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齐超颖
(河南大学经济学院 河南 开封 475004)
我国巨灾再保险市场现状及发展对策分析
○ 齐超颖
(河南大学经济学院 河南 开封 475004)
2004年底发生的印度洋海啸及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经济动荡,使人们开始更加清醒地认识到再保险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经常遭受自然灾害的严重侵袭,因此对巨灾风险的认识、研究及控制对中国再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极为关键。目前,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非常缓慢,面临诸多问题。本文较为深入地分析了这些问题,并针对特定问题给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及解决策略。
巨灾风险 再保险 巨灾再保险
随着社会与经济的全面迅速发展,人类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巨灾风险。而我国由于地域辽阔、地形多样且各地区情况不尽相同等原因,经常有严重的自然灾害发生,我国也是世界上受巨灾影响最大的国家之一。据相关资料显示:20世纪以来,在全球最严重的54个自然灾害中,8个发生在中国。因此,为了更好地应对由巨灾风险所带来的损失,我们必须深入了解和研究此类风险,并建立相应的保险机制以控制巨灾发生时所造成的严重损失。
我国再保险事业起步较晚。直到1996年7月,内地才有了第一家专业再保险公司。而在2003年以前,我国再保险市场尚属既不成熟也不完善的初级阶段。目前,我国再保险事业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1、再保险市场本身存在的问题
(1)市场主体较少并且发展缓慢
目前,中国市场上一共有四家再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慕尼黑再保险、瑞士再保险和科隆再保险公司。由此来看,我国再保险市场的经营主体单一,缺乏有力和有效的竞争。
(2)再保险市场供求不平衡
从再保险的需求来看,中国保险费和保险额的连续多年来的增长及频发的自然灾害直接增大了对再保险的需求。
从再保险的供给来看,中国再保险市场规模很小,承担巨灾风险的能力有限,再保险供给严重不足。中国商业再保险市场是世界上最小的市场之一,仅占全球市场份额的0.1%。据中国保监会估计数据,2008年初的大规模雪灾带来的损失将近1111亿元,但保险业的理赔仅约10.4亿元,不足1%。再保险的比例则更低,而发达国家这一比例平均约为36%。可见,中国巨灾保险的覆盖率和投保率相当低下,急需大力发展巨灾保险和再保险。
2、再保险公司的经营问题
(1)中资再保险公司承保能力相对不足
再保险行业是一个资本密集度非常高的行业,资本实力是影响再保险主体供给能力的重要因素,直接决定了再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随着购并风潮的盛行,一些久负盛名的大公司由于兼并其他公司而使其资金实力更加雄厚,其潜在承保能力日益增强。如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和瑞士再保险公司的净资产分别达到370亿美元和334亿美元。而中国再保险公司的净资产仅有38亿美元左右,其资本实力与国际再保险巨头相差甚远。
(2)再保险业务大量流向国外
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01条规定: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2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并且授权中国再保险公司具体经营法再保险业务。2000年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6条规定,非寿险公司必须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20%向中国保监会制定的再保险公司办理法定分保。即使如此,大量的再保险业务还是流向海外。2000年境内各保险公司商业再保险共分出保费19亿元人民,其中向境外分出17.6亿元,占92.6%,只有1.4亿元留在境内,仅占7.4%;2001年境内各保险公司商业再保险共分出保费25.54亿元,向境外分出21.93亿元,占85.8%,只有3.61亿元分在境内,占14.2%;2002年境内各保险公司商业再保险共分出保费73.94亿元,向境外分出66.68亿元,占90.1%,只有7.26亿元分在境内,占9.9%。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签署的协议,从2003年开始,国家法定的20%的分保比例逐年降低5%,直到2006年完全取消。
(3)一些保险公司在再保险经营方面违规经营问题突出
有些保险公司随意拆分危险单位,将质量高的业务自留,质量差的业务放入合约进行分保。对于质量高的业务,为了规避《保险法》第100条关于“保险公司对每一个危险单位所承担的责任不能超过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之后10%”的规定,将本该分出的业务拆分成多个危险单位,从而达到保费自留的目的。对于质量差的业务,合并成一个危险的单位,以自动获得合约再保险的保障。这不仅助长了部分保险公司的投机心理,使得直接保险市场对再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妨碍再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造成再保险公司风险大量积累,给再保险公司的经营造成很大困难。
