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应该慎动公积金

2010-05-14 17:16
中国新闻周刊 2010年31期
关键词:管理条例公积金住房

从目前种种问题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显然没有尽到自己对公积金缴存人的法律与道义责任,原因在于它缺乏独立性,把自己视为一家政府的金融甚至财政机构

8月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北京、天津、重庆、唐山等28个城市作为利用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的试点城市;133个经适房、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公租房建设项目作为申请利用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的试点项目,贷款额度约493亿元。北京立刻制定了一个宏大的计划,全年利用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的资金总规模将在210亿元,目前已落实45亿元,由公积金贷款支持公租房建设。

政府建设保障房,当然是一件好事,但是,动用公积金作为贷款,却是不恰当的。

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据此可以说,从法律上说,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每一个缴存人对自己和本单位为自己缴存的那笔公积金,享有完整的所有权。依此推理,政府设立的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过是受资金所有人集体委托,负责归集、管理、安排使用这笔资金。换言之,它不对这些资金享有所有权,只是受托管理人。正是依据这一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对公积金产权归属的再次确认。

不过,自从建立公积金之后,政府似乎就忘记了这一点基本法律关系,利用自己作为管理人的便利,将公积金本金或者其收益,用于政府所确定的某些项目,而这些项目根本不在公积金的法定使用范围之内。比如,前两年,有些部门曾出台文件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可用于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至于公积金与保障房的关系,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增加了一条:允许公积金作为保障房“补充资金”来使用。这一条规定本身就存在严重问题。2009年10月,住建部等七部委制定《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允许各地在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可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这样的红头文件同样是罔顾公积金性质,对公积金的滥用。目前的试点就是这一文件付诸实施。

有关部门制定这一政策,或许有自己的苦衷。有数据称,截至200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达3193.02亿元。在通货膨胀时期,这笔资金在持续贬值。另一方面,政府建设保障房又缺乏资金。政府部门把这两者撮合到一起,似乎有一定道理。

但是,政府这样做,显然是在带头破坏制度的稳定性,侵害私人产权。政府的这种做法也将严重侵蚀公众对公积金制度的信赖。允许各地用公积金向保障房项目提供贷款,也让公积金面临相当巨大的金融风险。众所周知,目前地方政府的信用是很差的,他们唯一可以依赖的信用也只有来自土地,来自公众对土地价值升值的预期。然而,如果政府果真拿公积金贷款建设大量保障房,则这些保障房供应将会对商品房市场形成冲击,进而冲击土地价格,则政府用以担保、抵押的土地的价值很可能缩水,让公积金处于巨大风险中。

当然,政府可以随意改变公积金使用方向而不征求公积金所有人的意见,也说明目前的公积金管理架构存在根本缺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省、地级城市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中的人员是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从目前种种问题看,这个管理委员会显然没有尽到自己对公积金缴存人的法律与道义责任,原因在于它缺乏独立性,把自己视为一家政府的金融甚至财政机构。这是一个严重的自我定位错误,而这样的错误,源于委员的成分:绝大多数委员多是政府官员及官办企业工会官员,他们很难代表大量公积金普通缴存人的权益。这样的人员构成应当予以调整,使之充分地代表缴存人的利益。管理委员会的政府方成员可以考虑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推举产生,工会、职工、单位代表也应增加非公企业代表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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