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尚旗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社科部,广东广州 510665)
农民工利益表达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①
李尚旗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社科部,广东广州 510665)
农民工利益表达可以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农民工维护权益的能力,也有利于政府的科学决策。当前农民工利益表达机制存在缺乏平等的利益表达身份、主体化的利益意识、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和有效的利益表达组织等问题。完善农民工利益表达机制应增强农民工的利益表达意识、提高利益表达技巧、扩展利益表达渠道、建立规范的利益表达组织。
农民工;利益表达;机制;完善
当前为农民工群体的利益摇旗呐喊的,要么是有良知的官员,要么是精英知识分子,要么是媒体,鲜见农民工自己作为利益表达的主体出现在利益表达平台上。因为农民工不具备足够的利益表达能力,他们往往依附于其他强势群体。首先有效的利益表达需要利益主体具有相应的文化素质。农民工文化水平低下制约着农民工对利益的认知、利益表达意识的形成以及利益表达行为方式的选择,最终影响其利益表达的效能;其次,利益表达需要有相应的组织平台。农民工进入城市工作,除了工作单位这个松散组织外很难接触或者成立其他相应的组织,组织平台的缺失削弱了农民工利益表达的效能,往往使他们的利益表达停留在个体或者少数人行动的阶段;再次,农民工利益表达也缺乏真正的利益代表。如各级人大会议鲜有农民工代表。面对掌握大量资源的雇佣方、政府相关部门,农民工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政府决策的科学性依赖于对各种真实有效信息的收集。“没有利益表达的刺激,政治系统就无法作出反应,政治权力也就无法运作。”①施雪华:《政治科学原理》,中山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第 557页。在各级政府制定的有关农民工的政策中,有相当一部分确实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这些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根本没有想到去听取农民工的要求。只有使农民工的利益要求能更好地传递到政府决策过程中来,才能提高政府有关农民工问题决策的科学性。
有专家估计,“我国 20世纪后 20年每年 9%的经济增长率中,流动劳动力的贡献占到 1.5%”,②王洪春、阮宜胜:《中国民工潮的经济学分析》,中国商务出版社 2004年版,第 78页。由此可见,农民工对我国社会发展的巨大贡献。但是社会贡献如此巨大、规模如此庞大的群体长时间在利益表达方面面临多种主客观因素的困扰,利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在利益表达过程中阻碍重重,利益表达的效能低下。体制内的利益表达渠道堵塞后他们容易采取非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方式,这些利益表达方式对社会的正常秩序造成负面影响,不利于社会稳定。通过完善农民工利益表达机制,对农民工的利益表达进行合理规范,引导农民工利益表达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行,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科塞的“安全阀”理论认为:“在不毁坏社会结构的前提下,使不满情绪得以释放出来可以维护社会整合。”③[美]L·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孙立平译,华夏出版社 1989年版,第 8页。“健康的、充足的利益表达是社会的解压阀,应当把对社会和谐的追求建立在释放心理压力,不断揭示和消解社会矛盾的基础上。”①孙力:《重视表达权的社会和谐功能》,《文汇报》2007年 5月 24日第 5版。如果体制内的利益表达“安全阀”功能丧失,各种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引发非制度性利益表达事件。农民工利益表达如果一味受到不公正的限制,他们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必然会采取其他的过激行为。
农民工利益表达的目的是通过向雇佣方和政府施加压力而实现自身的利益要求。农民工要达到这种利益要求就需要较高的利益表达效能,能对雇佣方和政府产生足够的压力。但是现实生活中农民工通过体制内的利益表达往往实现不了自己的利益要求,从当前农民工的利益表达效能来看,不少人要么沉默,要么采取非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方式,这都与农民工利益表达机制不完善有关。
表达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农民工在城市务工却缺乏这一基本权利。这种缺乏首先来自于他们跟城市居民相比不平等的表达身份。我国长期以来实行城乡二元体制,这种体制的根源就是户籍制度。户籍制度的存在阻碍了农民工的城市化进程,使他们难以融入到城市生活中去。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和政府文件一直没有给农民工恰当的身份,这种情况直到 2004年才有所转变,政府文件正式称农民工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长期以来,由于他们的身份没有确定,所以就不能名正言顺地组织自己的利益表达组织,法律赋予公民的结社权在他们身上根本没有体现。甚至到现在,城市职工、居民甚至政府仍缺乏对农民工政治地位、政治身份的重视,更不用说关注他们的表达权。
