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志强,杨建飞
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保障制度探析
赵志强,杨建飞
技术创新是知识产权形成的基础,知识产权是技术创新的保障。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知识产权制度对保障和促进技术创新具有重要作用。分析知识产权制度对技术创新的保障作用,并对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建议。
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障制度
当前,人类已迈进了“知识经济”时代,技术创新已成为现代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主要形式。技术创新是现代科学技术进步的源泉,是现代产业发展的动力,它对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国家的综合国力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我国政府历来重视技术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为了能更好地迎接“知识经济”时代的挑战,促进技术创新的发展,需要切实加强对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然而,我国正处于向创新型国家转变的关键时期,在经济发展进程中知识产权制度对技术创新起到重要保护作用的同时,还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
技术创新概念是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在《经济发展理论》中首次系统提出的,但他没有对技术创新下严格规范的定义,而是进行了具体的描述。熊彼特认为,创新即为生产函数的变化,它包括五种情况:(1)生产新的产品;(2)采用新的生产方法;(3)开辟新的市场;(4)控制原材料或半成品的供应来源;(5)形成新的工业组织。可见,熊彼特提出的概念不只是技术创新,还包括市场创新和组织创新。由于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对人类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20世纪中期以后,专家学者加强了对技术创新理论的研究。英国科技政策专家弗里曼认为:“技术创新是第一次引进一个新产品或工艺中所包含的技术设计、生产、财政、管理和市场诸步骤。”[1]13澳大利亚学者唐纳多·瓦茨认为:“技术创新是企业对发明成果进行开发,最后通过销售而创造利润的过程。”[1]13
我国学者在上世纪80年代末从西方引进并开始研究技术创新。傅家骥教授认为:“技术创新就是企业家抓住市场潜在的盈利机会,以获取商业利益为目标,重新组织生产条件和要素,建立起效能更强效率更高和费用更低的生产经营系统,从而推出新的产品、新的生产(工艺)方法、开辟新的市场、获取新的原材料或半成品供给来源或建立企业的新的组织,它是包括科技、组织、商业和金融等一系列活动的综合过程。”[2]13技术创新从哲学角度上看,就是“作为创新主体的企业在创新环境条件下通过一定的中介而使创新客体转换形态,实现市场价值的一种实践活动。包括新设想的产生、研究、开发商业化到扩散等一系列活动。”[3]716
中外学者从不同视角给技术创新下了不同的定义,但都将技术创新定义为一个过程。“技术创新始于研究开发,而终于市场实现,并不仅仅限于技术是新的。只要能获得商业成功,实现产业化,任何新的知识、技术、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都可以视为技术创新。技术创新以获取商业利润为目的,市场实现程度是检验技术创新成功与否的最终标准。”[4]18技术创新有两个主要特点:一是在技术上它把理论形态的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的技术产品;二是在经济上它运用新技术成果来开辟市场,获得经济利润和社会效益。技术创新的过程就是企业根据市场信息,制定创新决策,依靠技术研发,研制出新的产品,最后通过市场销售实现其经济社会价值。
知识产权是从西方引进的概念,它是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排他性的权利,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财产权。而知识产权制度则是科技、经济和法律结合的产物,“所谓知识产权制度,是指专门调节人们之间关于智力成果及工商业标记的取得、使用、收益、转让等权利,以及管理和保护与这些权利相关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系统。”[5]42《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强调: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国家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的提高,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科技管理全过程,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提高我国科技创新水平。技术创新就是知识产权制度的调整对象,知识产权与技术创新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知识产权制度贯穿于技术创新活动的全过程,是鼓励和保护技术创新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技术创新的保障作用也越来越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技术创新成果的权利归属进行了界定
技术创新成果就是技术创新研究与开发出来的产品,技术创新成果投放市场就是为了获得物质利益。对这样一种技术创新成果,不是什么样的人都能享有权利的,这就必须通过法律进行界定才能明确其归属。我国《知识产权法》就明确规定了三种权利状态:(1)所有人都不享有权利,也就是处于公共领域的成果。(2)特定的权利主体享有专有的权利,也就是处在专有领域的成果。比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保护的那些专有权利。(3)处在上面两种状态之间的权利,比如商业秘密就属于此类。知识产权法对权利的清晰界定,使得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可以预期到所研发的技术创新成果能得到何种的保护,也有可能预测到创新过程中的风险,以便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保护,来降低成本和风险,利于技术创新的成功。技术创新的主体是企业,但是真正从事技术创新的是自然人,对于在技术创新过程中可以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知识产权法也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二)确立了技术创新的运行规范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技术创新也逐渐呈现出全球化的趋势。国际技术研究开发合作项目、国际技术成果转移、国际间科技人员的流动等都是技术创新全球化的表现。但是,在全球化的进程中,又会伴随不正当竞争问题。各国对于知识产权的立法各不相同,为了能解决这些问题,促进技术全球化发展,就需要国际条约确立国际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都是和技术创新有关的国际公约。为了促进在全世界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于1967年成立,该组织对协调各国知识产权立法、鼓励各国缔结知识产权国际协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尤其是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WTO框架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规定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确立了公平竞争的国际标准,为知识产权的国际竞争确定了新的运行规范。
