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永
很多人担心,在对媒体的违法情形规定得语焉不详的情况下,“依法追究媒体责任”很可能最终异化为司法借权力之便压制舆论监督的一个借口
媒体对司法领域的报道今后或有转向。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前副教授周泽前几天给几家媒体爆料提供有关司法不公的线索时,均被婉言拒绝。
周泽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说明理由时,这几家媒体都提到了最高法去年12月8日出台的一个文件。其中的一条,专就媒体报道司法活动予以约束。由于其措辞严厉,又预留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被网友戏称为“第九条军规”。
这一文件即《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文件与最高法院的另一文件《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同时公布,本为“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提高司法公信”,没想到适得其反,甫一公布,便招来质疑一片。
“第九条军规”
这“第九条军规”,列该《规定》实体内容的最后一条。此前的八条,被人看做有利于司法公开和媒体监督
的内容,比如“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新闻媒体记者和公众可以旁听。审判场所坐席不足的,应当优先保证媒体和当事人近亲属的需要。有条件的审判法庭根据需要可以在旁听席中设立媒体席。”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发现,“(前八条)细看每一条都很虚,处处预留了拒绝公开和拒绝监督的空间,第九条则面目清晰,那就是对于媒体采访报道中的某些行为要加以处罚。”
这“某些行为”,包括四种具体情形和一个“兜底条款”。这四种情形分别是:一、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二、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的;三、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官名誉,或者损害当事人名誉权等人格权,侵犯诉讼参与人的隐私和安全的;四、接受一方当事人请托,歪曲事实,恶意炒作,干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另有一个兜底条款是,“其他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对于“上述”行为,该《规定》给出了两种处置办法,一是“向新闻主管部门、新闻记者自律组织或者新闻单位等通报情况并提出建议”,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后一种表述成为舆论攻击的火力集中点。很多人担心,在对媒体的违法情形规定得语焉不详的情况下,“依法追究媒体责任”很可能最终异化为司法借权力之便压制媒体的一个借口。在《规定》第九条中,有大量的诸如“严重失实” “恶意” “倾向性报道”等有着巨大裁量空间的表述。
最高法被公众聚焦之处在于,法院的身份,本属于媒体监督当事人,却欲扮演媒体监督裁判员的角色。这两种角色如果并行,如贺卫方所说:“《规定》的名称叫做‘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那意味着法院的角色是一个被监督的对象。现在,居然是被监督者为监督者立法,让监督者如履薄冰,动辄得咎,说实话,这实在是位卑言高,没大没小。”
除此之外,最高法此举,还涉嫌冲撞立法机关。“因为法院是适用法律的,而不是制定法律的,”周泽说,最高法或有权制定法院系统内部的规范,但《规定》的触角,显然已经伸到了法院系统之外。
这种试图规制媒体报道的举动,最高法此前也有先例。2006年9月12日,在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上,最高法的有关负责人表示,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结果,发表评论或结论性意见;对案件的报道,所列举的事实、证据和引用的法律必须准确,对可能产生消极影响和负面效应的内容不得报道。
地方法院则在实践中更进一步。2003年年底,广东省高院发文剥夺6名记者对广东省内的三级法院采访权一年。其做出这一处罚的依据,是该院会同有关部门在当年6月份颁发的《关于规范采访报道法院审判案件活动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对媒体对司法的报道进行了较为严厉的限制。
