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和完善我国农产品贸易保护措施的基本思路和对策建议

2010-08-15 00:47吴研
对外经贸 2010年12期
关键词:保护措施补贴贸易

吴研

(苏州高博软件技术职业学院,江苏苏州 215163)

[贸易壁垒]

调整和完善我国农产品贸易保护措施的基本思路和对策建议

吴研

(苏州高博软件技术职业学院,江苏苏州 215163)

目前,我国主要采取了边境保护措施和国内支持措施对我国的农产品贸易进行保护。在WTO框架下,适度保护下的自由贸易战略是我国农产品贸易保护的新措施,因此,应调整和优化农产品边境保护措施;充分利用WTO农业相关规则;将成熟的农产品贸易保护政策和措施法律化。

农产品;贸易保护;世界贸易组织

一、WTO框架下调整和完善我国农产品贸易保护措施的基本思路——适度保护下的自由贸易战略

适度保护下的自由贸易战略是指一国政府在保证国内市场总体对外开放的大环境下,根据本国的利益和总体发展目标的需要,以促进本国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为目标,以专项法规的定向约束和管理体系的特别设计为手段,以培养国内部分产业、企业为目的,在不断开放国内大市场的同时实现对特定领域的局部性保护。

1.我国农产品对外贸易战略的基础是贸易自由化。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是当今世界发展的必然趋势,身在其中的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回避这个趋势。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国,我国自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就积极致力于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忠实履行加入WTO承诺,较大幅度地开放了我国农产品市场,使农产品平均关税水平由加入时的 23.2%降至 2008年的15.2%,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农产品市场开放度最高的国家之一。实行对外开放,适应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潮流,依据比较优势开展国际分工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动力。因此,我国的农产品对外贸易战略的制定必须基于贸易自由化这个前提。

2.农业的特点、我国农产品的比较优势状况和我国特殊的国情要求对我国农产品贸易进行适度的保护。第一,农业的特点决定了政府对农业进行支持和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一方面,农业弱质性的特点决定了政府对其进行保护的必要性。农业是一种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的交织过程,它既要承担着干旱、洪涝、病虫害等自然风险,又由于生产周期长、季节性强、缺乏需求收入弹性和需求价格弹性的特点容易出现供给短缺或过剩的现象,农业生产者需要承担很大的市场风险。另一方面,农业多功能性的特点以及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位决定了政府对其保护的重要性。农业是国民经济,安全、生产结构、就业水平和社会稳定。农业对国民经济的增长有产品贡献、市场贡献、要素贡献和外汇贡献,对推动经济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第二,我国农产品比较优势的现实状况决定了政府必须对其进行贸易保护。我国大部分农产品已经不具有比较优势,并且农产品的比较优势或劣势状况还在不断恶化。我国自2004年起首次出现农产品贸易逆差,之后一直保持逆差状态,并在2008年扩大至181.6亿美元,说明了我国农产品竞争力在不断下降。因此,实施农产品贸易保护措施是增强我国农产品比较优势,助其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取胜的有效途径。第三,我国的特殊国情要求我们必须对农产品进行贸易保护。2001年我国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要在拥有9亿农民的国家实现这个目标,解决“三农”问题是个关键。而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稳定的有效途径之一就是扩大农产品出口和大力发展外向型农业。只有通过政府对农业进行支持和对农产品进行贸易保护,才能提升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和发展农产品贸易,为农民增收和最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提供保障。第四,对我国农产品贸易的保护应当是适度的。我国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应按照WTO农业相关规则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农业和农产品贸易进行适度的保护。

3.目前我国实施的农产品贸易保护措施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农业支持水平低的特点,仍存在不少WTO允许的支持空间,因此需要对目前的农产品贸易保护措施进行调整和完善。2004年,美国、欧盟和日本生产者收入中分别有17%、35%和56%的份额来自政策的支持,而我国2002—2004年生产者收入中平均仅有3.7%的份额来自政策的支持。对农业支持水平低的特点严重影响了我国农产品比较优势的提升。此外,在加入WTO的谈判协议中,确定我国农产品“黄箱”政策的国内综合支持量8.5%。“ ”持可分为针对具体产品(特定产品)和不针对具体产品(非特定产品)两类计算。我国的特定产品包括大米、玉米、小麦和棉花四种,按这四种产品产值的8.5%计算,我国的特定产品还有65.12亿美元的支持空间。非特定产品是政府对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其他补贴和农业投资补贴。1996—1998年我国农业生产资料差价补贴为33.87亿美元,投资补贴为1.56亿美元。若按农产品产值(扣除水产品)的8.5%计算,我国尚有174.4亿美元的支持空间。我国应充分利用WTO农业相关规则调整和完善我国的农产品贸易保护措施以支持国内农业和农产品贸易的发展,这关系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小康社会的建立和社会的稳定。

