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清廉”的职业内涵及践行

2010-08-15 00:46周洪波
中国检察官 2010年17期
关键词:检察官检察职业

文◎周洪波*

检察官“清廉”的职业内涵及践行

文◎周洪波*

*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102206]

清廉作为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重要内容,是检察官从业的特殊的人格要求,是不可或缺的职业操守。清廉是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底线,是对检察官作为司法人员的最低要求,同时也是保证其忠诚、公正、文明的基础。如果离开了清廉,贪赃枉法、以权谋私、腐化堕落,就不可能做到司法公正,也不可能做到对法律、对人民忠诚,更不要谈明礼诚信、文明办案了。

一、检察官“清廉”的职业内涵

(一)不以权谋利

以权谋利,是指利用自己所掌握的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以权谋利的表现非常广泛,比如无正当理由利用权力占有、挪用、借用公共财物,利用职权索取、收取他人财物或获取其他利益等。以权谋利是不清廉的主要表现形式。

权力历来与利益紧密相连,或者说权力从来都是用来谋取利益的,要害在于用来为谁谋取利益,为人民还是为自己。当然,权力来自人民,自然要为民所用。以权谋利是对权力最大的亵渎,使权力丧失了正当性、合法性基础。任何公职人员都不应以权谋利,检察官更应自觉抵制利的诱惑,不以权谋私。《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第27条、第28条、第29条对以权谋利做出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总之,不以权谋利要求检察官不能将权力用于非“公”的地方,不能凭借权力以及权力所形成的影响为自己谋取物质性利益,也不能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不徇情枉法

徇情枉法,是指曲从私情,歪曲和破坏法律。徇情枉法实质上是公权与私情的交易,这也是不清廉的一个重要方面。检察官要自觉抵制情的干扰,不以情乱法。我国法制尚不健全,是一个人情社会、熟人社会,当出现纠纷以至违纪违法犯罪时,人们不论有理无理,都常常通过各种关系寻求有利于己方的解决之道。检察官也有父母、兄弟姐妹、亲朋好友。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检察官常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为犯罪人员求情开脱的“说客”,也会遇到为被害人寻求更多利益的“打招呼者”,因此,检察官面对七情六欲的干扰,必须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三)不权色交易

权色交易是指,一方利用权力或权力带来的利益与另一方发生性关系以达到满足生理欲望和感情需要的目的,而另一方或利用自身姿色与对方发生或者保持不正当性关系,或借用、雇佣美色勾引对方,从对方手中获取利益。权色交易主要表现为以权谋色和性贿赂。权色交易严重败坏了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公认的价值观,毒害了社会风气,是一种严重的腐败行为。检察官作为法律监督者,应自觉抵制色的腐蚀,严禁权色交易。

(四)不因权废法

因权废法包括三种情况:一是迫于领导压力或讨好领导而不依法办案;二是权权交易,即公职人员之间互相利用各自职权为对方谋取利益;三是畏惧黑恶势力而不依法办事。因权废法也是目前公职人员不清廉的突出表现。检察官作为法律的维护者,应视法律至上,自觉抵制权势的压力,不趋炎附势,更不能搞权权交易。

三、清廉的践行要求

(一)树立正确价值观

检察官要树立正确价值观,就是要具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的职业价值取向。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科学概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即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

1.坚持马克思主义。坚持马克思主义,检察官要树立以人为本思想。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以人为本实际上是从社会发展理论的角度重新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理论”,以人为本就是“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理论”的具体化。可以说,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的核心就是以人为本。[1]以人为本,落实到检察机关,从整体上来看,就是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就是要实现检察工作的人民性,使检察工作真正符合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保障民生。检察官坚持以人为本,就要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合法权利。

2.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是现阶段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理想。检察官要自觉地把个人理想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之中,把个人奋斗融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共同奋斗之中,在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社会和谐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检察官要立足本职工作,维护公平正义,是实现共同理想的基础保障。

3.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精髓,构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精神支柱和精神动力。

作为民族精神的核心,爱国主义始终是中华民族团结统一的精神纽带,始终是凝聚力和向心力的基本源泉,始终是推动中国社会发展进步的巨大力量。爱国主义是指个人或集体对祖国的一种积极和支持的态度,例如对祖国的成就和文化感到自豪,强烈希望保留祖国的特色和文化基础,对祖国同胞的认同感等等。检察官更应具有爱国思想,要大力弘扬爱国主义,增强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要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

