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各地实施大约六七年了,受到了农民的普遍欢迎。然而似乎更多地是让固守于原地的农民感觉到了“热”,却使外出打工的农民觉得有点“冷”。 1月11日的《光明日报》认为应该让农民工也能尽享国家医疗优惠政策的便利。
文中指出,新农合固然需要农民工们增强自我保健与保护意识,摒弃“怕麻烦”心理,主动地多了解新农合政策,积极利用好相关规定,争取使自己及家人沐浴于新农合的阳光雨露中,但更需要各地在开展新农合政策的宣传过程中,力避“盲区”,注意做好对农民工群体的宣传。除此之外,更重要的,各地在制定与执行新农合规定时,要善于替农民工考虑,兼顾农民工利益,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参“合”、医疗费用报销等环节当中的一些具体性操作,尽量由新农合相关机构及时出面来协调办理,从而避免农民工的茫然与来回奔波,使其在外能够安心打工。
最近,媒体捧红了两个“小处方医生”:一个是湖北社区医生王争艳,从医25年,平均单张处方不超过80元;另一个是重庆北碚区云泉卫生服务站医生魏巨贵,常常为市民开出不超过10元钱的处方。1月27日的《京华时报》指出在现今“以药养医”的大背景下,医生开大处方似乎是必然的,而小处方的诞生却是偶然的。
在绝大多数医院里,医生的收入都与其开的药费、检查费直接挂钩,都有相应的考核“指标”。而魏巨贵能当这么多年的“10元医生”,是他与所在的社区卫生服务站领导“叫板”的结果,通过谈判,魏医生拥有了几项特权——不带经济考核指标、诊疗费由他掌握、保证他所需要的低价药。在中国,像王争艳和魏巨贵这样医德高尚的医生其实并不少,但能坚持开小处方的大夫却不多。若想让更多的医生爱开小处方、敢开小处方,归根结底一句话:彻底改变以药养医的体制。
去年10月份,国家公布了307种基本药物目录,并限定了目录内基本药物的最高零售价,以减轻患者的负担。但不断有患者反映许多被限价的药品突然消失,想买也买不到,而一些取代药品价格却贵好几倍。1月28日的《南方日报》认为实现药品“零差率”应谨防“降价死”的现象。
基本药物目录限定了药品的最高售价,但不少药店出于利益考虑,将老药品撤柜了,真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要避免药品“降价死”,关键还是在于定价上,“零差率”是为了防止药店或医院等销售终端为了追求高额利润而乱涨价的,但它并不应该意味着“零利率”,即药价的制定必须考虑到生产商及销售商能够维持一定的获利空间,否则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只能采取停产停销的消极应对方法,或改包装改剂型变相涨价的“积极”应对方法,最终苦的还是广大消费者。
现在不少医院不大注意病房过道加床问题,甚至将其作为自己医疗技术高和受病人欢迎的标志,其实这恰恰是医疗系统层次不清的表现。1月11日的《新华日报》如是认为。
大医院始终处于饱和甚至超载状态,高层医疗机构越俎代庖,基层单位无力竞争而日益萎缩,这反映出一个更严重的问题——在落实“预防为主”上,我们的投入不足。在最有效也是性价比最好的健康教育方面,在鼓励人们建立健康生活方式上,缺乏大手笔和大投入。
“小病和康复在社区,大病救治进医院”,被认为是当下解决“看病贵看病难”和医疗资源巨大浪费问题的最好的制度设计之一。搞好社区卫生服务的关键是成千上万的家庭医生,欧美国家家庭医生的收入大多高于医院的医生,这也是许多优秀医生愿当家庭医生的主因之一。即使我们现在还做不到这一点,但将大医院“规模扩张”适当封顶,可腾出部分资金增加家庭医生的收入。否则,社区没有好医生,患者自然涌向大医院。
● 聚焦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
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自7月1日起,国内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可跨省转移接续,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也可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随参保人身份的变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关系,也可互相转移。
医保跨地转移接续一定程度上已能实现,但要在全国实现跨省转移,还需统一各地统筹标准,这是制约其实现的最大障碍。当前各地统筹标准不一,缴费比例、医保待遇也不同。如果低缴费地区的参保人员大量涌向高缴费地区,并在当地享受高标准待遇直至退休,高缴费、高标准地区医保基金极有可能出现较大亏空。因此,新政策出台后,相关地方和部门还将继续出台细化措施,比如流动人员转移到外省后,单位所缴纳的医保基金转移多少、如何转移等都亟待明确。而相关专家表示,跨地区转移医疗保险,需先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然后持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保转移手续。
