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衡、贪婪、侥幸引他走上了歧途
——办案检察官首次披露江苏省海门市原副市长张永斌的犯罪原因

2010-08-15 00:51
支部建设 2010年12期
关键词:徐某海门市利息

文/徐德高 徐 瑾

失衡、贪婪、侥幸引他走上了歧途
——办案检察官首次披露江苏省海门市原副市长张永斌的犯罪原因

文/徐德高 徐 瑾

因利用职务便利,自2003年至2009年,为有关单位或个人在企业改制、工程承接、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为此先后收受这些单位或个人所送的人民币合计4100000元、美元13000元、欧元80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4281025元,今年4月13日,江苏省海门市原副市长张永斌因犯受贿罪,被南通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70万元。一审宣判后,张永斌未提出上诉,现已投狱服刑。

现年51岁的张永斌,从一个农民的儿子逐步成长为一名县级市的领导干部,理应好好为党为人民工作,缘何却从一个人民的公仆变成了人民的罪人?近日,办理此案的检察官首次向记者披露了该案的具体案情,并分析了张永斌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是失衡、贪婪、侥幸。办案检察官认为,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张永斌虽然不是第一个落马的县官,但他的身上却有着许多深刻的教训值得吸取。

失衡心理使他迷失为官之道

从政为官不可有贪财之心。张永斌与其他贪官一样,并非一开始就坏,他们都曾为党为人民做过许多工作,也都有过一段辉煌的历史。也许因为这样,所以他们非常容易背上居功自傲的包袱,在成绩和荣誉面前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正如张永斌在《忏悔录》中写的那样:“想想自己的行为真是后悔。我也是一个贫苦农民的儿子,父亲参加过抗美援朝,我和我兄弟都当过兵保卫过祖国,我在部队也连年受奖,上世纪80年代初从部队回到家乡后参加了轰轰烈烈的经济工作,当过厂长做过经理,从90年代起,先后担任副镇长、镇长、镇党委书记,且年年被评为先进个人。21世纪初,又被调任为市建设局局长、党委书记,后来又升任市长助理、副市长。30多年来,我受过党组织的长期教育培养,也多次受过警示教育,但是最终背离了党的宗旨,走上了犯罪道路。”这是2009年10月,张永斌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所作的忏悔。

应该说,张永斌的这番忏悔是真诚的。因为承办此案的检察官经过一番认真的分析后发现,每一个落马的贪官,其走上犯罪道路的思想演变过程都很相似:他们随着职位的提升,权力的扩大,贪欲也在不断地膨胀,特别是与那些腰缠万贯的大老板们经常打交道,渐渐产生了心理上的不平衡,随之也就渐渐萌生了以权谋钱,权钱交易的邪念,从而丧失了一个党员干部应有的政治立场和政治原则以及执政为民、为政清廉的公仆意识。

如果要讲张永斌走上犯罪道路的第一步,那是利用改制的机会为自己谋利。2003年年初,当时海门市酝酿市属企业改制,建设局下属的某市政公司也在改制之列,身为建设局长的张永斌担任建设局改制小组的组长。在市里的改制方案出台以后,张永斌多次试探原公司负责人江某的想法,并向江某表示,自己不但会支持他承接该公司,而且在今后的工程方面还会给他提供帮助。有了建设局长的这番交底,在商海摸爬滚打多年的江某自然听出了其中的隐义,遂表示如果价格合理,就愿意当公司老板。于是,张永斌便吩咐时任建设局财务科长并负责改制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严扬生尽量将市政公司的资产压缩,让其变为零资产或负资产。因为根据上级相关改制文件,只有零资产或负资产,企业才能面向公司原管理层出售,否则就要向全社会公开拍卖,这样一来,江某中标的可能性就小了很多,张永斌操控局面的几率也就小了许多。严扬生不愧为一把好算盘,他硬是将该市政公司几年来外借人员的工资纳为应付账款,将原有工程上的几个尚未结的账列为死账,这一来一往的几招,果然将市政公司搞成了负资产,剩下的就是由张永斌和严扬生一手操办了。于是,就在募股之前的一天,张永斌把江某、严扬生叫到他的办公室,对江某说:“你现在做大老板了,今后肯定是企业界的成功人士,我们能不能也沾点好处,在你的股份里面参与一点?”得到局长照顾的江某对张永斌的这番话自然是心领神会,遂当即表示同意,接着,张永斌又对江某说:“那就这样,你的股份占市政公司80%,我和严扬生在你名下就各占你股份的25%,也就是你股份的一半。我们不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由你大胆地去管理。”他还说:“既然参股,我和严扬生就按照比例出资投股,这个钱我们还是要出的。”江某便表示:“张局长,钱你们就不要出了,但好处我会照给,今后只要你们多支持我就行了。”江某说完以后,张永斌没有发表意见,严扬生当然也没有意见,张永斌和严扬生的如意算盘终于打成了。

