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亦文,胡宗义
(湖南大学 统计学院,长沙 410079)
能源是国民经济发展的“血液”,对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能源的需求越来越大,但能源资源基本上是不可再生资源,在地球上存量非常有限,随着大量的采掘,日渐枯竭。如何科学有效地利用能源,确保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极其重要的研究课题。
在促进节能降耗方面,国内外主要采取的政策手段包括两类,即市场手段和行政手段。目前,国内外学者对这两类政策手段展开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市场手段在节能减排政策研究中得到了较多关注。相比行政手段而言,市场手段影响范围广、收效快,对能源供需双方的行为引导更为直接、有效。但在促进节能减排工作中,行政手段同样不可忽视。当前,现行的能源统计制度,在能源产品购、销、存统计报表中,统计了22种能源产品的消费情况,但不同能源产品,由于计量单位不同,不能直接相加,因此规定了各能源产品消耗的折标煤系数,为计算能源消费总量提供了简捷的办法。但很多能源品种折标系数不是固定值,有的设有区间范围。消费相同数量能源产品,如折标系数发生变化,将直接影响能源消费总量的变化。本文拟结合目前能源统计工作的实际,分析折标系数变化对节能降耗的影响。
由于各种能源品种的原始计量单位不同,发热值不一样,不同能源品种,不能直接相加,也无法计算最基层单位的能源消费总量。因此,在能源统计过程中,生产或消费的各种能源必须换算成某一种标准燃料,进行纵向和横向比较及节能效果的分析评价。为将不同品种、不同计量单位的能源,按各自不同的含热量,折合成为一种标准含量的统一计量单位的能源,折算标准燃料系数应运而生。折算标准燃料系数是指某种能源的实际热值与标准燃料热值之比,简称折标系数。国际上通常采用的有油当量、电当量、热功当量和煤当量。我国的能源结构以煤为主,目前我国采用煤当量,在现行的能源统计中,一次、二次能源消费都换算成标准煤进行统计计算,即所有的煤、电、油、气等能源产品的消耗,都折算成标准煤,进行汇总。
在原煤的消费统计中,由于原煤、洗精煤等煤炭产品发热值不一样,有原煤生产、使用的企业可以测出产品的实际发热值,企业在计算煤炭消耗时,实际采用的折标系数与参考折标系数存在差异,差异较大时,对综合能源消耗的影响凸现。
现行能源统计制度规定:每千克标准煤的热值为7000千卡。
在调整能源折标系数时要注意当量值与等价值的区别。“当量值”是单位能源本身所具有的热量,“等价值”则是生产一个单位的能源产品所消耗的另外一种能源产品的热量。能源折标系数也有当量系数与等价系数之分,当量系数是按照燃料的当量热值(理论发热量)与标准煤发热量之比;等价系数是指二次能源的等价热值与标准热值之比。
如某企业共购进三批原煤600吨,其中第一批100吨,实测折标系数为0.68吨标煤/吨;第二批200吨,实测折标系数为0.70吨标煤/吨;第三批300吨,实测折标系数为0.74吨标煤/吨。三批原煤全部消费完,三批原煤的实测折标系数要加权平均计算:
三批原煤的实测折标系数为0.7167吨标煤/吨,折合标准煤计算:
实物量600(吨)×加权平均实测折标系数0.7167(吨标煤/吨)=430(吨标煤)
而不是用第三批原煤的实测折标系数0.74吨标煤/吨计算:
实物量600(吨)×第三批原煤的实测折标系数0.74(吨标煤/吨)=444(吨标煤)
由于第三批原煤的实测折标系数0.74吨标煤/吨比三批原煤的加权平均实测折标系数0.7167吨标煤/吨大,如用第三批原煤的实测折标系数折算标煤,就会把第一批和第二批原煤也按第三批原煤的实测折标系数0.74吨标煤/吨折算标煤,从而把综合能耗计算过大。
可以看出,折标系数相差一点,影响会很大。因此需要强调,原煤和天然气的实测折标系数很重要。有实测折标系数的一般是大型水泥、发电和纺织企业等用煤、用气大户,其实测折标系数对综合能耗的计算影响很大。一般用煤大户都有原煤燃烧热值的化验室,在每一批原煤购进到货时,都会测试该批原煤的实际热值,再计算实际折标煤系数。因为原煤的实际热值直接关系到其购买价格,热值高,价钱贵,热值低,价格低,还影响锅炉的燃烧效率、机器设备的折旧等。天然气的实测折标系数数字较大,为11~13.3吨标煤/万立方米,对计算综合能耗影响很大。
在日常能源统计和节能管理工作中,经常涉及能源折标问题。以电力为例,我国电力折算成标准煤采用两种方法——等价值和当量值,而同样的电量,用这两种方法计算的结果可相差3倍左右。在企业的能耗统计中,对电力我国一直使用等价值折标,而2005年 《国家统计局关于布置2005年统计年报和2006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家统计局[2005]85号文)规定,从2006年开始,企业能源统计中“电力”消费的折标煤系数取消原用的等价系数4.04,而统一采用当量系数1.229。此外,2008年6月1日实施的《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 2589—2008)中,也提出了电力折标既可用等价值,也可用当量值折标,而此前该标准规定电力折标只用等价值(如GB/T 2589—1990规定:“任一规定的体系实际消耗的二次能源及耗能工质均按相应的能源等价值折算为一次能源”)。正是由于以上调整,使得电力折标统计时出现混乱,有人认为应坚持以等价值为主(和以前一样),也有人认为应统一使用当量值折标,这给节能管理工作带来了不少的困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重点用能单位如何确认?国家《节能法》第52条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以厦门为例,若企业用电按等价值折标煤,则有60家国家级重点用能单位;若企业用电按当量值折标煤,则只有25家国家级重点用能单位。由于《节能法》加大了对重点用能单位违法的处罚力度,不同的折算标准将使同一企业既可能是重点单位(等价值折算),也可能不是重点单位(当量值折算),在节能执法过程中也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2)节能评估审查项目能耗门槛如何确认?国家《节能法》第15条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尽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尚未出台具体操作办法,但许多地方都已开展了这项工作,基本做法是对投资项目年耗能超过一定能耗标准的(如1000 tce)才需要节能审查。但各地对于电力的折标既有采用等价值的 (如上海市),也有采用当量值的(如北京市),各不统一。
