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所有制与分配和谐①

2010-04-13 07:43:12李松龄李素文
山东社会科学 2010年8期
关键词:法律法规市场经济劳动力

李松龄 李素文

(湖南大学经济研究中心,湖南长沙 410079)

市场、所有制与分配和谐①

李松龄 李素文

(湖南大学经济研究中心,湖南长沙 410079)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资料所有者只有在市场不完善和非均衡,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才能占有劳动剩余价值,导致分配关系的不和谐。构建和谐的分配关系,不是要否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形式,而是要不断地完善市场,促进市场均衡和健全法律法规。

市场;生产资料私有制;分配和谐

一、问题的提出

市场经济是一种以市场机制配置生产要素 (即资源)的经济。同时,市场经济又是一种交换经济,它内在地要求一切物质的或者非物质的东西,包括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都要作为商品来生产和交换,劳动力也不除外。劳动力所有者和生产资料所有者通过市场交换,让渡他们的劳动力或者生产资料,获得相应的收入份额。货币所有者通过购买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用于生产商品而变为资本所有者,同时也是生产资料的占有者、使用者、收益者和处置者。我们将这种不同于按劳分配的分配方式称之为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

一般认为,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价格既是需求者 (即生产者)的成本,又是供给者 (即所有者)的收入。生产者之所以愿意支付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价格,是因为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具有使用价值,能够为其作出贡献。所以,人们又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称之为按劳动力和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江泽民同志曾指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①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人民出版社 2002年版,第 28页。他所指的按劳动力和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配方式。然而,按劳动力和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分配方式遇到了两方面的难题:一是生产资料所有者参与分配是对劳动剩余价值的占有 (即剥削)意义上的理论难题;二是不断扩大的收入差距导致社会不和谐意义上的实践难题。依据传统的经济理论,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过程并不单纯是商品生产。它是一个吸收无酬劳动的过程,是一个使生产资料 (材料和劳动资料)变为吸收无酬劳动的手段的过程。”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6卷第 1册,人民出版社 1972年版,第 430-432页。因此,传统理论能够推导出来的是生产资料所有者占有劳动剩余价值的结论,而不可能解释市场经济并不必然导致生产资料所有者占有劳动剩余价值的问题。于是,我们有了需要回答而且必须回答的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否必然导致生产资料所有者占有劳动剩余价值,是否必然产生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和社会不和谐的现象,以及如何构建分配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等。

二、生产资料所有者占有劳动剩余价值的市场条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资料所有者占有劳动剩余价值是有条件的,并不像通常所认识的那样,私有制“是产生剥削和阶级的根源,也是阶级社会一切罪恶的根源。”①许涤新:《政治经济学辞典》上册,人民出版社 1980年版,第 77页。不过,人的认识总是带有一定的思维惯性,即便改革开放已经三十多年了,然而一提到生产资料私有制,人们仍然会联想到它是剥削和罪恶的根源,既不思考马克思及马克思主义者认识该问题时的社会历史背景,也不考虑生产资料所有者能够占有劳动剩余价值的市场条件,只是简单地认为,只要发展市场经济,生产资料所有者就必然占有劳动剩余价值,生产资料私有制就是一切剥削和罪恶的根源。我们知道,马克思研究《资本论》的社会历史背景是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当时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属于初级阶段,市场不完善、非均衡,法律法规也不健全。生产资料所有者运用合法的或者非法的手段,通过不完善和非均衡的市场攫取劳动剩余价值。马克思及马克思主义者看到了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的生产资料所有者占有劳动剩余价值的残酷事实,提出生产资料私有制是一切剥削和罪恶的根源,从而号召全世界无产阶级联合起来,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可谓是有良知的经济学家。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由原始积累时期发展到当代所发生的积极变化,如反映一国公平程度的基尼系数不是越来越大,而是朝着不断缩小的方向变化。资本主义社会由原始积累时期的资本主义发展到现代资本主义,剥削和罪恶的程度不是越来越大,而是有逐步缩小的趋向。究其原因,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没有变,生产资料私有制形式也没有变,发生变化的只是市场越来越完善,市场均衡的程度越来越高和法律法规越来越健全。所以,影响生产资料所有者占有劳动剩余价值的因素,除了生产资料私有制形式以外,还有市场的完善程度和均衡程度、法律法规的健全程度等。

