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刊记者 施京京
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于6月1日正式实施。该规定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审批程序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生产者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才能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将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监督管理。
据了解,目前我国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公布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23大类2455种。随着食品工业的迅猛发展,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越来越多,有必要对其从源头加强监管。去年6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一次从法律的高度明确规定了国家对食品添加剂实施许可制度,为从源头上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提供了更强有力的法律支撑。《食品安全法》取消了食品添加剂卫生许可证,将食品添加剂生产环节监管职责全部移交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对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但具体要求未作详细表述,且有关食品添加剂企业的质量义务和后续监督管理制度等都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国家质检总局立即将有关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制定列入立法计划,由相关部门起草,在总结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前的有关法律制度和近年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并于2010年1月22日举行了《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立法听证会,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4月份,《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正式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明确了食品添加剂范围,指出食品添加剂是指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的可作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其他物质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实施生产许可。
新的规定进一步提高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准入门槛,对从业人员素质、产品场所环境、厂房设施、生产设备或设施的卫生管理以及出厂检验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例如,此前作为化工品的食品添加剂存在试生产、试销售的环节,而新规定实施后,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将不允许试生产、试销售。生产者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才能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要取得生产许可,生产者应当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厂房设施,其卫生管理应符合卫生安全要求。并且,还要有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等生产条件,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符合有关要求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出厂检验能力,产品符合相关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要求。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工艺落后、耗能高、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对食品添加剂企业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它的一个亮点是专门用了一个章节来规定“生产者质量义务”,具体包括:生产者应当对出厂销售的食品添加剂进行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使用符合相关质量安全要求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及生产设备;生产者应当建立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和销售等质量管理制度,并做好生产管理记录;食品添加剂应当有包装并保证食品添加剂不被污染;生产者应当建立生产管理情况自查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控制等生产管理情况进行自查。
此外,新规定明确规定,如果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者应当依法实施召回,将食品添加剂召回和召回产品的处理情况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提高了对企业质量义务的要求。国家质检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召回是新规定里面的新制度,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如果得知产品存在问题,应当主动召回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否则质监部门可以采取强制召回。在监督管理方面,该规定也要求质监部门对生产者实施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生产者质量管理制度的运行记录,核实生产者自查报告的疑点问题,并依法对生产者实施召回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实施后,所有食品添加剂成分,必须要在包装上毫无保留地进行明示。该规定在标识方面,要求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不真实、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认识读。有使用禁忌或安全注意事项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根据规定,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明下列事项:食品添加剂产品名称、规格和净含量;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或安全使用期限;贮存条件;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标准规定必须标注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