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经济学院 张嫣竹 马剑凯
论欧盟对华反倾销对我国外贸的影响
四川大学经济学院 张嫣竹 马剑凯
近年来,中国与欧盟的经贸合作快速发展,经贸利益已成为构筑和影响中欧关系的关键因素,欧盟已成为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和最大技术引进来源地,中国则是欧盟第二大贸易伙伴。然而,自上世纪70年代末欧盟率先对华采取反倾销措施以来,中国已成为欧盟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本文在分析了反倾销的原因、特点以后,分析了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影响,最终对中国政府、企业提出了应对措施建议。
反倾销 欧盟 影响
欧洲和中国的经济贸易形势。自苏联解体后,欧洲的经贸形势一直不容乐观。而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高速发展,对外贸易持续增长,因而在竞争中常常处于有利地位;制度的差异导致歧视;反倾销是欧盟最常采用的贸易手段。
低价出口竞销;出口结构失衡;对反倾销案应诉不力。
(1)欧盟对华反倾销数量多。1979年欧共体(欧盟的前身)对华进行了糖精和闹钟反倾销,拉开了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序幕,截止2007年欧盟共对中国的进口产品提起127起反倾销调查,总体呈上升趋势。
(2)欧盟对华反倾销力度强。从反倾销税率上看,欧盟对华反倾销税率一向较高,欧盟一般对多个国家的同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但税率不同,对华要远远高出平均水平;从反倾销涉案金额来看,上世纪80到90年代,涉案金额呈增长势头。据统计,2000年之前的20年,中国出口至欧盟的产品,约有10%受到欧盟反倾销的影响,损失金额在30亿美元以上。进入21世纪后,欧盟对华反倾销涉案金额的增加则更为明显,如中国出口到欧盟的焦炭、钢板,涉案金额都在数亿美元以上。
欧盟对华反倾销主要集中在钢材、化工、纺织、轻工等产品上。
欧盟对华发倾销有连锁性的特点。由于欧盟市场在全球市场的特殊地位,中国商品一旦在欧盟市场遭遇反倾销,往往会严重影响其他市场的开拓。被欧盟反倾销的产品很快会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遭到反倾销,这种现象在美国、东南亚和拉美市场都不止一次地发生过。
3.1.1 微观层面
(1)相关产品的出口竞争力减弱。欧盟对华企业动辄征收百分之十几、几十甚至百分之一千多的高额反倾销税,使得企业在支付正常关税的同时,还要支付高额的反倾销税,大大加重了企业的出口成本,严重削弱了以“物美价廉”为优势的中国产品在欧洲市场上的竞争力。当产品从欧洲市场被退回后,则给国内市场造成巨大压力,致使行业生产能力利用率下降,失业人数增加。
(2)高额诉讼费用加重企业成本。应对欧盟的反倾销调查、裁定,我国企业如积极应诉,产生的高额诉讼费会大大加重企业运营成本。
(3)普惠制待遇(GSP)受到不利影响。WTO规定,发展中国家成为WTO成员国后,有权利享受最惠国待遇。而欧盟规定,对倾销商品不能提供普惠制关税待遇。一旦中国出口产品被判倾销,就不能享受欧盟给予的普惠制待遇。
3.1.2 宏观层面
(1)严重影响国内市场稳定。中国出口商品因被欧盟征收反倾销税而受阻于欧洲市场后,在一时来不及转移市场或者因反倾销的连锁反应而转移市场无望的情况下,势必返销国内市场。由于这些商品中相当一部分是借助于先进技术设备及严格管理进行生产的,其质量、款式、包装等方面往往明显优于内销商品。如果返销商品的价格与国内同类商品的价格相当或略高于国内商品价格,在国内市场上具有很强的竞争力,将会严重冲击国内市场,造成国内市场供求失衡及物价非正常波动,影响国内市场稳定和产业发展。
(2)阻碍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改造。我国高度重视吸收和引进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设备、推动国内产业的技术更新和改造,近年来发达国家在向我国转让技术方面也开始实行较为宽松的政策。但中国在对外贸易中始终遵循以出量进的原则,引进项目的数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出口创汇的能力。欧盟对华的反倾销不仅削弱了我国商品出口创汇能力,同时也进一步妨碍了吸收外国先进技术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
3.2.1 政府层面
(1)积极开展外交斡旋。反倾销不仅仅是企业之间的经贸斗争,更是国家之间的经济、法律竞争。因此,在我国企业遭遇欧盟反倾销的时候,政府有责任开展外交斡旋,力争挽回或减少损失。中国政府应将反倾销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双边或多边外交议题,要求欧盟国家尽快完全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以减少反倾销事件的发生,同时应争取早日与欧盟国家达成双边反倾销互惠条款或缓冲条款。并且,中方应充分利用世贸缔约国身份,利用世贸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交涉和裁决, 尽快争取在争端解决上的主动地位。
