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晴晴
(南京工业大学外国语学院,江苏南京 211816)
伦理学制约下的译者主体性改写
褚晴晴
(南京工业大学外国语学院,江苏南京 211816)
伦理学研究的对象时一定社会的基本人际关系规范及其相应的道德原则。翻译作为一种跨文化交往活动,可以说它是一种伦理行为。译者是翻译活动的实践主体,译者的主体性主要表现为改写,那么这个改写是随意的么?翻译的伦理介入对翻译主体性的改写有了一个宏观上的制约。
翻译伦理;译者的主体性;改写①
伦理学作为哲学的一个分支,主要探讨何为善——善的本质。“伦理学”这一名词与对人类行为的讨论极其密切的联系着。那么,翻译伦理应该是对“人际关系”的一种探讨了。所以,它所关心的问题应该是译本道德上的“对与错”“是与非”“应该不应该”[1](朱志瑜,2009:5)。翻译伦理到底应该是什么?这个特殊的伦理标准应该如何去判定?同时,译者的主体性在翻译中也是不可避免的。关于译者主体性的研究也很多,我们知道译者主体性受到知识先在性制约。在文化交流中,表现为对原作一种有意识或无意识的改写,我们应该如何去评价这种改写,它和翻译伦理有怎样的关系?或者说翻译伦理是如何制约译者主体性改写的?
最早提出翻译伦理学的是法国著名德语文学翻译家贝尔曼(Ber man)。1984年在一个有关哲学问题的国际学术研讨会上,贝尔曼[2](1999)对传统翻译理论展开抨击,并提出“翻译伦理”概念,并主张将翻译伦理研究作为翻译学的一个研究方向。贝尔曼认为西方的翻译传统大多表现为自我为中心,只注重传意。随后贝尔曼在《翻译和异化踪迹》[3](2000)一文中继续论述道为达到此目的不惜采取多种变形,例如合理化改革,净化,质量损失,数量损失等等一切手段。因此,对贝尔曼来说翻译的任务是要产生“协同增效的作用”,即尊重原作,尊重原作中的语言和文化差异,目标通过他者的传介使语言得到丰富发展。为达到此目的译者的翻译方法应该是翻译文字。此后,翻译伦理思想在翻译界引起强烈反响。劳伦斯·韦努蒂(Law2 rence Venuti)表面上同贝尔曼一样也强调对原文异质的尊重,但是通过1998年他在《翻译的耻辱:存异伦理初探》[4]一书中我们可以看出他视翻译为一个不可避免的归化过程,异域文本被打上使本土特定群体易于理解的语言和文化价值的印记。所以,不能以为翻译能摆脱根本的归化性质,翻译应该“少数化”,目的是通过“异化”的翻译策略来抵制发达国家的文化霸权。韦努蒂的翻译思想不仅改善了译者的地位,也促进了非英语国家争取说话权,保持世界语言的多样化,为反对文化霸权主义提供了一席之地。
安东尼·皮姆(Anthony Py m)并不完全赞同贝尔曼的观点。他视翻译为“一项交际行为”,翻译是“为某一客户而提供的”是“一项职业性服务,提供服务的译者处于两种文化的交界,他不仅仅属于其中任何一种文化群”[5](Py m,1997:10-11)。继而,他在《论译者的伦理》一书中提出翻译的“文化间性”。首先皮姆并不是强调绝对的忠实,他使翻译理论向交际性行为转变。同时,他认为应该将翻译职业化,译者的职责是满足顾客的需求[5](Py m,1997:100-101)。2004年,皮姆在《翻译伦理与电子技术》一文中又提出了新时代的伦理规则,他认为翻译理论正在慢慢适应时代的改变,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引起:集体责任(Collectiveresponsibility);目的优先(The pr imacy of purpose);忠诚(Loyalty to people);人类道德(Human virtues)。所以他得出译者必须基于多方面原因综合考虑做出伦理决定,当代翻译伦理已经打破传统的忠实[6]。
与皮姆同期,切斯特曼(Chester man)对翻译伦理也进行了客观的描述,通过重新审视翻译伦理,他提出了五种伦理模式(Chester man,2001:139-148):再现的伦理(Ethic of representation);服务的伦理(Ethic of service);交际的伦理(Ethic of communication);规范的伦理(Nor m-based ethic);专业责任的伦理(professional com2 mit ment)[7]。这五种模式的提出使我们对翻译伦理有了更为深刻和有效的了解。至少我们明白翻译伦理不能仅仅从忠实的层面考虑。2002年,威廉姆斯(Jenny W il2 liams)与切斯特曼合著了《路线图——翻译研究方法入门》对翻译伦理做了总体归纳,把翻译伦理划分为“不同种类的伦理(Different kinds of ethic)”,“文化与意识形态因素(Cultural and ideological factors)”,“实践规则(Codes of practice)”,“个人及职业伦理(Personal vs.professional)”四个方面的内容[8](W illiams&Chester man,2004:18-19)。为研究翻译职业伦理和译者个人伦理打下坚实的基础。