(4)保险公司自留风险过大
从自留比率看,中国直接保险公司的自流比率偏高。一些保险公司甚至超过最低偿付能力标准规定的最大可接受保费进行承保。高自留比率说明我国直接保险公司普遍存在超额自留即超承保能力承担风险责任现象。
此外,我国一些商业保险公司开展了洪水保险和少量的地震附加保险,有研究表明,目前国内有效保单中,洪水、风暴的累积责任约为13000亿美元,其中至少有80%至90%风险累积在国内,未向国际市场再保险。这说明了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在自然巨灾等方面存在巨大的责任累积数额。
3、再保险服务及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1)再保险专业人才极度匮乏
目前,国内保险业的员工多数来自国内直接保险公司,没有接受过系统的再保险知识教育和培训,故很难提供能满足直接保险公司多元化需求的技术指导。
(2)再保险的服务水平较低
我国再保险商业化运作的时间较短。国有再保险公司由于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明显缺乏服务意识,整体的服务水平较低。另外,我国尚未形成自主创新的保险技术发展机制,这对我国再保险公司的技术水平造成了一定影响。
(3)再保险法规及保险监管不足
从监管理念来看,保险监管机构尚未从根本上认识再保险的重要性,更谈不上形成一套成熟的监管理念。从监管法规来看,缺乏独立的再保险立法,对于再保险制度的规定不健全,与国际再保险立法存在很大差距。从监管内容看,无论是对再保险机构的准入和退出监管,还是对其偿付能力和财务状况的监管,目前都做得很不到位。而对再保险公司的监管主要参照对直接保险公司的监管进行。这种比较粗疏的再保险监管已不能适应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的发展。
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大力发展国内再保险市场,具体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1、加大对巨灾风险研究的投入和风险管理力度
我国巨灾保险方面的研究开始于1986年。从自然科学领域出发,以地震保险为代表,中国保险研究所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合国家地震局、科技部等多个机构,共同分析了我国地震灾害损失分布情况,估计了地震灾害最大损失,提出了几种地震保险方案,绘制了我国地震保险纯费率图,构建了地震风险管理系统保险模型框架等。今后应当加大这方面的理论研究,为建立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奠定坚实的基础。
2、大力培养再保险市场主体
随着保险企业的发展,国内保险市场对再保险的需求不断增加,中国再保险公司限于自身资本实力和技术水平,实际能够提供的再保险服务比较有限,供给和需求的矛盾要求国内保险市场有更多的再保险公司,提供更优质的再保险服务。因此,培育和健全中国再保险市场,必须建立更多的专业再保险公司。
我们应开放再保险市场,引进国际知名再保险公司和组织,增强国内保险市场的风险承担能力。在引进国外再保险公司和组织时,积极培育发展国内再保险公司。力争在五年之内,建成一个中外再保险公司并存、市场承保能力雄厚的中国再保险市场。
另外,鼓励国内资本实力雄厚、业务基础扎实的再保险公司成立金融控股集团,进一步增强公司的整体资本实力,有效进行内部资源配置。以此扩充中资再保险公司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实力,发挥品牌优势,提升再保险公司的品牌影响力。
3、增强再保险公司的实力
其一,提高再保险公司的风险识别能力。再保险公司要长远发展必须具有很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因为保险公司对价值增值的利益追求,导致再保险规划必然是自留高质量的业务分出低质量的业务,自留一般风险的业务而分出高风险的业务。其二,提高再保险公司的再保险供给能力。
4、加强再保险监管及保险服务
(1)加强和完善对再保险业的监管
我国的再保险监管应由对单一的法定再保险业务监管发展为对法定再保险和商业再保险并重的监管,逐步建立直接和间接管理并行的符合国际惯例和中国国情的再保险监管体系。随着法定分保的结果,可继续实行国内优先分保政策;完善再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尤其在中国目前再保险主体数量不足的前提下,不可盲目增大再保险公司数目,应该严格考察其公司的资本金要求、营业范围要求、组织形式要求、保证金要求等,以保证再保险体系的稳定性。另一方面,随着未来巨灾再保险和资本市场的融合,对保险品衍生市场的监管也应加强,应该参考国外对衍生品市场的法规建设。
(2)发展专业再保中介
借鉴发达国家再保险发展的经验,大力培育专业再保险经纪公司等再保险市场中介,活跃再保险市场,便利再保险交易。
(3)加快培养专家型再保险人才
为了满足再保险专业人才需求,我国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与教育部门的合作,尽快培养知识面广、动手能力强的后备人才,改变再保险教育与实际脱节的现状。再保险公司内部也应当加强员工的再教育,优化员工的知识结构,提高员工业务技能,提高再保险承保水平,逐步形成良性发展的人才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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