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小福,厉建萌,陈笑芸,徐俊锋,郑蔚然
(1.浙江省农业科学院 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浙江 杭州 310021;2.农业部 科技发展中心,北京 100125)
转基因食品因转基因技术迅猛发展而越来越多地出现在餐桌上,由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存在争议,世界各国对其采取的管理方式也各不相同,食品全程追溯的理念也逐步引入到转基因产品的管理中。由于农业在日本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较小,日本食品自给率较低 (仅为40%),在很大程度上依靠进口,而进口农产品和食品转基因成分所占比重较大[1-2],因此日本在经历了政策及管理立场转变之后,对转基因食品溯源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初步形成了独特的转基因食品溯源管理体系。通过分析学习和借鉴日本的经验和做法,对建立和完善我国转基因食品溯源管理体系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2001年,日本引入了转基因产品标识体系,日本有2个法律系统和2个政府机构负责转基因食品的标识管理:食品卫生法,通过日本厚生劳动省执行,负责转基因产品的审批,向公众说明产品经过了安全评估,负责转基因产品的IP(identity preserved)管理;日本农业标准,通过日本农林水产省执行,负责审批重组生物向环境中的释放。
日本非转基因食品标识也需要严格的IP认证,并施行分别生产流通管理。非转基因农产品的分别生产流通管理手册规定,每一阶段都需要向下一阶段出具管理记录和非转基因证明。
1996年日本首先对7种转基因食品进行了安全性审查。1998年8月农林水产省宣布对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食品加贴标签的初步计划。1999年11月,农林水产省出台了对24种产品加贴标签的规范标准,并要求对转基因生物和非转基因生物原料实行“分别运输”,确保转基因品种混入率低于5%。1999年7月,为与新法配套,日本政府修改了 《关于农林物资的规格化以及确定质量标识的法律》(JAS法,即1999年108号法案)。该法案规定从2001年开始,食品生产厂家应该对其产品是否使用了转基因原料做出明确的表述。以大豆和玉米为主要原料生产的食品中有24种 (表1)被列为标识对象,并规定随着新的转基因作物品种出现而作相应的调整,每年进行1次基准标识的重新审定。2001年4月1日,日本农林水产省正式颁布实施 《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对已经通过安全性认证的大豆、玉米等5种转基因农产品及以这些农产品为主要原料、加工后仍然残留大量DNA或蛋白质的食品,制定了具体的标识方法;并对无需标识的加工食品以及不得出现在食品标签上的用语进行了规定。2001年9月28日、2002年2月22日、2005年10月10日,农林水产省分别发布第1335号、1535号等公告,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目录进行修改,分别增加了高油酸大豆及其加工品、马铃薯及其加工品、三叶草及其加工品等实施标签的产品。并要求每年都要对已规定的农产品及其加工食品的种类进行修订。
表1 新标签系统下指定的农产品及其加工食品
日本 《转基因食品标识法》(以下简称“标识法”)规定:对已经通过日本转基因安全性认证的大豆、玉米、马铃薯、油菜籽、棉籽5种农产品及以这些指定农产品为主要原料,加工后仍然残留重组DNA或蛋白质食品,制定了具体标识方法。如果食品中重组DNA或由其编码的蛋白质仍有残留,那么所有食品生产者、制造商、包装商或进口商,必须在食品标签上注明其主要原料。除了对表1所列加工食品贴标签外,还要对指定的农产品进行标识。此外,“标识法”还规定了每年都要对指定农产品及其加工食品的种类进行修订,修订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有:最新商品化的转基因农产品、分销及用作食品原料的转基因农产品的实际情况、去除和分解重组DNA及由其编码的蛋白质的实际情况、由于检测方法的进步而得出的新结论、消费者的观点等。此外,还应考虑在有机食品和加工食品的生产、制造、流通及加工中,对转基因农产品及以其为原料的加工食品的处理情况和制定国际统一制度的进展情况。
对由指定农产品的加工食品 (包括这些食品的再加工食品)按下述项进行标识,生产者、加工者/包装者或进口商应该指出有关指定农产品的容器或包装每个项的内容。当产品的容器或包装上的标识空间小于30 cm2则不做此要求。
必须说明成分的名称。
如果是只有一种成分,可以省略成分的名称;或者“转基因与非转基因隔离”,“非转基因”等,应在成分名称后面的括号中注明,表明这是一种非转基因农产品,并且已经进行过IP处理。
如果是与传统食品在结构和营养成分等方面存在显著不同的转基因农产品,而且确认已经进行过特定的 IP处理: “×××转基因与非转基因隔离”、“×××转基因”等应该在这种指定农产品名称后面的括号中注明,标识这种特定转基因农产品已经进行过特定的IP处理。
