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指纹证据价值*

2010-08-15 00:55郑筱春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0年6期
关键词:指纹证据数量

□郑筱春

(浙江警察学院,浙江 杭州 310053)

论指纹证据价值*

□郑筱春

(浙江警察学院,浙江 杭州 310053)

指纹鉴定是一项传统的人身识别方法,长期以来享有“证据之首”的美誉。但是所谓的“证据之首”、“无冕之王”绝对正确无误吗?越来越多的人对指纹鉴定结论的可靠性提出质疑。由于对指纹鉴定一直以来缺乏系统的研究,其所面临的挑战和责难已是难以避免。在现阶段,一方面要正确看待指纹鉴定结论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另一方面要开展各方面的基础理论研究,建立和完善指纹鉴定科学理论体系,同时积极探索充分实现指纹鉴定结论应有司法价值的有效途径。

指纹证据;指纹鉴定;证据价值;鉴定标准

在过去的近百年间,执法机关的指纹鉴定人员一直在利用从现场发现的残缺指纹与嫌疑人捺印的指纹进行比对。在许多案件中──尽管不是绝大多数,指纹鉴定对于认定嫌疑人有罪具有决定性作用。然而,由于指纹鉴定错案的不断发生,据记载从1920年的Robert Loomis案到1997年的英国苏格兰场Shirley McKie案,从1997年美国马萨诸塞州Cowans案到2004年西班牙马德里爆炸案,①人们指出指纹鉴定可能不像长期以来所想像的那么可靠,质疑指纹鉴定科学基础的呼声日见其高,指纹鉴定是否可靠和科学成为近期媒体关注的焦点,指纹鉴定标准的确立已成为指纹专家研究的重点课题。

一、指纹鉴定的科学基础──人各不同和终身基本不变

中国被公认为是利用指纹技术最早的国家。在美国芝加哥菲尔特博物馆珍藏有一枚中国周代或前汉时期封泥匣的指纹封泥,被称为世界上最古老的指纹凭证。泥章的底部刻着主人的名字,上端捺有一个拇指印痕。尽管没有证据可说明中国古代人已从普遍意义上认识到指纹具有人各不同的特点,但这枚拇指印痕遗留位置、按捺时力度的特殊性足以证明遗留这枚指印的人已经意识到指头上的纹路具有识别和证明意义。

英国的William J.Herschel被认为是第一个认识到指纹具有人身识别价值的欧洲人。在印度工作和担任地方行政官期间,他对指纹展开了广泛的研究,并将其应用到他所管辖的各个领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从1859年开始,他连续若干年捺取自己的指纹,然后相互之间进行比较来研究指纹的稳定性。同时他也对其他人的指纹在不同时间段进行了捺取和试验,前后两次捺印的时间跨度有29年、30年,甚至达到54年,结果证实指纹具有稳定的特性。②而德国的人类学家Welker也曾于1856年和1897年两次捺印自己的掌纹进行比较,同样也发现指纹具有终身基本不变的特点。

在西方,最早提出利用指纹鉴定罪犯的是一位在日本Tsuki开设了一家医院的苏格兰医学传教士,名叫亨利·福尔兹,因无意中发现了古代陶器上的指纹而对指纹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进行了广泛的试验。在其中一次试验中,他发现了指纹纹线的难以毁灭性特点。他首先捺印了被试验者的指纹,然后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去除他们手指上的乳突纹线,等到被试验者手指乳突纹线重新出现时再一次进行捺取,结果发现前后两次捺印获取的乳突纹线总体、细节形态都没有发生变化。在1880年10月28日,亨利·福尔兹医生在《自然》杂志上发表了一封信,率先公开倡议利用指纹鉴定罪犯。③据说他两次帮助日本警方利用指纹破获案件,一次认定案犯,另一次则帮助排除了嫌疑。

至此,如果说指纹终身基本不变特性很容易得到证实的话,那么对指纹人各不同特性的认识却仍然处于感性阶段,处于相对朦胧或者说是潜意识、非理性的状态,研究者意识到指纹的多样性但无法用具体的事例或数据予以验证和证实。

直到英国的优生学鼻祖弗朗西斯·高尔顿经过了对指纹十年时间的研究后,在1892年出版了《指纹》专著,其中他利用一个详细的数理统计模型统计出两个人拥有相同指纹的概率是640亿分之一。这也就意味着按照当时的世界总人口,即使是现在,要找到拥有相同指纹的两个人是不可能的。

两个人在体态和相貌上可以长的很像。如1903年美国堪萨斯州Levenworth监狱的will west和william west两名案犯,依据相貌结合贝蒂荣人身测定法确实难以将他俩区分开来,但后来研究者发现他们的指纹却完全不同。