随着翻译伦理研究的兴起与蓬勃发展,国内也开展了伦理研究的热潮。2001年,吕俊教授把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引入翻译学研究,使翻译伦理成为中国译学研究的独立部分。吕俊认为“哈氏的语用学是先验性质的。普遍语用学是探讨人脑中的潜在性机能及人们如何能在具体语境中选择哪些符合社会交往规则的表达方式和语句的能力,这种能力有普遍性质。建构翻译学的理论体系具有奠基性作用”[9](吕俊,2007:47)。吕俊教授将传播学引入翻译学,翻译作为一种语言交流活动是不同文化之间的对话。并不能以单一的忠实性作为衡量标准,也不能仅仅限于对译者主体性的研究上。因此,“翻译哲学的出现宣告了主体性的没落和主体间性出场,即独白话语时代的结束和对话时代的开始”[9](吕俊,2007:55)。
译者是原作与译作的中介,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所以,翻译的主题研究有着不可抹杀的意义。主体性问题研究之一便是译者的主体性。作为译者,不仅在文化传播中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甚至能够改变整个历史。许均(2003)认为[1],译者是狭义的翻译主体,而原作者和读者是广义上的翻译主题。原作者、读者和译者甚至接受的环境都认为是翻译的主体。译者作为翻译活动的策划者,一方面具有独立性,在翻译活动中实施能动性和创造性;另一反面,一些文化规范及先在意识会制约主体性的发挥。
那么什么是译者的主体性呢?我们首先要区分主体和客体。主体和客体是一对关系范畴,相互对立又相互制约,具有双重性质。译者的主体性规定翻译活动中的主观能动性,也规定了他受制约的被动性质。译者从阅读和欣赏开始就开始了他在创造的过程。所以,翻译也是依靠人的主观能动性再创造的过程。一种观点认为译者主体性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主体性的本质是译者的存在活动以及对世界和自身的把握;二是译者主体性是译者与文本、原文作者和译文读者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特征。
既然翻译活动是人在活动之中的表现,人是有生理属性和社会属性的。这两种属性是构成翻译活动的基础。翻译者必须是一个具有艺术鉴赏能力的人,同时也是一个具有较强艺术表现能力的人。这要求他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素质:1语言的感悟力和语言的创造力。2丰富的想象力。3富于情感。4审美判断力及艺术的敏感。[10](吕俊,2002:251-259)因而,对译者主体性的研究也要涉及到以上几个方面。
译者的主体性表现为多个方面,包括对原作的再创造,语言形式的选择,翻译的目的等多个方面。从宏观方面讲,主要是译文选择,译作目的,及翻译策略。微观方面表现为对译文的理解与表达。从这一层面,译者主要表现为普通的作者,他的译作只是反映了他的语言及文化意识风格。“没有译者能够在自己的译文中脱离个人意识的参与”[11](Nida,1964:154),译者对原作的态度也就隐含于译作之中了。总而言之,由于人们意识的参与,译者的主体性多数是一种再创造行的表现。吕俊、侯向群告诉我们译者对作品的再创造体现为三个方面:1阅读之前的心里关注与审美期待。2阅读文本的再创造与重建。3翻译中的文本重构。[11](2002:238)
由此可见,译者主体性的表现更多的强调了译者主观能动性之下的再创造。或者说翻译是一种改写的过程。勒菲弗尔[12](Lefevere,2004)说,翻译是改写,改写是可控的。翻译在文学系统中运作受三种因素的制约:一是专业人士,即批评家、教师和译者;二是文学系统外的赞助人,即促成或阻碍文学阅读、创作和改写的力量,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体或机构,通过意识形态、经济利益、社会地位三方面发挥作用;三是主流诗学,由文学手法及文学功能构成。译者在诸多控制下参与改写活动。韦努蒂[12](2005)也认同翻译是改写的观点。并分析说,这种改写是目的语中的即直观、信仰和表达方式对外国文本进行的。这种改写往往是根据占主导地位到边缘地位的文化规范的层次决定的,也决定了译本的制作、发行和流行。
