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 彪
我学法律、教法律,也做兼职律师,平时打交道的大多是各种各样的法律人。法律人包括法官、律师、检察官、法律学者等以法律为业的人。这个“业”不仅是职业(vacation)、专业(profession),更是一种志业(calling)。
法律人的尊严直接体现着一个社会法治化的程度,而法治化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在砸烂公检法,“无法无天”的时代,法律人不可能有什么尊严,任何一个公民也不可能有什么尊严。30年来,虽然偶有曲折,但整个中国是在朝着法治化的方面迈进。法律体制越来越完善,法律职业化程度和法律人的素质越来越高,法律规则在管理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大,法律人的尊严感和每个公民的尊严感也在逐步提高。
但是,还有一些地方让人无法满意,需要改进。我结合自己的一些经历来说说律师的尊严。
本以为律师职业是独立自治的,有关部门和领导不会干涉太多,但很快发现事实并非如此。一个案子能不能接,要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审查,尤其是涉及群体事件的或其他“敏感”的案件。因为律师事务所的生杀大权掌握在司法局手中,得罪不起。
“年检”可算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本来拿到律师资格证和律师执照,就可以从事律师职业了,但每年都有一大关要过:律师证必经司法局盖章,方能继续有效。这种政策下,很多律师不接敏感案件,进而不接刑事案件,进而不接行政案件,甚至不接案件,只做非诉讼法律业务。
我访问欧美一些国家时,询问政府和律师协会的关系。人家回答说,没什么关系。以法国为例,律师协会只有一件事需要和政府打交道,那就是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經费不够的时候,可以向政府要钱。举凡律师考试、资格颁发、纪律制定、惩戒、收费等,政府均无权干涉。律师执照每年由政府审查注册,简直是天方夜谭。
在我国,刑事案件律师参与率很低,除了专业、兴趣、经济收入的原因之外,更多的是风险。刑法专门为律师准备一个单独的罪名——律师伪证罪。这个条款对刑事律师行业的打击几乎是摧毁性的。有些律师在为被告人辩护时,直接被戴上手铐,从法庭上抓走,这绝不是小说情节。
我喜欢刑事辩护。不管一个人犯下多么可怕的罪行,被逮捕关押送到被告席上,他都是一个弱者,刑事诉讼甚至被比作“国家与公民个人的一场战争”。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个个都是老大难。我介入的刑事案件里,很多都有刑讯逼供现象。但我提出刑讯逼供问题,很少被法官接受。因为司法不独立,不少案子法官做不了主,要听庭长、院长、或审判委员会的。
我有时会奢想,法官要像西方国家的同行那样,多牛啊,总统都要向他(她)宣誓。律师的才能在于通过法庭辩论说服法官,但如果听审的法官决定不了案件,律师和法官都不会有什么尊严。
在辩护过程中,法官有时候无法保持中立,屡屡打断律师发言。律师也许准备了一大堆证据,一大套法理,一大篇“结案陈词”,但是法官会说“请你简单点儿”“这个与本案无关”“时间关系,庭审到此结束”“庭后提交书面辩护词吧”。——你想学林肯、丹诺,可你连随便站起来的权利都没有,不能在法庭上走动,希望出庭的证人常被拒绝,更没机会对控方证人交叉询问,甚至想说的话都不能说完。
尊严体现在细节之中。我到全国各地法院办案,有一个很深的体会:法院大楼越来越豪华气魄,大门越来越宽,但律师和群众从这里进不去——必须绕到侧面走窄窄的门。往大了说是法院的位置没摆正,往小了说就是欺女人。
需要大力改革司法制度,才能有法律人的荣誉。而完善司法制度离不开法律人的具体行动,每一次开庭,每一次辩护,每一个判决,每一个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