4.对我国农产品实施适度的贸易保护措施是对自由贸易战略的补充和完善,与WTO规则并不矛盾。保护贸易和自由贸易并不是完全对立的两极,而是对立的统一。适度保护是最低限度的保护,并没有改变自由贸易的基础,对市场机制也不会造成大的扭曲。此外,WTO虽然倡导自由贸易,但考虑到发展中成员的特殊情况和需要,允许发展中国家享有差别与特殊待遇,即发展中成员方可在一定的范围和条件下,背离WTO各协定所规定的一般权利和义务而享有较为优惠的特殊待遇,WTO《农产品协议》也对发展中国家履行减让义务、实施市场准入的承诺、国内支持等方面给予优惠的安排。因此,虽然我国由于要履行诸多加入世贸组织承诺而导致综合运用政策的空间受限,但仍然有实行适度保护农产品贸易的政策余地。

二、对策建议

1.调整和优化农产品边境保护措施

在农产品进口方面,目前,我国的关税结构不合理,农产品名义关税率很高,而实际关税率不高。我国应在WTO规则的指导下降低名义关税率,适当提高部分重要农产品的有效关税率。在对敏感农产品实施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按照加入世贸组织承诺逐步降低其他农产品的进口关税。同时,调整和优化非关税措施,完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和动植物检验检疫体系,加快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与国际标准对接。在农产品出口方面,重点扶持具有比较优势农产品的生产和发展,促进农产品投入要素的升级换代,提高产品质量,促进附加值高的加工类农产品的发展,扩大出口。加强WTO框架下合法贸易保护和“灰色区域”的研究和操作,完善以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为重点的农产品出口金融支持体系。

2.充分利用WTO农业相关规则

充分利用WTO规定可免除减让的“绿箱”和“蓝箱”措施以及发展中国家可享受的特殊优惠待遇,灵活运用“黄箱”政策支持国内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贸易的发展。建立包括农业生产支持、农业收入支持、农业营销支持和农业基础建设支持的农业综合支持体系。增加农业科技投入,提高我国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加大对农民文化教育培训的投入,努力提高农民素质;增加农业基础设施、农村环境和生态投入,加强对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工作、农业病虫害的预测和控制工作以及农村公共卫生工作;以直接补贴为基础,逐步建立针对农民的收入补偿制度,充分运用对种粮农民的粮食直接补贴、农资综合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四大补贴政策调动农民积极性,构建促进农民增收政策体系;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对重要农产品不放弃价格支持手段,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产品实行适度的贸易保护;以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为重点,建立针对出口优势产品的检验检测支持和服务体系,建立市场信息服务体系。

3.将成熟的农产品贸易保护政策和措施法律化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几乎每年出台一个“1号文件”来指导农业的生产和发展,但“1号文件”存在短期性和多变性的特点,影响了政策和措施的实施效果。其他涉及农产品贸易保护政策和措施的法律和法规除了新修订的《农业法》和2004年颁布的《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外,都是在我国加入WTO之前制定的,存在与WTO《农产品协议》有差异的地方。因此,我国可参照美国的经验,在WTO框架内制定五年期的中央农业法案,将成熟的农产品贸易保护政策和措施法律化,保证政策措施实施效果的可持续性。在农业法案中,要制定明确的农业政策目标,列出详细的措施,并要有明确的执行原则和执行部门,使农业法案中的农产品贸易保护政策和措施成为相关政府部门必须执行和遵守的法律准绳。将农产品贸易保护政策和措施具体化、条文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将是我国农产品贸易保护政策和措施走向科学化的必由之路。

[1]李秉龙,乔娟,王可山.WTO规则下中外农业政策比较研究[M].我国农业出版社,2006:212.

Chinamainly takes two measures to protect its agricultural products,including border protection and domestic supports.Free-trade strategy with appropriate protection is the new measure for China’s agricultural trade protection underWTO.The protectionmeasures include adjusting and perfecting China’s agriculture boder protection;taking good use of WTO rules relating agriculture;legalizing mature policies and measures of agricultural trade protection.

agricultural product;trade protection;WTO

F752.0

A

1002-2880(2010)12-0046-02

(责任编辑:陈鸿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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