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洪溥
日前,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王小鲁先生关于“灰色收入”的报告,引起了国内外的关注。国内媒体被惊人的数字吸引:“中国的灰色收入已经高达5.4万亿,约占到国民总收入的15%,且这些灰色收入有将近2/3进入了10%最高收入人群的腰包”;国外媒体则将其与在全球表现拉风的中国超级富豪联系起来,美国《新闻周刊》直言“中国超富阶层隐瞒了三分之一的真实收入”,之后又形象化地描述,“中国富豪很有些暴发户式的特征:使用的东西都是金的或者名牌。”显然,“灰色收入”因与“不义而富且贵”相关联,已成为了东西方舆论均不待见的事物。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王小鲁先生的“灰色收入”报告因为混淆了重要的概念分别,其意义和价值并不宜高估,受众也完全不必因耸动的数字而再度失色。
理论上,“灰色收入”并不是一个包含道德评价的词语。从本质上讲,它是一类“账外收入”,所谓“off-the-books in come”,是介于不合法的“黑色收入”与合法的“白色收入”之间的收入所得。之所以名为“灰色”,仅仅是因为,囿于当前法律法规,暂时无法给其定性。
从这个角度看,王小鲁先生在研究时所采用的收入范围,即所谓“非法收入、违规违纪收入、按照社会公认的道德观念衡量其合理性受到质疑的收入,及其他来源不明的收入等”,显然是具有太强道德寓意的,已经超出经济学讨论的范畴。同时,把非法收入、违规违纪收入这些“黑色收入”纳入到“灰色收入”这个模糊的框架里,还可能会为坏人脱罪。
更糟糕的是,为了充分突出自主创新的“灰色收入”概念,还创设了本质就是“账外收入”的“隐性收入”概念。按照他的说法,“2008年全国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总额为23.2万亿元,比按国家统计局住户收入统计调查的结果高出9.3万亿元(可视为‘隐性收入),比国家统计局‘资金流量表的住户可支配收入计算高出5.4万亿元(可视为‘灰色收入)。”如此,仅依靠加加减减,一个具有道德高度的数据就应运而生了,这是很不严肃的事情。
谈论收入分配的时候,响亮的名词和没有严格检验过的数据,很容易打动人心,但并不是建设性的做法。当前,我国民众普遍关切收入分配不合理问题,对部分人的暴富、炫富现象颇多怨言。民众怨气所指,更多的是非法、违规违纪或者垄断企业员工的收入。违法所得并不“灰色”——认定违法并不困难,有何暧昧?通过行政垄断得到的高行业薪酬也不“灰色”——行政垄断对市场机制的歪曲一目了然,有何模糊?问题是前者完全不见光,在当前银行账户“伪实名”和满大街“办证工厂”的特殊国情下,别说统计局,就连纪委和法院都不掌握,遑论一个学者?至于垄断企业员工收入,尽管石油、电信、电网的行业垄断收益可观,其行业平均工资也高于其他市场竞争充分的行业,固然不公平,但具体到员工个体的收入,有账可循,并不“灰色”。
因此,“灰色收入”这种词语,含义未经精确定义,也无法精确定义。笔者反对在严肃的学术研究中使用这类说法。
现在的情况是,行政权力不受遏制,时有设租、寻租的新闻见诸报道,民愤极大。同时,一些来路不清但陡然而富的人物也吸引了很多人的关注,引发了种种猜想。由此,不受遏制的权力与招摇过市的财富成为姻亲的论断,在社会上泛滥,官和商一起受到指指点点。如果将这些人、物、事统统纳入“灰色”处理,当然是简便的做法,但这无疑就成了“灰色收入是个筐,什么都能往里装”,反而模糊了问题的焦点。此时需要立法和司法机关宜及时介入,澄清公众疑问。作为必要的制度建设举措,也宜将“合法”与“违法”明确切割,将“违规”与“违法”的后果明确说明,这样,既可以使得那些作奸犯科之辈不至于全家无忧无虑、飘然归化他国,也可以使得合法致富的能人免受来源多样的猜忌和胁迫。
“灰色收入”的说法不严肃、不准确,并不代表收入分配中的模糊地带不存在。实际上,这种状况的扩张的确恶化了中国收入分配的状况。要改变这种状况,当务之急是让窃取违法所得的人受严惩,肯定合法收入,开放行政垄断行业的市场准入,鼓励公平的竞争。而不是哗众取宠,做些人力所不及的事情,将搞學术和搞政治或者搞娱乐混为一谈。(作者为经济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