(2)适当采取“报复性”措施。我国的《反倾销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国家对中国实行反倾销时,我国可以实行对等歧视原则。这一规定能够对那些对华滥用反倾销的欧盟国家起到很好的威慑作用。中国曾成功对韩国使用“对等歧视原则”,2000年韩方突然宣布由于中国大蒜涉嫌对韩倾销,对产自中国的大蒜关税由原来的30%增至31.5%。中国政府当即决定,禁止进口韩国生产的手机配件、聚乙烯等10种商品。最终韩国的损失是我国的50倍之多,韩国政府被迫求和,由此可见,有理、有利、有节地使用“报复性”措施是应对反倾销的有效手段之一。
(3)为企业提供法律帮助。中国单个企业在面对欧盟反倾销时,应诉往往力不从心,这时候就需要政府为企业提供相关法律援助措施,包括建立反倾销咨询机构,提供反倾销信息咨询与疏导;有关部门与欧盟有关的法律机构、律师事务所建立联系,从而使企业获得法律上的咨询;大力培养相关领域法律人才,研究欧盟反倾销法规,提高诉讼效率等措施。
3.2.2 企业层面
(1)建立完善预警机制。欧盟是否决定对华反倾销,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国内的产业发展情况。当欧盟成员国内产业发展不景气时,其提出反倾销申请的概率必然增大。所以,国内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预警机制,防患于未然。
(2)积极做好反倾销应诉工作。出口企业要力戒畏难情绪和“搭便车”的思想,树立“谁应诉谁受益”的信心,对欧盟的反倾销案件积极应诉。注重收集好相关资料,特别是填好有关问卷,千方百计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充分发挥国内、国外律师的作用,利用问卷调查、抗辩乃至承诺等各种手段,争取反倾销诉讼中处于主动地位,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3)规范和优化自身出口行为。企业要以合法的竞争策略、合理的竞争价格开拓海外市场。同时,企业要树立荣辱与共的意识,通力合作,信息共享,共同开拓中国企业的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生存空间。此外,企业要大力实施多元化出口战略。中国很多企业出口产品结构、出口地区单一,一旦被征收反倾销税,很容易一蹶不振。因而,增加出口产品种类、随时准备开拓新的出口市场也是企业应对反倾销的有效途径。
(4)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作为连接政府和企业的中介组织,行业协会是沟通企业和政府的桥梁和纽带。在应对欧盟反倾销过程中,行会应切实发挥协调沟通作用,牵头建立反倾销应诉基金,聘请法律咨询机构,组织有关企业一致对外,协同做好应诉各个环节工作。
(5)我国企业要继续深化企业改革。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深化企业改革则不得不提对国有企业的改革。温家宝总理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中指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一是要推进企业调整重组,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做大做强。二是推进国有大型企业股份制改革,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投资风险控制机制和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和激励约束机制。三是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四是要抓紧解决国有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只有我们内部企业的改革成功,才能在对外贸易中形成更强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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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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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5800(2010)11(c)-19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