可是,以往的研究只把目光盯住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形式和市场经济上,认为只要有市场经济和生产资料私有制形式,生产资料所有者占有劳动剩余价值就是必然的,而没有深入认识到市场的完善程度和均衡程度对生产资料所有者占有劳动剩余价值的影响;也没有指出马克思主义者的生产资料私有制是一切剥削和罪恶的根源的结论源于市场不完善和非均衡、法律法规不健全的社会经济背景。如果说,马克思提出生产资料私有制是一切剥削和罪恶的根源的结论,是因为还未出现市场均衡理论的话,那么,到现在人们还把生产资料私有制必然导致生产资料所有者占有劳动剩余价值作为不变的法则,就是不可思议的事情了。客观事实和理论发展都要求我们深入认识生产资料所有者占有劳动剩余价值的市场条件问题。只讲生产资料私有制必然导致生产资料所有者占有劳动剩余价值,而不讲它产生的市场条件,既难以理解资本主义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积极变化,从而僵化马克思主义的经济理论,也难以解释我国为什么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道理,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现象及其解决的途径和办法。因此,有必要对生产资料所有者占有劳动剩余价值的市场条件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市场有完善和不完善、均衡和非均衡的区别。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生产资料所有者占有劳动剩余价值的程度是不相同的。以劳动力市场为例,在市场不完善、非均衡的条件下,劳动力的交换价格不等于劳动力的需求价格和供给价格。一般来说,劳动力的交换价格小于劳动力的需求价格,大于劳动力的供给价格。劳动力的需求者 (即生产者)能够获得劳动力交换的消费者剩余,劳动力的供给者 (即所有者)能够获得劳动力交换的生产者剩余。这是西方经济学为我们作出的生产资料所有者作为劳动力的需求者能够占有劳动剩余价值的理论解释。其实,依据劳动价值理论,我们能够得出同样的而且更能自圆其说的结论。作为劳动力的需求者,生产资料所有者是以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决定他的劳动力需求价格的。劳动力的使用能够为他创造的价值越多,他愿意出的需求价格就越高;否则,他愿意出的需求价格就越低。作为供给者,劳动力的所有者是以劳动力的价值决定他的供给价格的。生存需要、发展需要和享受需要所消费的生活资料越多,他要求的供给价格就越高;否则,他要求的供给价格就越低。在劳动力市场非均衡的条件下,劳动力的需求价格大于劳动力的交换价格,劳动力的使用所创造的价值高于劳动力的交换价格,作为劳动力需求者的生产资料所有者能够占有劳动剩余价值。市场非均衡的程度越大,生产资料所有者占有的劳动剩余价值就越多;市场非均衡的程度越小,生产资料所有者占有的劳动剩余价值就越少。我们说,资本主义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积极变化,不是说它的本质 (市场经济和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形式)发生了变化,而是指它的市场通过有效的宏观调控发生了积极的变化,均衡的程度不断提高,从而抑制了生产资料所有者过多占有劳动剩余价值的行为,改善了社会的分配关系和公平关系。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为了发展社会生产力和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决不是为了让生产资料所有者过多地占有劳动剩余价值。只是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处在初级阶段,市场不完善、非均衡,法律法规不健全的问题客观存在,因而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的现象。