(三)保护和激励技术创新活动
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目的就是获得收益,企业获得创新收益的途径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商品化了的技术产品占有市场来取得收益;另一种是将创新技术转移给其他企业,也就是销售或许可技术来获得收益[4]116。如果技术创新存在风险和威胁,企业最后无法获得预期的收益,它们就不会进行技术创新活动。知识产权法就是通过法律程序授予发明创造对其技术创新成果的专有权利,并且通过民事或者刑事的法律手段保护专有人的权利。这样,知识产权制度对技术创新成果的保护,就使得企业对创新活动的预期收益得到了法律保障。知识产权制度可以说是一种利益机制,是对人们在发明创造及其应用过程中的利益加以确认和保护,它通过法律程序确认技术创新成果的产权,保证发明创造者应有的利益。这样就可以激励研发人员进行技术创新活动,以带来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保障技术创新成果的扩散
技术创新不只是发明创造,它还包括技术成果的转化和扩散、技术产品的商业化和产业化过程。知识产权制度不但保护技术创新活动发明创造者的合法利益,还促进技术创新成果的合理扩散。个别企业的技术创新对于整个社会发展影响不大,但是整个社会的技术提高对国家的经济增长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可以看出,技术创新成果的扩散对经济社会发展有深远意义。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技术创新成果产权的同时,也对技术创新成果的扩散提供了保障。学者董炳和认为,知识产权法是通过对权利进行限制来保障技术创新成果的扩散,这种限制主要有三种:(1)权利客体的范围;(2)权利内容的范围;(3)权利的存续时间。
总的来看,经过20年来的发展,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正日趋完善,但是,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起步比较晚,虽然已经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与知识经济发展的步伐相比,还存在不少问题。比如还存在知识产权法律空白、知识产权数量大但质量低、对知识产权价值认识不足、重视创造但轻视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等。为了更好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障制度迫在眉睫。
(一)健全适应技术创新需要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要保障技术创新的进步,就必须健全完备的、适应技术创新进步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这就要求从实际出发,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法制的有益经验,修订完善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范。当前,应该抓紧专门立法,填补立法空白,逐步形成比较完备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努力建设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自主知识产权产出能力提供良好的条件,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我国人民以往对知识产权认识不足,观念落后。要保障技术创新的进步,就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保障制度建立在坚实的群众基础之上。良好的知识产权秩序必须以社会整体对知识产权文化的认同和文明素质的提高为前提[6]418。所以,要实施知识产权的法律保障,就必须提高全民族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要十全体公民都树立这样一种观念:在知识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要想保持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就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和法治。
(三)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做好法律实施工作
实行法治,不仅要求有完善的立法,而且要求这些法律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切实实施。“法令通行则国治,法令废止则国衰。”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环节中很关键的一环。首先,要改革不合理的司法制度,保障司法机关独立依法行使职权。其次,充实执法资源,加大执法力度。要不断完善人民法院和知识产权行政机关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强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强化行政执法手段,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大幅度提高执法保护的水平和效率[7]。最后,还须加强法律实施的监督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四)加强知识产权制度的研究和教育,培养专门人才
加强知识产权制度的研究和教育,培养专门的人才,是经济社会发展模式转型的要求,是时代的要求。陶鑫良教授指出:“我国应当突击性地规模培养知识产权应急人才,一是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与诉讼的知识产权应急法务人才,二是打造自主核心技术和自主驰名品牌的知识产权应急经营人才。”可以说,未来世界知识产权保障的实质在于知识产权人才的可持续性经营与更生[8]。所以,有条件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应该加强知识产权制度的研究,要着重培养懂法律、外语、科技实务的知识产权专门人才,从而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促进技术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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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陈丹,李晓凯.浅谈经济发展进程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及对策[J].法制与社会,2009(10,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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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k=46,ebook=302
D920.4
A
1673-1999(2010)13-0046-03
赵志强(1985-),男,河南安阳人,西北大学(陕西西安710127)哲学与社会学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科学技术哲学、技术创新研究;杨建飞(1967-),男,陕西凤翔人,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宏观经济学、技术创新及企业战略管理。
2010-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