新政策是规定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但对统筹基金安排未作任何说明,而这一块正是医保关系转入地接收的难点所在。而先行半年的长三角地区(江、浙、皖三省)职工医保关系流转也卡在这里,转出容易转入难,年龄越大越是如此。一直以来,参保者统筹账户资金无法随人员流动而转移,其医保关系接收地的相应对策就是不承认以前的缴费年限。从长远看,这将使相当一部分流动就业人员到退休时仍不符合医保最低缴费年限规定,从而影响到退休后医疗待遇。因此,最关键问题不解决,即使到了7月1日实施“大限”,人社部、卫生部和财政部联合颁发的新政仍可能只是一纸空文。
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障关系转接接续是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一大进步,对于个人来讲,有利于方便就医,保障健康;对于整个社会来讲,利于人力资源正常流动,打破城乡壁垒,促进城市化进程,还解除人们后顾之忧,解决人们的消费能力,促进经济良性循环。医保跨省“移动”有如上好处,但也应认识到当下医保制度存在的不足,尤其是医保制度运行过程中管理部门人为设置的障碍。比如,同一城市之内,公民并非到任何一家医院看病都能享受医保,而必须在户籍所在地基层医院首诊,赴外地就医更是难上加难,如果想得到医保报销,必须有户籍所在地医疗机构的转院证明,并取得医保机构的同意才行,否则就得全额自掏腰包。但生病是不可预期的,疾病又是拖延不得的,因此,在医保能跨省转移的同时,还要打破羁绊,让医保“联通”起来,让公民在其所在地的任何一家医院都能自由就医,在国内任何一家医院都自由地就医,让医保随着病人走,而不是人被医保拖着,真正实现医保为人服务。
● 公积金能否变救命钱?广西新政惹争议
自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试行)》明确规定,缴存人的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治疗。这意味着长期以来只能用于买房的住房公积金有了新的利用方式。叫好的人也有,质疑的声音也不少,这一新政引起了舆论的高度关注。
公积金用来看病虽有“拆东墙补西墙”的意味,但也不是绝对不可取,所谓“救急不救穷”、“打油不打醋”也是同一道理。但长远来看,不是上策。权衡之下,与其让利用效率低下的公积金闲置,不如取出来看病。公众所真正关注的焦点并非公积金能否“救急”,而是如何支配才能更加合理有效。 社会保障体系应该是全方位的,不能通过取舍来解决矛盾。公积金用来看病的做法不能不说是政策制度执行不力的结果,是两难之时的折衷方案。而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健全医疗住房保障制度,让人们病有所医,住有其所。应该逐步完善公积金管理体系,更重要的是要建立更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让百姓买得起房,也看得起病。
尽管住房公积金利用效率不高的问题一直受社会所诟病,但这只是制度设计的使用门槛过高和使用程序繁琐导致的资金“相对过剩”,而不是民众不需要钱买房。按照制度设计的初衷,住房公积金理应用于民众的住房保障,而非挪作他用。尽管从表面上看,在“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时候,提取民众手中“闲置”的住房公积金交付医疗费用,的确可以解燃眉之急,尽管把各种“社会保障资金之间的界限打通,甚至让公民可以自由使用”看起来很美、很诱人,但正如一些专家所认为,这将失去社会保障资金的本来价值与保障作用。住房公积金类似于银行存款,并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这与那些重大疾病的巨额治疗费用相比,无异于杯水车薪。而且,相对于比较专业的医保机构而言,客串的住房公积金或许更容易出现“骗保”行为,其资金安全又靠什么来保障?
把公积金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联系起来是一种进步,不仅要给予肯定,还应该在完善的基础上全面推广。由于不少人买不起住房或者没有购买住房的需求,使得缴存的公积金在离退休之前实质上沦为了一笔没法动用的“死钱”。于是一方面是许多人为高额的医药费发愁,一方面却是“自己”的钱自己不能支配。而且庞大的公积金沉淀数额也表明,公积金完全有余力用于低收入群体其他方面的保障,并不会影响其正常的住房贷款需要。
生命健康面前,住房公积金当然必须让路,这显然是一个底气十足的论调。但首先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是:住房公积金原是用于满足住房需求的,在住房问题成为民生难题的当下,住房公积金何以竟大量被闲置?更重要的是,医保制度及相应的医保基金发挥的作用何在?当然,如果当真是医保基金不够用,以住房公积金来救急,也并无不可,但现在摆在我们面前的事实恰恰是:与住房公积金一样,长期以来,医保基金也存在着大量资金闲置的问题。这显然表明,我们的医保制度本身也存在相当严重的问题,不首先解决好医保制度本身的问题以及背后的“政府失职”,而“绕道”向住房公积金伸手,这能有多大的合理性?——如果医保向住房公积金伸手是普遍可行的,那么在某些情况下,为解决住房问题,居民向医保、养老保险基金借钱是否也应当被允许呢?在不解决彻底解决问题的前提下,草率地“拆东墙补西墙”只能是一种“剜肉补疮”——既无助于医疗保障,也损害住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