在劳动力市场完善而均衡的条件下,劳动力的交换价格等于劳动力的需求价格和供给价格。通过劳动力的交换,生产资料所有者支付的交换价格等于劳动力的需求价格 (即劳动力的使用所创造的价值),没有劳动剩余价值可供生产资料所有者占有;劳动力所有者得到了与劳动力的供给价格 (即劳动力价值)相当的收入。只有在劳动力市场均衡的状态下,生产资料所有者才不可能占有劳动剩余价值。除此以外的状态,即劳动力市场的非均衡状态,生产资料所有者是能够占有劳动剩余价值的。我们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资料所有者并不必然占有劳动剩余价值,就是因为还有市场均衡状态存在的可能性。劳动力市场均衡的程度越高,生产资料所有者占有的劳动剩余价值就越少;否则,生产资料所有者占有的劳动剩余价值就越多。所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没有错,不断完善市场和促进市场均衡才是深化改革的要义。在劳动力市场均衡状态下,不只是生产资料所有者没有消费者剩余,就是劳动者也没有生产者剩余。就是说,劳动力的使用所创造的价值全部用于满足劳动者的各种需要。在劳动力市场非均衡状态下,不只是生产资料所有者占有部分剩余价值,就是劳动者也占有部分剩余价值。由此可知,市场均衡状态是一种缺乏激励的状态,供给者和需求者都没有进一步扩大供给和需求的积极性,但却是一种和谐的状态。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分配理论

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形式,人们更多地是从必要性的角度进行理论探讨。市场是商品交换的场所,发展市场经济就是要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要求被交换的对象不仅仅是生活资料,而且也包括生产资料;不只是物质资料,而且也包括劳动力。改革的实践表明,生活资料价格市场化只是市场化改革的一个方面,如果不同生产要素价格市场化的改革结合起来,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建设就是不可能成功的。价格双轨制的改革导致的市场秩序混乱,证实了市场化的改革必须是全方位的,不可能通过单方面的改革取得成功。包括劳动力在内的生产要素需要作为商品来生产和交换,决定了所有者要通过交换价格获得劳动力再生产和生产要素再生产所需要的收入份额。所以,从市场经济是一种交换经济的意义上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分配形式必须是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这是一种基于市场经济需要意义上的分配理论,因此可以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理论称谓“市场需要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换价格是在讨价还价的基础上形成的。所有者作为劳动力和生产要素的供给者是讨价方,生产者作为劳动力和生产要素的需求者是还价方。克拉克基于需求方的考虑,提出以劳动力和生产要素的边际生产力理论为依据的分配理论。边际生产力其实就是劳动力和生产要素的贡献力,以它作为定价的依据,是生产者能够接受而且愿意接受的分配理论。我国也是因为要发展社会生产力,提出了“要形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创业机制,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的政策主张。①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人民出版社 2002年版,第 16页。要想激发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等的活力,就必须实行按劳动力和生产要素的边际生产力,即贡献进行分配,所以,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现阶段我国坚持的按生产要素 (包括劳动力)的贡献进行分配的形式,就是基于发展社会生产力,保护生产者利益的目的。我们将这种分配理论称之为“要素贡献论”。

即便生产者对生产要素交换价格的形成能够发挥较大的影响,但也不能忽视所有者在生产要素交换价格形成中的积极作用,生产要素供不应求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我们认为,指导一国分配的理论如果只重视生产要素的需求方而忽视生产要素的供给方,收入分配就会倾斜于前者而不利于后者。生产资料所有者作为劳动力的需求方,因为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原则有利于他们而不利于劳动者,从而导致二者之间的贫富差距过大的分配不公问题。可见,在劳动力和生产要素作为商品来生产和交换的条件下,分配原则需要而且必须兼顾需求者和供给者两个方面的利益。比如,在劳动力市场上,不能够只强调生产资料所有者按劳动力贡献 (即使用价值)确定工资水平的作用,也应该维护劳动力所有者在工资谈判中的地位和作用。因为相对生产资料所有者而言,劳动者在工资谈判中往往处于被动的弱势地位,因此需要一种能够维护他们利益的组织——工会来提高他们的谈判能力。不过,我国的工会组织只是作为党和政府的助手,执行管理职能,难以起到工资谈判的作用,这是需要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才能解决的一个问题。只要劳动力和生产要素的供给方和需求方在市场讨价还价中有一种对等的地位和力量,交换价格基本上就能够保障交换双方的利益不受对方的过多损害。我们将这种分配理论称之为“供求决定论”。

