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悖论”的分析及其矫正——理性选择理论的“投票现象”应用批判

2010-08-15 00:45周佳峰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吉林长春130117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关键词:理论家动机理性

周佳峰(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吉林长春,130117;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投票悖论”的分析及其矫正
——理性选择理论的“投票现象”应用批判

周佳峰(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吉林长春,130117;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投票机制是民主政治的制度性保障,但它却存在着一个悖论。这一悖论可被简单地表述为:在投票参与者意识到自己的选票对结果的影响是微不足道的时候,他们往往不会牺牲闲暇以及交通成本等方面的付出到投票站投出手中的选票。美国大选仅仅具有半数左右的参与率似乎也在事实上为以上“洞见”提供了心理学依据和社会学依据。在试图解决投票悖论这一问题的过程中,具体分析理性选择理论是如何从一个过分武断化了的前提出发,而走向一条循环论证的死胡同的;进而希望通过为投票动机添加新的变量的方式来缓解理性选择理论的这种弊病。

理性选择理论;投票悖论;“效益—成本”分析模式

对于人们投票动机的分析,我们可以简要地区分为三种模式:一是基于“效益—成本”分析的模式。这种模式认为,人们在政治领域中的投票行为是与市场领域中的经济行为无异的,都是以个人的利益为最终目的的,这种模式将投票行为完全界定为是工具性的,理性选择理论正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第二种模式拒绝对投票行为所做的以上完全工具性解读,而认为投票本身就是有价值的,参与民主理论就处于这一模式中,如密尔和佩特曼就认为民主参与有利于教育公民和实现公共利益,这种模式虽然也没有完全脱离工具性解读的嫌疑,但它却超越了基于“个体利益”的那种狭隘的经济学分析方式,而赋予了投票行为以一种内在的意义;最后一种模式将投票行为视为一种公民责任的体现,这种模式对公民美德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认为公民参与投票是民主公民应该尽的责任。总体而言,理性选择理论家都试图避免以公共利益和公民责任来解释投票行为,而是完全依据个人利益来解释。

一、理性选择理论与投票悖论:基本的界定

不得不承认的是,理性选择理论在西方学术界的繁盛程度与复杂程度是令人叹为观止的,这种模式不仅主导着经济学的研究,而且还主导着政治科学的研究。正是理性选择理论的这种复杂与繁盛,使得我们很难把握其具体的特征。但与对投票行为的探讨相关,我们可以简要列举理性选择理论的几个基本假定,这些假定是理性选择理论家都能接受的:(一)个人的理性行为以追求功利最大化为目标,“成本——效益”分析是个人行为之前的推理方式;(二)个人虽然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但个人在做出相关决策时所具有的信息是并不充分的,在这种约束下,利益最大化仅仅意味着一种预期,而不是已成事实;(三)利益最大化的主体是个人,而不是集体或其他,这解释了理性选择理论所具有的个人主义方法论特征,也解释了理性选择理论为什么没有为公共利益和公民责任留有多大空间的原因;(四)理性选择理论家通常假定其分析模式是适用于所有人的,即为了实现其分析的一致性,他们往往忽视一些差异,如人的利他主义和公共责任的可能性。理性选择理论的这些基本假定所体现出的一个根本特征是:这种分析框架是一种地地道道的经济学分析模式,当试图用这种模式分析政治问题时,实际上是对政治问题的经济学解读。

对于政治领域中的投票行为,从安东尼·唐斯开始,理性选择理论家就将其作为一个集体行动的问题来探讨。在这个问题中存在着两个变量的博弈:一方面是与个体利益或公共利益相关的投票参与,另一方面是这种投票参与可能带来的时间成本和交通成本。虽然对于大多数公民来说,他们也可能非常关心哪个政党获胜,但在国家大选这样的民主投票中,每个公民都能预期到这样一点,即自己手中的选票在数千万计选票中实在是微不足道的,也即,个人并不能够影响选举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个体的公民为什么还要付出时间与经历去投票站呢?个体基于对“收益——成本”的分析,似乎并不会为了民主这类的集体性事业而参与投票。从理性选择理论的那些基本假定出发,这种投票悖论似乎是是理性选择理论的必然结果。但理性选择理论却面临着一个双重的考验,一方面,从经验性的角度上讲,理性选择理论并不能解释美国大选中的那另一半参与者,作为国家大选中的投票者,在同样面对投票悖论的情况下,他们为什么就参与了投票呢;另一方面,从价值选择上讲,没有任何的理性选择论者是反民主的,因此,他们也不愿意得出普遍的“投票冷漠”现象。所以,理性选择理论意欲在投票现象中获得其解释力,要么就如布坎南和哈丁等理性选择理论家所承认的那样,把投票行为看作是理性选择理论所不能有效解释的,要么就拓展或完善其中的某些主张。

