把规范的有效性同纯粹意志的表达的实际性区分开来。哈贝马斯依据抽象程度的差异,将这三个阶段区分为:操纵行为的定向——具体的需求经由义务进入独立意志——鉴于同行为规范相联系的公认的正确的要求。它们将越来越抽象,并且表现出差异性。

第三个层次主要是对一般角色能力要素的认识,这一层次以前面两个层次为前提,本身包含着认识和动机的方面,在它的第一阶段,主要表现为特殊的行为角色;而在第二阶段,则是符号结构一般和特殊的区别;在第三阶段,特殊规范和普遍规范之间的区别有了可能。这时,个人不再被视为角色要素的组合,而是个性化了的个人,它在普遍规范的定向下,谱写着自己的历史。这三个阶段,依据普遍化的程度而相互区别。

深刻的分析似乎表明,皮亚杰的发展逻辑具有相同的模式。如果这种统计不误的话,那么道德意识阶段也将被推论出来,而这是在角色能力的推论能够推导出道德意识的情况下,才是真实的。下面对这一推论予以简要的考察。

哈贝马斯把道德意识视为相互作用的能力在道德上控制行为冲突的能力。人们的行为若要得到调节,则需共识性的东西,这种共识的东西能够调节利益冲突,建立过渡性的秩序,而这种共识的东西表现在道德上就是道德意识。当行动着的主体撇开社会出身、传统和基本态度偶然地共同行动时,他们之间需建立共识,没有这种共识主体之间则无法协同行动。因而,我们说这种共识就是主体间的相互性。主体在相互关系中,只能有限制地去做某件事情X,而另外的主体也只能有限制地去做另一件事情Y,则他们之间将是不完美的关系,如老师与学生,父母与子女的之间的关系就是这样的关系。若主体之间可以期待或分别做同一件事情 (X=Y),则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完美的关系,如在合法领域A·古尔德纳在一篇文章中谈到了相互作用的基础的规范,哈贝马斯认为,这一提法不完全准确,这是因为相互性不是规范,而是同可能的相互作用的普遍结构相关联。相互作用的观点属于有语言和行为能力的主体的直觉意识,如果我们承认这一点,则我们可以将道德意识的阶段视为是把相互作用的要求贯彻于年青人认识到的不同的行为结构之中。

在第一阶段,只有具体的行为和后果才是道德上重要的,这也就是科尔贝克所说的道德意识阶段的第一阶段,即惩罚—服从—取向的阶段,在完美的相互关系中,获得的是工具的享乐主义。当标准人的行为愿望处于不完美的相互关系阶段时,他则处于科尔贝克所说的道德意识的第三阶段 (好孩子取向),而当这一交往方式进入规范系统时,则规范系统就处于道德意识的第四阶段 (法律和秩序取向)。在第三阶段,原则成了道德的议题,依据逻辑的要求,人们必然要求完美的相互关系。在道德意识的诸阶段,根据第三阶段上行为符号的结构化程度而相互区别。行动上至关重要的要求,如果在符号宇宙之外被允许的话,那么普通主义的行为就具有获利的性质和法律规范的特征。这时,人们都在为自己的私利而奔波,但为了真正达到每个人的私利,每个人则需要取得共识,形成共同认可的战略活动空间。这时,第二阶段的利己主义取向真的成了原则,而且,它是与科尔贝克所说的第五阶段法律规范主义取向相应的。如果人被视为自然主义特征的人,则文化对需求就具有规范的性质。每一个人都对规范的普遍化能力进行检查,这也就是科尔贝克所说的第六阶段 (良心定向)。在语言伦理阶段,每个人都应该懂得代表自己利益的东西,这时,它才能成为对话的对象。科尔贝克没有对第六阶段和这一阶段进行区分,但它们是有质的差异的。规范的辩护原则不再是普遍化能力独家使用的了,它已成了通过对话而形成的规范的、公认的要求的能力。我们从相互作用的能力推论出的道德意识的诸阶段的附带材料说明,科尔贝克的道德意识的阶段模式是不完美的。

