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碧英
(中共福州市委党校 政治教研部,福建 福州 350014)
论乡村社会控制体系建设中基层组织的责任
吴碧英
(中共福州市委党校 政治教研部,福建 福州 350014)
当前,中国乡村社会控制体系正处在结构重组和变迁的过程中。本文分析了当代中国乡村社会控制面临的新情况,探讨了重构乡村社会控制体系的目标和农村基层组织的职责。
乡村社会;控制体系;基层组织;价值取向;责任与作用
如何有效地发挥社会控制的作用,实现现代社会控制模式从名到实的转变,是理论界和实践工作者面临的重大现实课题。本文试图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乡村社会控制体系重构中基层组织的责任与作为问题展开更深入的研究,以期把社会控制问题的研究进一步引向实践,为我国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和农村基层组织的职能转变提供一定的政策参考。
我国有60多万个村委会、300多万个自然村,有9亿多人口生活在农村。农村基层政府切实发挥管理和服务职能,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保障农民生命财产安全,是农村发展的基础,也是全国和谐稳定的基础。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结构整体转型的时期,同时也是社会矛盾的高发期,乡村社会控制体系正处在结构重组和变迁的过程中,乡村社会控制出现了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乡村社会失范问题凸显。失范是指没有行为规范和标准,或虽有行为规范和标准但不够明确甚或互相矛盾的社会结构或个人品质。美国社会学家默顿认为,对失范的分析应该考虑到两个重要因素:一是以文化或规范的方式描述的目标,另一种是以结构的方式描述实现这些目标的手段,而目标和手段之间处于失衡状态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社会成员尽管愿意追求这种目标但却得不到制度化手段,二是社会成员能得到制度化手段但却对文化倡导的目标不感兴趣,三是社会成员对文化目标和制度化手段都不重视。这三种情况在当前我国的乡村社会不同程度地存在。在转型社会中,乡村社会旧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被普遍否定或遭到严重破坏,新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尚未形成或未被普遍接受,社会价值出现多元化,一般乡民更关注个体的发展目标和利益追求,而国家倡导的村民自治等制度安排,还难以成为普通民众的价值追求,同时,民众和农村基层组织也都缺少实现国家倡导的新农村发展目标的制度化手段。从农村调研的情况看,目前农村存在诸多治安问题和社会隐患,主要有盗窃、抢劫、伤害、杀人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并占到农村刑事案件的绝大部分;“黄、赌、毒”现象屡禁不止,并诱发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一些地方,因宅基地、责任田、水利设施等引发的财产纠纷和其他民间纠纷频繁发生,农民上访和农村群体性事件日渐增多。此外,在部分农村,各种地下宗教、邪教力量和民间迷信活动正在快速扩张,农村“信仰流失”现象有可能成为产生社会新矛盾的土壤。社会失范破坏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是导致社会规范作用丧失、社会发展目标倾斜、社会结构秩序混乱的罪魁祸首。
2、农村基层组织的社会控制能力出现弱化的趋势。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原来的社会组织已基本上解体,代替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这种基层组织形式的乡镇和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无论从其内涵还是从其与当地人民的关系上,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虽然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文化积淀不一样,乡村社会的组织状态与组织结构呈多种形态,但有一个共同的趋势,即原来的乡村基层组织失去了对资源的垄断及分配权,行政控制能力严重弱化。何清涟分析了改革以来中国农村三种不同类型区域的社会控制状况①。一是在低工业化、低集体化地区,原来的乡村基层组织几乎陷入瘫痪、半瘫痪状态。二是在高工业化、低集体化类型区域,如东南沿海地区,宗法组织还存在并起作用,与广大中部地区相比,宗族组织的作用要小得多。由于开放较早,这些区域已越过了在亲缘范围内寻求资金和劳力的合作阶段,人们已经开始以社团的形式寻求社会合作,各种有经济功能的民间组织,如园林协会、建筑协会、家禽协会、水果业者协会等行业协会也日渐发育成熟。原来的乡镇政府基层组织仍然存在并起作用,但其控制力有所削弱。三是在高工业化、高集体化类型区域,如苏南和京津的不少地方,在这类地区,原来的乡镇政府在新的形势下,及时转向,发挥了自己固有的组织功能,用行政化组织手段,大办乡镇企业。在这些地方,经济组织和行政组织往往合二为一,经济组织的领导人和行政组织的领导人也是同一的。另有不少学者有关乡村社会治理问题的研究,也指出了乡村社会控制力弱化的问题。国家行政能力、主导意识形态的状况和农民的被剥夺程度是影响乡村秩序的三个相互联系的维度②。税费改革尤其是取消农业税之后,农村基层组织的行政能力弱化已经成为十分突出的问题。
