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冰
五粮液古窖案会成为一个标志性案件,在民法理论和行政法理论上也会成为一个充分展示的活的案例。仔细解剖下去,就会知道在我们中国半个多世纪的公有化历程中,民权是如何被逐步蚕食的。
北京,40度,烈日当头,她在前往正义网的路上。
上海,37.4度,雷雨大作,他在去往法院的途中。
她叫尹孝功,一位身体瘦弱、年已古稀的四川老太;他叫陈有西,一位精力旺盛、神采奕奕的大律师。他们的生活本无交集,但是眼下,他们被紧紧地拴在了一起——为了16口明代酒窖的所有权,更为平民百姓的私有产权保护。
奔走、呼号、呐喊,他们深知这是一场大象与蚂蚁的较量——一方是财大气粗的上市公司,一方是年入两三万的工薪之家;一方是义正词严、手握公权力的政府,一方是人微言轻、无依无靠的小老百姓。已有人“善意”地暗示,干脆将此“国宝”献给国家,彰显尹家一贯的为国家做贡献的优良传统。
但是——她说,“在官司打完之前,我不能生病”,“哪怕是卖掉房子我也要将官司进行到底”。
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一级律师陈有西认为:“五粮液古窖案除了在公理和公义之争上会成为一个标志性案件,在民法理论和行政法理论上也会成为一个充分展示的活的案例。仔细解剖下去,就会知道在我们中国半个多世纪的公有化历程中,民权是如何被逐步蚕食的。”
厘清被混淆的概念
记者:“租赁”、“经租”、“征用”、“征收”这四个法律术语在五粮液一案中反复出现,并且纠合在一起。我们需要梳理一下。
陈有西:经租,在民法理论上是不会丧失所有权的。是委托国家租给他人使用,同时收回一部分租金。“经租”怎么会变成“征用”、“征收”,不还,丧失所有权,自己租出去的东西怎么会成为别人的,国家的?这体现了我们国家没有法制的年代,对民权的一种漠视和肆意剥夺。
这种不讲理的剥夺,也被合法化了。最高法院按照国家当年有关部委的精神,出了剥夺继承权的解释。也就是说,租出去的东西,所有权到你死了为止,下一代没有份,归国家所有。
在那个“一大二公”没有法制的年代,以租代征,以租代没收,被最高法院以答复解释的方式“合法”化了。虽然最高法院现在废止了这个违反基本法律常识的解释,但是,40多年这样“租”走的物产太多了,对历史老账已经无法再翻,否则法院忙不过来了。因此,废止司法解释以后,“租变成征”已经不再允许,历史上已经“租”走的已经没有办法了。
这对尹家是个陷阱。如果强调“经租”变“征用”的违法性,要推翻最高法院这个解释,无异于鸡蛋碰石头。被告们会以“历史政策如此,法不责众”而让尹家输了官司。但是本案中,我们已经充分注意了这个问题。我们不会同最高法院的解释去搏斗,挑战其效力,同既成事实去搏斗。我们只是从事实上证明,尹家酒窖根本没有进行国家“经租”。
如果真有“经租”,宜宾地方政府就捞到了稻草。他们请的一些“法律专家”“集体研究”后搬出这一条,目的就在这里。但是他们没有想到最高法院早已经废止该解释,相对于现在的行政行为,已经无效。他们更不知道,这一条根本不适用于尹家的酒窖。
因为酒窖从来没有“经租”给国家过。而是直接租给了国营二十四厂,这是企业同个人的关系,没有到国家那里“经”过。从来没有办过“经租”手续,没有任何证据。而且酒窖不是房产,当时政策可以列入“经租”的只是房产,不是土地和酒窖。酒窖的租赁关系没有到国家手中经手。一直是尹家个人直接和二十四厂企业之间的民间租用行为。
另外,没有公开的还有一个更令人惊愕的内幕:酒窖上方的尹家租出去的房产,是如何丧失所有权的,如何成了五粮液公司名下的。如果公开会更令人发指。尹孝功早就打过“旧宅保卫战”,不让他们拆掉从小长大的故宅,不同意、不承认这个尹家租给国家的房产,国家不“卖”回给他们尹家,而强行“代卖”给五粮液公司。但是她斗不过强大的公权。这是尹家的早年的一场保卫战,他们要向国家买回被租走的房子,地方政府不同意,让五粮液硬拆了老宅。尹家根本没有同意。一千多平方米房产就是这样从尹家手中被夺走了。这个官司现在还没有打。就这样,尹家失去了酒窖上空的房产,只留下了18.17平方米。多少不平事,是假公权名义以行。现在地方政府想故伎重演,想进一步拿走酒窖。
记者:我们知道国家相关法律早就确定了对私有财产保护的原则。但私产的保护还是举步维艰,唐福珍式的悲剧一再上演。在和公权力的博弈中,弱小的百姓总是败下阵来。
陈有西:50年代初,我们开始消灭私产搞集体化,农村是“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把土地和生产资料“自愿”收归集体,后来就搞人民公社、立法规定土地公有,“退社不自由”了,农民失去了土改得到的土地和生产资料。城里则进行“一化三改造”,“改造农业、改造手工业、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搞社会主义工业化。除了生活资料,无论城乡,土地房产生产资料大多数收归国有和集体所有了。这种国家征收行为,几乎是无偿的。国家免费获得了公民的土地和私有财产。
后来“文革”、割资本主义尾巴、打击投机倒把,国家用打击犯罪的手段,专政的手段,将公民的私产几乎全部收归国有和集体所有了。宪法规定了“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文革”后落实政策,发还查抄财产,只是一小部分,大量的就这样“公有”了。
但是,尹家的房地产、酒窖不同。每一个政治运动中,尹家的房产和酒窖一直没有被征收和剥夺。因此才会到2009年底一直享有出租权。这是一个非常特殊的现象。他们的权利一直延续到了中国依法治国时代,有了民法、有了物权法的时代。这样,他们的财产权已经不能用当年的政策治国的方式来解决,只能依现有的民法和物权法来解决了。但是宜宾政府和五粮液公司的观念,还停留在依政策治国的时代。
记者:从现有的证据来看,尹家证明16口酒窖是自己的证据是否充分?
