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亲相隐”制度研究综述

2010-08-15 00:46
黑龙江史志 2010年7期
关键词:亲亲法律制度

郭 程

(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民族学院 重庆 北碚 400715)

“亲亲相隐”制度研究综述

郭 程

(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民族学院 重庆 北碚 400715)

“亲亲相隐”原则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上的一个重要原则,其特殊性在于要求亲人之间对犯罪行为的隐瞒,这并不符合封建法制的思想。这个原则依托儒家的忠孝思想产生发展,在中国中央集权社会中得以巩固,但由于它的特殊性使得它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不可能全面执行,势必存在着一定的限制条件。本文是一篇研究综述,旨在理清这种中国古代特殊法律制度的研究历史和未来的研究方向。

亲亲相隐 文献 司法实践

“亲亲相隐”制度是我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瞒犯罪相互袒护的行为,不向官府告发,而官府对这种做法不予惩罚或减轻惩罚,是一种亲属相隐的制度。这一制度源于秦汉,完善于唐宋,一直延续到清代,在近代的法律制度中也能找到这一制度的影子(近亲不为证)。“亲亲相隐”制度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制度,他的特殊性在于违背了封建法律制定的初衷,要求亲人之间对犯罪行为的隐瞒。那么,在这一制度产生的秦汉时期,他的思想根源究竟是什么呢?他的特殊性势必造成这一制度与其他秦汉法律制度在形式上的矛盾,如告发制度、连坐制度,这种矛盾是怎样产生,又是怎样解决的呢?“亲亲相隐”制度在秦汉的司法实践中又是怎样一种情况?基于此,笔者以出土的简帛材料为主结合文献材料,运用古文字学,历史学等相关学科的研究方法,力图梳理,挖掘秦汉时期“亲亲相隐”制度的全貌,回答上述提出的问题。以上研究对当今法律在“亲隐”问题上的讨论和实践具有借鉴意义,以此为鉴更好地建设完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近些年来“亲亲相隐”制度一直是学术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哲学界、法学界、史学界都引起了较大的研究热潮。其中法学界关于“亲情容隐”的思考早于哲学、史学界,值得哲学和史学界的学者重视。很多学者尝试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这一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取得了许多突破性进展。

20世纪初至40年代末,进行比较扎实基础性研究的:一个是沈家本的《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一个是程树德《九朝律考》(商务印书馆,1927年版)。沈家本在《历代刑法考中》汇集了大量的资料,对汉律进行了重点研究,有《汉律摭遗》22卷。对亲属容隐有所提及。《九朝律考》把汉至唐九个朝代的法律资料汇集、考订分类辑录成书。在刑名考的首匿条目下汇总了一些亲属相隐的资料。在春秋决狱考中记载了“拾道旁弃儿养以为子”的案例。

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是一部运用社会学方法研究中国古代法的代表作。全书分家族、婚姻、阶级、阶级(续)、巫术与宗教、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共六章内容,在第一章家族的刑罚与家族主义中把“亲亲相隐”与家族、国家,忠与孝联系起来考证容隐制度。

20世纪50年代初到70年代末,这一时期关于亲隐制度的研究陷入了低潮,直到1975年湖北云梦县睡虎地秦简的出土,“亲亲相隐”的研究出现了回潮,主要是对秦简《法律问答》《封珍式》中“非公室告”的研究。

20世纪80年代以后,伴随着学术的解禁,对“亲亲相隐”的研究得以恢复发展,80年代以来法律思想史的著作出了很多,大多都提到了“亲亲相隐”,曾宪义、范忠信在《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通览》(天津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专门列出章节讨论亲属相隐的问题。这一时期的研究大致分为两个大的方面,一是围绕新出土的简帛材料进行讨论,二是研究角度的多元化。