作为时代精神的核心,改革创新是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取得伟大成就的动力之源。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2]创新是发展的动力,提高创新能力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关键。检察官要提高创新能力,这是检察官自身发展的需要。创新能力是一种高级的综合能力,是从事创新活动所需要的各种能力的综合,它是运用创新思维,进行创新实践,独立地解决问题,产生创造性成果的能力。这种能力的培养有利于检察官思维活跃,勤于思考,积极探索,大胆开拓,出色完成各种工作。检察官提高创新能力,就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要富有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要坚持实践的原则,还要提高创造性思维能力,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善于借鉴和总结。

4.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社会主义荣辱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道德规范的集中体现,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道德基础。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要求检察官要深刻领会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大意义。只有领会了重大意义,才会自觉学习、践行。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八荣八耻”的重要论述,内含着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时代要求,反映了社会主义世界观和价值观,明确了当代中国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和行动准则,是马克思主义道德观的精辟概括,是新时期社会主义道德的系统总结,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形势下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指导方针。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要求检察官要不断加强学习,坚定信念。特别是要加强对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主要任务和基本要求的学习,坚定理想信念,不断改造自己的世界观。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要求检察官要注重实践,切实把社会主义荣辱观转化为自觉行为。检察官要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从点滴做起,把“八荣八耻”转化为自觉行为。

(二)严守检察职业纪律

检察职业纪律是指检察工作人员在检察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带有强制性的条例、章程、制度、规定等准则,是调整检察工作人员之间、检察工作人员与外部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是一种从外部约束检察工作人员行为的强制性行为准则。检察职业纪律是检察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制性的表现之一,检察职业道德不仅靠检察工作人员的内心信念来维护,还通过检察职业纪律对检察工作人员形成一定的强制来迫使其遵从。

1.增强守纪观念。检察官增强守纪观念必须学习有关检察职业纪律。不知道纪律自然不会有守纪观念,也不会遵守纪律。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增强职业纪律观念,先后颁布了《检察人员纪律》(八要、八不准)(1989年11月)、《高检院廉洁从检“十条纪律”》(2000年2月22日)、《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2000年7月17日)、《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严格执行的六条规定》(2001年5月22日)、《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 (试行)》(2007年5月14日修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检察人员违规驾车的四项规定》(2005年5月13日)等规定。检察职业纪律还包括各级党组织制定的纪律规定,如2010年中共中央颁布的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央政法委员会颁布的“四条禁令”,以及各级检察机关制定的纪律规定。

检察官增强守纪观念还必须认识到违纪的后果。检察官违反职业纪律不仅影响检察工作,影响检察机关公信力,自身还会承担违纪责任。检察职业纪律具有强制性,主要表现为给违反纪律的人施加相应的责任。检察官认识到违纪对检察工作和自身所造成的不良后果能够增强守纪观念。

2.接受监督。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检察官作为法律监督者,要牢固树立正人先正己、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的意识,用比监督别人更严的要求来监督自己。

检察官要遵循检察机关内部制约机制,遵守为此而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为了保证法律监督权的正确行使,检察机关内部形成了环环相扣的办案制约机制,如控告申诉和监所检察工作对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的制约,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之间的互相制约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保证内部制约机制正常运行,也制定了相关的制度,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实行内部制约的若干规定》等。检察官在办案中务必要遵守这些规定。

检察官要接受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检察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是专门查办检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部门,检察官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能够很好促使自己遵守检察纪律,从而有力保证廉洁性。

检察官要接受外部监督,如人大的权力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尤其是人民群众的监督。

检察官接受监督要有自觉性、主动性和及时性。检察官要认识到接受监督的重要意义,心甘情愿接受监督。自觉才会主动,主动就不能坐等监督,要积极为监督者提供便捷,让监督者知晓自己的工作情况。自动还要及时,不仅及时让监督者知晓自己的工作情况,还要及时对待监督者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监督者反馈处理结果。

3.遵守保密义务。保密义务既是检察官应当遵守的检察纪律,也是检察官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要求检察官遵守保密义务旨在保护国家利益和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遵守保密义务要求检察官要认识到保密工作的重要性。检察工作中的国家秘密直接关系到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检察工作秘密直接关系到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而履职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则直接关系到他人的合法权益。检察官在职务外活动中必须遵守保密义务,不准泄露国家秘密、检察工作秘密,或者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亲友打探案情、通风报信;不准披露或者使用未公开的检察工作信息,以及在履职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非公开的信息。

