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日
(大同市消防支队,山西大同 037005)
目前,城市建设蓬勃发展,建设工程遍布城乡各个角落,折射出了祖国日新月异的巨大变化,与此同时,建筑工地发生火灾的频次也随之不断攀升,甚至还出现了央视大楼火灾等大量财产损失的重特大火灾事故,不得不引起全社会、尤其是消防执法工作者的高度重视。
《消防法》第十六条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 61号令)均规定了各类单位应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特别是 61号令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施工动火、明火作业等危险工作在工地更是屡见不鲜;另外,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 106号令)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还就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提出了专项要求。2009年 3月,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要求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强化对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切实改善消防安全条件。然而,就是在这样严密的法制环境中,仍然有一些单位心存侥幸,置法律、法规和人民生命财产于不顾,视消防安全工作与职责为无物,从源头上蛀跨了工地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开展的基础,主要体现在:
1.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没有工地消防安全领导组,不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没有制定相应的灭火和疏散逃生预案,违反《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没有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没有明确重点部位和重点岗位,没有将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到个人,没有建立有序的火灾隐患检查、巡查制度和对应的处理办法,违反《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3.个别施工单位多层转包或转包给多个施工队伍,但欠缺完善有效的管理制度,造成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脱节,致使消防安全措施无法贯彻落实。往往采取工程转让或再由下级承包,本来合同中拟定的相关消防内容就会在这转来转去、包来包去的过程中“消耗”掉了,违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
4.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承包者不愿在消防上作实质性投入,消防设施、器材严重短缺,甚至没有,不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纵然合同上有明文规定,但实际与要求一般都相差甚远,违反《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由于施工工地的存在周期大多为 1~2年,一旦工程完工,人员、设备全部拆除,施工单位出于对工地用地限制、临时建筑使用时间较短、工人流动性强、管理难度较大、投资成本较高等因素的考虑,追求利益最大化,尽可能的利用一切可利用的空间、场地,尽可能的减少工地安全保障性投资,不可避免的出现大量火灾隐患。
1.工地规划不合理,防火间距不足,疏散通道不畅。工地由于受到场地的制约,办公室、宿舍、厨房、仓库等建(构)筑物之间和可燃材料垛之间缺乏必要的防火间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道,仅有的通道也常常被水泥、钢筋等建筑材料占用,极易造成火势蔓延,扩大火灾损失。
2.住宿、办公、厨房、仓库等临时建(构)筑物多采用彩钢或泡沫夹芯板等板式材料搭建,此类板材本身耐火极限低,大多数耐火极限仅为 0.6h,极易被烟囱飞火和烘烤等高温源引燃,一旦发生火灾,由于该类型板材火灾蔓延速度快,建筑物将在极短时间内失去整体强度而坍塌,且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有毒气体,对被困和营救人员造成极大威胁。
3.工地可燃材料和化学危险品种类多、储量大。各项工程建设普遍需要大量的油毡、木材、油漆、墙面保温和塑料制品等易燃建筑材料,以及氧气、乙炔、汽油、柴油等危险化学品。上述物品在工地的使用、储存过程中,普遍存在管理不规范,未分类存放、超量存放等现象,在没有任何安全保护措施的条件下私建、乱建沥青储罐,架锅熬沥青等火灾隐患更是比比皆是,再加上吸烟、违规明火作业,引起火灾事故在所难免。
4.电气线路纵横交错,乱拉乱接现象严重。各种电气设备的广泛使用,客观要求工地架设大量电线,但随着施工部位和用电设施的不断变更和增加,工人随意乱拉临时用电线路,电器开关和配电箱电阻不断变大,用电负荷达到一定程度时,便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加上线路敷设不规范,电气线路安全受到严重的人为威胁。众多火灾事故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电气线路跑电、漏电、过负荷、短路导致电火花引燃物品,是引起火灾事故最主要的原因之一。
5.临时用火多和违规动火现象严重。目前工程结构日益复杂,离不开电、气焊割以及沥青灶、烘炉,电炉及喷灯等临时用火,特别到了北方的冬季,施工现场还要增设锅炉、火炉等生产生活用火设施,但是相当一部分施工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忽视配备防火性消防器材的重要性,由此引燃各种可燃材料造成的火灾更是不胜枚举。洛阳东都商厦火灾就是前车之鉴。
