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樱(东莞理工学院文学院, 广东 东莞 523808)
意大利著名诗人但丁在他的《神曲》中,采用中世纪梦幻文学的形式,依照宗教三界说,将作品分为地狱篇、炼狱篇和天堂篇,其中叙写最精彩也最动人心魄的就是地狱篇。这个神秘的所在,呈上宽下窄的漏斗状,共九层,中心在地心,出口在北半球,一进地狱之门,可看到让人不寒而栗的铭文:“你们走进这里的,把一切希望捐弃吧!”地狱中有冰湖、血河、烈焰、沸腾的沥青大锅、燃烧着的烤人火架,有咬嚼蚕食人体的猛兽,有奇形怪状的魔鬼……生前犯有不同罪行的灵魂分置在不同的各层,越往底层就越阴森恐怖,其灵魂所受到的惩罚就越残酷。如第八层地狱的第五沟,这里流荡的是煮沸了的沥青。生前贪赃枉法、买卖官爵的贪官污吏以及那些利用金钱的力量为非作歹的灵魂,由一个凶恶而狰狞的黑鬼把他们沉在沟里受熬煎。那些灵魂谁敢露出头来喘气,黑鬼便用钢叉把他们打一百多下,再叉下去,情形就像厨师煮肉时,用钩子把肉浸在锅里不让浮起来一样。尤其是第九层地狱,地狱之王的六只眼睛在哭泣,泪水和血顺着三个下巴涌流而下。它的每个嘴里都咀嚼着一个罪人,同时使三个罪人受到酷刑。出卖耶稣的犹大,背部的皮肤差不多完全被撕去,他的头被地狱之王衔在嘴里,两腿在外面使劲抖动……
古今中外,虽不乏对地狱描写的文学作品,但将地狱描写得如此详尽而恐怖的,恐怕只有《神曲》了。
地狱的出现实际上不是西方人的专利,更不是但丁的发明。无论是东方世界还是西方社会,不管是宗教领域还是世俗人生,许多国家和民族都有相类似的地狱观念,只是称谓和提法有所不同,如有的称为冥府,有的叫做阎王殿。中国神话中,将地狱分为十层,由十殿判官统治着。所有死去之人的鬼魂先要被带到最高首领阎罗王的面前,讲述生前所做的事情,然后再由阎罗王分到每一级法庭,由所属的判官来判决这些鬼魂应该受到怎样的惩罚。每一级判官打扮得像皇帝一样,命令妖魔们对鬼魂实施各种各样的酷刑。只有那些生前没有做过任何坏事,以及经常向观音进献祭品的人在死后才不用下地狱。据学界考究,中国的地狱观念是随着佛教的传入和佛经的传译而被带入的,印度的地狱观念和地狱经变图在传入中土后很快与中土传统的冥界观念相结合,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形成了中国本土化的地狱观念,从而被民众所广泛接受,影响深远。季羡林指出:“我们当然不能说,在佛教传入之前,中国就没有阴间的概念。但是这些概念是渺茫模糊的、支离破碎的。把阴间想象得那样具体,那样生动,那样组织严密,是印度人的创造。连中国的阎王爷都是印度的舶来品。”①这就把中国地狱的本土存在和外来关系说得非常清楚。
在西方,古希腊人早就发明了地狱观念,希腊神话中就有两个著名人物受到惩罚:坦塔罗斯和西绪弗斯。他们都陶醉于自己优越的并毫无制约的智力而犯罪:坦塔罗斯杀了自己的儿子做成菜肴来宴请诸神,以试探诸神是否真的全知全能,结果,他被惩罚困在齐腰深的地狱深水之中,他却永远吃不到近在眼前的果子,喝不到胸前的水。而西绪弗斯这个被称为“所有人类中最奸诈的人”,宙斯惩罚他推石上山,巨石推上又滚下,滚下又推上,永远没有完结。
作为封建中世纪终结和现代资本主义纪元开端的具有一定人文主义精神的诗人但丁,为什么如此热衷于描写地狱?异质文化背景下的世界不同国家和民族,为何却有惊人相似的地狱观念?我们应该如何看待地狱?地狱观念为何有存在的理由?这些成了很耐人寻味和思考的问题。
