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 曈
【摘要】刑法和道德存在相当密切的联系,要让刑法在现在的道德规范体系内更有效地服务社会,需要从刑法理论、司法实践及道德分类等方面去剖析刑法与道德的关系,并以发展的眼光揭示两者互动的深层机理,探讨刑法干涉的道德标准。
【关键词】刑法;道德;关系
一、问题的提出
刑法中是否应增设"见死不救罪"?在特定情形下实施"安乐死"是否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这些问题的解答,都离不开对刑法与道德的关系的研判,离不开对刑法干涉标准的研判。
二、刑法与道德的关系分析
刑法与道德虽然是独立的,但却不是割裂开的。本文将从规范层面和实践领域两个方面对刑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进行阐释。
(一)规范层面上的刑法与道德的关系
1.规范层面的刑法与道德关系是指作为社会主体行为在刑法和道德规范意义上的关系。西方法学界对规范层面的法律与道德关系给予了较多的关注,很多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的争论实际上就是讨论法律规范是否应该具有道德性的问题。从规范角度而言,法学界对刑法与道德的区别通常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两者表现形式不同;第二,两者调整的范围和内容不同;第三,两者实施方式不同;第四,道德的产生在时间上早于刑法等。其实只要一留意这些区别的内容就会发现,这些区别只是对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律与道德的不同所作的概括,并不是对刑法与道德本身的区别所作的总结。事实上,从规范层面来看,刑法规范与道德规范存在一定的联系,虽然两者在许多方面存在不同,但这并不影响两者在目的上的一致性。
2.刑法与道德的相互影响。在规范层面考查刑法与道德关系,一个最主要的问题就是要考查刑法规范中的道德因素问题。我们当今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价值观念日趋复杂化与多元化的时代。道德观也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基于这个视角,刑事法治更应扩大其视野,对变动的道德观予以回应。笔者认为,就中国法治发展的方向而言,当代中国应当以刑法为准,设计一种和法治精神相适应的社会道德。刑法规范是国家对盛行于社会之间的道德规范的认可或者重新制定,因而,在刑法规范之中,必然包含着许多道德因素在内,或者很多的刑法规范都是来源于刑法规范,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刑法规范本身可能就是道德规范。
(二)实践领域中的刑法与道德的关系
在实践中,关于刑法与道德的关系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突出问题上:
1. 合乎刑法但违反道德。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成为调整社会主体行为的主要方式,法律的规定也成为人们行为规范的唯一有效力的衡量标准。因此,对社会成员来说,遵守法律的规定同时也就意味着遵守社会对公民的基本要求。但是,在现代社会,法律逐渐从全社会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蜕化为国家或者政府的一种治理工具。如在某些特定情境下的"见死不救"行为,刑法上没有禁止即为合法,但这种"合法"同样也违反了人类最基本的道德规范。
2. 合乎道德但违反刑法。在实践领域讨论刑法与道德关系问题还有另一种价值难题,即对合乎道德但违反刑法的行为的处理问题。像在法学界争议很大的"安乐死"问题等。对"安乐死"案件,有人主张由于让处于病痛折磨中的他人安详快乐地死去是符合道德要求的,因此在立法没有承认其为合法的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将其解释为"情节显著轻微", 从而认定为无罪。但自1992年3月25日陕西汉中地区我国首例安乐死案二审审结后 ,我国各级法院就再没有做出过一例安乐死案件当事人无罪的判决。不同的判决结果反映了安乐死在我国当前不论是在道德上还是在法律上都还是个有很大争议的问题。
三、刑法干涉的道德标准
有人认为用刑法干涉某种社会行为,在于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其实,这只是指出了刑法干涉原因的表象,刑法之所以能进行干涉,根本在于此行为为犯罪,而非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刑法学上所谓社会危害性完全是为了定义犯罪概念而提出来的,因此,社会危害性若作为刑法干涉的理由是不妥当的。这里的关键在于,为什么要把有些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用刑法进行干涉?日本著名的刑法学家小野清一郎认为,道德规范是国家法律的根底,法属于道德世界中的一种规范秩序,是被政治和权力所保障的秩序,凡是道德秩序都是扎根于人类存在的基础的。从刑法谦抑主义出发,只有当道德、民事损害赔偿和行政程序制裁等作为刑法之外的社会调整手段力量不够时才使用刑法,刑法是保护生活利益的最后手段。这里实际上就要求用道德标准来把握刑法的干涉的度。"美国模范刑法典并列规定了'犯罪性'和'非道德性',这就给各法院具体如何选择留下余地。第二巡回区联邦控诉法院在United States v. Freeman事件中,以'包括加害者虽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的,但因为妄想而相信在道德上是正当的情形'为由,选择了'非道德性'。" 刑法把某一个行为归为犯罪,是从最基本道德的角度来考察其是否具有罪过,是否达到其他社会调整手段所不能调整的程度。因此,明确这里的"最基本道德"的概念是掌握刑法干涉的道德标准的关键。
四、余论
刑法与道德具有同样的圆心,但具有不一样的圆周,刑法规范包含并体现最基本道德。一方面,不保障最基本道德的刑法,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另一方面,道德对刑法的实施具有保障作用。公民良好的道德修养对刑法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并最终实现两者的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1]〔意〕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2]白建军著:《关系犯罪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作者简介:朱曈(1984--),女,山东泰安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08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