理性选择理论家的确做了众多的拓展性解释,但在具体考察这些拓展了的主张之前,我们先对“投票悖论”所适用的理想范围做一简单的限定。首先,我们先区分下面这两种投票情况:(a)适用于国家范围的政党大选;(b)适用于乡镇或社区的选举。对于这两种情况中的投票参与者而言,我们可以区分下面四方面的不同:(一)在与自己利益的直接相关性上,情况b要远甚于a;(二)在手中选票对投票结果的影响所做的预期上,情况b要远大于a;(三)在对共同体与公共善的认同方面,情况b要远甚于情况a;(四)在选举信息的获取等成本考虑方面,情况b要远少于情况a。这一切都决定了情况b中的投票率会远高于情况a。另外,我们同样区分这样两种投票情况:(c)针对某些于非政策性对象的投票,如针对于政党或领导人的投票;(d)针对于某些特定政策的投票(这里所提到的特定政策,其适用对象不应是特指的,如不应特别地针对同性恋群体或女性群体等等,因为,这种特指一般会是投票行为先在地排除某些不相关的人),如“是否加入欧盟”或“是否管禁民间枪支”等。在这两种情况中,与情况c相比,情况d与投票参与者的利益相关性要更大。在情况c中,参选的政党或领导人当然也会许诺与投票者的利益相关的众多政策和措施,但一方面,投票者会置疑这种承诺的实现力度,另一方面,投票者也会怀疑自己在获取相关信息方面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而且,在民主制运转良善的社会中,政党或领导人的选举结果似乎并不会对大部分选民的利益形成多大改变。因此,在情况c与d中,情况d的投票率往往会高于情况c。因此,投票悖论的适用范围最好被限制在情况a与c中,在经验现实中的最好例子就是美国的总统大选。因此,本文所探讨的投票行为也主要针对类似美国的这种国家大选,这也是理性选择理论所头疼的地方所在,更是自由主义民主的一个痼疾所在。

二、理性选择理论对投票动机的拓展性解释及其局限

上文提到,对于美国大选这类的投票现象,理性选择理论家并不能确保其理论在论证上的一致性和有效性,但他们同时自始至终也没有放弃将其理论适用于投票现象的努力。在这一努力的过程中,理性选择理论家出现了分道扬镳,占少数的一支。与此同时,大多数的理性选择理论家并没有陷入上面这种极端,而是试图对投票现象做某些拓展性的解释。

为了避免投票率为零这样的可悲结论,同时也为了使理性选择理论能够将投票参与作为论证的导向目标,自唐斯起,大多数的理性选择理论家就开始拓展其理论对投票现象的解释。唐斯认为,投票人之所以参加投票,是因为担心民主制度会在大范围弃权的情况下而崩溃。但是,这种解释却不能解决来自于理性选择理论内部的两个主要挑战:(一)对于维护民主体制,当人们意识到自己手中的选票是微不足道的时候,人们往往会动机不足,进而放弃手中的选票,正如当人们意识到彩票的中奖率是微乎其微的时候,大多数人都不会花费成本购买彩票一样;(二)民主体制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在对其维护的过程中,无法避免选民的“搭便车”现象,也即,对于大多数选民来说,他们会预期到,即便自己不付出成本去参与投票,民主体制也会很好的运作,因为他人的投票参与也能够维持民主制这种公共物品的提供。因此,唐斯的解释过分唐突了。