6.施工现场消防器材短缺。施工单位只讲究经济利益,不舍得在消防方面投资,灭火器等基础消防器材严重不足,即便是配备了器材,施工单位为防止灭火器丢失、损坏,不是锁起来就是加以固定,致使发生火灾时,不能及时使用灭火器材。为节省开支,工地普遍没有设置消火栓,设置的临时水源和水池,其水量、水压也得不到有效保障,使消防部队扑救火灾时面临无水可用的尴尬局面。
7.特殊岗位工作人员违规操作。为追求工程进度,在结构和设备安装两个阶段普遍存在大量油漆、电焊交叉作业,极易引发火灾,同时熬制沥青、电焊、切割等重点工种工人违章操作,违规施工点燃可燃材料,也是引发火灾的重要因素。
8.消防知识缺乏,自防自救能力差。施工单位强调的只是施工速度、质量,对消防安全强调少、培训少、管理少,且大多施工人员素质较低,自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消防知识了解甚少,一旦发生火灾,自防自救能力差。
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消防部队的一项重要职责和使命,也是保障建设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不能及时发现工地存在的火灾隐患,不能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和处罚,就无法将隐患消除在火灾发生之前,就无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形成有效的打击和教育,就无法保障社会火灾形势的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1.不熟悉法律、法规对建设工地施工单位及其负责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相关规定。日常监督检查也仅限于成立消防组织机构、制定各类工作制度和重点岗位持证上岗等方面,对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项制度是否真正落到实处、灭火逃生预案是否制定并定期组织演练、是否定时防火巡查并发现和消除隐患等具体工作没有监督到位,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浮于表面,没有达到应有的监督、指导作用。
2.对依法查处火灾隐患和处罚违法行为的具体依据和条款掌握不到位。一些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没有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要求,铭记消防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没有彻底理解立法用意和原则、没有熟悉执法程序和依据、没有明确处罚范围和标准,使相当一部分火灾隐患没有监督到位,导致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逃脱了法律的制裁,没有在建设施工工地消防监督检查中形成强大法律威慑。
3.对工地存放的易燃材料火灾危险等级、存放各类物质的仓库的耐火极限和各类可燃、易燃材料堆垛的防火间距掌握不够。整改火灾隐患,首先必须能够发现火灾隐患。而在当前消防监督重心普遍向公众聚集场所转移的形势下,大部分消防监督人员对建设工地的监督检查仅局限于线路是否穿管保护,配电箱是否采用不燃材料,是否设置灭火器等浅显的问题,而对于工地众多不同化学性质、不同储存条件的易燃可燃材料,如何科学分类、安全储存,在搬运、使用过程中应注意和采取哪些保护性措施均不甚了解,不利于火灾隐患的发现和整改。
4.法条没有对工地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明确规定,消防监督无法可依。目前,我国尚未针对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制定专项的消防监督管理条文,1960年制定的《公安部关于工棚防火措施》也有相当一部分内容已不适合当前工作实际。纵观《消防法》、《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和《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均未对工地临时消火栓、消防泵、消防水源等基础消防设施加以明确规定,形成执法盲点。
5.对工地工作人员消防法律法规常识和疏散逃生技能宣传教育力度不够。出于建设工地日常工作的特殊性,建筑工地工人总体呈现出人数多、零散、流动性大和素质较低、消防安全意识薄弱等特点,全员培训难度大,对重点岗位、领导岗位的人员进行培训后,如果不跟踪督促,受训人员更不会主动去将培训内容层层传达、层层培训,造成大部分工人存在不会疏散逃生、不会报警、不会扑救初期火灾、不会使用消防设施的“四不会”现象。
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除在签订承包、转包合同时另有规定外,均由施工单位负责(公安部 61号令)。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并要对分包单位形成制约机制,严禁只抓工程质量、进度,不抓消防安全,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对分包单位消防工作开展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形成由建设、施工、项目部分级管理,层层落实责任的管理模式,督促其成立各级消防安全组织,积极开展日常防火巡查工作和处理突发事件,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巡视检查,明确分工,细化责任,形成从经理、部门、班组、人员至上而下的管理网络,确保每个环节不失控漏管,从而把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真正落到实处。
