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 俐
(上海大学,上海 200444)
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信贷市场上常常出现配给均衡现象:贷款人会将利率设定在预期利润最大化的水平上,即使存在超额需求,也不通过提高利率使市场出清,而是拒绝某些企业的贷款要求(Stiglitz&Weiss,1981)。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的信息更不透明,因而经常被排除在信贷市场之外,融资瓶颈已成为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原因。
抵押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逆向选择,抑制道德风险,从而增强企业融资能力。但问题是大部分中小企业缺乏有效的、足够的抵押品。银行认可的可作为抵押的资产只有少数几种,包括产权明晰的不动产、现金存款、流动性较好的机器设备等。本文利用霍姆斯特朗-泰勒尔的道德风险模型,分析抵押品约束如何使中小企业受到信贷配给,进而讨论缓解抵押品约束的可行机制。
对贷款人来说,抵押贷款合约能从三个方面减少信贷风险。首先,贷款人可以利用抵押品要求引导债务人进行自主选择,从而显示其质量特征,缓解逆向选择。其次,抵押贷款可以抑制借款人道德风险、降低违约概率。借款人道德风险的表现有:低效率地使用银行贷款、改变贷款用途(甚至将生产性贷款用于个人消费)或直接隐瞒贷款项目的投资收益。抵押品要求可以激励借款人努力工作以避免项目失败,并且对项目收益说真话(Bester,1994)。换句话说,贷款人对抵押品的收回权和清算权可以抑制借款人的机会主义行为(Aghion&Bolton,1992;Hart,1995)。最后,当借款人违约时,即使抵押品的最终清算价值低于预期,也可以直接减少贷款人的损失——这是抵押品在信贷实践中最重要的作用。
正因如此,尽管抵押贷款过程中存在与法律、保险以及清算相关的成本,但当贷款人面对关系并不密切的借款人时,抵押贷款合约的吸引力仍然是显而易见的。如今,抵押贷款已成为一种主要的贷款合约,在各国信贷市场中被广泛运用。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抵押贷款在银行贷款中所占的比重相当高,泰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都在50%以上,而韩国则高达90%(Tornell&Westermann,2003)。在我国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中,信用贷款已经很少,几乎都是抵押贷款。
利用霍姆斯特朗-泰勒尔(Holmstrom&Tirole,1997)的道德风险模型,研究抵押品约束如何导致中小企业信贷配给以及市场效率的损失。
某风险中性的银行面临许多潜在的、资金需求为I的借款人,i是其中一个。借款人没有任何流动资产,但有数量为Ci的非流动性资产可作为抵押品,这样其抵押-贷款比率为ci=Ci/I。假设项目成功时的收益为R,失败时的收益为0,且项目收益可完全被银行证实。借款人努力工作时,项目成功概率为PH,偷懒时的成功概率为PL,PL<PH,但偷懒能使借款人获得BI的收益——相当于不努力所节约的成本,其中B为偷懒的收益率。为了减少道德风险,银行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的抵押品。再假设只有借款人努力工作时,项目才有正的净现值,而偷懒时的净现值为负,即:
(1)式说明,借款人努力工作时,项目的期望收益才超过银行贷款的机会收益,其中ρ为银行的资金成本(可理解为银行支付的存款利率或投资于安全资产的收益率)。借款人努力工作的期望效用U(e)和偷懒的期望效用U(s)分别为:
在(2)式和(3)式中,ri为银行对借款人i收取的利率,这两个等式右边的第二项说明,当项目失败时,如果抵押品价值高于本金加利息,借款人归还本金和利息;如果低于本金和利息,银行获得抵押品价值。激励相容约束要求,U(e)≥U(s),即:
B/(PH-PL)为道德风险因子。当ci<1+ri时,(4)式确定了银行能够设定的最高利率水平,这时可以从中导出一条借款人的激励线。如果用横轴衡量抵押-贷款比率ci,纵轴衡量贷款利率因子1+ri,该激励线是一条向上倾斜、斜率为1的直线(如图1所示)。此外,贷款合约还必须满足借款人的参与约束,即申请贷款的期望效用Ui不得低于其保留效用——不申请贷款时的资产ciI:
(5)式左边的第一项表示项目成功时借款人的效用,第二项代表项目失败时的效用,如果抵押品价值大于债务本息,这一项为正,否则为负。
银行面临的问题是在(4)式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最大化自己的利润。假设银行业是完全竞争的 —— 这主要是为了说明即使信贷市场是完全竞争的,信贷配给现象也会出现。于是每家银行的期望利润为0,即:
等式(6)给出了银行零利润条件下贷款利率因子与抵押-贷款比率之间的关系。如果 ci>1+ri,抵押品价值足够保证贷款安全,而银行之间的竞争会使贷款利率等于资本成本。这时银行设定的利率为:1+ri=1+ρ,与此相对应的抵押水平为=1+ρ。如果 ci<1+ri,即ci<,抵押品价值不足以保证银行在项目失败时完全避免损失,为了收支相抵,银行必须以项目成功时的较高利率来抵消期望损失。利用等式(6)、等式(5)中借款人申请贷款的期望效用可以重写为:
由于等式(1)的假设条件保证了所有借款人的参与约束都得到满足,因此,他们都将申请贷款。但由于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并不是所有贷款申请人都将获得贷款。取(4)式的等号,然后代入(6)式,可得抵押-贷款比率的最低水平cmin:
cmin决定了信贷配给的范围(如图1所示)。银行不会向抵押-贷款比率小于cmin的借款人提供贷款,即使他们项目的净现值为正,而抵押比率在之上的企业能够以等于资本成本的利率得到贷款。线段AB的形状说明,在cmin≤ci≤区域,抵押品要求与利率对银行来说存在替代关系。
图1 竞争条件下抵押品要求与信贷配给
以上模型分析表明,尽管抵押品要求是贷款人减少风险的理性对策,但某些净现值为正的投资项目却可能由于不满足抵押要求而被放弃,因而存在社会福利的净损失。对我国广大中小企业而言,抵押品约束是融资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目前的《担保法》在制度设计上过分注重不动产抵押,占中小企业资产50%以上的应收账款和存货等动产还不能作为抵押品。此外,我国票据市场、仓储系统不发达,很多中小企业也不拥有票据、仓单和提单,而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普通公司股权等又难以转让变现,因而抵押价值不高。在这种情况下,信贷资产必然向大企业和大项目集中,向政府项目和上市公司集中。因此,除了在法律上推动现代动产融资制度的建立,扩大可抵押资产的范围外,寻找到抵押品要求的替代机制有助于降低信贷配给程度。第三方信用担保贷款和关系型贷款就是两种可行的替代机制。
对贷款人而言,第三方担保所起的作用与抵押品类似,都是在借款人违约时,为银行提供补偿损失的额外渠道。但中小企业一般很难找到担保人,效益好的企业通常不愿为他人提供担保,而效益差的企业又不具备银行对担保资格的要求。因此,必须建立专门提供中介服务的第三方信用担保机构。
我国中小企业第三方信用担保始于1992年,其产生具有明显的自发性,在最初发展的几年中缺乏制度推动,直到1999年国家经贸委发布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及2000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才在各地陆续建立起来。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由三部分组成:一是非盈利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投入;二是由民间投资建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担保机构;三是互助性担保机构,其资金来源于企业互助基金、企业会员基金等。目前,政策性担保机构占绝对主导地位。然而,第三方信用担保在缓解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中发挥的作用还不是很理想,主要原因有:首先,大部分担保基金规模小,缺乏资金的补偿机制。就政策性担保而言,虽然有政府信用为依靠,但地方政府对担保基金的投入是一次性的,且规模不大,远远不能满足广大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大部分企业互助基金的规模也很小,有的难以获得银行的信任。其次,虽然一些地区建立了省级再担保机构,但总体上缺乏再担保机制。为规避风险,一些担保机构仍然需要被担保企业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尽管担保公司要求的“反担保物”比银行要求的抵押宽松得多,但对许多中小企业来讲,还是比较困难。最后,随着担保机构的增加,这个行业开始出现一些打着担保的幌子放高利贷的公司,极大地影响了整个担保业的信用度,使很多银行不愿意与担保机构合作。