理性选择理论对投票现象问题的另一种补救是,将注意力集中到投票的可能性激励上。一般而言,这种可能性的激励可以分为实质性的激励和心理上的激励。实质性的激励实际上是增加“效益——成本”考虑中的“效益”比重,例如对投票参与者提供一定数量的金钱激励。暂且不考虑这种实质性的激励是否可行,如果投票率要依赖这种方式来维持的话,那么我们为什么还要建立民主投票这种机制呢,因为与民主政治相比,非民主政治不但可以取消民主投票的成本,而且同样能够给民众许诺直接的金钱激励。因此,当用实质性激励来维持民主投票率的时候,实际上这种做法的前提就是荒谬的。另一种激励是心理上的激励,赖克(Riker)和奥德舒克(Ordeshook)就将公民参与投票所产生的那种心理上的满足纳入投票动机的解释范围中,这类心理上的满足包括:“遵守了选举上的道德伦理”、“证实了自己对这种体制的忠诚”、“证实了自己党派意识的偏好”、“对那些通知他们的人给予支持”和“证实了自己在政治体系中的效用”。实际上,这类所谓的心理激励是将公民责任转译为一种心理的满足效用,进而增加“效益——成本”考虑中的“效益”比重,但这种转译同时也降低了公民责任的神圣性,因为它将公民的投票参与看作是一种取得“虚荣感”的手段,而不是将公民参与看作是一种自发的责任。试问,如果公民的参与动机是为了通过向外界证明什么而获得心理上的满足的话,那么,民主体制本身如何获得其在民众中的神圣地位呢。这种心理效用的思考方式所具有的另一个弊端是,在“效用——成本”的比重权衡中,不可测量的心理效用如何与可测量的时间成本或金钱成本相比较呢?很显然,这是赖克和奥德舒克所不能给出回答的。

正如上面所提到的,在投票现象中的“效益——成本”考虑时,理性选择理论家试图通过提升效益的比重来提高其解释力度的努力是不合适的。因此,另一种可能思路就是降低“成本”的比重,进而解释人们的投票行为。

最后,我们考察一下博弈论的解释。就投票现象而言,由于“效益——成本”的分析并不能为理性选择理论提供多大帮助,因此,另一种可能就是让持票者意识到自己手中选票的重要性。通常的理解是,在一个仅仅拥有三个人参与投票的场合中,持票者自然而然就能够意识到其选票的重要性。但在一个拥有数千万选民的国家大选中呢?理性选择理论家(如Meehl)提出了博弈论的解释路径,博弈论的解释是:如果有许多人投票,某一个人的选票成为决定性选票的机会是微不足道的;如果这一理由导致了其他人都不去投票,那么,这个人的选票将证明是决定性的。但这种策略性的心理博弈却是同样存在问题的,一方面,这种解释存在着循环论证的可能,因为持票者如果再进行下一步推理的话,就又会意识到自己的选票是多么的微不足道;博弈论解释的另一个致命缺陷是,他忽视了人们是历史性存在的这样一个事实,因为以前的大选经验会告诉持票者每次大选的投票人数,即便是半数的参与者,也会使得每个人意识到自己选票的微不足道。

三、理性选择理论的病变:“投票现象”应用的前提性批判

由此,理性选择理论在解释投票现象时,并不如其所期望的那么成功,这也是许多理性选择理论家将投票现象视为是一个不可攻破的“阵地”的原因所在。其实,理性选择理论之所以会产生这种挫败,其症结是易见的,即它过分夸大了政治领域与经济领域的相似性,尤其是夸大了人的行为动机在两种领域中的相似性。与本文的论题相关,我们可以区分出政治领域与经济领域的几点不同:(一)经济行为往往是与个人利益直接相关的,而政治行为却往往表现的不那么明显,因此,即便将“成本——效益”分析视为人类行为的普遍法则,与在经济领域中相比,人们在政治领域中受利益的驱使强度要小得多;(二)个人参与经济活动的动机是以个人利益为主导的,在很大程度上,将“功利最大化”视为经济参与的一种普遍动机是符合心理学事实的,但试图将这种“普遍法则”应用到政治领域时,实际上是忽视了政治问题的复杂性;(三)政治问题的复杂性是由政治领域与经济领域的另一个不同决定的,即政治问题的“公共性”特征,这一特征刻画了“公共利益”、“公共善”、“共同体认同”与“公共责任”等论题,这些论题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公民的政治参与动机;(四)政治参与是人们可以回避的,而经济活动则是任何人所不能避免的,这种差异决定着这样一个逆向思维的不同,即我们可以从经济活动中抽绎出某些普遍主义的特征,而政治活动则很难。