农民工表达权缺失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们对自己的表达权没有足够的重视。这种表达意识的缺失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是长期乡村生活所形成的狭隘意识,这种意识容易使农民工安于现状,容易满足,逆来顺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缺乏主动进行利益诉求和博弈的意识;其次,由于农民工经济收入普遍较低,很多人仅仅是挣扎在温饱线上,物质生活的匮乏也是制约其利益表达意识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再次,农民工的文化素质不高,对国家政策法规理解和掌握能力较低,导致其在表达自身利益时缺少所谓的“官方话语”,而与农民利益博弈的主体——政府官员和资方在这些方面较农民工有绝对的优势,他们可以轻而易举地利用这些正式制度来剥夺农民工的权益。
如果一个社会无法为公众提供平等的利益表达渠道,那么随着社会利益分化带来的贫富差距的扩大,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行为很可能冲破社会秩序,给社会秩序带来隐患。阿尔蒙德曾说:“在贫富之间存在巨大鸿沟的社会里,正规的利益表达渠道很可能是由富人掌握的,而穷人要么保持沉默,要么采取暴力或激进的手段来使人们听到他们的声音。”②[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小 G·宾厄姆·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曹沛霖译,上海译文出版社 1987年版,第230页。农民工制度内的利益表达渠道主要有政党组织、民意机构、政协机构、信访制度和新闻媒体这几个方面。通过这些制度内的利益表达渠道,农民工可以将自己的利益要求传送给雇佣方和政府相关部门。通过这些利益表达渠道,可以平衡失衡的劳资关系,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于那些在利益分化中处于不利地位的阶层来说,他们更倾向于用非理性的方式进行表达。”③蒋俊明、阎静:《转型时期人民利益表达要求的变化及挑战》,《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 6期。因为弱势利益群体可利用资源有限,合法渠道又不通畅,不得不采用静坐、集体上访、非法举行集会游行、围堵和冲击党政机关、阻塞交通、罢工等非理性行为来表达利益要求。胡伟认为:“公共政策也不可能包含方方面面的利益需求,而只能有所选择,而那些没有被政府决策者注意到或照顾到的利益群体往往就需要进行利益表达,以期引起决策中枢的关心。”④胡伟:《政府过程》,浙江人民出版社 1998年版,第 192页。
组织在各种利益主体的利益表达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由公民支持的中介组织和社团,形式上公民通过它们可以向政府官员表达他们的见解”。⑤[美]安东尼·奥罗姆:《政治社会学导论》,张华青译,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6年版,第 231页。当前我国利益表达组织发展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不平衡,主要表现为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组织发展严重滞后,而强势群体的利益表达组织发展迅速,呈现出弱者组织化程度低、自主性越弱而强者组织化程度高、自主性越强的严重失衡状况。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其利益表达的一个重要障碍就是利益表达无组织化的平台支持,农民工的利益表达呈现出一种原子性的参与状态。由于体制内的利益表达组织不能为农民工利益表达提供组织平台,各种地缘性利益表达组织就会成为他们的选择。这种组织的利益表达缺乏法律的支持和政府政策的允许,成为加剧社会冲突的潜在因素。
面对农民工利益表达面临的困境,为了尽快完善农民工利益表达机制,从而有效提高农民工利益表达效能,更好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实现农民工在制度内有序的利益表达,笔者认为,应该从下几个方面入手:
如果农民工对自身利益的认知程度不高,对利益表达和利益维护之间的关系没有清晰的认识,农民工的利益要求就很难得到充分表达,利益表达的效能也不会高。如果农民工没有利益表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而是依靠政府和其他主体替自己表达利益,就难以形成农民工与雇佣方和政府进行利益博弈的格局,就不能有效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利益。因此,从思想认识上提升农民工的利益表达意识是农民工利益表达的根本路径。提升农民工利益表达意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农民工要突破原有的利益认知范围。农民工为改善劳动条件、缩短工时、增加工资所进行的单纯的经济利益的追求,只能解决一时的局部问题,所以农民工要突破原有的利益认知范围,除了要不断实现农民工最基本的经济利益之外,农民工还应该在利益觉醒的程度上提高层次。农民工利益觉醒程度会随着我国社会发展而提高,政府、社会也应该在农民工利益觉醒方面负起宣传、教育的责任,教育农民工扩大对利益的认知范围。其次,农民工要有更强的利益表达意愿。利益表达意愿是利益表达行为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利益表达的意愿就不会有利益表达行为。当农民工利益受损的时候,很多农民工选择“沉默”,这就表示农民工的利益表达意愿缺乏。耶林认为:“由于个人的权利遭侵害被否定,导致法本身遭侵害、被否定,因此保护主张个人的权利也就是在保护和主张法。权利主体为权利而斗争,由此将获得多么伟大的意义啊!”