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多拉
全国政协常委葛剑雄在 《北京青年报》发表文章《为什么总是听不到人大的声音》,对安徽省霍邱县政府今年7月22日宣布取消对民营企业大昌矿业公司六亿元人民币奖励的决定提出质疑。这个奖励决定此前已经获得霍邱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在未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撤销的情况下,县政府自行取消奖励决定,违反了《宪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
做出奖励决定时经过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取消奖励决定时却绕开后者的审议,霍邱县政府对同级人大的态度,在地方政府中并非孤例。由此揭示了一个具有普遍性的现象:近年来,一些地方发生各种公共事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争议,却几乎没有听到过当地人大代表的声音,更没有看到当地人大常委会或人代会采取过相应措施。
公共事件中为什么听不到人大的声音?这的确是一个很突出、很严重的问题。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业经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决定,同级政府无权撤销;反之,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同级政府不适当的决定,人代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同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就此而论,对于政府奖励民企六亿元这样的重大事项或公共事件,同级人大必须发出自己的声音,必须履行监督的职责,否则就有失职之嫌。
或许是限于篇幅,葛先生并没有正面回答“为什么总是听不到人大的声音”的问题。笔者不揣浅陋,愿就此略抒管见。
总体上看,一些地方政府就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或公共事件做出决定,一般情况下是能够听到同级人大的声音的。即以此次霍邱县重奖民企事件为例,重奖决定经过了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来事情闹大了,招致安徽省委省政府的调查和干预,霍邱县政府不得已紧急决定取消重奖,只是未及履行“向县人大常委会或县人代会申请复议予以撤销”的法律手续罢了——这道手续是可以事后补办或追认的。常见的情形是,一些地方政府需要就某个重大事项做出决定的时候,拿到人大那里去履行“审议批准”的手续就可以了;需要取消这个决定的时候,也是拿到人大那里去履行“审议予以撤销”的手续就行了。又比如,有关方面要安排某人到某地当县长,当地人大需要发出的“声音”,就是表决通过任命案;假如这个县长没干两年就“另有任用”,当地人大需要发出的“声音”,就是表决同意县长辞去职务,同时通过对新县长(或代理县长)的任命案……
如此说来,一些地方的人大发出了“声音”又能怎样呢?或者说,如果人大总是扮演着为政府或有关方面的决定“履行手续”的角色,那么听到了人大的声音与听不到人大的声音又有多大区别呢?
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发出声音固然自有其程序性意义,但关键还在于,人大的声音必须发挥应有的作用,具有实体性意义,而不能是“为了发声而发声”。学者于建嵘讲过一个故事,很能说明问题。他在境外一个法制发达的地区访问,找了很多普通百姓,问他们同一个问题:如果官员把你们家房子拆了怎么办?回答:这种事不可能,真要那样我就去法院告他。再问:假如法官腐败了呢?回答:那我就去找议员,议员会立即去调查、召开新闻发布会,这个法官可能就当不成了。再问:假如议员也腐败了呢?回答:议员不可能腐败,因为他需要我们的选票。
这里面有一个清晰的权力监督链条——百姓选举并监督议员、议员监督司法(议员也可以直接监督行政官员)、司法监督行政官员,与我们已经形成的“人民选举、监督人大,人大选举、监督‘一府两院”的监督链条大体相同。虽然我们的人大代表不同于“议员”,人大也不同于“议会”,但于建嵘先生的调查证明,只有让人大代表和人大像“议员”和“议会”那样,真正感受到普通百姓用选票形成的压力,他们才能产生发出自己声音的动力,才能产生依法监督“一府两院”及其官员的动力。
然而,不得不承认,在目前的条件下,普通百姓还很难用手中的选票,对各级人大和人大代表形成足够强大的压力。如何形成并强化这种“选票压力”,将是中国人大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支点,也是公民通过积极有序的政治参与,促使各级人大发出自己声音的核心“命门”所在。
【原载2009年第11期《唯实》】
题图 / 道具 / 张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