日本把转基因食品分为3类,对3类产品的标识规定各不相同。与传统农产品和加工品无实质等同性。转基因农产品及其加工成的食品在组分、营养、使用等方面无等同性,比如高油酸大豆、豆油及其产品,因此要求强制标识。与传统农产品具有实质等同性,且外源基因或其编码的蛋白质在加工成食品后依然存在。这种情况要求做相应的说明。与传统食品具有实质等同性,加工品中不存在外源基因或其编码的蛋白质。对于这种情况的食品无标识要求,但可以自愿标识。图1归纳了日本政府规定需要标识的转基因食品及具体标识分类。
日本的转基因食品的溯源系统主要根据身份保存处理进行,所谓身份保存处理即对非转基因农产品在生产和分销的每一步“从农场到食品制造进行处理”,以避免与转基因食品混合,证书以文书的形式证明了产品进行过这样的处理。日本农林水产省的非转基因马铃薯、大豆和玉米的分销手册较系统的对整个过程进行了阐述,充分阐明了IP处理在分销过程中的运行机制。
IP处理包括从农场阶段、产品装载的每一步、生产阶段、加工阶段及分销阶段的每一步都进行记录,并经第三方确认其进行过IP处理,每一步都要发布相关证书。在转基因和非转基因农产品流通的各个环节 (图2),进行区别性生产流通。管理的当事人需向下一负责人提供标记产品名称、产地、收获年份等信息及有关管理内容的证明书,该证明书接受人向下一人出售非转基因农产品时,需提供同样的证明书,并附上从前一人处收到的证明书的复印件。证明书基于根据流通各个阶段中管理主体的管理内容而编制,并由确认主体递交给下一主体。
图1 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分类
图2 IP处理的证书发布流程
其中分销阶段的IP处理主要包括4个方面的重点,一是IP处理的处理者和确认者,处理者个体以某种形式处理产品以便从农场到制造的每一步对产品保存身份。确认者个体确认和证明对产品已经进行身份保存处理,处理者在某些情况下也是确认者。二是证书,确认者在从农场到制造的每一步发布证书以确认处理者对这些产品都进行了身份保存。每一步的证书发布者 (进口商除外)获得前一步的证书副本,并把自己的证书做好副本以传递给下一步的证书发布者。进口者发布一个覆盖海外操作全过程的证书以代替上述证书的副本。三是记录和其它文档,每一步的处理者都必须保存好阐述处理产品细节的记录和文档从而保障和确认证书的准确度。鉴于有海量这样的记录和文档,确认者不需要对以前每一步的全部记录和文档都进行接受或保存。四是贮藏阶段,每一步的证书,记录和其它文档都必须至少保存2年。
日本在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的监督管理下,依据转基因食品标识标注法,主要通过IP身份保存系统和标签标识系统,初步建立了日本转基因产品溯源管理模式。IP身份保存以非转基因产品为主,以文档和证书的形式进行传递和追溯。日本对转基因农产品采取强制标识和自愿标识共存的制度:对转基因农产品及其加工食品、部分转基因与非转基因的农产品及其加工食品进行强制标识,分别表示为“×× (转基因)”、“×× (转基因成分)”;非转基因农产品及其加工食品进行自愿标识,可表示为“×× (非转基因)”。转基因食品的标识阈值为5%,即食品主要原料中批准的转基因成分达到5%后才需要强制性标识,对于未批准的转基因生物,转基因食品的标识阈值为0。
目前转基因产品的追溯管理主要在诚信基础上的文档保存管理,以标签标识的形式体现。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主要有4个内容。一是确定标签的种类。目前,世界上与转基因食品相关的标签有3类,第1类是转基因食品强制标签;第2类是转基因食品自愿标签;第3类是非转基因食品自愿标签。二是确定标注的范围、转基因成分的阈值及标注的方法。三是确定标签的申请程序。四是保证标签管理有效执行的措施。
我国于2001年,分别颁布的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加强对转基因生物产品的管理。我国的转基因产品着重于安全审批,对终端产品管理和标识稍有欠缺,这不利于转基因产品的全程溯源工作。日本的IP身份认证和管理体系使非转基因产品在整个食物链中拥有独特代码,包括从研发阶段至产品申请的每一环节都进行记录并由第三方确认其进行过 IP登记,并且在每一步都要发布相关证书。研发阶段(含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安全证书、品种审定、商业化种植等)或直接进口产品,按审批情况 (批准时间、年限、用途)和程序流向建立溯源标识规则,形成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标识规范。在各个环节,研发人要提供上一环节产品名称、产地、收获年份、申报等信息及有关管理内容的证明书。申请商业化生产时,提供所有的安全证书和档案文件,确认转基因产品的身份。日本的IP身份保存管理体系对我国的转基因产品溯源体系建设有一定借鉴作用。
[1]刘旭霞,朱鹏,陈晶.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研究现状 [J].农村经济与科技,2008(19):71-73.
[2]王广印,韩世栋,陈碧华,等.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与标识管理 [J].食品科学,2008(29):667-6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