3、农村基层组织和民间组织的社会控制功能缺乏有机整合。改革以来,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不同类型地区以不同的方式孕育了社会控制力量的变化,在这种变化过程中,乡村社会控制力量出现了多元化的趋势。第一,村民自治组织是农村社会控制的重要力量。村民委员会对涉及本居住地区广大群众的共同事务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建设和自我服务,着力创造一个稳定的秩序,从而使人们的生产、生活能够得以按多数人的意愿正常发展。从一定的意义上说,群众自治也是一种社会控制形式,只不过是与政权、法律的强制性社会控制不同而已。第二,农村宗法组织成为调整农村社会秩序的重要势力。一些地方复兴的宗法组织,在某种意义上再造了传统社会家族对个人予以控制的环境,宗法活动渗透到中国农村生活的各方面,农民的行为已逐渐纳入宗法组织的控制之下,个别地方,宗族势力甚至干涉政务,试图与基层政权相抗衡。第三,各种有经济功能的民间组织发挥了一定的社会控制功能。在转型时期,我国社会呈现出高分化低整合的特点,社会整合与社会控制机制出现了明显的滞后和弱化。一方面,社会分化和社会变动的加速,使得社会整合力量不断弱化,社会控制机制的整合能力不断下降;另一方面,由于新的整合机制一时难以形成并安全运作,社会分化与社会整合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空白环节。面对农村社会控制力量多元化的趋势,当前农村基层政府缺少对各种组织进行整合。尤其是取消农业税后,农村建设、社会经济发展在不少地方是有多少钱办多少事,至于基层党组织活动、农村文化建设等开展的十分有限,村民的现状是一盘散沙,除了领补贴款,基本上和基层组织没什么关系了。
在我国,有关社会控制的目标我们更强调为实现和维护社会稳定服务。事实上,如果我们把社会控制的目标理解为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构服务可能更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根据帕森斯将社会(行动)系统分为若干子系统的观点,“社会和谐问题”就是“互动的性质”与“社会结构的性质”的整合性问题。“社会结构”可以进一步区分为“符号、价值理念”和“规则体系”两个子系统,因此,“和谐社会”就是这三个子系统的性质之间呈现着“较高的整合性”或“一致性”的社会状态。③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从社会学理论的视角看,其中“公平正义”就是“价值理念”子系统的特征,“民主的政治制度、公正的法律制度、友善的道德规范”属于“制度规则”子系统的特征,而“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则是“互动行为方式”子系统的特征。因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切实体现于以民主的政治制度、公正的法律制度、友善的道德规范为内容的“规则体系”之中,并通过价值理念和规则体系对人们社会行为的引导与规制,逐步形成了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互动行为方式”的社会状态。和谐社会是人们行为规范的社会,即社会的法律和道德规范健全,并适合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在社会规范面前人人平等,社会的各种规范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社会秩序井然。在和谐社会建构的要求中,社会控制的价值目标,就既不是单纯的社会稳定,也不是单纯的社会活力;既不是单纯的社会公平,也不是单纯的社会效率,而是社会活力与社会稳定,社会效率与社会公平的统一。
根据社会行动理论,行动者确定具体的行动“目标”,总是行动者对现实“规则体系”中各种“可以运用的手段”进行权衡、并将有关的手段与各种“预期可能的结果”进行权衡的基础之上确立的。④行动者的“目标获取”是以行动者对现实的“规则体系”中“可以运用的手段”的“适应”作为前提的。⑤行动者“可以运用的手段”,指在一定的“价值理念、规则体系”背景下,行动者在他对情景的定义中认为自己“实际拥有的权利”。行动者“预期可能的结果”,则指的是行动者运用实际拥有的权利作为手段时预期自己能够“实际支配的资源”。社会行动理论的这些结论,对于我们认识乡村社会控制体系的重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第一,乡村社会控制体系建设,应以切实把握现实社会中不同阶层的人们在现行“规则体系”下“实际拥有权利”的状况以及“实际支配资源”的状况作为现实基础。以广大群众最关切的问题(基本需求)作为切入点,以改革现行政策和制度中的相关内容作为手段,逐步扩大群众的权利,使群众能真正运用这些权利并切实有效地获取必需的资源。以这样既基于现行“规则体系”,又超越现行“规则体系”的“具体手段”和“预期可能的具体结果”,实现使社会关系比以往更加和谐的“具体价值目标”。第二,要重构乡村社会的交往制度。乡村社会交往制度重构是社会转型期秩序重建的基础。在乡村社会交往制度重构的过程中,既要着力推动社会组织、个人相互交往的制度化,也要着力推进社会行为主体与整个政治体系相互关系的制度化。社会控制目标就是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组织实现“具体价值目标”的过程中促进和发展的。那么,如何在具体的地区、组织中确定社会控制的“具体目标”呢?如何选择“适当的手段”?如何预期“可能产生的结果”并促进实现“相对来说最好的结果”呢?这是乡村社会控制体系建设的具体实践过程中必须研究和把握的问题。这里,我们仅就农村基层组织在重构乡村社会控制体系中的责任与作用问题作进一步分析。
重构乡村社会控制体系,无疑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农村基层组织在乡村社会控制体系重构中究竟要承担多大的责任?可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又如何发挥应有的作用呢?