从指纹鉴定法被正式采用以来,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世界上积累的指纹卡片总数,虽无精确统计,但可以说早就达到了惊人的程度。各国指纹鉴定、指纹查档及指纹统计的历史证明,至今尚未发现两个完全相同的指纹。

指纹的人各不同特性为利用指纹识别人身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依据,使将不同人遗留的指印区别开来有了理论基础和现实可能;而指纹的终身基本不变特性则为指纹鉴定提供了条件,实现了能够将同一人在不同时期遗留的指印认定同一。

二、指纹证据价值的理性回归

1892年,供职于阿根廷Buenos Aires警察局的Juan Vucetich利用犯罪现场上的血手印破获了一起谋杀亲子案,创造了手印破案的奇迹。在利用十指指纹卡片分类存查的实验过程中,又创造了一天之内查证23名累犯的记录。④在1896年,阿根廷成为西方第一个立法确定指纹鉴定为定案依据的国家。次年,印度警察总监会议通过推行指纹技术的法案。1900年,亨利指纹分析法被英国承认,1901年苏格兰正式使用。至1911年几乎所有欧美大陆国家都实行了指纹技术。指纹学正式传入中国是在上世纪初。据记载,青岛市警察局于1905年采用汉堡式指纹分析法,建立了人犯指纹登记和鉴定制度。⑤

指纹的人各不同和终身基本不变特点为指纹证据戴上了一层神奇的迷人面纱,应用以后又由于其屡破奇案,因此受到了来自法律界及民间的极力推崇,被尊奉为“证据之王”。但随着对指纹的深层次认识,某些指纹鉴定错案的公开,人们发现指纹证据并没有想像的那样可靠:如得出指纹鉴定结论的依据总带有随机性、经验性和模糊性;对指纹(尤其是现场指纹)特征是否存在及性质的判断受鉴定人认识能力、经验的限制;指纹鉴定易受外界干扰而缺失独立性。⑥指纹证据遭到质疑,证据地位开始动摇,甚至出现被法庭拒绝接受为证据的情况。正如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的达马斯卡指出的那样:“站在20世纪末思考证据法的未来,很大程度上就是要探讨正在演进的事实认定科学化的问题。伴随着过去50年惊人的科学技术进步,新的事实确认方式已经开始在社会各个领域(包括司法领域)挑战传统的事实认定法。越来越多对诉讼程序非常重要的事实现在只能通过高科技手段查明。随着人类感官感觉的事实与用来发掘感官所不能及的世界的辅助工具所揭示的真相之间鸿沟的扩大,人类感官在事实认定中的重要性已经开始下降。⑦

指纹鉴定错案的屡屡发生,1995年由国际鉴定协会授权的指纹鉴定熟练程度测试中令人感到“吃惊”和“恐惧”的结果,令美国加利福尼亚黑斯廷斯法学院David Faigmain教授在2001年断然预测:在明年或许在6个月内,将会有法官拒绝接受指纹作为证据,这是无法回避的现实。⑧果然在2002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东区联邦地方法院的资深法官Louis Pollak首次在法庭上指出指纹鉴定不科学,指纹证据不符合199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出的道伯特标准,而作出拒绝接受指纹鉴定结论为合法证据的裁决。Pollark的判决,理所当然引起了轰动,引起了对指纹鉴定科学的全面审视和研究。

针对这种情况,美国最高科学机构国家科学院也开始介入,经过了2年多的研究于2009年2月18日发布了一个历史性的报告,题为《加强和推进美国法庭科学技术》,报告在承认法庭科学技术在侦破案件、起诉审判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提到法庭科学领域某些技术并没有如人们想像的那样完全可靠、毫无瑕疵,其中包括指纹检验技术。报告要求对法庭科学技术(以指纹检验技术为首)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开展研究,以充分实现法庭科学技术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⑨

纵观指纹应用、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出人们已从对指纹证据盲目的崇拜回归到理性的思考,指纹鉴定从天堂被拉回到人间。指纹证据,无论是作为一门科学,还是“物证之首”的侦查手段,在标准化、方法论以及技术水平各方面,都正在经历一场不小的考验。

