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龙
测评的价值与效力
■林龙
事实上,作为一种工作方式或者说是工具,满意度测评是一种“古老”的工作方式,被广泛地应用到“行风评议”等工作中,体现出的是一种民意调查的价值。将满意度测评引入到人大工作中,则体现了民主制度的价值。
“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共和、民主、宪政作为被普遍认可的价值,不仅被视为政府追求的目标和行为的依据,而且也被看作是确立政府权威、达成社会和谐的手段。”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燕继荣认为,在人大制度下,“让权力机关满意”是政府的任务,对人大负责,并接受人大的监督和批评,是保证政府“良政善治”的有效手段。
尽管各地都以不同的方式开展满意度测评工作,也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我们也必须看到,在监督法等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此项工作也必然要遇到“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等方面的问题。
无论是对专项工作报告的满意度测评,还是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满意度测评,其效力究竟是什么?而要解答这个问题,审议意见本身的效力显然是一个绕不过去的话题。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在其主编的《监督法学习问答》一书中明确指出:“审议意见从性质上说,不是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盛华仁在关于该意见的说明中进一步明确,审议意见是出席、列席常委会会议同志发言的综合,是对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的总体评价和对被监督单位工作的建议、批评与意见。盛华仁将审议意见的功能定位为“参考”,即被监督单位改进工作的参考,提供给干部管理部门作为考核了解干部的参考,报请有关领导同志作为了解社情民意的参考。
人大制度观察者田必耀认为,监督法规定,“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而没有谈及执行问题。可见,审议意见并不具有实体性的约束力,只有程序性的约束力,即“一府两院”必须研究处理,并书面报告处理情况。
因此,田必耀表示,既然审议意见带有参考性,那么对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测评,其结果也应该是一种参考。
但许多人也担心,意见和测评如果仅仅只是一种参考,那么政府在处理时会不会敷衍,对增强监督实效,推动工作将缺乏一定的力度。
“必须加强人大测评结果的权威性。”浙江大学政治系主任郎友兴教授认为,测评的结果不但要管用,且必须要有后续的行动和实际的作用,以此加强测评结果对政府的约束性。
记者了解到,对于测评不满意的处理,浙江省各地的做法也各不相同。据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调查显示,测评不满意时,有要求测评对象重新作报告的,如洞头县、庆元县、临海市等;也有要求测评对象重新作报告并再次进行测评的,如宁波江东区、桐乡市、义乌市等;还有启动其他监督方式的……
“测评不是万能的,要想通过测评来解决所有问题,那是不可能的。”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同志认为,测评的目的是为了让有关部门更加重视对审议意见的处理,从而推动工作,而不要有过多的延伸。田必耀也表示,如果大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工作不满意,可以启动监督程序,包括质询等。“人大监督工作要在体制内发力,要用好、用足制度内的监督方式和手段来推动工作。”
任何法律都不可能严密无漏,关键在要有尊崇法度的习惯和严格依法办事的精神。从这个意义而言,测评表决,是一种工作方法,也是推进人大审议意见落实的一次尝试。相信这样的尝试,对完善民主法治和人大制度有积极的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