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重点矿区挂牌督办工作制度》
为加快全省重点整合矿区推进工作 ,确保实现整合目标,按照国土资源部等十二个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 1号)要求,近日,我省制定出台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重点矿区挂牌督办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挂牌督办工作制度》),明确了整合工作督办的分工和职责、督办的方式、督办的考核等方面工作。
一、明确督办工作分工和任务。《挂牌督办工作制度》规定,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重点矿区实行省、市、县分级挂牌督办,各级挂牌督办重点矿区数量原则上不少于本行政区域内确定整合矿区的30%。
二、明确具体的工作职责。一是督办牵头领导根据重点矿区整合工作进度要求,布置各阶段工作任务,明确督办事项,落实承办单位,规定办结时限;组织审定承办单位整合任务完成情况;对未按期完成整合任务的单位,及时下达督办意见书。二是承办单位接到工作任务后,应及时细化分工,落实责任人,及时指导、督促矿业权人和中介机构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有关工作。三是督办责任人要按整合工作进度要求,指导、督促承办单位开展工作,紧急事项限时催办。
三、明确督办方式。一是采取现场办公、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等方式督查整合矿区的推进进度。二是实行月报告制度,通过市、县(市、区)整合工作进展情况月报,把握各地面上工作的进展情况。三是督办通报。对未按期推进整合的矿区,及时下达督办通知书,每月将整合工作推进情况予以通报。
四、强化督办工作责任制考核。《挂牌督办工作制度》要求将督办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对相互推诿或久拖不办,致使整合工作进度缓慢、影响工作进展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明确建立督办档案。《挂牌督办工作制度》要求建立督办工作档案,将督办工作档案记录作为对各地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和整合矿区整合工作检查验收的基础资料之一。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