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理性与非理性在制度中的作用

2010-08-15 00:45李晓丹
关键词:理性因素制度

李晓丹

(厦门理工学院人文社科系,福建厦门361024)

论理性与非理性在制度中的作用

李晓丹

(厦门理工学院人文社科系,福建厦门361024)

制度的产生是人们处理集体生活和集体组织的种种难题的必然结果。制度必须以理性为基础,理性使制度得以具备事实性、合理性,得以规范化与完善化。制度不能忽视人的非理性因素。非理性是人的意识的组成部分,理性无法否定非理性,非理性影响、作用于理性。情感认同与晕轮效应对制度的作用都证明,关注非理性的制度必将事半功倍。良好的制度是理性与非理性、必须性与可行性的辩证统一。

制度; 理性; 非理性

美国社会学家萨那姆认为,制度大体有以下两种形式:一为自身制度,又叫本原制度,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随之一点点发展起来的;一为制定的制度,建立在理性发展的基础上,是一个高级文明范畴。本文所指向的制度正是后者。

制度是必须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没有理性就意味着没有规范性,无法程序化,丧失可控性。但是,问题就在于:人不仅只是理性的,人不能完全去除非理性,因此,制度的建立不能忽视人的非理性与多样性。不仅要遵循理性的原则,还要充分考虑其实际可行性。理性与非理性互渗,必须性与可行性兼具,这是制度的制定所必须关注的。

一、制度以理性为基础

制度是以理性为基础的。

理性是什么?一方面,理性首先是人的思维能力,它使人根据事实并符合逻辑规则地得出结论;理性也是人类所特有的一种价值标准和评价尺度,用以判断外部世界的合理性。“理性作为思维能力和价值尺度的统一,应用于一定的社会客体,则转化为一种理性的方法。它既是一种认识方法,与逻辑化、规范化、精确化等相联系,又是一种评价方法,与合理化、完善化、理想化等相联系。”[1](P113)作为制度的基础,理性是思维能力、价值尺度、认识方法与评价方法的统一。正是在这统一的多维的理性的基础上,制度必须具备以下的品格:事实性、合理性、规范化与完善化。

理性思维能力使制度具备事实性品格。对客观的社会事实的理性认识与把握是制度确立的前提。马克思说:“人们不能自由选择自己的生产力——这是他们的全部历史的基础。”[2](P321)制度的事实性的基础也同样是不能自由选择的,制度的确立不能过高或过低估计生产力水平,也不能超过或落后于社会道德水平等等,否则只会带来制度与事实的脱节。

理性作为价值尺度,赋予制度以合理性的品格。制度是依据人们的需要在人们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中建成的,因而对制度的“对象性认识”是以主体的价值评价为前提的。我们考察一个制度是否合理,就看它是否能满足社会成员的兴趣,是否最终能促进人类自身的生存与发展。

理性使制度规范化。理性作为认识方法向我们提示:如果不能达到社会整合,每个人都随心所欲地按自己的方式活动,那么,从社会总体的高度来看,作为综合了社会中各个个体的力量的合力必然会导致社会的动荡与人类发展的迷茫。为避免合力的盲目性与不自觉性,合力必然要求认识运作的规范化。制度本身就是人们在理性作用下有意识地去理解和解决集体生活和集体组织的种种难题而做出的尝试,其确立正是规定了人应做什么或不应做什么的规范化,也确立了组织运作过程中应该怎么做或不应该怎么做的规范化。

以理性为基础的制度需要完善化的品格。仅仅立足于现实,封闭、固守于现实的制度必然不具备开放性与前瞻性,必然会被社会历史所淘汰。立足于事实基础,我们需要建立或者设立一个完善的制度体系,甚至计划来反观现存制度及其现实的不足,而且目标的设立必将使现存制度不断发展,不断趋向完善。

事实性、合理性、规范化与完善化的品格都是制度所不可或缺的,因此,制度必须以理性为基础,理性对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而言都是十分重要的。恩格斯曾经给予理性以很高的关注,他说:“在法国为行将到来的革命启发过人们头脑的那些伟大人物,本身都是非常革命的。他们不承认任何外界的权威,不管这种权威是什么样的。宗教、自然观、社会、国家制度,一切都受到了最无情的批判;一切都必须在理性的法庭面前为自己的存在作辩护或者放弃存在的权利。思维着的悟性成了衡量一切的唯一尺度。”[3](P404)在制度的建立、发展过程中,理性的重要作用需要我们去重视与关注。