三、指纹鉴定标准

(一)指纹鉴定标准的两大流派。在指纹鉴定中,一个经常被问到的问题是“多少个特征就足够认定了”。追溯指纹鉴定标准的历史,可一直退回到1914年,法国侦查学家、法庭科学家也是物质交换原理的创始人埃德蒙·洛卡德(Edmond Locard)提出的指纹鉴定“三重性规则”,大致内容如下:如果指纹清晰而且具有12个以上的符合点,毫无疑问可以作出同一认定的结论;但如果只有8到12个符合点,则必须要结合指纹的条件并且至少有两名以上经验丰富的专家参与检验,否则不能作出同一的结论;如果符合点数量有限,则不能作出肯定同一的结论,但可以根据符合点的数量和指纹的清晰程度给出一个可能性结论。⑩

洛卡德“三重性规则”的提出是以1911年法国的 Victor Balthazard、1892 年英国的 Galton、1906 年Galdino Ramos等人对指纹的数理统计成果为基础,并结合了当时对汗孔学的研究和世界各地鉴定机构的实践经验。该规则为指纹鉴定设立了一个标准,被世界各地的指纹鉴定机构采纳,同时在理解、应用洛卡德“三重性规则”的过程中演化出指纹鉴定数量标准学说、数量和质量标准学说两大流派。

指纹鉴定数量标准学说要求指纹鉴定必须具备最小数量的特征符合点,但最小数量究竟多少才是合适的,在具体实施时,各个国家、不同鉴定机构间对标准的把握有所不同。如德国、荷兰、瑞典和瑞士在指纹实践中主要遵循12个特征点规则,但也指出如果指纹中很微观的第三层次特征如汗孔类也能反映出来,那么即使只有8个特征也能作出同一的结论。在英国,基于1912年Bertillon发表的一篇主要目的用来排斥指纹人身识别价值的题为《现场残缺指印人身识别价值综述》的文章,为确保指纹鉴定的高质量,避免指纹鉴定错案,而采用了16个特征点规则。(11)许多其他国家如比利时、芬兰、法国、以色列、爱尔兰、希腊、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文尼亚、西班牙、土耳其、日本与南美国家则采用了12个特征点规则。据现有资料,在当时对特征点的数量要求最低的国家是南非,只要满足7个就可以了。(12)

然而随着指纹应用实践经验的不断丰富,人们发现最小数量的特征符合点鉴定标准有时并不能完全满足实践的需要,也并不能完全保证指纹鉴定的质量。1971年,洛杉矶警察局指纹鉴定专家Hess,J.发表了一篇关于指纹鉴定标准的重量级文章。其中提到:有些细节特征非常少见,比如双分叉特征(一条纹线在运行过程中连续出现两个分叉)是两个独立分叉特征出现率的6倍多。另外如果发现中心或三角部位没有特征也是非常有价值的,所谓无特征即特征。如果在鉴定时发现了这样一些特殊的出现率低的特征,无疑对鉴定来讲是非常有价值的。我们应该赋予每种特征以自身的实际价值,充分发挥每一枚特征的作用,摈弃那种无视出现率的高低而将所有特征价值同一化的武断。(13)

以Hess为代表,指纹鉴定数量和质量标准学说流派所持的基本观点是指纹鉴定不能只看数量特征,同时也应该考虑特征的质量。经过3年的调研,在1973年,国际鉴定协会作出一个深思熟虑的决断:指纹鉴定必须达到最小数量标准的要求是没有科学依据的。此后,指纹鉴定数量和质量标准学说被越来越多国家的指纹鉴定部门所采纳和接受。

美国和加拿大在1973年就已经开始采纳指纹鉴定数量和质量标准。而在英国,英国警长协会和内政部在1988年成立了一个调研16点特征规则应用情况的委员会,经过长达7年的研究,该委员会于1995年建议摒弃纯数量标准。1996年英国警长协会指纹鉴定标准项目正式启动,研究如何实现从16点特征规则向数量和质量标准的转轨。1999年,Rv.Buckley案件中,法官采纳了一个只有8个特征符合点的指纹鉴定,而成为英国指纹鉴定标准转轨的一个标杆。到2001年指纹鉴定数量和质量标准已被英国法庭和法律人士广泛接受。还有像澳大利亚、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包括芬兰、挪威、瑞典、丹麦、冰岛五个国家)也陆续采纳了无数量标准观点。而瑞士尽管目前仍坚守纯数量标准,但已成立了专门的委员会调查和研究指纹鉴定标准问题。(14)

(二)指纹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尴尬局面。

1.指纹鉴定的科学基础其实“不科学”。指纹具有特异性——这是针对指纹整体所有特征而言的,但是,我们实际中遇到的基本上是残缺指纹(平均大小仅是整个指纹大小的1/15),也就是在鉴定中鉴定人员所实际依据的特征数量是有限的。以小部分认定全部,在目前,这是缺乏数据说明的。而且不同人的指纹是可以有少数纹线特征相同的,这一点已经有案可查,以色列的指纹鉴定人员已经发现了两个人的指纹有7个相同特征的例子。