政治领域与经济领域的这些不同,从不同的侧面指向了理性选择理论的一个根本病变:在解释政治问题时存在着经济学的错置。因此,当我们将目光聚焦到投票现象这一问题上时,我们便会自然而然地质疑理性选择理论的那些普遍假定,这里,我们将在文章的第一部分所提到的那四个假定化约为这样三个方面: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动机分析的工具主义、论证意图的普遍主义。理性选择理论在论证“投票现象”时,这三个方面并不是各自孤立的,而是互为交织、互为论证的。下面我们从这三个前提性的假定入手,简单地谈一下,在投票问题上,理性选择理论走向挫败的根源。

个人主义的方法论本身是无可厚非的,这种分析模式不仅在政治科学中获得了生命力,而且在一般的政治理论中也是有一席之地的。问题在于,当理性选择理论试图将这种方法论与绝对化了的科学主义联系在一起而分析政治问题时,它的漏洞就是明显的。理性选择理论在解释投票现象时,这种科学化了的个人主义方法论具有下面三个根本的特征:(一)个人投票的动机是基于“效益——成本”分析的“功利最大化”;(二)个人的这种投票动机不仅仅是适用于每个人的,而且也是人们投票行为的唯一动机;(三)支持投票行为的所有因素是可被量化的。由方法论的个人主义所刻画的这三个特征也在不同程度上呼应了理性选择理论的另外两个假定:动机分析的工具主义和论证意图的普遍主义。动机分析的工具主义即指人们将投票参与仅仅视为是实现个人利益——主要指经济利益的手段;论证意图的普遍主义在理性选择理论家那里则主要包括下面两层含义:(a)分析前提的普遍适用性;(b)理性选择理论在解释经验性事实时能够保持前后的一致性。对于含义(b),我们需要做这样一种进一步的解释:即指,按照理性选择理论的基本假定所进行的推理能够在经验性的事实中得到普遍化的验证,具体到国家范围的投票现象,按照理性选择理论的推理,只有当投票率为零或为一百时,理性选择理论才是成功的,这也是大多数理性选择理论家要逆向思考那些投票参与者的原因所在。

当我们将三个前提假定做出这种解释的时候,实际上,我们便已经易于发现理性选择理论在解释投票现象时的根本症结所在,这一症结既不在于个人主义的方法论本身,也不在于工具主义的分析框架本身,而在于理性选择理论对二者所做的绝对化了的科学主义处理和普遍主义处理上。首先,在投票现象中,许多因素是不可能被量化的,如人们从投票参与中得到的心理满足,在这种情况下,依赖于科学化推理的“效益——成本”模式就会自我瓦解;其次,人们参与投票的动机不仅仅是个人功利,如存在这样一些人,他们仅仅将参与投票看作是与看球一样的嗜好,还有一部分人是出于公民责任而投票的,在这种情况下,普遍主义的工具主义分析模式就是荒谬的;最后,如果说上面一种荒谬性是源于理性选择理论的前提性假定,那么,当理性选择理论家试图继续借助其分析框架而解释美国大选中的那些“反常行为”,并进而试图做进一步的普遍化处理时,那么,他们便是在将这种“科学主义的自负”推向极致。

四、“投票悖论”的矫正:对理性选择理论的超越

因此,对于理性选择理论,本文所反对的并不是用经济视角来分析政治问题,也并不反对就政治问题所做的科学化和工具化分析。事实上,理性选择理论对政治学的贡献是不可估量的,它弥补了传统政治理论的许多缺陷,并提高了政治问题的直观性和可操作性。本文所反对的是理性选择理论对这种科学主义所做的绝对化处理和普遍化处理。当我们深信政治领域中的多元主义与复杂性等特征是一种不可避免的事实时,我们便会易于理解理性选择理论所表现出的“自负”,这种“自负”不仅仅是方法论意义上的,还在于它对经验性事实所试图做的普遍化处理上。

