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事件与“假事件”的辨析

2010-07-26 09:10:44董乐铄
中国记者 2010年11期
关键词:策划媒介

□ 董乐铄

(作者是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博士生)

媒介事件是客观发生的,是经由媒体组织、策划、整合、重构,而挖掘了事件的深层意义和趋势,凸显其新闻价值的一种事件。作为源自西方传播学一个概念进入中国后,许多人把媒介事件混同于“假事件”,对它的界定发生了谬误。为了准确认识“假事件”与媒介事件的性质,有必要对这两个概念进行重新梳理,避免对其泛用和误用。

什么是“假事件”

“假事件”源于美国历史学家丹尼尔·布尔斯汀,他在《形象》(The images)一书中提出了“假事件”( Pseudo-events)的概念。布尔斯汀从四个方面来概括“假事件”的基本特征:一、不是自然而然发生的,而是经过精心策划和实施而发生。二、是专门为争取新闻媒体的报道而发生。三、“假事件”和实际真实之间的关系是含混不清、模棱两可的。四、“假事件”往往是自我循环证明的。①他把诸如记者招待会、大厦剪彩、游行示威乃至候选人电视辩论等都归为“假事件”的范畴。布尔斯汀认为,“假事件”具有“不真不假”的属性:不真是因为它们本来不存在,是无中生有的;不假是因为它们在一定情况和前提下又发生了。

显然,布尔斯汀无限扩大了“假事件”的范围。社会上任何事件都是人为的产物,许多事件都是由人组织、设计出来的,记者招待会、大厦剪彩、游行示威乃至电视辩论等确实要经过人们事先策划,一旦它们发生,都是客观真实的事件,但把它们统统列入“假事件”是十分荒谬的。比如记者招待会是为了媒体报道而举行的,是政府或社会组织为了让公众了解某些信息必然要组织的新闻发布活动,能说它是虚假的吗?按照布尔斯汀的逻辑,只有突发的自然灾害才不是“假事件”,这会完全陷入“假事件”的羁绊中。

本文认为,“假事件”不是以人为设计为唯一特征的,而是指媒体报道的不是自然发生的事件,是为报道而策划的虚假事实。大厦剪彩、电视辩论、“9·11”事件都不是为了报道而出现的。不言而喻,“假事件”必须具备三个特征,一是为媒体报道而策划的“虚假事件”;二是这些事件不符合事物的逻辑和社会发展趋势,根本不会自行发生;三是制造假象,蒙蔽人的耳目,以达到欺骗目的。“假事件”都有一定的欺骗性,通过策划某种假象掩盖事实真相,达到自我宣传、自我推销的目的。媒体记者可能不了解实情,被事件策划者所欺骗,也可能了解实情,共同参与伪事实的策划,使其具有完美的新闻特性,这对受众就具有更大的欺骗性。

媒介事件不等于“假事件”

首先,媒介事件是媒介策划的,“假事件”是社会或媒介策划的。在“假事件”中,新闻媒体可能是新闻事件的策划者、发起人,同时又是这一事件的报道者和传播者,兼具消息源和报道者的双面角色。另外,“假事件”还有可能是社会某个部门策划、制造的事件,媒体对它的报道虽具有表象的真实性,但并不能反映客观事物的真相。

而媒介事件是经过预先组织和提前策划的事件。媒体主动参与报道。媒体以策划者角色出现,但它与“假事件”截然不同,媒介策划的是报道方式,而不是事实本身。媒介事件反映的是社会必然发生并经过放大的事实,媒体以叙述者和记录者的角色参与其中。也就是说,在媒介事件中,不仅包括事件本身的行为,也包括媒介在整个过程中的行为。媒介为了推动事物的发展,组织有声势、有影响的社会活动,提前再现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但缺乏典型的事态,是媒介事件的根本性质。在媒介事件之后,将有大量真实的同类事件及其新闻出现,又不断被媒体报道,进一步推动事物发展。

媒介事件之所以不同于一般重大新闻及突发事件,就在于它具有提前策划性。重大新闻事件讲究偶然性、突发性,显然不具备也不能具备提前策划性。媒介事件则崇尚秩序和秩序的恢复,唤起人们对事件的兴趣和关注。

2010年6月11日开始的南非世界杯足球赛,在比赛开始前各大媒体都展开宣传攻势,把公众的期待期提前,在这个期待期内,不断进行直播预告,公布赛事时间安排和重大环节,使公众受到一系列引导和提醒。随着预告片的频度和强度逐渐加强,在直播前夕达到高潮,观众也不断地提升收视期待,这激发了对事件的关注度,推动了对事件意义的认真解读。