每一位译者都有一定的知识先在性,受到过一定文化和社会环境的熏陶,也有着丰富的人生阅历和不同的价值观念、审美观、人生观。这便构成了一定的先在性。知识的先在性必然影响了翻译的创造性。与此同时,译者的主体性改写也涉及到翻译的行为动机。根据前人的研究,译者主体性改写下大致有两种行为倾向:
一是满足一定需求的有意识目的行的改写。功能翻译学派认为翻译是一种有目的性的行为。翻译过程是一种达到某一目的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译者所做出的努力是有极高价值的,当然译者的主体性也在一种无可估量的位置。为了让译文读者能够受到与原文同等的效果,译者必须克服两种文化的差异。
二是基于译者自身知识的先在性及先行性产生的一种潜意识的改写。这种改写是很难界定的。可能最常见的一种情况是误译。对于同一部作品,不同的读者会有不同的诠释。误译的情况多体现在个别词义的推敲上。然而微词著大意,所以有时即使相差毫厘,也会失之千里。
这里,我主要想讨论第一种改写情况,这种有意识的目的性改写有没有标准,即它的可接收性标准,主要是翻译伦理对它的制约性。
我们知道一种社会道德伦理对整个社会有深刻的约束,哲学上说人与动物的社会的区别不仅仅表现在语言方面,更重要的是人有一个行为标准,这一标准规定我们应该做什么,或者是不应该做什么。这个伦理标准是有意识的,指挥人们有意识的去行动。
毋庸置疑,翻译伦理是对译者有制约的,通过前面的论述,皮姆已经把翻译置于一种职业性伦理之下,他倡导翻译研究要回归伦理问题。不难发现,早期的翻译伦理家们更倾向于强调忠实,不仅伦理方面强调重视,还有更早的翻译家也在强调这一目标。16世纪杰出的翻译理论学家伊拉斯谟[13](Eras mus,1466-1536)认为翻译必须尊重原作。但是,在漫漫的翻译长河中也出现了不少伪译(pseudo-translation)还有许多译作冠以改写的名义,与原作的思想理论相差甚远。
近期的研究,尤其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14]的阐述,使译者的主体性走向译者的主体间性,我们对于主体性的视角,也不仅仅从译者一方考虑。但是翻译伦理作为一种哲学思维角度对有极强主观性的人的主观性发挥有深刻的制约性。自然对于译者主观之下的改写,也应有一定程度的制约。
前面小节里说到翻译伦理的研究原来越多元化,切斯特曼对于翻译伦理描写分为了五种模式,比较系统的说明了翻译伦理的规范。第一条“再现的伦理”,可以说是翻译伦理中最基本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贝尔曼、韦努蒂等人的立场也可以看成是“再现”的伦理,因为他们从一定程度上都强调了译文必须在现原文,再现作者的意图及原文的文化。切曼斯特认为“再现的伦理”必须回归忠实的解说以及对于少数文本的翻译,译者必须忠实表现原文本,或者是原作者意图,准确的说不能对原作妄加或任意删改[7](2001:139-140)。
然而,一些译文实例却抹杀了这种再现的伦理,或者说最基本的最早的伦理规则——再现的伦理。例如,伊万·金(Evan King)对《骆驼祥子》的翻译,给人们带来了充满诗意的美国式结局,甚至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加入了译者的角色。虽然这一改写是基于对于当时社会的考虑,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不再是老舍的作品了,所以原作者也拒绝认同译作。另外还有红楼梦的翻译,虽然霍克斯主要站在本国读者的立场向他们介绍这一巨著,但是对原文中文化的改写,如红变绿、佛教改信天主教的改写,从某种程度上扼杀了文化差异。
“传意的伦理”说明译者处于文化交流的中介。“传意”由译者实现。皮姆提出译者的伦理责任是促成理解。译者遵循的原则是实现跨文化交流,追求互惠。那么译者主体性改写也必须促进文化的交流。这要求译者对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熟练把握,译者的改写在形式和内容不能兼顾时,有时要迫不得已抛弃形式而保留内容。
例:等我性子上来,把这醋坛子打个稀烂,他才认得我呢!(《红楼梦》第一卷p.157)
霍译:One of these days when I get my temper up,I’m going to lay into that jealous bitch and break every bone in her body!
