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价值与文物价值再商榷

2010-06-13 09:46仝艳锋
档案与建设 2010年10期
关键词:文物价值

□仝艳锋

笔者在《档案管理》2009年第2期发表了题为《档案的文物价值论》(以下称《原文》),提出档案可以具有文物价值的观点,并且就档案文物价值的鉴定评估原则和方式进行了探讨①。该文发表后,开封教育学院的朱宝钧老师在《档案管理》2009年第5期撰文《档案价值是重要的文物价值——与仝艳锋同志商榷》(以下称《朱文》),对笔者的部分观点提出商榷意见,并且指出档案价值是重要的文物价值,文物价值包括档案价值,档案价值是文物价值的一部分,而且是重要的一部分②。本文将在对朱宝钧同志的观点进行剖析的基础上,分析档案价值与文物价值的特征,并且就两者之间的关系予以探讨。

一、档案价值与文物价值的形态

价值是客观事物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表现形式,不同(或相同)的客观事物,以不同的方式满足人们不同的需要。价值在现实的实践过程中通过各种形式表现出来,体现为价值形态。

(一)档案价值与文物价值

档案价值是指档案对国家、社会组织或个人的有用性,是档案这一客体对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主体所具有的凭证和参考意义。它是主体(档案利用者及其利用需求)与客体(各不同时代产生的各种类型、载体、内容的档案)之间的关系范畴。档案价值作为一种关系,是主体需要和客体属性的统一和结合。客体的属性是构成价值的客观基础,而主体的需要是构成档案价值的前提。档案价值关系在社会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就是档案的作用,主要表现在行政、业务、文化、法律、教育等几个方面。

文物价值是凝结在历史文化遗迹和遗物(包括精神的和物质的遗物)中的一般人类劳动,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和历史发展、进步的标志,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不断发展、变革的历史见证或标记。文物作为实物史料,有其独特的功用,是文献资料无法替代的。文物可以证实文献之记载,校正文献之谬误,补充文献记载之缺失。对无文字记载的史前社会,史前文物则是研究、恢复其社会面貌的根本依据。

(二)档案价值与文物价值的形态

档案价值形态是指档案价值的具体表现形式,实际上就是指档案的具体价值或具体的档案价值。档案的价值取决于档案主体,以档案主体的尺度为判定条件,所以档案价值必然会在现实实践中表现出丰富多样的形式。档案所具有的多种价值形态是有区别的,其中“档案价值”是档案的根本价值。某些档案具有多种价值,并不能否定“档案价值”的独立存在,也不能认为“档案价值”中也包含这些诸多的价值形态,这些价值形态并不能满足人们对档案信息的需要,而是满足人们其它方面的需要。在档案的多种价值形态中,档案价值是其根本价值,表现为证据性价值和情报性价值,也就是凭证价值和参考价值。同时,档案还可具有诸如文学价值、艺术价值、文物价值等价值形态。

文物的价值形态则相对单一,具体表现为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等三种基本价值形态,以及在此基础上衍生出来的经济价值、纪念价值、收藏价值等。文物是某个时代的人类社会活动的文化遗存,是由创造、制作它的那个时代的一定人群,根据当时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需要,运用当时所能得到的材料和掌握的技术创造、制作出来的。因此它能从不同的侧面反映当时社会各个方面的内容,这些历史内容具有的时代特点,就是文物表现出来的历史价值,是文物最重要的价值。文物的艺术价值内涵十分丰富,就其主要方面而言,有审美、欣赏、愉悦以及美术史料等价值,它们之间既相互渗透,又相互制约。文物的科学价值主要包括知识、科学、技术内涵,文物从不同的角度和侧面反映了其产生、使用时代的科学技术水平和生产力水平,说明社会经济、军事、文化状况。按照唯物史观来看,劳动生产者所创造的一切,都受到当时生产力水平的限制,超过当时科学技术水平的物品是制作不出来的。

二、档案价值与文物价值的特征

档案和文物是两种具有一定相近价值形态的精神文化产品,特别是在历史研究中,两者都具有史料参考价值,但是两者的价值形态在依据、表现形式、性质和特征方面均存在很多区别。档案价值注重于事物的原始记录性,具有实效性。文物价值侧重于实物的原始性,表现为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大多隐藏于文物本身,依靠人们去挖掘它们的内涵,才能使其逐步显现③。文物根据其价值的高低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而珍贵文物分为三个等级,即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级别,可以看出文物价值的感觉极为明显,而档案价值仅定有保管期限和密级,没有相应的级别来确定价值的高低。

张斌④认为档案价值的根源就是社会实践活动,这种人类社会的基本活动一方面形成了人类的历史记录——档案文献,另一方面又产生了主体对档案文献的需要,而正是这两者产生了档案价值。社会实践活动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得以形成和实现的现实基础和中介,是决定主体和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的基本方式,是档案价值的根本来源。

