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信用证结算案例中的“三行”责任关系

2010-05-05 10:16王洪艳东营职业学院
对外经贸实务 2010年4期
关键词:制单花旗银行中国银行

王洪艳 东营职业学院

信用证作为一种公平、合理、有保证的结算方法,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地利用和推广。在实际的信用证业务中,会牵扯到诸多关系银行,比如通知银行、议付银行、转交银行、保兑银行和偿付银行等。这些银行在整个信用证业务当中,处于不同的地位,承担着不同的责任。外贸从业人员对开证行、议付行(索偿行)和偿付行三者之间的关系,常有雾里看花之惑。本文通过对一则信用证结算案例的分析探讨了“三行”在偿付信用证业务中的责任和关系,希望对指导实践有所裨益。

一、案情简介

2009年10月8日日本东京银行应当地客户A的要求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的公开议付信用证,信用证金额是100万美元,有效期至2009年11月23日在中国议付,信用证的受益人为中国上海的B公司,另外信用证指定由美国的花旗银行作为偿付行,并在信用证中明确规定“受益人需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全部有关单据通过挂号航邮一次寄往开证行,而注明付款人为美国花旗银行的受益人汇票则向偿付行提示,索偿汇票须附上证明,声明本信用证所有条款已履行,要求提交的所有单据已通过挂号航邮一次寄交开证行”。

11月20日,B公司在如期装运货物以后,选择中国银行C分行作为议付行,并向其提交了信用证和全套单据。中国银行经审核认为单据合格,便议付了该笔单据,并按信用证的规定将全套单据通过挂号航邮寄交给东京银行,同时凭汇票向花旗银行索汇,顺利收回款项。

但是,第三天东京银行向中国银行提出单据有不符点,要求退款。中国银行经过落实,发现单据确实存在不符点,于是中国银行马上向B公司建议,抓紧时间与客户A联系,希望其能接受不符点。但因为当时市价跌落,客户A有意不要这批货物,所以拒绝了B公司请求接受不符点的要求。因偿付行花旗银行已经付款,东京银行便要求中国银行退回已付款项,并向中国银行退回单据。中国银行又退单给受益人B公司并要求退回议付款。B公司为了避免货物滞留港口而产生的额外费用支出,又考虑到运回国内的费用损失,只好将货物在当地降价处理了之。

二、案情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B公司应该说遭到了较大的损失,本来本着对信用证这种结算方式的信赖,期望能顺利收到货款,却因单据不符而使愿望落空,并因低价处理货物而蒙受损失。除了对B公司的遭遇惋惜之外,我们还不禁要思考:作为开证行的东京银行是否有权利要求中国银行退回已付的款项?作为议付行的中国银行向B公司主张追索议付款的行为又是否恰当?作为偿付行的花旗银行,其偿付行为是否具有终局性?银企各方要注意什么问题才能避免上述局面,真正实现信用证下多方共赢的本意?

(一)开证行东京银行有没有权利要求中国银行退回款项?花旗银行的偿付行为是否具有终局性?

不论是自由议付信用证还是限制议付信用证,议付行从开证行得到的授权是凭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议付。如果议付行在单证不符的情况下错误议付,开证行对此不承担责任。这就意味着如果议付行错误议付,他没有权利向开证行索偿。但是本案例涉及的不仅是一份议付信用证,同时还是一份偿付信用证。由于开证行东京银行指定了美国的花旗银行为偿付行,中国银行作为索偿行首先要向花旗银行提出索偿,然后将单据寄给东京银行。花旗银行只要能够确认中国银行的索偿指示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就应根据东京银行偿付授权书及中国银行的索偿指示及时地向中国银行付款。即花旗银行偿付在先,东京银行收单在后。花旗银行偿付后,要再向东京银行索偿。

那么,在中国银行顺利索汇但是单据却被东京银行发现了不符点之后,应不应该将款项退还给东京银行呢?因为中国银行在向花旗银行提出索偿的同时将单据直接寄给了东京银行,花旗银行没有经手单据,更没有机会和义务审核单据,当花旗银行作出了偿付行为,而东京银行审单发现单据存在不符点时,可以拒绝接受单证,并要求中国银行退还花旗银行已付的款额。也就是说,偿付行对索偿行进行偿付,不能视作为开证行的付款,偿付行的偿付不是终局性的付款,开证行对索偿行有追索的权利。所以本案例中,花旗银行的偿付行为不具有终局性,东京银行有权利要求中国银行退回款项。

(二)作为议付行的中国银行能否向受益人B公司追回议付款?

本案例中,中国银行相对花旗银行来说是索偿行,但他同时也是受益人B公司选择的议付行。UCP600对议付行的义务作了一般性的规定,要求议付行以“单单相符,单证相符”为原则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的所有单据。但实践当中经常发生议付行审单失误导致单据被开证行以存在不符点为由而拒付的情况。

就像本案例中,中国银行作为议付行,没有发现B公司交来的单据存在不符点并进行了错误议付,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B公司换单、改单的机会,使B公司陷于被动局面,应该说,对于B公司的损失议付行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在中国银行已向B公司议付却又因其审单失误而遭到东京银行拒付的情况下,中国银行有没有权力向B公司追索议付款呢?这个问题一直以来都有争议。

