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水土保持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

2010-08-15 00:43王丽君
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学报 2010年1期
关键词:水保温州市水土保持

徐 乐,王丽君

(1.温州市水政监察支队,浙江 温州 325000;2.温州市水利局水政处,浙江 温州 325000)

1 温州市水土保持工作概况

据最新应用卫星遥感技术对温州市的水土流失状况普查结果表明:温州市有水土流失面积3461.1 km2,占全市总土地面积的28.24%,是我省水土流失较为严重的地区之一.自从1991年6月29日《水土保持法》的颁布实施以来,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温州市实际,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的通知》《温州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细则》等地方性政策,温州市的水土保持执法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进一步推动了全市水土保持工作.

由于温州市对水土保持工作重视程度高,执法力度大,执法环境好,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率高,方案的实施率高,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一年比一年高,在2003年温州市水利局光荣地获得了“全国水土保持先进集体”的荣誉称号,成为全省唯一获得此殊荣的市级单位,为温州市的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开创了新局面.

2 温州市水土保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 水土保持意识不够强

虽然水土保持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但是有部分领导和单位对开展水土保持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对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不够严肃,以致水土保持工作在某些地方、个别工程项目上得不到全面贯彻执行.还有开发建设项目业主只注重立项报建审批,项目能立项和上马开工就行,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觉得无所谓,甚至认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为收钱,水保意识非常淡薄.

2.2 水保审批、方案实施和监督检查不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以来,许多开发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有法不依的现象非常严重,有关部门各行其事,不积极配合.现行的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只有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才能审批环保方案,没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计划、国土、林业等部门才能立项和进行相关的审批,但是有关部门不遵守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文件的规定,致使许多项目在无水土保持方案的情况下,擅自批准立项动工.

温州市的水土保持方案的申报审批率逐年提高,但是水土保持方案在实施在中出现很多问题.由于开发建设项目业主对水土保持的工作重视不足,“三同时”制度落实不够彻底,建设项目的规模、料场布置等项目随意进行变更.还些工程对水保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得不到落实,使工程建设存在一定的随意性,有些裸露面未覆盖,抛渣未在挡墙,甚至在方案实施中偷工减料等现象,造成了水土流失.

2.3 水土保持监督力度不够.

目前温州市的水土保持存在“重审批、轻检查、重收费、轻执法”,使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水土保持监测等监督管理不到位,无法达到水土流失治理预期效果.

2.4 水土保持规费收费难

征收水保规费是水保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应履行的重要职能.近几年来,虽然温州市各地都积极开展了征收工作,也取得了成效,但仍然存在水保两费征收不到位等情况,还有个别地方还存在违法越权减免的现象.一些业主错误的把缴纳水土保持两费理解为加重企业负担,总是找出这样的或那样的理由,拒交水土保持规费.

2.5 对水保违法行为处罚太轻

建设业主不按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设施的建设,水土保持法规没有具体的监督处罚措施,只规定“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工程不得投产使用”,对此很难实施和执行.现行的水保法还存在执行程序不合理,对于建设单位不履行防治义务(如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或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不落实)的处罚,还需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执法处罚程序障碍多,直接影响行政执法效率,而且行政处罚偏轻或有禁无罚,导致违法成本低于执法成本,直接影响执法人员的积极性.

2.6 水土保持监督从业人员少并不够专业

温州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从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各地(尤其是基层水保机构)精通水土保持业务的技术人员普遍缺乏.全市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机构11个,水保检查专职和兼职总共65人.

3 水土保持工作中的思考

3.1 要尽快全面完善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体系[1]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要与时具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加以修改完善,应包括:城市、集镇开发建设项目申报水土保持方案制度;对所有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行为作出约束性、强制性规定,适当提高违法处罚金标准;对相关部门职责予以进一步明确,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要把水土保持行政审批程序、内容及操作要求写入《水土保持法》,如在条款中可明确阐述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和开发建设项目建设活动,必须要事先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否则发改部门不予立项,国土部门不予办理用地许可证,规划部门不予放线,建设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建设许可证.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体系建设内容、执法机构性质、人员素质标准、执法机构规模、执法机构管理形式等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把提高水保监督执法人员素质写进法律,每年都有执法培训,每年都有业绩考核;将水土保持“两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行为;增设建立监督机构条款.《水土保持法》修改后,部、省、市、县相应修改完善有关水土保持的法规、规定、规范性文件,使符合实际,适应社会发展,便于操作,推进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的进展.

3.2 加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要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法法律法规的宣传,通过有效的宣传教育活动,让广大市民充分认识水土流失的危害性和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意义,不断提高实施水土保持的自觉性,减少水土保持监督的阻力.

3.3 加强执法巡查和完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制度

要不断的加强执法巡查力度,定期开展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处理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案件,努力提高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率.要完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验收制度,按照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水保验收工作.

3.4 注重培训,不断提高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水平

对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进行制度化,要经常邀请水土保持部门、法制办等部门的专家进行授课[2],要对水土保持预防、保护、监督管理、水土保持修复、水土保持治理、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法律体系、水土保持依法行政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树立良好的水土保持监督执法队伍的形象,为温州水保事业发展培育更有实力的水保骨干业务人员,储备更多的人才.

[1]王 哲,张启权.当前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江苏水利,2005(10):32-33.

[2]张小林.长江流域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J].中国水土保持,2004(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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