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调解”和“能动司法”的思考

2010-08-15 00:46龙宗智
中国检察官 2010年21期
关键词:管辖权国情被动

文◎龙宗智

关于“大调解”和“能动司法”的思考

文◎龙宗智

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并用与联动,形成“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加强调解机制,符合中国的文化传统和国情,是中国转型期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在推进“大调解”时,应当注意我国社会转型的法治需求,通过司法建立规则;注意法院活动的独立性,实现对行政权力的法律制约;注意司法程序的正当性,维系和发展司法改革的成果;注意维护审判权威,防止对司法公信力的损害;注意区别情况,采用不同的应对方式;注意防止过分强调调解率而扭曲调解本身的性质。应当正确理解和运用“能动司法”,尊重司法规律和现实国情,坚持能动主义与克制主义相结合,区别不同情况,有所为有所不为。具体而言,这体现在:第一,在司法回应社会方面,坚持能动主义与保守主义相结合,与时俱进地解释和适用法律,但同时注意坚持法制原则不动摇,注意司法政策的稳定性和法律适用的确定性。第二,在司法功能和司法管辖权方面,坚持能动主义与克制主义结合,同时与时俱进地扩张司法功能,包括扩大管辖权。因此法院应当根据条件,逐步由克制主义转为能动主义,强化其以审判处置社会冲突和纠纷的功能。第三,在司法方式上,坚持被动主义与能动主义相结合,以被动主义为主导。法院作为处置个案解决纠纷的司法机关,其基本姿态应是被动性的,以使其能区别于诉的职能,保持客观中立的判断条件。同时,也不能否认法院在发挥其非讼功能时的能动性。

(摘自《政法论坛》201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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