二、制度应充分关注非理性

制度必须以理性为基础,但是,仅有理性的制度是否是可行的制度?或者说,理性是否足以涵盖人的全部,涵盖社会生活的全部?这都是我们必须反思的。“费尔巴哈在谈到理智逻辑的精神特质时指出:‘理智意味着断然地、毫无顾虑地把事物意识成为事物,因为理智本身就具有客观的本性;理智是对无矛盾的东西的统一体,是逻辑同一性之源泉;理智是对法则、必然性、规则、尺度的意识,因为理智本身就是法则之活动,就是作为自我活动的事物本性的必然性,就是规则之规则,就是绝对尺度,就是尺度之尺度。’在这里,费尔巴哈所讲的作为‘规则之规则’或‘尺度之尺度’的理智,本质上就是思维理智或者逻辑理智。而它作为无矛盾的统一体,也就在于它的规则、尺度排除了必然与偶然、情境与规律、个别与一般、情绪与理性的矛盾”[4](P320~321)。它不承认个人的主观感受,不承认偶然的例外和主体所处的特殊情境。可见,理性是不够完全的,有其自身的局限,因此,属人的制度不能只有理性。

制度不能忽视人的非理性因素。从人的生理和心理角度来讲,“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已经决定人永远不能完全摆脱兽性”[5](P110)。人总还有其动物性的一面,使人不能完全去除非理性因素。从事物的自身规律及人们对于它们的认识状况、认识实现程度来看,那种违反规律的非理性的思想与行为也是在多难免。正如列宁所说,“你们过日子、经营事业、生儿育女、生产物品、交换产品等等,这些事实形成事件的客观必然的链条、发展的链条,这个链条不依赖于你们的社会意识,永远也不会为社会意识所完全把握。”[6](P333)在主体的精神活动中,存在着即使在清醒的意识条件下也不能免去的非理性现象,诸如情绪因素、趣尚因素、因利益或情感等各种条件驱动引起的好恶心理因素等。诚然,人类的理性思维能力和理性因素会随人类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提高,但理性的发展决不会以消除和克服非理性为代价,相反,非理性不仅能对理性起内在的渗透影响作用,还能起到外在的推动、激化等作用。比如说,在个体的理性认知过程中,从材料的选择到思维模式的选择都渗透着无意识的作用,无意识促使了个体的某种思维定式;又如,情感对主体的理性活动就具有推动作用、计划作用、选择作用,如列宁所说“没有‘人的感情’,就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对于真理的追求”[7](P117)。

正因为人之为人,非理性在人认知和行动中的作用是不能抹煞的,许多哲学家、社会学家、心理学家和管理学家都对此进行了关注。韦伯在其《经济与社会》一书中,看到了非理性因素在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他认为,“一个人的经济行为和经济活动,通常都包含着理性因素和非理性因素。韦伯把影响人的经济活动的非理性因素划分为五个方面:第一,价值合理的因素,即内化为行为者的价值观念。第二,渗透在行为者中的情感因素。第三,渗透在行为者中的传统习惯因素。第四,灵感、直觉、顿悟等因素。第五,本能、欲求、需求等因素。”韦伯还认为,非理性因素的这五个方面是联系在一起的,它们对同一经济行为都发挥着作用,但在人的不同经济行为中,不同非理性因素作用的程度是不相同的。

以梅奥为代表的行为科学理论在管理实践中发现了一个规律,这就是人的思想感情、心理状态是外部作用和行为反应之间的中介环节,人的行为直接受思想感情、心理状态的支配。梅奥认为,人们不单纯追求金钱收入,他们还需要友谊、安定、受尊重等心理的需求。梅奥的这一观点实质上把人的非理性因素带进了他的管理实践中[8](P192~193)。

可见,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是必须充分考虑人的非理性因素的。与胁迫认同相区别,即一定社会主体通过政治、法律、暴力、战争等形式表现出来的强制性认同,制度对非理性因素的关注尤其适用于社会的和平、发展时期。以下尝试从几个方面进行考察:

制度的建立与执行若有一定社会主体的情感认同,必将具有事半功倍的效果。就制度中的个体行为而言,情感的认同确乎不同于人为的勉强,而具有了自然的取向。正如好好色、恶恶臭总是不假思勉一样,社会主体的情感认同使主体对制度的支持与参与执行也并非有意为之,表现为自我的真诚要求,与制度的契合没有勉强的服从与人为的矫饰。如果说在对制度的支持、执行、履行行为中,理性的批判赋予行为以自觉的品格,意志的选择赋予行为以自愿的品格,那么情感的认同则赋予行为以自然的品格。因此,主体对制度的支持、执行、履行行为摆脱了人为的强制而真正取得了“自律”的形式。值得注意的是,制度建立、执行的情感认同的取得,需要以对社会主体的利益要求、文化观念等因素作较为全面的考察为基础。我国改革开放的推行成功,民众对改革开放的支持,就是情感认同对制度的建立与执行的推动的绝好事例。

制度的建立、执行需对一定社会主体的情绪予以关注。心理学研究揭示出晕轮效应,证明了主体对事物的感知受到他的情绪影响。在社会生活中,认识主体对一个人或某个事物的感知与评价,常常会伴随事物被社会肯定或否定的某些特征。社会肯定了某个人的某种品质,或者否定了他的某种缺点,那么人们则可能在被肯定者身上赋予更多的肯定,或在被否定者身上赋予更多的否定。因此,制度的建立、执行要充分考虑一定社会群体的情绪,考虑其晕轮效应。最具典型意义的是,在特定时期人们有特定情绪时,有针对性的、与其情绪密切相关的制度的推行,必能起到平常所无法起到的巨大效应。比如说,不随地吐痰是任何时期公民都应该具有的公德意识,但非典、甲流等流行病流行时期针对民众的情绪反应,从而使吐痰罚款这一小制度推行,必能掀起巨大的社会效应。

