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化处置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探讨

2010-08-15 00:45许贤松
当代经济 2010年22期
关键词:证券化评级证券

○许贤松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 湖北 荆州 434100)

证券化处置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探讨

○许贤松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 湖北 荆州 434100)

资产证券化在发达国家的蓬勃发展,极大地助推了其金融市场的发展,给其金融服务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尚未深入开展,未能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文在分析资产证券化交易机理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当前经济社会中开展该业务有利和制约因素的分析,借鉴发达国家的有效做法,结合国情,对我国当前开展资产证券化尤其是以证券化方式处置不良资产进行了探讨,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以求对我国商业银行以证券化方式处置不良资产有所裨益。

证券化 处置 不良资产

一、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及特点

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并配以相应的信用担保,换成为证券市场上可以流通的投资工具的过程。资产证券化是一种资产未来收入导向型融资方式。投资者在决定是否购买资产支持证券时,主要依据的是这些资产的质量、未来资金收入流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以及交易结构的严谨性和有效性。这与传统的凭借资金需求者本身的资信能力融资的融资方式有显著区别。

资产证券化的运作过程大致可分为:第一,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特殊目的公司是专门针对“资产证券化”而设立的公司,其目的单一而特殊,并且通常在资产证券化计划完成以后,就予解散。第二,发起人将不良资产出售给发行人(特殊目的公司)。这个过程必须保证是真实出售。第三,特殊目的公司决定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人将从一家或几家发起人手中购买的不良资产组合成一个资产池,对其未来收入进行仔细分析,决定发行证券的种类及支付条件。第四,信用评级。信用评级机构根据自己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收入的估计,对不良资产支持证券评定信用等级。第五,信用增强。信用增强的目的就是弥补资产组合的初始信用等级和投资者所要求的信用等级之间的差距。信用增强的主要方式有:超额抵押、高级/低级参与结构、银行出具担保函或信用证、保险公司为证券提供保险、成立政府担保机构为证券提供担保等。信用增强后再次聘请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正式的发行评级。第六,投资银行或证券公司承销资产支持证券,用发行证券所得现金收入支付向原始权益人购买证券化资产的价款以及各专业机构的相关费用等。第七,证券发行完毕后,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委托专门服务机构(通常由原始权益人兼任)为管理人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管理。管理人负责向原始债务人收款,然后将源自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转交给特殊目的公司,由特殊目的公司向投资者支付本息。

资产证券化是直接金融深化的产物。近年来,在金融市场日趋发达和完善的情况下,资金融通出现了日益明显的非中介化趋势,商业银行的中介地位受到了前所未有挑战,并且直接融资还在不断向间接融资传统领域渗透,进入所谓的以二级证券化(即资产证券化)为典型特征的“强市场主导”阶段。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商业银行不再包揽整个融资过程。在一些职能被另外一些机构取代、业务被分割的同时,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得到了降低,其资产流动性得到了增强。相对于所承担的风险而言,其收益也得到了提高。资产证券化是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在相互竞争过程中各自发挥相对优势相互补充彼此融合的结果。

二、当前我国商业银行证券化处置不良资产面临的制约因素

1、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缺乏法律依据。作为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主体的特殊目的公司,业务单一,无需专门的经营场所,注册资本只是象征性的,实质上是一个“空壳公司”。不适用于现行的《公司法》明确规定的有关公司设立的关于经营场所、生产经营条件、注册资本、组织结构和发行债券的最低要求等的规范,我国现行《公司法》没有为特殊目的公司的发展留下适当的空间。

2、商业银行出售贷款的合法、有效性问题。运用特殊目的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应以银行能将不良资产“真实出售”给特殊目的公司为前提。商业银行能否出售贷款给特殊目的公司,目前法律上还是一个空白。

3、贷款资产支撑证券化中普通债权资产能否作为担保物缺乏法律依据。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后,在证券化的阶段中,特殊目的公司需要用不良贷款资产来支撑证券化及其发行,特殊目的公司通常是以银行不良贷款资产来支撑和担保发行证券,这里存在“普通贷款资产”能否作为担保物品的问题。一般债权能否作为担保对象,在我国《担保法》上尚无依据。

4、缺乏被市场投资者所普遍接受和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难以产生权威的具有公信力的评级结论。目前最著名的评级公司都来自发达国家,它们对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往往缺乏足够的了解,搜集和处理信息的成本较高。我国首家全国性的资信评估机构——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于1992年成立。由于我国信用评级业刚刚起步,缺乏被市场普遍接受和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市场对信用评级价值的接受程度低,影响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

5、机构投资者参与存在法律障碍。资产证券化是成熟资本市场的产物,它的顺利实施需要有一个成熟完善的资本市场作支持,但是我国的资本市场尚不足以为其提供支持。目前的法律对保险基金、商业银行资金、外资进入证券市场仍有较严格的限制,这直接制约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6、专业核心人才缺乏。资产证券化结构高度复杂化,使人们对认识产品和识别风险的难度越来越高,也使证券当局的监管难度大幅上升。目前,我国这方面的人才奇缺,这也成为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一大障碍。