建设单位在报审建筑工程的设计图纸的同时,督促其将施工人员宿舍设置方案报消防部门备案。对于未经消防部门同意,私搭乱建施工人员宿舍,造成火灾致使人员伤亡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督促施工单位针对施工现场平面布置的实际,充分考虑防火间距、耐火等级、疏散通道、灭火器材、电路敷设以及临时住房板材等消防安全因素,结合施工现场水源、占地面积和地理特点,绘制施工现场平面图,并将施工方法和技术中有关消防安全的要求一并考虑进去,必要时可帮助施工单位把好临时建筑物所用材料和耐火等级关,合理划分明火作业区、易燃、可燃材料堆场、危险物品库房、办公区、生活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将火灾危险性大的区域布置在施工现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或侧风向,同时预留宽、高不小于 4m的消防车道,由专业电工负责科学规划、架设配电装置和电线,确保防水、防漏电。
要求工地负责人要切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火、用电、施工和可燃易燃材料管理制度,完善日常巡查、检查程序和灭火、疏散要求,把消防安全责任与经济利益挂钩,奖惩并进,进一步强化专兼职防火检查、巡查、义务消防队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用制度管理人、教育人、规范人。一是用火管理。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严禁擅自运用各种形式的明火,确需动用明火的,必须办理动火手续,采暖用火和热源必须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使用制度,保障安全;二是用电管理。严禁乱接乱拉电线,必须采用质量合格的产品,线路周围不得随意堆放可燃物,及时更换老化电线,避免电线、电器设备起火;三是可燃易燃材料及危险品储存管理。规范临时建筑和保温材料的选取,及时清理工地废弃木屑、包装等易燃可燃材料,限额控制危险品的储存和使用,专库储存、分类存放化学易燃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依照公安部制定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严格库房、仓库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禁止在作业场所分装、调配可燃易燃及化学危险品。
要将加强对可燃易燃材料、化学危险品等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和控制作为工地防火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深刻认识到此类场所动态管理和火灾不可预知的特点,督促各责任人熟练掌握领料、搬运、施工到收尾、清理、入库程序中危险环节安全的各项措施。一是禁止在工程内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乙炔发生器作业;二是禁止油漆、电焊等的交叉作业;三是沥青熬炼和冷底子油配制要有专人看管,严格作业点布置和操作程序;四是严格实行电焊作业持证上岗和动火审批制度,施工前清理施工现场易燃可燃物,施工中时刻监护现场并配备消防器材,施工后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必要时应采取电焊施工隔火挡板及接火斗。
要在施工现场重点防火部位的明显位置配备符合要求的灭火器材并设明显标志,施工现场的消防器材和设施不得埋压、圈占或挪作他用,定期维保,确保完整好用;采取设消防水池等措施保障施工现场的消防水源,消防水源与生产、生活共用的,应设置保障消防用水量的措施;施工现场应设置有加压设备的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加压设备应保证充实水柱与建筑高度一致,盖过起火点的高度。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安装,应和主体施工同步进行,每一层系统安装完毕都应进行水枪试射,检验水枪有效射程,大型建筑工地还应设置必要的消防通讯、报警装置。
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要积极联合公安、安监和劳动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管。督促施工单位对全体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上岗培训,充分利用开会宣讲、办黑板报、宣传栏、拉横幅、贴标语等形式,介绍消防知识、火灾案例,组织工人进行灭火演习,达到施工人员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逃生和组织疏散的目的,特别是要做好对电焊、气焊作业人员的监管和消防安全培训,在保证持证上岗的基础上,强化其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
国家相关部门应制定详细的专项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不同施工现场消防设施、工地消防水池、临时消防供水、灭火系统等的设置要求,强化基层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应熟练掌握《消防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 106号令)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单位予以处罚,追究其责任。在用好用足现有消防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努力借鉴其他地区先进做法和经验,不断收集工地消防监督工作中出现的新形势、新事物、新隐患,探索更为行之有效的监督模式和措施,更新和完善相应的监督检查要求和规定,持续提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
随着建设工程的竣工和投入使用,建设工地消防安全责任人也随之发生变更。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要认真做好各相关单位之间消防安全工作的衔接,督促施工单位及时与建设单位办理消防保卫移交手续,明确消防保卫范围和时间,以保证消防保卫工作的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