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小红被广东兴宁梅州市卫生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梅卫职校)引进任教,属正式在编在岗的专职教师,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2007年8月27日,想到珠三角发展的小红向梅卫职校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同年9月7日,梅卫职校向小红发放《辞职申请表》要求其填写,小红填好后即交给梅卫职校,并离校。同年12月4日,学校在小红出具《保证书》后为其办理了注销护士证登记手续。2008年4月,小红接到了学校的电话,学校要求她必须在4月30日前回校上班,逾期将按自动离职处理;如需辞职须返还学校多发的9815元工资。小红未按要求回校。2008年7月1日,小红收到学校转送的兴宁市人事局作出维持梅卫职校关于小红自动离职的批复后,小红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兴宁市人事局的裁决。
近日,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了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梅卫职校在三个月内为原告小红办理辞职手续,驳回小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中,“辞职”与“离职”有何区别?申请辞职是劳动者依法按程序从原单位辞职,国家法律法规对申请辞职的劳动者权益予以保护。自动离职是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国家法律对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惩罚性,它体现在对自动离职的劳动者,如果日后被其他单位录用,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当劳动者决定辞职时,应直接跟主管提交辞呈,与主管商量,将工作合理移交,辞职过程中双方都应尽量做到合情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