人生在世,没有一个人能躲得过死亡的终结,因此死亡就成了强者之上的强者。人类从有自我意识以来,对死后世界的种种猜想就从未停止过,这种看法因文化传统和文化环境的不同而各异。对于死后世界的想象,构成了生死观念的关键环节,最能反映在特定的语境中人们对于生命意义的解读,从而深刻地影响着一个民族的人生观、生死观和伦理道德。因此,地狱观念的变化直接反映民众人生观、生死观和伦理道德的变化。是否相信来世和灵魂,实际上反映了两种截然不同的价值取向和人生态度:一种是注重现世人生的价值取向。认为没有来世,既不存在天堂也不存在地狱,人死则一了百了。因此活在世上就要尽情享受,满足各种欲求,要不枉此生。为满足欲求,可以不择手段,不顾道德理性。另一种是注重未来的价值取向。认为人死不是一了百了,而是有来世。上天堂或入地狱,全看生前的所作所为。也就是,此生是为来世做准备的,只有积善行德,洗刷罪行,来世才能享受无尽的幸福。这是人类用一种理想模式来规范、限制自己的处世态度,从而达到人类精神境界的升华。这些关于地狱的思想往往来自于宗教教义和故事。从佛教到基督教,到伊斯兰教,都有地狱的教义。这些宗教,对亡灵的奖罚都以生前行为方式为依据,从而形成了人类对自身行为的制约机制。可见宗教精神对人类具有积极意义。
地狱观念有无存在的必要?有人认为人生已充满痛苦,不必再用地狱来恐吓人了!不管人生前有功还是有罪,平凡还是伟大,人一死则万事皆休,没有来世没有天堂地狱,这不十分公平吗?何必再有地狱观念让人徒增烦恼!况且人可以加强自身道德的修养,再不然还有法律的手段预防和惩治犯罪,何必还用得着地狱观念呢!
事实并非如此。寻常人生,有地狱观念并不会徒增人的烦恼,真正增添烦恼的是那些作奸犯科的人,他们做了坏事,要到冥界接受惩罚,才有灵魂下地狱的担忧。至于平常好人,不必存此困扰,他们襟怀坦荡,“平生不做愧心事,半夜敲门心不惊”,不仅不用担忧反而还要庆幸,以他们的坦荡无罪,灵魂不用下地狱反而可以进入天堂,享受美好的来世世界。
就公平性来说,但丁在给朋友的信中解释《神曲》的主题时说:“从寓言来看全诗,主题就是人凭自由意志去行善行恶,理应受到公正的奖惩。”可见,《神曲》表现了公平的思想。人死后世界如果没有天堂地狱的区分,从表面看来,绝对公平。但看似公平的表面实则掩盖着严重的不公平。道理类似于我国吃大锅饭时期,做多做少做好做坏都一样,看似绝对平均和公平,最后却极大挫伤了人的积极性。现在人们普遍认识到了这种貌似公平下的不公平。没有地狱天堂之分的绝对公平不也是一样的道理吗?无数的地狱故事反映了人们希望通过地狱警诫世人“诸恶莫作,众善奉行”。被压迫被损害者在人间有冤难伸,就幻想在阴间讨回公道,幻想地狱阴曹是一个公正的法庭,希望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偏不倚,公正不阿。反向来看,地狱观念,蕴含着人类的一种期盼和希冀,是人的一种精神寄托。没有地狱观念也就意味着没有天堂之说;没有了地狱的恐怖,也就没有了天堂的慰藉。人生充满苦难,而宗教是苦难人生的精神信仰和寄托。故史学家范文澜先生说过:社会越黑暗,宗教越光明。用现代观念来看,天堂和地狱之说显得荒诞不经。但它千百年来能长久地植根于普通民众的信仰之中,就是因为它反映了生活在现实苦难中挣扎无助的人们的一种希望和宣泄。如我国唐朝时,敦煌地区的民众和敦煌文学,地狱观念十分突出,“从生存状态来看,敦煌人民从敦煌建郡开始就负担着沉重的压迫。即使在唐代,由于统治者经营西域的需要,敦煌人民的徭役、兵役、租庸负担就特别重,对全国来说是盛世,对敦煌的劳动人民来说是苦世,在蕃占时期和归义军时期,也是如此。苦难的下层工匠、农民、寺户、骚户,在这个被沙债与封建制度所封闭的社会里,在现实生活中看不见光明,宗教特别是佛教就成为他们的慰藉者,祈求来世的幸福是他们唯一的愿望。在他们的宇宙观中,天堂、人间和地狱都是真实的存在,对地狱之恐惧,对天堂之向往,是他们生活的一部分。”②
就道德来说,地狱观念对道德品格的形成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它能自动地发挥某种道德的调节功能。有了地狱观念,上至帝王将相,下至市井平民,总感到“头上三尺有神明”,行事就不能不三思而。行善,就会积功立德,为日后进入天堂净土集聚资本;造孽,死后就将下地狱而受万般苦楚。冥冥之中自有神灵在,因果报应的威慑力无疑会起到约束自身行为的内在强制作用。地狱观念便在人们心理上构成一种道德自律的压力,即不仅以“自觉”,更多的是以“自惧”来推动人们遵守社会上现行的道德规范,从而使道德在客观上有更大的约束力。佛教认为道德问题首先是人自身的问题,它指出了人们所必须承担的道德责任,以及完善自身道德的途径。这些信条都是针对社会基层所面临的具体道德问题,往往跟人们的切身利益有关,因而对普通百姓更有吸引力,也更易被他们所接受,从而对他们产生巨大的影响。