在自我同一性中,呈现出一种矛盾的状况,自我作为人,他同其他人是相同的,但作为个体,它又与别的个体相区别。成年人可以根据新的需要,运用自己的能力,创建新的同一体,这一同一体与旧的同一体在一般原则和规范的作用下从事活动则是一致的,但它们表现出了适应能力的差异。这里,哈贝马斯只是从认识方面分析了自我同一性,而没有从动机方面来考虑这一问题。在哈贝马斯看来,他使用了一种透视法,运用这一透视法,我们可以看到儿童在不同的阶段是如何形成自己的交往行为结构的,这一交往行为结构,具有自己的能力、独特性、坚定性。但是这种透视法忽视了心理动力在儿童发展中的作用,忘记了命中注定的冲动力。事实上,我们在实际生活中清楚地了解性欲在自我理想形成中的作用,也能看到代表良知的那种冲动的力量。在恋母情结和青春发育期,性得到了学习,在动机阶段,社会的文化传统受到了考验。人们在进入相互作用前,首先需对自己的动机进行文化解释,只是当它融入当下的社会文化系统,它才能在交往行为中发生作用。

在哈贝马斯看来,依据相互作用能力阶段和道德意识阶段的排列,可以看出,人们的动机结构面对紧张状态,以及利用共识调节行为冲突时能保持日常的行动结构,就意味着人们拥有道德意识。然而,人们的普遍素质和能力在面对紧张的公开冲突时,往往表现的不够稳定,这意味着在这一冲突状态下,人们的道德行动将失去相互作用能力,因而人们之间的相互作用能力将在日常行动与道德冲突之间发生变化。由于道德意识把人们置于自觉地解决冲突的绝对命令之下,因而,道德意识就成了衡量人们普遍相互能力的指示器。

在解决冲突和道德行为的临界状态 (在这种状态,道德冲突无法解决,违犯规则行为不断发生),解决道德冲突的行为是 “悲剧”的,虽然这种行为具有一定条件。在这种状态中,人们会产生奖励和惩罚的道德意识,这也就是说,人们在这种状态下,会形成道德意识。

自我的心理学表明,人的心理中往往存在回避冲突的心理机制,这也就是畏惧困难和危险的心理机制。一旦这种心理机制被克服,人们就会渐渐淡忘这种心理机制。外部的客观实在和自我的本能冲动也是危险的源泉。超自我的惩罚是一种威胁。当人们在道德冲突中失去了日常的道德行为时,常常会感到恐惧,相应地人们会采取抵制恐惧的行为,这样做的结果,势必导致掩盖判断力与道德冲突的矛盾。抵制冲突的机制的研究,一直少有进展。但随着道德戒律引起的恐惧的复活的发展逻辑等级的出现,对抵制冲突的机制的分类有了可能。既定的同一性促进了这些恐惧,这一同一性使得一些道德认识有了可能,而这些道德认识较之在其范围内变来变去的行为动机更先进。

自我同一性的双重性,不仅反映着自我认识和动机发展的双重性,而且也取决于社会和自然的相互依赖性。自由的同一性,较之单纯道德观念作用下的同一性,内容要复杂得多,要求也更多。这一点,可通过道德发展阶段上的完美阶段清楚地看出。从义务伦理学向语言论理学的过渡可以看出,需求解释不是给定的,而是被纳入了对话的意志形成之中。人的内在本性接近于乌托邦的观点,在这一阶段上,不允许任何人利用文化传统确立需求的解释权,也不允许依据这样的普遍性,把人的内在本性区分为合法的和非法的。人的内在自然随着对美学表达形式需求的获得以及这种需求代替古代的象征符号的语言,而变得更加灵活。但这并不意味着人在所处时代的前文化的阶段拥有自己的独立性,只是表明附属的自我拥有自由地占有这种文化的可能性。在构成价值和规范的交往媒介中 (美学经验也源于这些交往),传统的文化内涵,不再是满足需求的千篇一律的固定模式;相反,人的需求应当在这种交往中找到合适的解释。这股交往的潮流,需要敏感性,打破界限、依附关系。这就要求人们在交往活动中具有依附性,但人格的形成需要个人摆脱依附性,形成独立地感知和思维的风格。哈贝马斯说:“剥夺了用交往形式通向自身的内在自然的自我独立性,甚至象征着不自由。自我同一性指的是这样一种自由:这种自由把自身限制在使尊严同幸福如果不能同一,那么确能使二者结合起来的意向之中。”[4](P84)

[1]H.马尔库塞.心理分析过时论[J].文化和社会,1965,(2).

[2]T.W.阿多尔诺.论社会学和心理学的关系 [J].社会学杂志,1955,(1).

[3]T.W.阿多尔诺.否定辩证法 [M].法兰克福(美因河畔),1973.

[4]J.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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