就这样,自2003年至2009年,张永斌将海门市建设局50万元以下的工程全部交由江某当老板的市政公司承接,仅2004年2月至2007年2月,该公司就在建设局承接了18个工程,且绝大部分合同中均有张永斌的亲笔签名,工程顺利竣工验收。为感谢张永斌在改制过程中及承接工程方面的帮助以及履行“承诺”,身为公司董事长的江某在这6年时间里,一共交给张永斌人民币、美元、欧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18万余元。其中,2004年底,江某就向张永斌奉上了人民币20万元;2005年7月,张永斌声称自己在上海买房需要用钱,开口就向江某索要人民币50万元,江某照给;2006年春节前夕,张永斌升任海门市市长助理,江某不敢怠慢,献上人民币20万元;2007年春节前夕,江某按照往年惯例,又向张永斌奉上了人民币20万元;2007年冬天,因为江某被检察机关找去调查过,所以老觉得这样下去心里不踏实,便想跟张永斌有个了结,于是一下子给了张永斌人民币90万元,张永斌照数全收。在这期间,张永斌还以自己出国所用和打点有关领导的名义,陆续向江某索要了13000美元和8000欧元。

如果说,在张永斌的受贿犯罪事实中,最大的一块来自于海门市某市政公司,那么对于其他公司企业,他也同样是“雁过拔毛”、绝不放过,而且受贿数额都在10万元以上,由此可见其贪心之重,真是欲壑难填。海门市南海大桥是海门的一项重点工程。2003年,该工程面向全省招标。原江苏省无锡市宜兴水利工程处的工作人员陆某从网上看到这一消息后,便联系了当年的熟人严扬生,表示了承接工程的愿望。这本是一笔正常的业务,可是到了严扬生、张永斌那儿就念歪了经。严扬生跟张永斌一说此事,张永斌便说:“接工程可以,但要让叫他交5%的管理费,且放在江某当老板的市政公司,作为我们的收入。”严扬生随即便将张永斌的意见告知了陆某,陆某听后当然愿意。接着,严扬生又联络了当时参与招投标工作的张某,并向陆某透露了标底,致使陆某顺理成章地以宜兴市某水建公司的名义中了标。工程结束后,陆某便怀着感恩的心送来了30万元人民币,由严扬生授意市政公司老板江某收下,然后张、严、江三人平分,各得10万。

贪婪心理使他想方设法搞钱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然而,作为建设局局长的张永斌,利用掌握全市建设系统工程承接、工程款拨付等大权,始终把获取非法利益的目光紧盯在那些有求于他的单位和个人身上,尤其是通过收取远高于正常借款利息的方式,曲线收取他人贿赂,还美其名曰是正常的民间拆借资金利息。

海门市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海门市是一个有头有脸的企业,在当地承接过不少工程,因此和建设局打交道颇多,和张永斌的关系自然也较为密切,因为张永斌作为建设局局长操控着海门工程承接的大权,因此能巴结上他等于是扫清了企业发展道路上的“障碍”。2004年年底,张永斌利用一次在一起吃饭的机会问该公司负责人徐某:“公司经营是否需要资金,我妹夫那边有点钱。”徐某听后心知肚明,便表示需要,当时,二人并未讲明利息。不久张永斌便将100万元人民币交给了徐某。当年年底,徐某以利息回报的名义给了张永斌人民币40万元后,张永斌只说了句“路桥公司明年的工程我会给你安排好的”,说完就上车扬长而去。2005年初,尝到甜头的张永斌还想继续扩大“战果”,他又打电话问徐某是否还需要集资款。徐某明知公司目前的业务不需要筹集多少资金,更何况对张永斌他要付出比别人多得多的利息,虽然内心很不情愿,但怎能得罪这个财神爷,因此他也只好无奈地答应了下来,不久张永斌又送来了人民币200万元。这一下,张永斌的财源果然是滚滚而来。2006年春节,徐某叫公司财务准备了100万元人民币,以利息回报的名义送给张永斌;2007年春节,他又送给张永斌人民币110万元;2008年春节前夕,当时公司资金有些紧张,但仍给了张永斌人民币60万元;到了2009年春节前夕,徐某又给了张永斌人民币100万元。这样算下来,徐某自2004年至2009年间,一共给了张永斌人民币410万元的利息,实际利率已经高达40%,而在当时的海门市,据调查,同期同行业的民间拆借资金利率仅为10%左右,最多不超过20%。对此,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虽然检察机关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仅仅认定张永斌受贿的总数为人民币150万元,但是对于这样一个结果,张永斌在法庭上竟然还百般辩解,称自己收取的是正常的民间拆借资金利息,不是受贿,辩护人也提出在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情况下,民法规定的银行借款利率的四倍以内均为合法。因为南通市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有法可依,所以得到法院的完全认同。南通市中级法院在判决书中这样写道:关于利息超出20%部分的定性问题,经查:被告人张永斌作为建设局局长与徐某所在的海门市某路桥公司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其与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不属正常民间借贷关系,双方也未约定有高利率,而证人徐某证言笔录证明其给付利息高于同类行业同期民间资金拆借利息原因是基于被告人张永斌的职务。故被告人张永斌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前一情形,以收益额计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的规定,起诉书指控以超出同类行业同期民间资金拆借利率20%以上部分作为受贿数额,已经充分体现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辩方提出应适用民间借贷利率可以在同期银行利率4倍以内的意见,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侥幸心理使他在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