遵守保密义务要求检察官增强保密意识。保守秘密,时刻不能放松。检察官在工作和生活中要有保密意识:传递、交流信息时要想想信息中是否有涉密内容,携带、传递、处理秘密载体时要有安全意识。检察官在平时务必注重保密修养,增强保密观念,克服轻视保密工作的错误认识。

遵守保密义务需要检察官严守保密制度。高检院、国家保密局制定、颁发的各项保密制度,如文件保密、会议保密、通信保密、涉外保密、计算机网络保密等制度,每个检察官都要严格执行,切实做到。

(三)保持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

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是指生活充实、身心健康、个人与社会和谐的生活方式。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是保持职业操守的重要保证,更是培养清廉品质的首要条件。《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第32条规定:“保持与合法收入、财产相当的生活水平和健康的生活情趣。”检察官务必要保持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这是检察官职业道德的要求,也是培养自身高尚情操的必然条件。

1.生活要俭朴。俭朴既是一种价值取向和生活态度,也是一种精神,一种作风,一种美德。“俭以养德,朴以励志”,检察官生活俭朴,保持与合法收入、财产相当的生活水平,这样才不会因追求物质享受而违背廉洁从检规定。

2.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生活情趣是个人品行和修养的直接体现。生活情趣看似小事、小节,但小中见大。生活情趣是人格的外在表现,反映了一个人的价值取向,影响着人生抉择和事业发展。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第七次全会上指出:领导干部有什么样的生活情趣、生活格调和生活品位,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党员领导干部要生活正派、情趣健康,讲操守,重品行,注重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

检察官要注意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摒弃不良的嗜好,一方面是强化自我约束,对个人的喜好要学会选择、克制、引导,另一方面要接受监督。情趣、爱好虽是个人的事,却也和工作、事业紧密相联,所以不能只当个人的事看待,必须接受组织的监督、群众的监督、舆论的监督。

3.坚持良好的心理状态。检察官要保持良好的情绪状态,即情绪稳定、心理平衡和心情愉快。另一方面要有正确的自我观念和恰当的自我评价,即对自我的认识与评价有自知之明,能把“理想的我”与“现实的我”有机地结合起来,比较恰当地评价自己,既不妄自尊大,又不妄自菲薄;既不过分乐观,又不陷入困境而不能自拔。

4.学会自我心理调适。由于紧张的工作压力、长期的消极情绪或激烈的情绪状态,可能会产生情绪、认知和人际关系障碍,出现诸如烦恼、失意、焦虑、抑郁、暴躁和冷漠等异常心理和行为。这就要求检察官学会进行自我心理调适。如提高自信,学会坦然大度,忽略不愉快事情,在心理建立起有效的防御体系;合理宣泄,缓解不良情绪的困扰和压抑,调节机体平衡,从而恢复正常的情绪情感状态;情绪转移,当出现不良情绪反应时,可通过听音乐、看电视或者进行体育锻炼,或者强迫自己做一些其他事情,从而分散注意力,冲淡进而转移不良情绪,把情绪的能量向对社会有益的方面转移和宣泄。[3]

(四)严格自律

严格自律就是指检察官凭借自己的清醒、理智和意志,节制自身的欲望和贪念,抵制外部的诱惑,严格约束自身的行为,做一个品行端正的人。严格自律是检察官保持清廉操守的重要途径。检察官要具有良好的自律意识,依照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不断进行自我锻炼,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身作则,言行一致,培养警醒自己、激励自己、约束自己的自律意识。

1.慎私欲。检察官不能放纵自己的私欲和贪念,要力戒贪钱、贪权、贪物、贪功、贪利、贪色。慎私欲是对私欲和贪念的克制和约束,能使检察官保持良好的心态与人格,也是检察官自我约束、自我节制的表现。

2.慎交友。交友是人之常情,但要慎重。检察官要谨慎交友,冷静交友,不交无德之人、不交无义之人、不交无耻之人。交友要有度,不能只讲关系、不讲原则,只讲哥们义气、不讲曲直是非,坚持君子之交淡如水,防止因交友不慎,危害了事业、危害了自己、危害了家庭。谨慎交友是检察官保持清正廉洁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3.慎独、慎微、慎初。“慎独”作为修养方法,就是强调在没有外在监督的情况下始终不渝地、更加小心地坚持自己的道德信念,自觉按道德要求行事,不会由于无人监督而肆意妄行。检察官要做到慎独,在无人监督、有做各种坏事可能不会被人发觉的时候,不仅不能放纵自己,而且应当更加注意坚守自己的道德信念,顶住诱惑,做到“不动心,不伸手”,不去干任何不符合职业道德和纪律的事情。