2.指纹自动识别系统的运行加大了指纹鉴定的风险。指纹自动识别系统(AFIS)的广泛应用是当前指纹检验鉴定工作的突出特点。其具有比对速度快、效率高的特点,即使是几百万的指纹库,搜索一枚指纹也只需要几秒钟的时间,极大地提高了比对效率;存储容量大也是其特点之一。美国联邦调查局目前拥有世界上最大的指纹库,超过9千1百万张指纹卡片。但随着指纹库容量的不断变大,随之而来的问题也变得更为尖锐,那就是相似指纹的数量越来越多导致指纹专家分辨的难度加大,如果指纹鉴定者不具备丰富的经验和知识,那么鉴定错误的潜在风险可想而知。

3.指纹鉴定标准在Daubert规则下的困惑。Daubert规则是美国证据规则发展史上用来审查专家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的一个重要标准,是美国最高法院在Daubert v.Merrell Dow Pharmaceuticals案件中所作出的裁定,所以又叫Daubert裁定或Daubert标准。Daubert规则提出了用来审查专家证据是否科学有效的5点标准。第一个而且是最基本的标准是“这些理论和技术是否能够被(或者已经被)证明”。因为法院认为,实验验证是科学理论的根本标准。第二个也是最直接的一个相关标准是“通常情况下”,这种技术应当有“知道的或可能的出错率”。(15)

在指纹鉴定测试和研究中令人尴尬的结果,显示出指纹鉴定经不起验证;而对两个不同人有一定数量纹线特征相同的概率即可能的出错率数据的缺乏更使其雪上加霜。美国最高科学机构国家科学院于2009年2月18日发布的报告掀起了对指纹证据可靠性研究的热潮。在报告发布后,针对法庭科学技术领域所面临的尴尬局面,美国司法部积极介入,支持各类对法庭科学技术领域展开全新研究的项目,如2010年1月,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院获得了美国司法部研究和发展机构提供的$866,764的课题经费,用以全面而系统地研究如何用科学的方法来评估指纹鉴定的准确率和错误率。该项目计划于2012年夏天结题。(16)对此,人们将拭目以待。

注释:

①Simon A.Cole,Journal of Criminal Lawand Criminology,Vol.95,No.3,2005.

② David R.Ashbaugh,Quantitative-Qualitative Friction Ridge Analysis:An Introduction to Basic and Advanced Ridgeology,CRC Press LLC,1999.

③Henry C.Leeand R.E.Gaensslen,Advances in Fongerprint Technology,CRC Press LLC,2001.

④赵向欣主编:《中华指纹学》,群众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

⑤刘持平编著:《指纹的奥秘》,群众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⑥郑筱春:《论痕迹鉴定结论在司法中应用的困境及展望》,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

⑦何家弘:《论司法鉴定的规范化》,载 《中国司法鉴定》,2005年第2期。

⑧Timothy P.Oneill,Fingering what’s wrong with prints,Chicago DailyLaw Bulletin,Law Bulletin Publishing Company,2002.

⑨ The Nas Report on Forensic Science:Strengthening Forensic Science in the United States:A Path Forward,THE NATIONAL ACADEMIESPRESS,2009.

⑩罗亚平:《谈指纹鉴定特征数量标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1年第6期。

(11)Simon Cole,what counts for Identity, http://journals.cambridge.org/production/action/cjoGetFulltext?fulltextid =2264116.

(12) (14) CHRISTOPHE CHAMPOD,CHRIS LENNARD,PIERRE MARGOT,and MILUTIN STOILOVIC,Fingerprints and Other Ridge Skin Impressions,CRCPress LLC,2004.

(13)Hess,J.(1971),The reference shelf,Finger Print Identification Mag.

(15)胡卫平译:《揭开指纹科学之谜——指纹鉴定与道伯特标准》,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3期。

(16) Lauri Gavel,UCLA Newsroom,UCLA Professors Awarded Major Federal Grant to Study Error Ratesin Fingerprint Evidence(Feb.11,2010),http://newsroom.ucla.edu/portal/ucla/two-ucla-professors-awarded-national-153642.aspx.

D914

A

1674-3040(2010)06-0069-04

2010-09-18

郑筱春,浙江警察学院刑事科学技术系副教授。

*本文系2008年浙江省教育厅科研计划资助项目

“国内外指纹技术当前发展应用现状调查分析”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Y200805650。

(责任编辑:钱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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