1、农村基层组织主要承担乡村社会控制的“公共责任”。社会控制论认为,社会系统可以分为“自主系统”、“受控系统”和“混合系统”。“自主系统”是指在系统中,“因果关系或权利关系被某种自主控制关系维持在稳定或动态平衡之中。”⑥如市场营利组织,它是在市场经济规律控制下、不以生产者个人意志为转移的自主运行系统。“受控系统”是指完全根据个人利益优先的原则而行动的系统,这些系统没有内在的控制机制,必须受到系统外部力量的控制,才能维持在稳定或动态平衡之中。如社会公共卫生系统,这个系统中的每一个人都想以最小的付出丢弃生产垃圾和生活垃圾,而这个系统内部却没有某种自动的控制机制,使每个乱丢垃圾的行为自动受到惩罚,因此,只好借助于系统外部的力量,建立社会公共卫生管理部门去限制个人的这种乱扔垃圾的行为。“混合系统”是介于自主系统和受控系统之间的系统,如社区组织,它既不同于自组织系统(市场营利组织),又不同于无组织系统(公共卫生系统),它有一定的组织性,但无法完全自主管理。基层政府的控制力主要作用是在“受控系统”,主要包括农村的社会治安、计划生育、乡风建设、农地保护、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领域,这些可以视为基层控制力范围之内的必要内容。这些领域难以由民间组织“代劳”,是政府必须着力承担的“公共责任”,农村基层组织必须保持一定的控制力。
2、支持和引导村民委员会发挥村落社会控制的作用。村委会在实现村落社会控制中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它本身就是群众自己的组织,村委会的成员生活在群众之中,群众的安危冷暖、大小矛盾他们最清楚,哪个人有手脚不正的毛病、谁家夫妻吵架、婆媳不和,哪个家庭经济状况异常等,村委会的成员了如指掌。村委会可以通过制订和执行“村规民约”,指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限制和处罚不正当的行为;可以依靠社会舆论,开展群众自我管理,制止一些不良行为;可以通过宣传教育,使人们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规范,从而有助于整个国家的社会控制。道德、习俗是社会控制的重要形式,村委会则可以通过民主的方法,维护社会公德,限制一些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及落后的风俗习惯,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按照宪法规定,协助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间纠纷是村委会的重要职责。村委会不但能通过自己的工作及时化解不安定因素,把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中,而且能及时发现犯罪者的蛛丝马迹,及时采取措施。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村民委员会是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
3、科学培育和掌控各种民间组织,发挥民间组织的社会控制职能。包括中介组织、宗教(民间信仰)组织及宗族组织等各种民间组织,不仅可以承担控制协调部门内部的人力、物力、财力,调节组织内部的关系,而且,可以协调组织与组织之间、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冲突,在政府和公民之间能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上情下达,下情上报,预防社会矛盾的发生,从而将矛盾的解决纳入理性有序的轨道,降低社会管理的成本,因此,基层组织要大力扶持和培育各种民间组织,强化各种民间组织的社会管理功能,为民间组织提高管理能力提供服务。当然,民间组织的作用具有两面性,政府引导得好,民间组织能成为社会管理的重要力量,对于维护稳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引导得不好,民间组织也可能会成为社会稳定的麻烦制造者。例如,当政府的社会政策与社会产生利益矛盾时,各种民间组织也有可能煽风点火,出面组织内部人闹事,使局面失去控制。因此,当我们在强化各种民间组织的社会管理功能,提高各种民间组织管理能力的同时,要注意加强与各种民间组织的联系,特别是加大对各种民间组织的掌控,使各种民间组织朝着维护社会稳定,成为政府管理社会的助手的方向发展。
注释:
①何清涟著:《现代化的陷阱》,中国福利会出版社,1997年版,第98页。
②贺雪峰:《论乡村社会的秩序均衡》,《云南社会科学》,1999年第3期,第21页。
③[美]乔纳森·H.特纳著:《社会学理论的结构》(上卷),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35页。
④[德]马克思·韦伯著:《经济与社会》(上卷),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71页。
⑤[美]T·帕森斯著:《社会行动的结构》,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848页。
⑥盖叶尔、佐文著:《社会控制论》,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
责任编辑:许如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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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2994(2010)02-0149-04
2010-02-27
吴碧英(1967- ),女,福建闽清人,中共福州市委党校政治教研部副主任、副教授。研究方向:文化社会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