档案价值有时间长短之分,具有时效性,有扩展趋向。档案价值具有客观性,主要是由档案及其属性、主体及其需要以及联结档案价值客体和主体的社会实践活动的客观性决定的。档案价值具有绝对性和相对性,档案价值的绝对性主要是指档案价值是无条件的、绝对存在的。档案价值的相对性,主要是指档案价值的条件性,即档案价值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会因客体、主体、时间、空间等条件的变化而变化。档案价值具有唯一性,是指档案价值这一事物独一无二的自我完整性和独立性,是其它事物所无法代替的。

文物既是有形的物质形体,又是无形的文化或文明内涵的载体,即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因此可以认为文物价值具有显性价值和隐性价值双重特性,即有形价值和无形价值。文物价值体现在文物自身,没有时效性,具有客观性和永续性,有随时间的延续而递增的趋向。而文物价值的高低又是由文物自身决定的,所以文物价值是客观存在的,具有客观实在性,但对文物价值的认识则是不断深化的。人们对文物博大精深内涵的认识,和获取它内涵的各种信息,既要靠知识的积累和深入研究,又要靠知识的更新和科技的进步。

三、档案价值与文物价值的关系探讨

《原文》指出“档案价值”和“文物价值”是两种互不包含的价值形态,是一种相互兼容而不是相互包容的关系,但是某些档案确实含有文物价值。“文物价值”可以说是档案中存在的比较普遍的一种价值形态,尤其体现在历史档案中。档案价值只是档案这种客观事物的基本价值,由于价值形态存在方式的多样性,档案在满足“档案价值”这一基本需要之外,还可以表现出文物价值,尤其是在历史档案中,文物价值表现尤为突出。

《朱文》认为“文物价值”和“档案价值”是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文物价值”包含“档案价值”,并且从本质性、物质性、事实上三个方面分析了“档案正是文物的一部分,文物包含档案”这一论点。

《原文》与《朱文》在档案价值与文物价值的关系上产生了分歧:到底是两种互不包含、相互兼容的关系(如图1),还是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如图2)。笔者在上文已经对“档案价值”与“文物价值”、“档案价值形态”与“文物价值形态”两对概念作了分析,下文还要对“档案”与“文物”稍加分析。

图1《原文》观点示意图

图2《朱文》观点示意图

文物法律专家李晓东指出,人类的历史已有一二百万年,在漫漫的历史长河中,人类制作的生产工具、生活用具、武器、艺术品等数量庞大的物品,在社会变革、历史变迁、自然变化等过程中,存留下来的只是其中极小的一部分。按照常规,越远古的文化遗迹、遗物,保留下来的相对要比距今较近年代的少得多。如果单有历史价值,对时代早的文化遗迹、遗物,一般都可定为文物,但是如时代较晚,如近代现代的遗迹、遗物,能否确定其为文物,还必须看它是否具有代表性、典型性,视其是否有重要性和其他条件。简言之,也就是还要看它有无科学价值和艺术价值⑤。从李晓东的观点中可以看出,并不是过去的遗迹、遗物都可以成为文物,还要至少具备古老的历史或者虽年代较近但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科学价值和艺术价值。以此标准来分析,年代久远的历史档案当然可以归入文物的范畴,但是年代较新的档案,如果不具有科学价值和艺术价值,是不能归入文物的范畴的。当然再过若干年之后,也许是成百上千年,这些现在的年代较新的档案仍然有转化为文物的可能。

档案与文物两大集合相当一部分互为包含,可以说部分档案与部分文物两者本为一体,具有档案与文物的双重属性。档案与文物的关系是各自概念所赋予的属性,也是这两门学科的共同性质所决定的。今天的档案只要经得起岁月洗礼流传下来必然演变成为文物,并将成为文物中的精品。具有档案属性的文物其本身价值更高,对社会历史研究的贡献也更大。

根据对“档案”与“文物”、“档案价值”与“文物价值”以及“档案价值形态”与“文物价值形态”三对概念特征的分析结果,档案可以具有文物价值这一价值形态。历史档案上附属的档案价值所包含的凭证价值和参考价值中也交叉着文物价值中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而具有明显文字、图画、符号等直接记录形式的文物的历史价值也表现出档案所具有的凭证价值和参考价值,也就是说,具有档案价值形态。“档案价值”与“文物价值”在价值形态上显现出一定的相交、兼容。而这一部分的价值交集为那些具有明显文字、图画、符号等直接记录形式的文物或者说是历史档案所占据。

《朱文》从三个方面来论证“档案正是文物的一部分,文物包含档案”的论点并不严密。既然是“档案”,就理所当然包括年代很新的档案,甚至是昨天形成的档案,这部分档案是不能列入文物范围之内的。如果采用“历史档案是文物的一部分,文物包含历史档案”的论断是可以成立的,而且也是笔者赞同并一贯坚持的。物质的价值以及价值形态都是从属依附于物质,以物质为载体存在的。既然档案与文物两者不能相互包含,也不能相互重叠,亦不可相互替代,而只能是兼容、相交的关系,那么它们的价值就不能相互包含,而只能是相互兼容、相交的关系。

考察文物的价值,注重它的不可再生性,其价值也是不可替代的;任何复仿制品都不是原有意义上的文物,都不具备与原件相同的价值。而考察档案的价值,则注重它的原始记录性,有无文字或图形、声像记录,是构成档案价值的第一条件;一件真实可靠的档案复制品或档案资料汇编,可以起到和档案原件几乎同样的凭证作用⑥。

