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小化肥电价政策探讨

2010-06-06 03:08程永生
电力需求侧管理 2010年2期
关键词:农业生产者电价优惠

程永生

(济南供电公司,济南 250012)

为保证化肥供应,平抑化肥价格,我国目前对单系列合成氨年生产能力为30万t以下(不含30万t)的化肥(以下简称“中小化肥”)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政策。与其他大工业类别用户相比,我国各地对中小化肥企业的电价优惠幅度一般在40%以上。在电价成本占比较高(一般为化肥生产成本的20%以上)的情况下,该项优惠电价政策保证了国内化肥工业的稳定供应,支援了我国农业的持续发展。但该政策本身存在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及对化肥行业、区域经济、对外贸易等领域的负面影响却不容小觑。鉴于此,本文着力对该政策进行问题分析,并提出政策建议。

1 政策的潜在问题

政策本身的问题是优惠方式无法达到福利最优,形势变化使政策执行背离初衷。中小化肥电价优惠政策的初衷为通过低电价控制化肥价格,从而补贴农业,补贴路径为:政府—电网企业—中小化肥企业—农业生产者。在“政府—电网企业”环节中,补贴形式表现为交叉补贴,即通过对一般工商业等行业(包括一般工商业、中小化肥之外的其他大工业等,为论述方便,以下统称“一般工商业”)实行高电价来补贴中小化肥的低电价。这种形式相当于国家对一般工商业征收以用电量为税基的数量税,而对中小化肥生产实行价格补贴以维持化肥低价来间接补贴农业生产者。根据微观经济学的消费理论,可以证明:

(1)对农业生产者而言,化肥优惠价的方式劣于直接补贴方式。证明过程如下:可将代表性农业生产者日常生产生活中消费使用的商品划分为两大类:化肥X1和其他商品X2,其价格分别为P1和P2。在不存在化肥优惠价的情况下,该农业生产者面临图1中的预算线1;在对化肥价格进行优惠(优惠幅度设为t)的情况下,该农业生产者面临的预算约束由预算线1逆时针转动至预算线2,农业生产者的最优选择点为图中的A(X*1,X*2)点,该点位于无差异曲线1上;在国家不实行化肥价格优惠政策,而将因化肥价格优惠而减少的收入直接补贴给农业生产者的情况下,预算约束由预算线1平移至预算线3,并且预算线3通过A点,因为就A点而言,国家补贴方式并没有改变农业生产者在化肥价格优惠方式下的实际购买力。但A点的边际替代率MRS=-(P1-t)/P2与补贴方式下的商品交换率-P1/P2(预算线3的斜率)并不相等,根据边际替代率等于预算线斜率这一消费最优条件,可知A点并不是农业生产者在预算线3上的最优选择点,预算线3上肯定有另外一些点更受该生产者偏好。通过图1可以看到:直接补贴方式下的最佳消费点为B点,该点位于更高的无差异曲线2上。因此,在国家收入减少相同数额的情况下,直接补贴方式下农业生产者将比优惠化肥价格方式下获得更多的效用,从这一意义上讲,化肥价格优惠的方式劣于直接补贴方式。

(2)提高一般工商业所得税方式优于对一般工商业适用高电价方式(证明过程类似上述)。

以上表明:试图通过低电价来维持化肥低价的政策不仅使农业生产者的福利增进打了折扣,而且对其他高电价行业带来了扭曲影响,导致了相当程度的资源误配和福利损失。

另外,与直接补贴方式(补贴路径为:政府—农业生产者)相比,电价优惠方式的补贴路径多出了电网企业和中小化肥企业2个环节,拉长了利益输送链条,不可避免地增加了中间环节的交易费用(比如政府为实行销售电价行业交叉补贴而花费的测算费用,电网企业执行优惠电价增加的管理费用,政府控制化肥价格增加的监管费用等),侵蚀了本应转移给农业生产者的补贴收益。

目前政府已意识到这方面的问题,故从2009年1月25日起,将国产化肥出厂价由政府指导价改为市场调节价,并在近几年相继取消了相关农业税费,加大了对农业的直接补贴力度。这些举措消除了化肥优惠价的扭曲现象,使农业生产者的福利得以增进,同时使通过电价补贴中小化肥企业来间接补贴农业的政策基础不复存在。在此情况下,对中小化肥优惠电价政策的保留,只能使电价补贴被中小化肥企业截留,刺激其盲目扩张,并使销售电价行业交叉补贴状况继续存在和扭曲众多行业的电能价格。

2 对化肥行业的负面影响

中小化肥优惠电价政策改变了化肥企业面对的要素价格,使其表现出不同于其他行业企业的“非理性”行为特点和畸形发展之态。

2.1 多数化肥企业规模较小,不具规模经济优势

为享受中小化肥电价优惠政策,大量化肥企业将自身规模限制在政策限额之内,主动成为长不大的“孩童企业”。据统计,截至2007年底,国内化肥企业共有1000多家,其中中小化肥企业占到企业总数的70%以上,产量占比超过50%①数据来源于北京中经纵横经济研究院的《2008年中国化肥行业调研及投资咨询报告》。。这种情况一方面扭曲了化肥产业的资源配置,使本该被淘汰的众多中小化肥企业依靠廉价电能而大量存在,与具有规模经济的大化肥企业争资源、争市场,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化肥行业的恶性竞争。

2.2 大型化肥企业的组织形式畸变,分工模式逆专业化

为应对中小化肥企业因电价优惠带来的竞争压力,大型化肥企业一般采取如下措施:

(1)拆解企业规模。将本应由一个大型法人企业容纳的生产能力,拆解到若干个中小型法人企业中,然后以母公司为平台进行资产关系整合,借以实现集团化发展。这种企业集团在资产规模和内部管理方面可以达到一个大型法人企业的功效,并能以集团中中小企业的名义享受电价优惠,但作为生产载体的中小企业同时也限制了大型生产设备的应用,因此无法在各成员企业中实现规模经济,也无法在企业集团层次中实现规模经济。从技术经济角度讲,这种所谓的大型化肥企业集团并不是一种真正意义的大型企业。

(2)建设自备电厂。为弥补不能享受中小化肥电价优惠的竞争劣势,国内大型化肥企业一般建有自备电厂,但由此导致如下问题:一是自备电厂规模一般较小,装机容量一般为5万kW以下,属于典型的小火电机组,煤耗高,污染重,不符合目前国家节能减排要求,甚至部分自备电厂打着循环经济或综合利用之名行煤炭发电之实;二是自备电厂的运营虽然能够延伸化肥企业的产业链,但并非适合所有的化肥企业。因为根据新兴古典经济学的分工原理,经济增长的根源在于行业分工的细化和微观经济体的专业化。化肥行业和电力行业分属不同的产业大类,一个企业同时运营这两种产业,是一种典型的逆专业化,不仅人为增加管理跨度,不利于企业的深耕细作,而且无法享受现有电力行业专业化的好处。

3 对区域经济和对外贸易的不利影响

目前,我国对销售电价以省为基础划区定价和管理。各省物价部门一般定期对本省电量结构进行预测,根据电网企业购电价格、税金等因素,本着电网企业收支平衡略有盈利的原则核定各行业类别的销售电价。如果某省中小化肥用电量过大,则需要相应提高该省其他行业类别的电价予以弥补,这实际是提高其他行业的成本来补贴中小化肥企业的生产成本。在各省经济自成一体相互封闭的情况下,这种补贴仅体现为省内其他行业对中小化肥企业的补贴。但在全国市场一体化和化肥跨省贸易非常普遍的情况下,这种补贴还体现为中小化肥出口省份的其他行业对中小化肥进口省份的补贴,进一步加重了中小化肥出口省份其他行业的发展成本。在电价不能及时调整的情况下,中小化肥出口省份中小化肥企业的数量将进一步增多,与省内其他行业争抢资本要素和劳动要素,挤压省内其他行业的生存发展空间,严重情况下可能使本省形成对中小化肥产业的依赖,影响本省产业结构的升级调整。

化肥属于典型的能源密集型产品。以我国的主要氮肥品种——尿素为例,通常每生产1 t尿素,约消耗煤1.2~1.5 t、电1200 kWh。如果按照350 g/kWh的煤耗计算,1200 kWh的电需消耗煤炭0.42 t,则每吨尿素最终约消耗1.62~1.92 t煤炭。在我国人均能源禀赋较低的条件下,应限制能源密集型产品的出口。事实上,我国确实对化肥出口设置了高额关税,以维持国内化肥的正常价格和防止煤炭等一次能源的大量出口。但在低电价的条件下,与国外企业相比,国内化肥企业具有显著的低成本优势和很强的出口冲动,导致每年有相当数量的化肥合法出口境外。即使在化肥出口严重下滑的2008年,仍有964.99万t化肥出口②数据引自“2008年化肥行业进出口回顾”,www.fert86.cn。,约合1563~1853万t的煤炭出口。很明显,这样的“不理性”出口行为不符合国际贸易的比较优势原理,更是对我国能源战略的破坏。另外,在低电价导致的高额利润的诱惑下,部分化肥企业具有较强的走私出口冲动,一定程度上扰乱着我国的进出口秩序。

4 诱发的用电管理问题

(1)电价套利。电能的同质性决定了同一供电网络内的电价应遵循一价法则,否则会诱发电价套利行为,即高电价用户可以低电价用户的名义购电,低电价用户也可以低电价购电后向高电价用户进行转卖。实践中某些企业就打着从事中小化肥生产的名义而行其他产品生产之实。另外,有些中小化肥企业则将低价购进的电能偷偷转供给内部职工生活之用或其他高电价用户。

(2)计量分算困难。各地区在制订销售电价时规定:同一用电户有不同分类用电的,原则上应分表计量。如一时不能分表,可据实合理分算各类电量,分别按对应电价计收电费。近年来,很多化肥企业的经营领域日益多元化,除生产化肥外,往往向相关化工行业进行产业延伸。在这种情况下,电网企业应准确核定化肥企业内部各产业的用电比重,明晰分辨化肥产品与中间附属产品,在此基础上分表计量或合理分算。但在目前的技术条件和少数抄收人员职业道德较低的情况下,合理准确计算中小化肥生产耗电量的难度相当大,而这无疑使化肥电价政策执行效果大打折扣。

(3)诱致设租寻租空间的出现。用电企业套利动机的存在与电网企业对化肥电价适用决定权的结合产生了电价管理人员的寻租空间。该“租”的存在一方面诱发用电企业将自身资源用于电价投机行为,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抑制相关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管理的创新动力,并且构成社会腐败的温床,造成社会道德的滑坡。

5 结束语

鉴于中小化肥电价政策引发的上述问题,建议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尽快启动该项电价改革。从近期看,应着眼于广大中小化肥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逐步减小中小化肥电价与大型化肥企业电价之间的价差;从中期看,应随着我国缩减电价行业类别的改革进程,将中小化肥电价与普通大工业电价进行接轨;从远期看,中小化肥电价应随着我国销售电价行业分类的消失而转变为各行业无差别的销售电价。

[1]哈尔R范里安.微观经济学:现代观点[M].费方域,译.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2]小岛清.对外贸易论[M].周宝廉,译.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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