(3)节能技改项目如何奖励?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的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东部地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节能量按200元/吨标准煤奖励,中西部地区按250元/吨标准煤奖励。”不同的折标方法直接影响到节能项目的补贴金额。
(4)节能量指标如何考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了千家企业节能量指标。但在年度考核过程中没有明确电的折标方式,如果下达指标时电按当量值折标,而考核企业电按等价值折标,则实际未完成指标的企业可能变成超额完成节能目标。各地政府对重点企业的节能考核也存在这个问题。
(5)电力等价值系数如何选择?自从国家统计局对企业电力消费采用当量系数1.229折标后,就再也没有正式公布过电力等价值系数,原来电力等价值系数一直用4.04,但由于近几年先进火电机组大量投产,火力发电煤耗降低不少。由于没有正规数据,基层统计人员无所适从。
此外,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执行、城市外购电力的统计等也都存在电力如何折标问题。
(1)健全和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进一步扩大能源统计范围,完善规模以下工业能源产品产量、流通企业能源商品销售等统计调查体系,健全第一产业、规模以下工业、建筑业、第三产业能源消费等统计调查体系;健全统计指标体系,逐步建立核算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所需的地区间能源调入与调出统计指标,流通企业能源商品的批发、零售、库存统计指标,能源利用效率和综合利用统计指标等;健全能源统计品种,加快建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品种统计制度。进一步完善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做好对全国以及地区节能降耗进展情况、主要耗能行业节能降耗进展情况、重点耗能企业和地区单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的监测。
(2)避免人为因素影响。在当前节能减排的宏观环境下,节能降耗已成为对各地经济发展约束性指标,各级统计人员也开始意识到折标系数的重要性,在近年来的能源报表中,只要有实测指标系数的企业,折标系数的填报有逐渐降低的趋势,实测系数普遍低于参考指标系数,片面地认为,降低折标系数能减少能源消费总量,没有考虑到因折标系数的变化对加工转换效率的影响。因此要避免降低折标系数对节能降耗的影响。
(3)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在制定能源统计报表时,对折标系数进一步细化,控制企业填报折标系数的随意性,缩小折标系数的区间范围,避免因折标系数的变化,造成对综合能源消费量的影响。同时对有多种产业活动的企业集团,区分不同产业活动能源产品使用的折标系数,尽量不用加权平均数,减少因折标系数的改变,造成二次能源加工转化产出效率的失真。
(4)加强对能源统计数据的审核、公布和分析。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能源消费总量、消费结构和主要耗能设备数据进行认真评估、审核。在分析的过程中,发现问题,找出根源,解决问题。针对不同的对象,层面,分析可长可短,从企业的角度,要坚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企业能源消费的使用情况,避免折标系数变化对节能降耗的影响。
(5)调整产业结构。在三次产业中,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单位增加值能耗很低。要实现节能降耗,调整三次产业结构的重点应该是大力发展第三产业,降低第二产业,尤其是工业所占的比例,在工业中尤其要降低能耗高而产出低的行业所占的比例。在第二产业中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控制和淘汰高耗能、重污染行业,限制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出口。同时,逐步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发展政策法规体系、技术创新支撑体系、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等,以助推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6)加强政府对市场的监管。从市场准入、产品能耗技术标准、环保标准等多个方面加强管理,大力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产品,提高和严格执行在能耗、环保方面的市场准入标准,坚决阻止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从国外向国内、从东部向西部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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