比如,“对于依法公开审理、尚未宣判的案件,记者可以旁听,但不得进行采访报道”;“对于已经公开宣判的案件,可以采访报道,但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事实和法律负责,并且不得做出与法院裁判内容相反的评论。”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法此次的《规定》与广东省高院2003年的《关于规范采访报道法院审判案件活动的若干规定》在体例和用语上都惊人地相似:对法院配合媒体采访的部分,行文上多是避实就虚;而对媒体提出警戒的部分,则显得实至而名归。同时,自由裁量权的空间之大,也异曲同工。
官意、民意与法意
在去年12月23日上述两个《规定》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蒋惠岭阐述了《规定》背后的逻辑。
他说,以前法院对媒体采取的是被动防守的态度,结果导致媒体和公众对敏感事件有诸多的猜忌,此次出台新规定,意在从被动走向主动。而《中国新闻周刊》试图就本《规定》联系最高法,并未得到回音。
东北地区某中级法院宣传部门负责人何刚(化名)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这一《规定》出台背后,是司法系统的公信力正日益下降的现实。虽然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尚难一一厘清,但法院系统倾向于认为,媒体在这一过程中充当了放大镜的角色。
何刚说,在这一过程中,是司法的“闭关自守”,使得司法与媒体的关系渐渐疏离。他说,这种“闭关自守”的根源,在于法院对于媒体报道的下意识的恐惧,“因为在现有的条件下,法院的工作绝不是无可挑剔。”
但媒体追求影响力的天性,加上其监督的职业性质,让媒体对司法这一新闻富矿难以割舍。在采访法院无门的情况下,媒体大多将注意力转向了案件的当事人。
而“在当事人中间,对于法院的负面评价比比皆是”。河南省高院的一位法官曾在私下里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这些以对当事人的采访为主要材料的报道,犹如对于法院的一次次“缺席审判”。更为重要的是,在这一过程中,媒体与法院之间成见日深,关系渐行渐远。
而这些民意之所以对司法造成困扰,是因为它的大规模聚集,会向政府传达一种稳定的压力,继而通过官意输送给法院。何刚说,这一路径不能说百打百中,但确实屡试不爽。“虽然大的方向不会变,但一旦有干预,结果就得变。”
何刚说,有些当事人摸清了这一脉络,有时就偷偷地把记者领到庭审现场,借以对法院施加压力。“觉得这个东西有个保障啥的。”北京的一位记者曾被当事人邀请在开庭前几分钟来到庭审现场,在法官面前做出与当事人较为熟悉的样子后,又迅速离开。
只是,在这一过程中法院的处境更为尴尬。“以前只是领导有干预,现在又多了一块民意,法院现在是被前后夹击。”何刚说。
2008年全国“两会”,对最高法工作报告的否定性投票(反对票加弃权票)合计675票,已占人大代表总票数的22%强;2009年“两会”,否定性投票升至711票,已占全部票数的24%强。
法院的出路
多位受访学者认为,法院走到如今这一步,一个重要原因是法院系统缺乏一道“防火墙”,不管是对官方的,还是对民间的,但归根结底是对官方的。因为,“法意与民意其实是相通的,只要法院能够把道理讲清楚,都会得民心,顺民意”;“就算法意与民意短期内不一致,也可以通过立法机关修改法律,使法意最终向民意靠拢。”
很多人将法院的这一处境归于体制的无奈,但在成都大学法学讲师王怡看来,在中国,司法独立首先不是一个制度问题,而是一个法官的道德实践问题。就是说,不应该被动等待制度的转型,以便在新制度到来时搭个便车,而应该通过个案的积累,以法官的道德律令和职业伦理来撬动制度的转型。
而在这一过程中,司法需要与媒体的互动。王怡通过近几年对最高法推动的司法改革观察,得出一个基本的判断,就是最高法院是不可能独自完成司法改革的。“原因在于法院在目前整个政法体系中的地位。”
“法院怎样才能走向一个独立的地位?依靠什么?这中间,当媒体仍然在扮演一个‘代言的角色时,媒体就是司法最主要的同盟军。”
“这种在媒体聚焦下的个案中的互动,是一种最好的互动。”王怡说,“媒体的关注,使法官活在一种张力之中,使法官的困境被放大了。”
他说,这一过程其实是帮司法获得一种决断的能力。“现在司法没有这个能力。你希望有这个能力,而媒体的‘刁难,正是在帮你获得这种能力。”
王怡说,在这一过程中,司法也应该在民间的各种粗糙的力量面前,显示出司法的值得尊重的理性和技艺来。但他发现,媒体一次次将机会送到法官的面前,却被法官一次次地浪费了。“法官在体制面前所表现出来的脆弱性,让业内人士怀疑其是否曾经努力争取过。”
何刚则向记者展示了另外一个逻辑:任何一个理性的人,做事总要讲究投入产出比。“比如对于法官,忍受各种不期而至的干预,当然需要付出心理成本,但与选择与制度对抗比起来,这个成本显然还要小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