完善信用担保体系是改善中小企业融资能力的重要途径,但从社会总福利的角度看,需要注意两个问题。首先,担保机构必须有动机对中小企业进行甄别和监督,否则贷款风险只是从银行转移到了担保机构,并未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特别是政策性担保公司,如果不能避免行政干预、建立起有效的激励机制,最后只是将银行信贷风险转移给了政府,形成隐性的不良资产。其次,担保机构和银行之间应存在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避免全额担保造成银行对项目的“甄别缺口”。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担保机构一般只承担70%~80%的贷款责任,风险在担保机构和银行之间分散,有助于提高银行对项目甄别的积极性。但在我国,由于担保机构在与银行的谈判中处于弱势,往往承担了高达90%甚至100%的贷款风险,银行对项目的甄别明显不足。
为了缓解信息不对称,银行采用的贷款技术归纳起来有四种(Berger&Udell,2002):财务报表型贷款、抵押担保型贷款、信用评分型贷款以及关系型贷款。财务报表型贷款一般针对信息透明的大企业和有较长经营历史的企业,中小企业一般很难满足这类贷款所要求的信息条件。抵押担保型贷款取决于借款人所能提供的抵押品的数量和质量,相当于银行以抵押品要求替代了对企业信息透明度的要求,但中小企业往往缺乏有效的抵押品。信用评分贷款是指银行运用现代数理统计模型和信息技术计算出贷款申请人的信用得分,从而决定是否提供贷款以及贷款的条件。由于对信息系统和可处理数据的积累有很高的要求,信用评分技术在中小企业贷款中的应用有很大的局限性。
与以上三种贷款类型不同,关系型贷款是基于银行和企业之间保持的长期关系、从而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产生的信用贷款。对银行而言,保持长期银企关系可以从多种渠道积累有价值信息,准确了解中小企业的信誉和经营情况,减少企业的道德风险,并从企业获得长期经营收益。对中小企业而言,长期稳定的银企关系可以增加获得贷款的可能性以及贷款来源的稳定性。可以说,关系型贷款是银行和中小企业为缓解信贷市场失灵而共同构建的一种制度安排。
随着我国全国性统一企业数据库在2006年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量也不断增加,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银行贷款决定的信用环境。然而,并不是所有影响贷款决定的因素都易于编码、量化和传递。例如,银行在面对小企业贷款时,小企业主的特征——是否具有专门知识或经验等是影响贷款决策的重要因素,但这样的“软信息”是很难通过数据和财务报表反映出来的。因此,要缓解中小企业信贷配给,发展关系型贷款仍然是重要途径。
然而,关系型贷款要健康发展离不开一系列的制度支持。首先,银行必须是利润最大化的经济主体,这样才能确保其甄别和监督职能不受政府干预的影响。其次,银行内部治理结构必须健全。由于关系型贷款对信贷员的依赖性很强,如果信贷员与银行的激励不相容,可能会出现严重的代理问题。例如,如果信贷员的报酬与短期收益挂钩,那么他就可能放松对项目的监督或出现过度贷款;与借款人有私人关系的信贷员也可能对银行隐瞒借款人的真实信息。最后,关系型贷款的发展需要银行组织结构的扁平化。由于具有人格化特征的软信息很难在组织结构复杂的银行内部迅速地、正确地传递,结构相对简单的小银行在提供关系型贷款上更有比较优势。从长期来看,政府应当逐步放松银行业准入政策,谨慎推进中小银行的建立;短期来讲,应推动国有商业银行以信贷产品的价值链为核心进行结构重组,改变按行政层级布局的垂直化组织模式,实现组织结构扁平化。
总之,第三方信用担保机制和关系型贷款机制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信贷配给的程度、提高信贷市场效率,但这些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离不开一系列的制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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