各种非理性因素对制度的影响在此无法一一列举,但必须强调:世界上根本不可能存在没有情绪、兴趣、好恶等非理性因素而能进行理性分析、推理的人,人不可能拒绝非理性;同样,理性的发展决不会以消除和克服非理性为代价,非理性反而能对理性起内在的渗透、影响作用及外在的推动、激化等作用。因此,制度在以理性为基础的前提下,必须给予非理性以充分关注。

三、良好的制度是理性与非理性的辩证统一

非理性对制度确实具有不小的影响作用,但良好的制度决不能夸大非理性的功能,而动摇甚至否定理性的基础作用。黑格尔曾对意志的作用作过分析,他把离开理性制约的抽象意志称为否定的意志,并认为:“当它转向现实应用时,它在政治和宗教方面的形态就会变为破坏一切社会秩序的狂热……这种否定的意志只有在破坏某种东西的时候,才感觉到它自己的存在”[9](P14)。不只是意志,人的许多方面如果脱离理性的制约,在必然、必须之理外片面地强化个体之意的作用,确实容易使之衍化为一种破坏的力量,破坏了整个社会结构,破坏了人类的整体发展。

良好的制度要求理性的基础性地位。没有理性,人不可能正确认识事实,更不可能建立以事实为基础的不断完善的制度;没有理性,制度本应有的规范化就会遥不可及;没有理性,制度对人的合理性只是空谈,人们将很难使制度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提供良好服务。一句话,没有理性就不会有制度。

基于此,在良好的制度中,理性所要做的,首先是不要忽略、否定非理性的存在,进而不断地认识非理性,把握非理性,并使其为制度的发展服务。

在这一点上,当代西方哲学中存在的从理性作为人性和人的本质存在入手重新诠释哲学理性观的走向是需要我们关注的。“这是哲学解释学、后结构主义等欧洲大陆人文哲学所作的工作,它们继承了尼采、海德格尔、柏格森、弗洛伊德等人提高意志、情感、体验和本能因素在人性中的地位的观点,反对以逻辑思维和认知理性压抑人性其他方面。但又不止于此,它们认为理性与非理性本为一体,共同作为人类活动的主观根据而有不可否认的合理性,甚至认为所谓非理性因素本身就是理性的构成要素。伽达默尔认为:‘理性这个概念所表示的是知识和真理的整个为科学的方法意识所不能把握的半圆状态。’在他看来,理性高于科学知识,科学知识仅仅向我们展示了人类世界圆周的一个半圆,而另一个半圆则是要靠以理解为核心的理性加以展示。这种理解是以非逻辑思维出现的,包括共同感、兴趣、体验、信念、成见、想象等意识现象的总体性意识过程。”[1](P133~134)在这里,理性的外延扩大了。作为一种新的哲学理性观,其对非理性的承认与重视是值得肯定的。但已承认的不等于已认识的,非理性本身所具有的偶然性、随机性、跳跃性、游移性、散漫性等等,使人对它的认识难上加难。对非理性的认识和把握,传统意义上的理性任重而道远。自觉地将对非理性的认识、把握运用于制度的建立、执行,这无疑是有益于制度的发展的。比如上文所说的,制度的建立、执行可以通过对人的情感认同、晕轮效应等的适时运用,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总之,良好的制度不应只停留于理性一维,神化理性的控制作用,应该是确认理性的基础性地位的同时,认识、把握非理性,并使非理性为制度的建立、执行服务。因此,良好的制度是从理性与非理性、必须性与可行性的结合上,形成以指导和规范人们实际活动,使社会生活有序化为主要内涵的社会规范模型和实现它的最佳程序途径。

[1] 叶泽雄.社会理想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8.

[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 胡潇.思想哲学——理性精神的自我观照[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1999.

[5]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110.

[6] 列宁.列宁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

[7] 列宁.列宁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88.117.

[8] 胡敏中.理性的彼岸——人的非理性因素研究[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

[9]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Function s of Ra tiona lity and Irra tiona lity in In stitu tion s

L IX iao-dan
(Departm entof Hum anities,X iam en University of Techno logy,X iam en,Fu jian 361024,China)

Institutionsm ust take rationality as their basic to be true,sensib le,standard and perfect,but can’t neglect the irrationality because the irrationality influences the rationality.Good institutionsunify the rationality and the irrationalityw ith feasibility.

institution;rationality;irrationality

B0;D 0

A

1674-0297(2010)05-0005-03

(责任编辑:张 璠)

2010-04-27

厦门市2008年度科技计划指导性项目“制度中的理性与非理性问题研究”(编号:3502Z20089050)成果。

李晓丹(1980-),女,福建厦门人,厦门理工学院人文社科系讲师,硕士,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教学、人学与文化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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