陈有西:非常扎实充分。“一化三改造”从来没有剥夺过他们的权利,当地政府也是一直承认的。尹家还有历次处理租赁问题的宜宾领导的证言;是一种很特殊的一直拥有私产的权利。
尹家在中国没有实施土地证制度时,一直拥有无可争议的地权,因为酒窖就挖在地上,有600年了。后来我国开始实行土地可以发证,政府违法刁难不给他发,用左的政治运动的观念限制尹家的正当要求。但是仍然一直承认他的地权和租赁权。
一直到了改革开放时代,这时我国已经建设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但为了扩大五粮液的生产经营规模,地方政府把房产通过行政权强行“以租代征”后又违法转卖给五粮液公司,这是典型的“民产国有化”、“用政府手段进行企业行为”违法事件,导致房权和地权割裂。但是政府对600年酒窖的权利一直没有没收和购买过。
激醒“睡美人”
记者:我对尹家能否取得法院公正的审判心存疑虑。你们直接选择到四川省高级法院提出起诉,是否也有这个考虑?
陈有西:我们还是要相信法律,相信法院。一个正常的社会,没有其他的路。当然小环境也要靠律师智慧去创造。我们在起诉时发了一个致四川省高院立案庭的函。在函上我写明了:“我们清楚,两案都不是非由高院审理不可,贵院可能往下交。如果一定要由中院一审,也请将本案指定到宜宾市以外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在这份函中,我阐明了这样一个观点,五粮液公司系宜宾市举足轻重的大型国有控股企业,占有当地财政收入相当大比例,其股份公司董事长和集团总裁是原宜宾市的副市长。市国资占有五粮液56.07%的股份。在宜宾司法机关中有很大影响力。对于以市政府和五粮液公司为被告的案件,当地司法机关以回避为宜,以保障两案能够客观超脱地审理。
另外,尹家的五粮液600年16口明代古窖的所有权之争,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纠结在一起,属于有全国性影响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涉及建国60多年的政策、法律界线,影响到五粮液股份公司的核心无形资产的真假,涉及尹氏家族600多年的历史私有财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涉及尹家的祖先历史和长远利益。它将体现我国物权法实施后公私财产的司法保护状况,应当由省高级法院一审管辖审理。
记者:你讲到了《物权法》的实施,看上去似乎并不乐观。
陈有西:我给你讲个荷兰的例子。
1950年欧洲人权公约签署后的25年中,它只是个“睡美人”,在欧洲无声无息。荷兰法官不了解,议会也不当回事,认为荷兰国内法同人权公约没有冲突。但20世纪70年代,情况发生了重大转变。
公民人权意识提高了;荷兰一些大学的博士生开始写论文研究欧洲人权公约,律师从中发现了很多有用的东西。特别从刑事诉讼的程序上,先发现了荷兰法院判决中的不合欧洲人权公约的问题。
律师向欧洲人权法院的起诉案,判决荷兰国家法院不符合人权公约而推翻判决的案例接连发生,这就引起了法官的注意,开始研究本国判决的问题。法官学习欧洲人权公约成了必修课,也引起了议会的注意,审视自己的国内立法是否需要重新对照修改。现在大学法学院把人权课作为必修课进行教育。作为司法部,在国家当被告时,要去应诉。在本国判决被推翻时,要在国内贯彻人权法院的判决:一要对本案进行纠正和国家赔偿;二是要对法律规范进行修改。
由此可见,在唤醒法律这个“睡美人”的过程中,律师和学者起了很大的作用。眼下,我认为,尹家的官司就是一剂唤醒《物权法》“睡美人”的强心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