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展奋
“教育、挽救”固然应该,对“她们”不得“辱骂、殴打,不得采取游街示众等侮辱人格尊严方式羞辱妇女”我们更赞成,但是,在“人权”上,我认为“她们”不能“全额享受”。
卖淫嫖娼是不是一种丑恶或者堕落现象?
这个问题,我想无论哪个社会都会“普世”到不容置疑:当然是丑恶或者堕落,而且从古到今的“淫民”都不会认为自己的行为,乃推动社会进步之勋业。
但蹊跷的是,公元2010年的岁末,却有公安部的高官,在公安部工作会议上称,“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此论一出,网上哗然,有人公然放言:既然“特殊人群需要尊重”,那么与“卖淫”同一战壕的“特殊人群”的称谓都得调整,比如嫖客,就应改称“剽客”,因其剽悍有力;赌徒,何不改称“搏客”,放手一搏决雌雄也;吸毒呢,改称“追夢”,既形象又雅达。盗窃呢,也是“生活所迫”,她们既然是“失足”,我们也就是“失手”;抢劫,可改“强借”,拼音都一样;猥亵,可改“非礼”,强奸,也就是“强行进入”而已;而受贿呢,为“尊重官员”起见,中性的说法为什么不能是“受惠”呢……综上所述,我们有理由建议:“卖淫”改名,应该缓行。
首先“失足”的说法也太装了吧。“失足”的意思谁都知道,“一不小心”或“无主观意图”之意。那么,从事淫业的女子,都是因为“一不小心”或“无意”而误入“火坑”的吗?
作为一名调查记者,我想说,至少我所调查过的“她们”没有一个是“无意误入”的。多年前,浙江和江苏某地淫业如炽,我们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一,没人强迫她们,因为一报警,就会来“解救”的;二,“她们”原先大都是农村或僻镇小县的“待富者”,因不愿意过“低碳”的生活,向往赚钱捷径而操业。
此地没有“杜十娘”,只有“赛金花”,你一定要冠以“失足”以示“尊重”的话,那么还有哪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不是因为“失足”而失风的呢?
最近,公安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做好教育、挽救失足妇女工作。要求保护卖淫女人身权和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采取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方式羞辱妇女。
“教育、挽救”固然应该,对“她们”不得“辱骂、殴打,不得采取游街示众等侮辱人格尊严方式羞辱妇女”我们更赞成,但是,在“人权”上,我认为“她们”不能“全额享受”,否则宪法何以区别“犯民”和“良民”呢,换句话说,“她们”可以享受人身权、健康权和隐私权,唯独不能享受“名誉权”,因为卖淫嫖娼就是违法,就是“不名誉的行为”,如果我们宣布卖淫不过是“失足”而嫖娼不过是“消费”,不但是对无数守法而洁身自好的女性不公,也是对公序良俗的恣意嘲弄,更是对人类文明的直接亵渎!
无论如何,在道德上,我们实在无法去矫饰或给力一名妓女和嫖客,即便是“茶花女”,即便是“侯方域”,你床笫间的“粜的粜,籴的籴”——“卖”了也就“卖”了,“嫖”了也就“嫖”了,偏还要在舆论、在公众面前趾高气扬地“中性”再三,那对不起,大家还守着这个鸟法干神马!
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实属“反腐操”一类的阿Q神技,作为政府部门,如果不从改变制度和社会环境上着手解决问题,而仅仅如过去的朝廷频改年号般地去改变一个又一个称呼,则无论称呼是多么地“人道”,即便把卖淫女叫成“希拉里”甚至“老佛爷”,也无法改变她们卖淫的事实。
行文至此,忽然想起2006年厉以宁教授在中国穷人问题上的妙论,那一年的11月,他做客强国论坛,提出了一个史无前例的“创新理论”,即中国的穷人不应叫穷人而应改称“待富者”。理由是:“改革还没有完呢……现在还在市场经济中,他今天没有富,意味着还有更多的机会……”
厉教授的“待富”伟论,一下子在称呼上消灭了中国的穷人;四年过去了,有人要学习厉教授,也想“一下子在称呼上把中国变成了没有妓女的社会”,我相信他们的主观愿望绝对是善良的,是极力体现“党疼国爱”的,只可惜,称呼频改而穷人越多,房价越涨,CPI越高而卖淫女倒没见越来越少。
她们可不可以改称“待媾者”呢——我失口了,可见玩文字游戏一点意思也没有,“失口”的后果往往甚于“失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