如果我们认可了理性选择理论的这些缺陷,那么,理性选择理论在解释投票现象时要想取得成功,它就不得不做出自我修正。首先,“效益——成本”的分析模式必须被修正,即它不再作为唯一的分析工具而出现,而是作为所有分析工具中的其中之一而出现;其次,且与之相关的是,人们的投票动机也不能被仅仅局限于“功利最大化”的模式之中,实际上,理性选择理论是试图将这种在经济学领域中具有普遍心理学依据的“动机——行为”分析模式嫁接到投票现象中,然而,在投票现象这类政治领域中,诸如公共责任、参与嗜好、政治冷漠等相关的因素是完全独立于“功利最大化”的算计之外的,而且,事实的情况是,这些因素在对投票行为的影响上并不比“功利因素”来的弱。反过来思考一下,在解释投票现象时,如果理性选择理论家能够将“功利因素”视为是唯一的影响因素,那么,也可以产生这样一些理论,它们将公共责任或政治冷漠视为是唯一的决定因素。但情况是,这些做法都是过于武断了。

有些人或许会产生疑问,即当理性选择理论做出以上修正以后,这种理论与一般的政治理论还有什么区别吗?问题的关键在于这样一点,即便做出这种修正,理性选择理论并没有牺牲科学主义的态度。因为,一方面,它可以将“功利因素”作为一种普遍的动因进行考察,但同时它需要将参与嗜好、政治冷漠及公共责任等其他的因素纳入其分析模式中,即在这种情况下,理性选择理论虽然可以承认“功利因素”是普遍的因素,但却也承认了它不是唯一的因素;另一方面,理性选择理论甚至可以更退一步,即它甚至可以将“功利因素”视为是与参与嗜好、政治冷漠等因素相平行的。这样的话,在解释投票现象时,对于某持票者来说,“功利因素”可能是影响其投票行为的一级动因,也可能是二级动因或三级动因,而参与嗜好、政治冷漠等因素也可能成为一级动因。

如果理性选择理论认可了这些前提性的修正,那么,对于它所不能解释的美国大选现象也便迎刃而解了。即,在解释投票现象时,由于理性选择理论不再将“功利因素”视为是唯一的影响因素,理性选择理论就没有必要刻意解释那些大选中的“反常现象”。一方面,对于那些坚持将“零投票率”作为结论的理性选择理论家而言,他们就可以强调大选中那近五成的未参与者是如何支持其论证的;另一方面,对于那些试图逆向推演的理性选择理论家而言,即对于那些试图解释人们为什么会参与投票的理论家而言,他们就可以直接借助于参与嗜好或政治责任等动因,而不用为了实现其一致性而将这些因素做一种粗陋且单一的功利化处理。因此,当理性选择理论放弃对经验性现实做一种绝对科学主义和普遍性论证的企图时,在很大程度上,现实中的投票现象能够支持、而不是削弱理性选择理论的论证。

[1] 格林,沙皮罗.理性选择理论的病变[M].徐湘林,等,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60-70,77.

[2] 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3] 唐斯.民主的经济理论[M].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

[4] 布坎南,洛克.同意的计算[M].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On the Analysis and Correction of“Voting Paradox”——The Application and Criticism of“Voting Phenomenon”in Rational Choice Theory

ZHOU Jia-feng

Voting mechanismis the institutional guarantee of democratic politics,but ithas a paradox.This paradox can be simply described as follows:when the voting participants realize that their votes have inappreciable influence on the result,they will not cast their votes in sacrifice of their free time and the transportation costs.The fact that there is only about half of the participant rate in the US General Election in fact provides the“insight”above with psychological and sociological bases.This thesis makes a specific analysis of this voting paradox and aims to indicate the following points of view:namely,in the process of attempting to solve the voting paradox problem,and how the rational choice theory starts from an excessively arbitrary premise and goes to the impasse of circular argument;thus it hopes to solve the malady of the rational choice theory by means of adding new variables to the voting motivation.

rational choice theory;voting paradox;analysis pattern of“benefit-cost”

D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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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佳峰(1977-),男,博士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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