各国的判例以及司法实践各不相同,国际商会的最终倾向是避开该问题,留给各国国内法加以解决,不在信用证规范之列。中国法目前原则上规定议付行在错误议付后对受益人有追索权。不过这主要依据的是票据法,而非信用证本身的规定。如果仅从票据的角度来考虑,议付行在善意议付的情况下,即取得了票据权利人的身份,议付行谨慎审核单据的义务并不影响其在汇票上的权益,所以,一般认为即使议付行存在审核单据的过错也并不由此导致其对受益人追索权的丧失。因此,本案例中,当东京银行以单证不符为由对信用证拒付时,中国银行原则上有权利向受益人B公司追回议付款。

三、案例启示

相对于单到付款的信用证,偿付信用证具有付款快捷,融资便利等优势。但由于当事人的增加,偿付信用证也具有其复杂性,而在上述案例中因议付行审单失误而使其变得更为复杂。以上分析尽管主要是讨论了三种银行在偿付信用证业务中的责任和关系,但从中更需要引起我们深深思考的是各个银行和出口企业应该怎样做,怎样相互配合才能充分发挥偿付信用证的优势,形成当事人各方多赢的局面,促进银企合作不断发展。在此我提出以下几点看法:

(一)出口企业的制单人员要不断提高审证、制单水平

信用证项下的单据被拒付的根源在于出口企业的制单人员由于业务知识不够或由于工作疏忽而使单据出现了不符点。本案例中,B公司被拒付的根本原因就是其制单人员在制单时出现不符点却没有发现。因此,企业应该重视对制单人员的培训,加强对制单人员的专业素质培养。

同时,制单人员要有严谨的工作态度和强烈的责任意识,要遵循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的原则来制单。制单人员唯有时刻抱有一份“肩挑重任,如履薄冰”的职业谨慎才能以一双火眼金睛发现繁杂的信用证条款中隐藏的软条款,才能确保做到“相符交单”。可以说,制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态度直接决定了单据的质量。另外,如果制单人员在审证、制单的过程当中对信用证的某些条款或措辞把握不准,一定要和开证行做好沟通,以消除歧义,防患于未然。

(二)议付行的业务人员要增强自身的业务素质,提高审单能力

我国的出口企业制单水平参差不齐,这一方面要求出口企业加强对制单人员的培训,另一方面对议付行业务人员的审单水平也提出了较高要求。议付行的工作人员要熟知国际贸易惯例,不断丰富自己的国际结算经验和技巧,熟练运用国际结算规则,掌握银行的操作技能和实务技巧,同时要本着对工作、对客户认真负责的态度,注意严格审单,以保障客户顺利收汇。尤其对于单据中的非实质性不符点,如能及时审出,出口企业就能及时改单或换单,从而避免被开证行拒付。

像本案例中,中国银行的工作人员如果能及时发现B公司交来的单据中存在的不符点并建议B公司修改或替换,就有可能避免被东京银行拒付的局面。

(三)议付行要灵活处理不符点单据,尽最大努力保障受益人利益

本案例中,当事人各方对单据的不符点没有疑义,但在实践中却大量存在开证行无理拒付的情况,所以,有必要讨论一下议付行对被提出不符点单据的处理原则。开证行提不符点拒付时,议付行要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沉着应对,拒理力争,就开证行提出的不符点与之交涉,尽最大努力保障受益人的利益。

首先,议付行要认真审核开证行提出的不符点是否成立。因为银行素质参差不齐,对国际惯例和信用证条款的理解也常有偏差,有时开证行所提出的不符点经不起推敲,另外银行信誉良莠不齐,一些信誉欠佳的开证行有时会配合开证申请人,对单据无端挑剔,恶意拒付。在这种情况下议付行要运用自己的经验与技巧,对开证行提出的不符点有理有据地予以反驳,并理直气壮地要求开证行履行付款的义务。

其次,如果经审核单据确实出现实质性不符点,议付行可以建议受益人及时与买方沟通,说服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如果开证申请人接受,开证行一般都会付款。

最后,如果遭到开证人的拒绝,议付行还应积极向受益人施以援手,如帮忙控制单据,落实货物,或建议改用其他结算方式收汇,以尽量降低出口企业的损失,树立一种负责任的银行的形象。

(四)开证行在偿付信用证下要注意自身的风险控制

作为偿付信用证始作俑者,开证行在开立偿付信用证时要严格注意偿付授权的适用规则、偿付授权的合理性、偿付行的选择以及索偿行的资信调查等问题,以减少操作风险。按照UCP600规定:如果偿付行未能按照信用证的条款及条件在首次索偿时即行偿付,则开证行应对索偿行的利息损失以及产生的费用负责;同时规定,如果偿付行未能于首次索偿时即行偿付,则开证行不能解除其自身的偿付责任。这说明,如果偿付行不愿偿付,开证行仍需负担偿付责任并且承担由于偿付行延期偿付或不愿偿付而引起的索偿行的利息损失,而且即使偿付行偿付了,在开证行发现单据有误时,虽可向索偿行追索,但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风险。

像本案例中,如果花旗银行不及时偿付,东京银行会有利息补偿损失;如果遇到的是一家信誉不佳、实力较弱的索偿行,东京银行的追索就很有可能无功而返。所以,开证行必须要做好风险控制,做好对索偿行和偿付行的资信调查。如果索偿行的资信比较好,开证行就可以降低追索风险;如果偿付行的资信可以信赖,就会避免由于其不付款或延误付款而给开证行的资信及利益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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