一、围绕新出土的简帛材料进行研究

1983~1984年湖北江陵张家山汉墓竹简出土,所以在此之间学者们的研究也大多以汉简为切入点。崔永东先生的《简帛文献与古代法文化》(湖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运用简帛材料站在出土文献的角度上来论述古代法的精神,对亲隐制度有所涉及。这一时期从简帛材料入手研究亲隐原则的论文也大量发表,如:于振波《秦律“公室告”与“家罪”所反映的立法精神》(《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9月第5期)认为,“非公室告”包括子女盗窃父母的财物以及父母擅自对子女和奴婢施以杀、刑、髡等刑罚的行为,这类侵害行为如果由家庭内部成员(包括奴婢)向官府告发,官府将不予受理,但不禁止家庭以外的人检举告发。他还认为“家罪”属于“非公室告”,并通过对儒法两家忠孝观的探讨得出秦律中诸规定与儒家之“父子相隐”没有联系。韩国学者金烨发表在《中国史研究》1994年第1期上的《秦简所见之“非公室告”与“家罪”》,金烨先生认为秦律中对父权的保护“系依据传统家族伦理,源自隐瞒家庭间犯罪的所谓‘容隐’之精神”,并且简牍中相互矛盾之规定是“家族犯罪时禁止家族间控告之家属容隐未成熟的一种形态”。

二、研究角度多元化

范忠信的《中西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隐》(《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3期)、《亲亲相隐:中外法律的共同传统》(《比较研究》,1997年第二期)、《中国亲属容隐制度的历程、规律及启示》(《政法论坛》,1997年第4期)、《亲亲相为隐:中外法律的共同传统—兼论其根源及其与法治的关系》(《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2期)等一系列论文从中外法律史的角度诠释了“亲亲相隐”。比较了中外亲隐制度的异同,“就容隐制在中西法律传统中的相通与相异、在不同社会制度中的相近与相异、在不同法系中的相同与相异之处作了初步的分析与归纳。”

2002年至2004年以武汉大学郭齐勇先生为代表的有关学者就“亲亲互隐”及由此引起的儒家伦理诸问题展开了争鸣,参与的学者数十人,发表论文尽百篇,郭齐勇《也谈“子为父隐”与孟子论舜—兼与刘清平先生商榷》(《哲学研究》,2002年第10期),丁为祥《儒家血缘亲情与人伦之爱的现代反思》(武汉大学哲学学院《哲学评论》2004年卷,湖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赵文艳的《论“亲亲相隐”与“大义灭秦”》(北大法律信息网)等。此后,郭齐勇先生把争论性的文章编辑成集出版了《儒家伦理争鸣集— —以“亲亲互隐”为中心》(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年)包括学者十八人,论文三十一篇。本论文集从“亲亲相隐”出发以哲学的角度历史的评价了儒家伦理和儒家伦理的现代意义问题。

此间,学者对于“亲亲相隐”的讨论角度颇多,如从心理学角度段晓彦,谢全发的《亲亲相隐的心理学解读》(《学术论坛》,2006年第10期),段晓彦《“亲亲相隐”制度的心理基础探析—从本土心理学的视角》(黑龙江社会科学,2007年第6期(总第105期));从人性的角度,如段晓彦《浅探“亲亲相隐”制度的人性基础》(《法学论丛》,2007年第1期);从汉代其他法律制度与“亲亲相隐”的联系的角度,陈水星《从睡虎地秦简看秦代的告诉制度》(《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汉文综合版)》,2005第25卷第一期总第33期),程政举《<二年律令>所反映的汉代告诉制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总第52期)),张松《睡虎地秦简与张家山汉简反映的秦汉亲亲相隐制度》(《南都学坛 (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11月第25卷第6期)该文认为亲亲相隐制度是作为连坐制度的配套措施而法律化的。连坐制度的立法依据是为了提高刑罚上限,增加对犯罪的威慑。连坐制度有效性的一个基础是家庭中较强的亲情,而亲亲相隐制度正是为了增强亲情而设。;从礼治的角度,刘红升《先秦儒家法律思想中的“礼治”及其启示》(《西安外事学院学报》,2006年3月第2卷第一期)。

但是其中“亲亲相隐”在秦汉时期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却少有涉及,是不是什么罪行都可以隐瞒,什么情况不允许隐瞒,什么情况可以隐瞒,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在先秦、秦汉时期“亲亲相隐”在思想和实际操作层面上是不一致的,是什么导致了这种矛盾,这种矛盾的实质是什么,虽然存在这种矛盾但亲隐原则还能够继续发展的原因也是一个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其次,关于“亲亲相隐”制度与秦汉时期其它法律制度之间的联系方面的研究比较薄弱挖掘还不够深入。

郭程(1984—),女,黑龙江大庆人,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民族学院考古与博物馆学专业2007级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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