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 远 邵道生
贪官潜伏期变长
近日,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局原局长叶树养落马,其长达二十年的贪腐时间,令人惊叹。“贪官潜伏”也一时成为流行语,众人关注。
像叶树养这样长期潜伏的贪官,并非孤例。
河南省水利厅原厅长张海钦,利用其曾任河南省商丘市委副书记、周口市市长、省水利厅厅长等职务,先后四百余次非法收受贿赂,贪腐时间近十四年。
江苏省盐城市原人大常委会主任祁崇岳,表面上一日三餐常常是稀饭馒头,常年穿着一身灰色布衣,家里的家电价值不超过两万元。他不抽烟,不喝酒,不打牌。然而从查实的1988年第一笔受贿算起,直到案发的1999年的最后一笔,其贪腐时间长达十一年。
从近年来媒体公开曝光的情况来看,贪腐期长达七八年已较为常见,一些贪官潜伏期越来越长已成不争事实。
何为贪官潜伏期?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过勇认为,贪官潜伏期指的是一个腐败官员从开始进行腐败行为到腐败行为被发现期间的时间跨度。
过勇的研究显示:从1978年至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贪官的潜伏期平均在二至三年;从上世纪九十代末至本世纪前期,腐败潜伏期大幅度攀升,平均达到了五至六年。
《法制日报》也报道,近年被调查的省部级干部犯罪案件中,平均潜伏期约为六年,最长的达十四年。
能够看出潜伏年限的贪官,是已落马的贪官,但至今仍在潜伏的,便难以得出其潜伏年限。
过勇说,国际上采用“腐败黑数”来衡量从事或涉及腐败的公职人员中没有受到查处的比例。它指的是确已发生,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被发现,因而没有计算到腐败案件统计中的腐败公职人员数量占所有腐败公职人员总数的比例。假如某国的“腐败黑数”为80%,即表示涉足腐败的公职人员中,只有20%受到惩处。有学者认为,中国的腐败黑数是比较高的。
潜伏愈久危害愈甚
贪官潜伏期越长,危害越大。首当其冲的危害便是敛财不止,越潜越贪,越贪越多,致使国家人民财产大大受损。
四川省纪委的一位办案专家指出,为什么现在不少官员曝出的贪腐金额特别大?一方面是社会发展、财富基数变大,另一方面是因为贪官日积月累潜伏久了,新账老账一起算,贪腐金额往往很大。
贪官潜伏,问题未曾暴露,还造成“边腐边升”、“越腐越升”的恶劣局面,而其官位越高,危害越大。
同时,由于潜伏期越来越长,贪官可以非常从容地处理贪得的财物。不少潜伏贪官为自己做好了暴露后的准备——将赃款转移海外。
目前能找到的2001年公布的一个数据显示,“中国贪官还有四千余人携五十多亿元潜逃在外”,许多媒体估计现在的情况已更加严重。
贪官潜伏还使反腐斗争更加艰巨。潜伏越久,越早之前的贪腐行为将越难被人察觉,同时贪官有充裕的时间来销匿证据、掩盖贪腐行径。这给日后的侦查取证都带来很大难度。
就官场整体而言,贪官潜伏越久,其腐蚀程度亦越深,同时将助长其他腐败分子的侥幸心理。对民众而言,贪官潜伏将打击他们的反腐信心。
破解腐败长期潜伏难题
领导干部走向腐败深渊往往是从“苗头性问题”开始的。
什么叫“苗头性问题”?譬如,一个领导干部的外号极多又极差时;一个领导干部的家族系统都当官、都暴富时;一个领导干部的子女或夫人莫名其妙地出了国,在国外还有资产或一掷千金时;一个领导干部只有富朋友、没有穷朋友,整天只是围着款爷转时;一个领导干部的周围经常有漂亮、时髦的女性出入,外出公干、考察都有靓丽女子相伴时;甚至情人、二奶一大帮时……
但不少领导面对自己喜欢的干部时,尽管对方存在这一大堆“苗头性问题”却充耳不闻、不理不睬,反而百般为其包庇、开脱。结果呢?祸害无穷。
现在存在这样一种怪现象:一个长期潜伏的巨贪被送上了审判台,有些地方就津津乐道反腐败的成绩,而不去总结这个贪官为什么能长期潜伏,将有些地方领导在管理干部中的“用人失察”问题忘得一干二净,对这个贪官为什么能“带病提拔”、“带病上岗”、“边腐边升”等严重问题或是置之不理或是装聋作哑。
另一方面,一把手的权力过大、过分集中,既是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的腐败高发、频发的原因,也是巨贪得以长期潜伏的重要原因。
“一把手是绝对真理,二把手是相对真理,三把手没有真理”。一把手权力过大、过于集中后,就变成了“谁都不敢管、不能管、不想管”。
例如,县级纪委监督县委书记理论上可能,但是实际上却很难。一些县级纪委书记说:“一个副职要是敢于同县委书记持不同意见,是要付出惨重代价的!”所以,在一把手过于强大的今天,应该强化监督部门的垂直功能,逐步地将监督部门“剥离”出去,“弱化”被异化了的一把手对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控权”。
【原载2010年3月(上)《廉政
瞭望》】
题图 / 真相 / 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