办案检察官还告诉记者,张永斌走上犯罪道路的另一重要原因是抱有侥幸心理:“总觉得查不到我头上来,也总觉得只要做得天衣无缝,便可相安无事。”可惜他忘了“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道理。这是因为,今天没有查到你不等于明天就查不到你,这件事情没查到你不等于别的事情查不到你。张永斌的犯罪事实证明了这一点。

据了解,张永斌自2003年至2009年的6年时间内,一边不断地大肆收受贿赂,一边却也如惊弓之鸟,时时提防着东窗事发。

2006年7月,当海门市某市政公司董事长江某被当地检察机关找去谈话后,张永斌十分紧张,他唯恐自己和江某、严扬生互相勾结,共同渔利的事情败露,便到处打听消息。后来江某出来了,张永斌便让严扬生约江某到他的办公室,并对江某说:“你还比较坚强,你在里面的时候我们也是提心吊胆,现在出来就好了,但我们搞的那个股份协议书,始终是个心病,让我们整天很担心。”于是张永斌提出:“我们都把手上的协议书毁掉,不要留下痕迹。”严、江均表示同意。对此,办案检察官在提讯中问张永斌:“你为什么要让严扬生叫江某过来一起商量把以前的所谓股份协议书毁掉?”张永斌的回答是:“这个协议书本身就是个违法的东西,对我来说始终是个祸害,我和严扬生这么几年在江某公司没有实际出资,却还拿着江某不断送给我们的钱。因此要把这个协议书毁掉,否则担心迟早要出事。”与此同时,他为逃避处罚,又将海门市房屋管理处停薪留职人员秦某为感谢其帮助解决房地产开发的资金困难,同意以建设局下属某房产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为秦某向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1500万元而送的人民币30万元悄悄地退给了秦某。

2007年5月,严扬生、江某又再次被当地检察机关找去谈话。此时的张永斌更似热锅上的蚂蚁,成天坐卧不安,他到处托人摸情况、探消息、打招呼。后来,当见到江某从检察机关出来后,有一天早晨,张永斌把江某叫到自己家里,对江某说:“我怕严扬生在里面谈到我们三个人之间股份以及拿你钱的事,所以我们要商量一个对策并要让人相信。”于是,他就和江某做了一番商量,决定把当初的假投股说成是实际投股,但是考虑到党员干部投股也是不允许的,这样又把投股改为借款,并把这个借款说成是江某向他弟弟张某借款40万元,还把借款的时间设定为2004年2月至2006年2月,共24个月。同时把2005年7月张永斌收受江某所送的50万元说成是他在2005年9月向江某借的款,借款时间设定为2005年9月到2006年12月,共15个月。故事编到这里还不够,张永斌又要江某证实“这两笔借款我们相互已归还了,并商定了月利息标准是1分2厘。这样,按照两笔钱的时间长短算下来,江某还应当支付给张永斌21000元的利息差。”和江某商量好后,张永斌还以假当真,竟然叫其弟弟张某来处理这件事情。就这样,张永斌无缘无故又拿到了由其弟转交的江某的21000元钱。

总之,张永斌在作案时,一听到对他不利的风声,便开始实施应对之策,而风声一过,他又旧病复发,重新大肆受贿。而他在被检察机关查办期间,同样充满了患得患失的复杂心理,如在侦查阶段,因为眼看着自己的罪责难逃,所以还是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自己认罪服法,不请辩护人。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他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也是供认不讳,并再次表示自己到了法庭一定会如实供述,也不请辩护人为自己辩护。可是在2010年1月14日、2月24日、4月13日的法院三次开庭审理过程中,张永斌却一反常态,对检察机关指控其收受人民币428万余元的犯罪事实,以种种理由全部否定。尽管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交锋激烈,公诉人凭着对案情和法律的熟悉,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无理辩护意见一一驳回,最后法院也对张永斌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但是办案检察官认为,通过张永斌这种出尔反尔的认罪态度,再次表明了他的侥幸心理极强,也许正是因为他那自作聪明、患得患失的心态,才使其在犯罪道路上走得那么远,陷得那么深。

一个“钱”字让张永斌为财奔命,一个“贪”字葬送了张永斌的美好前程,但愿人们从张永斌的蜕变中汲取深刻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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