①[德]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胡宝海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版,第 57-58页。农民工应当不断提高权利意识,要有利益表达的强烈意愿,克服在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逆来顺受。再次,树立自主意识,克服对其他主体的依赖。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封建集权制度与家国同构的文化积淀,民以顺为本,形成了民对官府的顺从和依赖。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包揽一切,使历史积淀下来的依赖心态与习性,在新的条件下得以延续。”②李景鹏:《政府职能与人民利益表达》,《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6年第 3期。长期以来,农民工利益表达缺乏主体性意识,更多的是依赖政府、媒体、知识分子的代言。农民工要在利益表达过程中确立自己的主体地位,改变对政府和其他主体的依赖,逐渐树立自己为自己做主、自己应主动表达利益诉求的观念。最后,农民工要有群体性意识。利益表达主体的利益表达动力、能力依赖于利益表达群体自我意识的成熟程度,从整个农民工群体来看,影响他们群体性利益表达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他们群体性意识发育不够,“群体性自我意识模糊,是影响他们进行利益表达的重要原因”。③王春福:《论科学民主决策的社会利益表达机制》,《求实》2006年第 4期。蔡禾教授的调研数据显示,45.8%的人认同自己的身份是“工人”,30.4%的人认同自己的身份是“农民”。④数据来源于蔡禾教授为首席专家的 2005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民工研究”(批号 05&ZD034)。这说明农民工对自己的身份认识模糊,还没有形成群体性自我统一认识。许多农民工虽然对个人的利益要求有所认识,但对群体的共同利益比较模糊。要提高农民工利益表达意识,农民工应对自我群体性利益有正确认知。
农民工利益表达效能的高低与能否掌握利益表达技巧密切相关。农民工利益表达技巧体现了农民工在利益受损时运用体制内利益表达途径的熟练程度。农民工利益表达技巧的获得有许多途径,首先,农民工要通过不断的学习掌握各种利益表达的渠道信息。农民工利益表达的渠道众多,只有通过学习才能了解和掌握这些利益表达途径。当农民工进城后,各种学校、传媒等应该承担起农民工政治社会化的重任,传播政治知识,提高农民工利益表达技巧。其次,农民工也可以通过积极参加利益表达行动在实践中学习并提高利益表达技巧,当然,这种利益表达行动要在现有的体制内进行。
衡量利益表达渠道是否畅通主要有两个指标:一个是现有利益表达渠道设置是否完备,另一个是利益主体的利益是否能通过这些渠道得以充分表达。①王勇:《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利益表达——以川北某地开发区失地农民为例》,华中师范大学 2007年博士论文,第 94页。在“中国现实的社会结构状况和制度安排下,不同的个人、组织和群体,由于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拥有量的差异、由于其在社会阶层序列中所处的位置不同,能够利用的有效的社会表达渠道相应的有极大的差异”。②徐琴:《可行能力短缺与失地农民的困境》,《江苏社会科学》2006年第 4期。当下中国“权利结构失衡”和“制度非中性”③所谓制度非中性是指,同一制度对不同人意味着不同的事情。在同一制度下不同的人或人群所获得的往往是各异的东西,而那些已经从既定制度中,或可能从未来某种制度安排中获益的个人或集团,无疑会竭力去维护或争取之。见张宇燕:《利益集团与制度非中性》,《改革》1994年第 2期。的事实则进一步说明,相同的利益表达渠道设置对不同的人群意味着不同的结果。因此,从利益表达渠道可用性来看,强势群体与弱势人群的利用水平是迥异的。要解决农民工利益表达渠道缺失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第一,疏通原有的制度性利益表达渠道。我国宪法和法律已经为各社会阶层安排了体制内利益表达渠道,这些利益表达渠道主要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信访制度和各种新闻媒体等。我国原有的体制内利益表达渠道如果能有效发挥作用,为农民工利益表达提供有效的渠道,降低这些渠道的使用成本,使农民工的利益通过现有渠道充分地表达,农民工就不会选择风险较大的利益表达渠道。第二,拓展其它的利益表达渠道。利益表达过程中的利益要求要迅速传递到政策决策中心,除了使原有的利益表达渠道保持畅通外,还应该拓展其它的利益表达渠道,并尽可能减少利益表达信息在传递中的损失。其中,听证会、网络和农民工的直接政治参与是农民工利益表达渠道拓展的新方向。
如果农民工能通过各种组织来集合自己的利益要求,聚合群体力量,那么利益表达的效能就会大大增强。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农民工利益表达问题,就要在社会现有秩序内让农民工的利益得到充分表达,做好城市社区基层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工会的积极作用,重视非政府组织的作用。通过这些措施把农民工的利益表达纳入到组织中来,这样一方面有利于农民工自身利益的表达和维护,另一方面有利于政府通过对各种组织的管理实现对农民工利益表达行动的社会控制和引导,从而保持社会的稳定。
D691.9
A
1003—4145[2010]08—0122—04
2010-05-24
李尚旗,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社科部讲师、博士。
(责任编辑:周文升 wszhou66@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