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兴城市民朱先生家冬天的温度基本都在 12℃ -15℃ 之 间 。2007年4月,朱先生把供暖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认为朱先生没有可靠证据证明温度不达标,判决朱先生败诉。
今年春季取暖期一过,朱先生再次向兴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供暖公司退还2007-2008年以及2009-2010年两个取暖期取暖费的30%。朱先生在打电话让供暖公司来人测温时,录下了与供暖公司的通话。供暖公司接电话的人员说:“您家温度我们领导说不用测了,我们承认你这个温度,你愿意告就告呗!”这段话成了朱先生状告供暖公司的有力证据。
今年9月,兴城市人民法院认定,朱先生家里两个取暖期温度不达标事实成立,一审判决供暖公司依照供暖合同退还朱先生两个取暖期取暖费的30%共计1017元,以及没有及时退还取暖费每天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