四、对“档案价值是重要的文物价值”的商榷

《朱文》认为《原文》曲解文物价值,文物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而不仅仅是只有“纪念价值和欣赏价值”,历史和科学价值不仅是文物价值,而且是主要的文物价值,反问‘难道说文物没有历史和科学价值?’和‘档案与文物的历史和科学价值难道不一样?’两个问题。

首先《原文》中引用的周燕萍同志在《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分级鉴定的原则、标准与途径》⑦一文中的观点,并非《朱文》中所称的为笔者的直接观点。虽然笔者同意并且认可目前社会发展状况下“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分级鉴定更侧重于从档案的史料价值和文物收藏价值角度来判定档案的价值大小,所谓史料价值就是可以作为历史凭证、载入史册的价值,所谓文物收藏价值是指档案具有文物性质的纪念价值和欣赏价值”。其次,凡是文物都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等三种基本价值形态的部分或全部,这一点在上文中已经提及。最后笔者认为档案与文物的历史和科学价值具有不同的内涵意义,正如上文中认为的只有历史档案和部分年代较新的档案现在可以归入文物的范畴的论点,那些不能归入文物范畴的档案的历史、科学价值自然不可与文物的历史和科学价值相提并论,档案与文物之间的历史、科学价值在重要性、包含的内容上是不能划等号的。

《原文》根据档案的形成特点以及文物藏品的鉴定评估原则,提出对档案的文物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时候应该遵循来源标准、时间标准、载体特征、存世数量等四项原则。《朱文》认为从《原文》鉴定档案文物价值的四项原则来看,却基本上抛开了档案的主要价值——历史和科学价值。《原文》是在承认档案的基本价值——档案价值的前提下,对具有文物价值形态的这一部分档案的文物价值从价值鉴定评估原则和鉴定评估方式两个角度给以解释的,而且这一前提通篇体现在文章中间。既然有了档案价值这一基础价值的存在,在论述档案的文物价值过程中,自然无需更多顾及档案的其他价值形态。

在“来源标准”的原则中,档案形成者的社会地位、作用虽然不能完全决定档案的价值,但是著名人物与非著名人物形成的档案相比较,前者当然具有相对重要的档案价值。因为著名人物掌握的信息总是比一般非著名人物要多,在古代如此,现代亦是如此。《朱文》以秦墓中出土的一封平民家书为例来说明,恐怕这件秦墓家书档案的中心点不是在“平民”,而是在“秦朝”这一遥远的时代,而这也从一个方面验证了“时间标准”的鉴定原则。不同时代的相同类别的档案,年代久远的档案总是具有相对重要的价值。

“载体特征”的鉴定原则在文物鉴定中被普遍采用。在档案的文物价值鉴定过程中,档案的载体特征同样是体现档案的文物价值的重要内容。这并不排斥对载体上记录的内容的重视,也与综合评价档案的整体价值并不矛盾。以甲骨档案为例,甲骨上面记载的历史信息的价值毋庸置疑是极其重要的,但是甲骨载体本身对于研究农业史、手工业史等科技方面的内容,同样是极为重要的。虽然这方面的研究基础还很薄弱,成果还不够丰富。但深入细化载体的物质性研究也是利用文物来研究历史的一个方面。

档案的“存世数量”对鉴定其文物价值是重要的一项原则,并非“是针对艺术品和生活用品等来说的”。虽然“绝大部分档案都是唯一的,所记录的内容都是独一无二的”,但是有相当部分的官方历史档案在形成的时候是有正副本制度的,副本与正本有着相同的价值和作用,孤本的价值总是要比在两者共存的状况下单一正副本的价值要高。

《朱文》在反驳档案的文物价值应该遵循的来源标准、时间标准、载体特征、存世数量等四项原则的时候,总是强调档案记录内容的价值,这是《朱文》坚持的中心意思。然而《原文》在此论述的是档案的“文物价值”,并不是档案的“档案价值”,也就是档案在此行使的是“文物”的使命,与档案的“档案价值”并无多少密切关系。这时只要把重点放在档案作为“文物”时所拥有的价值形态,对此“文物”从四项鉴定原则来阐述就可以了。

①仝艳锋:《档案的文物价值论》,《档案管理》,2009年第2期:9-12页。

②朱宝钧:《档案价值是重要的文物价值——与仝艳锋同志商榷》,《档案管理》,2009年第5期:33-34页。

③仝艳锋:《档案与文物之辨析——兼论“实物档案”收藏的不合理性》,《档案学研究》,2007年第 4期:33-36页。

④张斌:《档案价值论》,《档案学通讯》,2003年第3期:43-46页。

⑤李晓东:《文物保护法概论》,北京:学苑出版社,2002:26-27页。

⑥吴桂香:《论文物与档案的异同》,《中国博物馆》,1998年第4期:65-68页。

⑦周燕萍:《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分级鉴定的原则、标准与途径》,《新上海档案》,2005年第 3期:14-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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