三、推进我国商业银行证券化处置不良资产策略探讨

1、制定专门的“金融资产证券化法规”,完善适宜于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处置的法制环境。资产证券化可以以信托的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方式进行。由于我国的《信托法》已经实施,采取信托方式对现有法律框架的改动要求较少,因此,当前宜采取信托模式进行。但在欧美等资产证券化发达国家和亚洲等发展中国家,特殊目的公司在实践中是一种更为常见的模式。当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进一步发展时,特殊目的公司会成为一种必然选择。而以单行立法推进本国的资产证券化是大多数国家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成功经验。我国特殊目的公司的法律问题涉及到许多部门法,如民法、公司法、信托法、证券法、税法等,完善资产证券化法制环境需要对这些部门法有关条款予以突破,而这无疑是一项复杂而巨大的工程。采用单行立法突破相关法规中关于公司设立、公开发行债券条件、提取法定公积金的要求、将资产证券纳入《证券法》的调整范围等,可以提高效率。

2、加强信用评级体系建设。可以引进国外著名评级机构为我国评级市场提供服务,国内评级机构与外资机构合资开展评级,满足我国评级市场的短期需求。同时着手改造我国现有的评级机构,建立适合国情的信用评级规则体系,逐步完善评级主体建设和规则确立,促进我国评级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

3、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市场。政府应适当放宽对投资基金、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范围的限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允许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社会资金进入资产证券化市场,使机构投资资本能成为该市场的主体。同时,逐步完善私募发行法律规则,引导私募机构投资者进行投资。此外,投资主体也还应扩大到自然人,引导大众投资者适度进入该市场。

4、合理设计资产证券化结构,健全资产支持证券定价机制。要深化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机制研究。资产证券化的结构由具体的现金流技术、信用增强技术、风险管理技术构成,这些技术手段如同基本组件,可根据需要相互组合、搭配使用,交易结构的设计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并没有唯一的模式。然而,不良资产更多地需要以变现方式来处置,不良资产组合的交易结构与正常信贷资产仍然差异显著,在整体上仍然会表现出和正常信贷资产证券化不同的特点。这些基本结构必须根据具体的资产类型、证券评级和市场等因素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改,构造符合投资者需求、具有特定风险—收益特征的证券。现金流来源于基础资产池的变现收入,所得现金流以保证证券尽快偿付为目的,不宜进行再投资。证券发行额依据基础资产市场价值而非面值确定。债券利息支付频率降低,通常采取按季、半年甚至年支付。这符合不良资产估值方法中强调回收额分布的特点。在流动性安排上,通常采取利息储备或提供担保的方式。作为现金流蓄水池的利息储备一般要求达到能支付三到六个季度利息的水平。在回收资金不能满足当期债券本息支付时可动用利息储备。

5、因地制宜分类组建不良贷款资产池。选择资产时,应首选能产生可预期的现金流的资产。如果资产不能产生可预期的现金流,就必须有价值、可交易变现。构建资产池时,通过对单笔贷款进行分析、审核,预测回收率和回收期限,对资产进行优化配置。要按照预期的跨度将那些可以实现近期变现、中期变现或远期变现的资产按一定的比例进行组合,尽可能保证在证券化过程中的每一时期都有现金流收入,满足本息的偿还分摊于整个资产的存活期间的要求。此外每一个资产池应当包括不同地域和种类的不良资产,其中信用类资产应当占少数且应为较高级别的资产,抵押担保类资产则占大多数,保证资产池现金流的稳定性。通过对基础资产的筛选和组合,使资产池可以达到证券化对稳定现金流的要求,最终保证证券本息的偿还。

6、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资产证券化实现了融资者直接向投资者融资的目的,但这在客观上并没有改变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上因“信息的不对称”而可能遭受的来自融资者的道德风险或违约风险。我国应在立法中加入对特设机构的管制规范。通过信用增强的机制来有效分散基础资产的风险,以便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由专业资产管理机构从事资产的管理和清算,管理机构的回报和资产池的表现直接挂钩。

7、出台规范不良资产证券化经营行为有关规章制度。开展集合类信托产品的标准组建和完善工作,尽快制定与商业银行信托合同、权益证书以及信息披露制度,组建与银行交易系统互通的信托产品交易系统,便于双方有效合作,信息沟通。要规范证券发行主体的经营行为,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为了防止发生违约风险,以使证券化资产价格充分地反映其收益率和安全性的有机统一,需要提高透明度,使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证券发行者的经营情况,形成有效的价格形成机制。

8、强化技术支持。管理人要不断提高组合、管理不良资产的能力,在自身和资产组合中对证券化资产的发起、构造和交易进行管理。交易结构和发售能力是证券化的关键,发行人要具备先进的计算机模拟能力,以分析基础抵押品的现金流量,按资产的特点设计和优化交易,在不同背景下为信用增强服务的评级机构、特殊目的公司及潜在的投资者预测财务结果。

资产证券化交易要求为基础资产提供服务的机构要具备良好的追踪报告、资料加工和信息处理能力。从业人员要熟悉相关的证券发行和委托关系的法律文件,及时组织处理的相关追踪报告,及时办结与委托人之间的货币转移。

资产证券化为金融服务业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给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为发展资产证券化铺平道路,顺应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潮流,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不可逾越的课题。政府的规范和引导、各参与主体的不断创新,将使对我国来说仍属于较新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在提高市场分工的有效性上发挥积极作用,对我国商业银行高效处置不良资产乃至提升经营效益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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