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厅节函〔2010〕4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按照全国工业系统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开展重点用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的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督查各地贯彻落实《关于开展重点用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71号,以下简称《通知》)、《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工节〔2009〕第67号公告,以下简称《目录》)的情况,重点是:
(一)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
1.是否组织开展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监察工作;2.是否列出未达到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中限定值的企业名单;3.对达不到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中限定值的企业,是否责令立即停产改造;4.是否将改造无望或经过改造仍不达标的企业列入淘汰名单。
(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
1.有无企业仍在生产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是否责令限期停产;2.有无企业仍在使用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是否责令限期更换。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相关行业协会及地方节能监察人员等组成9个督查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进行督查,督查时间为7月26日至8月20日(具体时间和行程安排另行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安排本地区相关督查工作。
督查组将采取听取汇报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汇报,了解地方开展《通知》和《目录》监察工作的总体情况、采取的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解决措施和淘汰计划,及做好专项督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地抽查2-3家重点用能企业、1-2家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生产或使用企业。
(一)各有关单位,部内各有关司局协助提供1-2名工作人员参加本次督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助提供1-2名节能监察人员参加其他省市的督查工作,并于7月19日前将参加督查人员名单提交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督查工作,加强领导,狠抓落实,自觉接受专项督查。
(三)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按照督查内容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提前准备好本地贯彻落实《通知》和《目录》情况的书面材料和相关文件资料,如实向督查组汇报。
(四)各督查组于8月30日前形成督查报告交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