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新华 张明
原告李燕,系个体工商户。被告,城固县三星建材有限公司。
2009年1月11日,原告将21件西凤酒送交被告,被告单位两名员工签收,总货款6488元。2009年4月11日,原告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要求原告出具税务发票后再付款。之后,原被告就该货款发生争执,原告催款的依据是被告单位员工签收的销售清单第二联。被告认为已付该款,依据也是该清单的第一联;理由是,如果说我没付货款,原告为何将第一联交付我们,第一联是原件,第二联是复印件,原告是持票人,可以将票据制成很多联,是否每一联都要让购货人付一次款?我们既然持有销货票原件,就应当认为货款已付。
审判:
法院认为:货款是否支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认定:一是销货清单能否作为已付款依据?该销货清单一式两联,在货物数量后有被告单位员工写的“欠”字,如果被告已付货款,则应把两联销货清单全部收回,否则视为货款没有支付;二是被告是法人单位,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所有财务入账均需税务发票。被告如持有原告出具的税务发票则说明货款已付,没有发票则说明没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488元。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告持有的销货清单第一联能否作为已付款凭证?本案在合议庭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人所持有的第二联是复印件,复印件是不能作为证据进行质证和认证的,既不能作为索款的依据,亦不能作为起诉的证据。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虽是复印件,但两联上面均注有“欠”字,可以对该销货清单作为证据予以认定。被告如果已支付货款,则应将销货清单全部收回,或有原告出据的收款凭证,否则就应认定没有支付货款。
判决后,原被告均在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本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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