媒体通过不断广播即将发生的大事,便于形成受众的集体关注,大家共同参与一种体验。对受众来说,媒介事件突破了空间界限,使观众直接参与到事件进程中;也打破了时间限制,让受众改变日常生活规律,投入到事件中。

其次,媒介事件是客观发生的,其真实性不容置疑,“假事件”没有媒体报道就不会发生,是为媒体报道而存在的。“假事件”不是必然发生的事件,更不是零星出现的事实,而是企图通过策划制造其发生的必然性,是为专门目的而人为设计的事件。

媒介事件是指对那些必然要出现但还没有出现,或为整合客观发生的某些零碎、简单和不够深刻的杂乱现象经过媒体策划的先导性事件②,是趋势性事件在媒体上的一种预演,带有发生的必然性,由媒体进行聚焦式、全方位、密集型的直播或报道。

媒介事件的影响力不只是空间上的,也是时间上的。虽然这些事件已经过去很久了,但它们仍在记忆中留下深刻印象。媒体策划和报道时,在追求新闻价值的同时,不会以牺牲新闻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为代价。目的是挖掘事件的深层意义或发展趋势,并无来自媒体事件外的压力或其它动机。

媒介事件的社会影响

美国传播学者丹尼尔·戴扬与伊莱休·卡茨认为,媒介事件是一种“对电视的节日性收看,即关于那些令国人乃至世人屏息驻足的电视直播的历史事件—主要是国家级的事件”③,将“媒介事件”理解为重大事件的现场直播的定义方式过于狭隘。这种对于媒介事件概念的判定是基于上世纪中期美国的情况,尤其是在当时电视媒体飞速发展的背景下。但随着社会和媒介生态变迁,尤其是互联网及“自媒体”勃兴,媒介事件已经不局限于电视直播,旧的概括不再适应现实情况。本文认为,依据不同的标准,媒介事件可以划分为不同类型。依据报道媒体的不同,可以分为报纸媒介事件、电视媒介事件、广播媒介事件、网络媒介事件以及这些媒体共同参与的综合型媒介事件;依据事件的影响范围,可以分为地方性媒介事件、全国性媒介事件和世界性媒介事件。一般来说,越有影响的媒介事件越能运用不同介质的媒体,调动更多的媒体。

在媒体报道的所有事实中,有些事实经由多种媒介的关注及追踪报道去推进,造成轰动效应,吸引大量受众,引发强烈社会反思,甚至影响社会建构进程。只有具备这些特点,才被称为媒介事件。媒介事件具有非常规性、直播性和提前策划性等特征,具有强大的影响力,能够起到凝聚民心、化解矛盾、延缓冲突、整合社会的作用,与国家、社会、权力、资本、个体之间深刻联系,是其它新闻事件所不能及的。媒介事件把与一种或多种与社会核心价值相关的符号置于突出地位,容易唤起人们对事件的广泛关注和对社会主流价值的认同。这种凝聚力和影响力,使媒介事件影响力在事件本身的重要性和媒体报道的双重作用下达到空前的程度。

一般来说,新闻最基本的社会功能是传递信息。但媒介事件作为对一个社会事件的聚焦报道,相对于一般新闻的社会功能要丰富得多。它会将某些核心价值突出出来。媒介事件的社会功能或效果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首先是媒介事件的地位赋与功能,也就是议程设置功能。媒介通过持续对某一问题的集中报道,授予事件以特殊重要性,使原本不出现在公众视野内的事件成为一时间社会关注的焦点。其次是媒介事件的社会整合功能。通过对事件起因与结果的全程关注,激发人们的热情,唤起人们对于某种社会现象的关注和信仰,从而达到媒介事件的社会整合功能。总之,“假事件”是传媒或社会某个机构自编自导自演的,如果不经策划就不会发生,“假事件”发生具有较强的目的性。而媒介事件作为一种特殊的新闻形态,是真实发生的事件,区别于日常的新闻,具有一般新闻事件、突发事件所不具备的强大社会影响力。

【注释】

1 Boorstin, Daniel J.(1975).Democracy and its discontents: Reflections on everyday America.New York.P.11-12.

2 刘建明等:《新闻学概论》,131页,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 丹尼尔·戴扬,伊莱休·卡茨:《媒介事件》,麻争旗译,1页,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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