杨译:One of these days when I really lose my temper,I’m going to give that vine2 gary bitch a good beating to show her who is master here!
“醋”传递的文化信息在两种文化里是截然不同的。汉语中传递的是男女爱情中的嫉妒之意。如果直译为vinegary,另一文化中的读者也许不知所云。霍译胜在巧妙的改写醋的文化信息,但对原文民族文化色彩的传递稍逊一筹。
“服务的伦理”虽然最初来源于功能主义的目的论。皮姆在2003年也讨论了诺德(Nord,1997,2001)关于忠诚的解释。在忠诚服务的原则下,翻译伦理要照顾作者、赞助人或读者诸多方面的关系。但是,这种忠诚“很难在读者、赞助商和作者之间给出一个明确的指示”[6](皮姆,2003)。如果我们把这种模式仅仅定义为目的性行为,那么对于一些文本的翻译在政治机器指导下加入了极强的意识形态观,以此达到一种政治目的,我们对于这种文本改写应予怎样的评价呢?同样,“规范的伦理”也是以目标语为取向的。这种规范必须代表可期待性主要在目标语文化之中[7](切斯特曼,2001:154)。这样译者主体性的发挥及改写也必须置于目标语文化中,不可以主观臆断,所有的必要的改写要符合目标语文化。
例如:John can be relied on.He eats no fish and plays the game.
译文1:约翰是可靠的,他不吃鱼,还玩游戏。
译文2:约翰是可靠的,他既忠诚,又守规律。
英文中eats no fish和plays the game有丰富的文化内涵。译文1采用简单的异化手法,结果让人不知所云。译文2虽然采用了归化翻译,仍很难传达原语中丰富的文化渊源,但他相比译文1成功的完成了交际使命。所以我们还是倾向于译文2的改写。
以上四种伦理相互制约,因此“译者的专业责任”的提出明确了译者应该诚实、清晰、理解、可靠等等(朱志瑜,2009:10)。在这个制约下,改写也应该是这几个伦理标准。例如汪榕培、任秀华对《诗经·硕人》的改写,既不是中国古诗意韵,又符合西方审美标准。即照顾原文化的忠实,即符合再现的伦理和传意的伦理;又符合目标文化中的特殊标准,即服务的伦理和规范的伦理。不失为发挥主观能动性改写的佳作。[15]
手如柔荑,
肤如凝脂,
领如蝤蛴,
齿如瓠犀。
Her hands are s mall,her fingers sl im;
Her skin is s mooth as cream.
Her s wan-like neck is long and sl im;
Her teeth like pearls do gleam.
通过以上讨论,虽然译者的主体性发挥是多方面的。但是总的来说主要体现于改写上,但是这种改写也不能是随意的。译者的主体性及其改写都应该限制于翻译伦理之下。翻译活动应该是一个多元过程,翻译伦理中忠实的概念也在发生着不断地变化。作为一个哲学概念,翻译伦理的引入自然丰富了翻译研究。当然,翻译的哲学转向使我们对翻译的理解处于一个动态的过程,即翻译是一种对话形式[16](吕俊,2007),有一种交往准则。本文主要讨论了这种准则对译者这一特殊角色的作用。翻译的伦理模式为我们评价翻译,或者从事实际翻译工作提供一个标准,即译者主体性的发挥应该遵循多种伦理模式的制约,一旦脱离这种标准译文自然陷入不可接受的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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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吕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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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077(2010)03-0125-05
2010-03-20
褚晴晴(1987-),女,山东枣庄人,南京工业大学外国语学院外国语言学与应用语言学专业2009级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翻译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