慎微是指要谨慎对待微小之事,从微小之处严起,见微知著、防微杜渐,坚持做到“莫以恶小而为之”。检察官要做到慎微,警惕“小节”潜移默化的腐蚀作用,从生活中一点一滴的“小节”入手,避免由“小节”演化成大失节,始终做到洁身自好、自重自爱。

慎初是指慎重对待第一次,守住第一关。检察官要时时刻刻、事事处处把握好自己,从独处做起,从小处做起,从初次做起,把好第一关,防止小错铸成大错。要常怀律己之心、常除非份之想,力戒贪欲,做到“慎初”。

4.限制从事检察官职业外活动。根据《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的规定,检察官不准参加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案件利害关系人或者单位及其所委托的人安排的宴请、娱乐休闲、旅游度假等可能影响公正办案的活动;检察官不准从事、参与经商办企业、违法违规营利活动,以及其他可能有损检察官廉洁形象的商业、经营活动;不准参加营利性或者可能借检察官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检察官也不准兼任律师、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准私下为所办案件的当事人介绍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因此,检察官要限制从事检察官职业外活动,对于任何有损检察官廉洁形象的活动都不应参加。

5.约束家庭成员的行为。检察官要向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员告知检察官职业道德的要求,教育他们模范执行有关廉政规定。其中,很重要的是要限制他们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活动。一些检察官的家属在检察官所在检察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即使检察官没有帮其开展业务,其家属也能够或多或少利用检察官的影响。这也严重影响了检察官廉洁形象。因此,检察官要尽量教育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员不要从事与检察官职业相关联的活动。

(五)保持职业操守

职业操守是人们在职业活动中所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既是对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要求,又是对社会所承担的道德、责任和义务。保持职业操守,是对检察官从事检察事业的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检察官保持清廉品质的重要条件。

1.忠于职守。忠于职守就是忠诚地对待自己的职业岗位,即坚守自己的职业岗位,忠实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忠于职守是一个人的职业道德品质,是职业责任感、纪律性和劳动态度的综合表现。同时,它也是各种不同职业对其从业人员的一个普遍道德要求。

忠于职守要求检察官首先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除非明显违法的事项外,检察官执行本职工作,要无条件服从和执行领导和上级机关的命令与要求。无论每个人的业绩和能力是否能得到单位和组织的认可,只要“在其位”,就得“谋其政”。在公诉部门,就要坚守公诉岗位;在反贪部门,就要履行查办贪污贿赂犯罪的职责。检察官无论在哪个部门,都要有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忠于职守。

忠于职守要求检察官要坚守岗位,勤奋工作。检察官要坚守自己的岗位,凡是自己职责内的事务,必须亲自处理,不得由他人代理,不得擅离职守。

忠于职守要求检察官破除狭隘思想,加强团结协作。主要是克服部门本位主义、个人本位主义偏见,将自身工作置于全局工作中。

忠于职守要求检察官解放思想,勇于创新。检察官要有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反对墨守成规的思想观念,克服安于现状、懒惰、守旧的传统思想。当然,创新不是标新立异,更不能不依法工作,创新的目的是为了推进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

2.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权力观,是指人们对权力的总的看法,包括对权力的来源、掌握权力的目的、行使权力的方式、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等问题的认识和态度。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是保证权力廉洁、预防腐败的迫切需要。

检察官首先要加强思想修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通过学习,解决世界观、价值观问题,才能树立起正确的权力观。其次,检察官要坚持权为民所用,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真心实意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做到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工作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最后,检察官要正确处理权力与责任的关系,要有“权责相倚”的意识,有多大的权力,就负起多大的责任。

3.退休生活也应保持良好操守。根据《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第33条的规定,退休检察官应当继续保持良好操守,不再延用原检察官身份、职务,不利用原地位、身份形成的影响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活动,为承揽律师业务或者其他请托事宜打招呼、行便利,避免因不当言行给检察机关带来不良影响。因此,检察官退休后,其行为仍需谨慎、适度、守法,继续保持良好操守,维护其良好形象。

注释:

[1]王晓升:《“以人为本”的含义辨析——学习十七大报告的一点体会》,载《现代哲学》2008年第1期。

[2]《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37页。

[3]《国家公务员廉政必读》,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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