地狱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道德的不足。道德依靠的是人自身的修养和约束,但道德缺乏强有力的外在约束力,完全依靠自身的道德修养,在国民素质还不很高的今天,未免显得苍白无力。客观来看,中国有几千年的道德风尚,占主导地位的孔孟儒家思想向来强调人的道德修养,结果呢?喊了几千年道德的中国,在当下,公民的整体文明素养还赶不上不太宣扬道德品格修养的西方人。须知在政治经济文化还比较落后的情形下,完全依托自身的道德制约,难免显得天真可笑,尧舜式的道德楷模,上下数千年又能有几个呢?内在修养和外在强制的结合才是合理的途径。
就法律来说,法律和地狱观念一样都有警诫作用,其方向是一致的。但地狱观念更有效于事前的预防、警诫,而法律更倾重于事后的惩治与处理。法律的威力是巨大的,但仍有欠缺,比如法律由人制定并操作的,在法制还不健全的时代和社会,人治大于法治,怎么能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再比如法律讲求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一个人明明犯了罪,但如果证据缺失或不足,或者一个人虽然犯了罪,但由于还没有相应的罪名和法律条文的依据,这个人都完全可能逃脱法律的制裁。这些现象在俄国现实主义作家陀思妥耶夫斯基的作品中可以得到见证。《罪与罚》中,大学生拉斯柯尔尼柯夫虽然杀了人,但警察根本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他杀了人,拉斯柯尔尼柯夫完全可以逍遥法外。《卡拉马佐夫兄弟》则相反,德米特里没有弑父,而法律却有充分证据表明是他所为。真正的凶手即私生子斯麦尔佳柯夫倒是无罪。在法庭上就出现了可笑的场景,检察官以精神分析法来分析确证德米特里的弑父,大律师则恰恰用精神分析法得出相反的结论。如此看来,用法律证明和惩治犯罪是滑稽可笑的。最后,让拉斯柯尔尼柯夫主动“自首”接受惩罚,让斯麦尔佳柯夫负罪自杀,让德米特里愿意认罪受罚的,都不是法律而是宗教!可见,人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却无法逃避宗教的制裁,法律是有疏漏的,而宗教则是公正平等的。所以陀思妥耶夫斯基更重视灵魂的拯救,他借用大律师的话对法律提出了希望:“俄国法庭不仅应该惩罚罪犯,而且应该拯救堕落的人。让别的民族去抠法律条文吧,我们这里应该重视精神和实质,使沉沦的人得到拯救和新生。”③由此可见,法律和道德都不能替代人的精神观念的东西,地狱观念有存在的必要性。有了这种地狱惩罚观念,既避免了道德的完全依赖自我而缺乏约束机制,又避免了法律的空缺和有失公平。只要人犯了罪,不管有无人知晓,不管有无证据存在,也不管有无法律依据,他都会受到心灵的严惩,秋毫不爽。《罪与罚》中的大学生拉斯柯尔尼柯夫,在没有证据证明他杀人的情况下,他逃脱了法律的制裁但还是逃脱不了心灵的煎熬,其痛苦远超过肉体的惩罚,最后他还是选择自首,用肉体的惩罚代替精神的惩罚,他的灵魂得救了,他获得了新生。
地狱观念看似恐怖,实则大有存在于人们心灵深处的必要,就像人世间的监狱和死刑是可怕但其存在有其必要一样。具有理性气质的但丁用精确而理性化的描绘展现了地狱世界和地狱观念。可以说,地狱观念是理性认识的结果,是理性之光的闪烁。
① 季羡林:《比较文学与民间文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04页。
② 钱光胜:《敦煌文学与唐五代敦煌之地狱观念》(硕士学位论文)。
③ 陀思妥耶夫斯基:《卡拉马佐夫兄弟》,徐振亚、冯增义译,浙江文艺出版社,199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