实际上,劳动力和生产要素的供给方和需求方的对等地位和力量在一定程度上要受供求关系的影响。供不应求和供过于求都有可能使劳动力和生产要素的供给方和需求方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和具有不对等的力量。在讨价还价的地位和力量不对等的情况下,交换价格倾向于讨价还价能力强的一方。如果供求不平衡的状况维持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则会因为供给方和需求方的市场地位和力量的不对等而产生收入分配上的差距。在劳动力市场上,如果劳动者的弱势地位长期下去,生产资料所有者就能凭借他的强势市场地位和力量,占有劳动剩余价值,形成贫富不均的利益格局。只有在供求均衡的条件下,劳动力和生产要素的供给方和需求方才有可能拥有对等的市场地位和力量,通过交换价格形成的分配关系才能保障双方的利益。因为供求均衡时的劳动力交换价格与劳动力的使用所创造的价值 (即劳动力的使用价值)相等,与劳动力的价值相等,所以,生产资料所有者占有不到劳动剩余价值。从这种意义上说,只有市场均衡状态下的分配关系才被认为是和谐的分配关系。我们将这种分配理论称之为“市场均衡论”。“市场均衡论”是“供求决定论”的一个特例,市场非均衡状态下的分配关系通常是生产资料所有者能够占有劳动剩余价值的非和谐关系,也是政府需要通过再分配政策致力于改善的分配关系。

从“市场需要论”到“要素贡献论”,再到“供求决定论”和“市场均衡论”,人们逐步地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理论,从市场经济的必要性研究转向市场经济的机理分析。我国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就是必要的。“供求决定论”既考虑了市场分配中的生产要素贡献,也兼顾了所有者的利益诉求,因而更有利于生产要素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间关系的协调。因为供求关系有非均衡和均衡的差别,所以,即便由“供求决定论”的分配理论指导分配,分配结果也是不完全一样的。在市场非均衡状态下,依据“供求决定论”的分配理论进行分配,只会增大收入差距,加重分配关系的不和谐;在市场均衡状态下,依据“供求决定论”的分配理论进行分配,不会增大收入差距,有利于分配关系的和谐。马歇尔是提出和坚持“供求决定论”分配理论观点的,他认为分配理论应该以均衡价格理论为基础。因为马歇尔在理论推导过程中运用了边际效用原理,因而被马克思主义者批判为唯心的和庸俗的分配理论。其实,即便不用边际效用原理而采用劳动价值理论,同样能够说明上述道理。以上论述的在劳动力市场非均衡状态下生产资料所有者能够占有劳动剩余价值,以及在劳动力市场均衡状态下没有劳动剩余价值可供生产资料所有者占有的道理,就是利用劳动价值理论推导出来的。因为市场的均衡状态只是相对的,就像运动是相对运动一样,所以,市场的非均衡状态客观存在,即便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是如此。不同的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完善和均衡的程度较高,我国的市场完善和均衡的程度较低甚至很低。即便如此,资本主义发达国家也要运用收入再分配政策,对因市场非均衡而造成的贫富差距进行调节。我国市场的完善和均衡程度不高,就更需要运用收入再分配政策,调节过大的贫富差距。

四、分配和谐的理论分析和制度安排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而且必须坚持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相结合的分配形式,需要而且必须依据市场交换的原则确定劳动力和生产要素的价格,分配所有者的收入。所以,市场的供求关系在决定交换价格的同时,也就决定了人们的收入分配关系。人们在收入分配活动中所结成的相互关系就是分配关系。如果在收入分配活动中人们结成的相互关系协调,分配关系就是和谐的;否则就是不和谐的。在收入分配活动中人们结成的相互关系是一种利益关系。如果分配的任何一方都没有侵害其他人的利益,人们得到了各自认为满意的利益份额,利益关系就是协调的,也被认为是和谐的;不然的话,利益关系就是不协调的,也被认为是不和谐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都是通过交换他所拥有的生产要素 (包括劳动力)获得收入的。货币所有者要成为商品生产者,他必须在生产资料市场上用货币购买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使自己成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必须在劳动力市场上用货币购买劳动力,并把它同生产资料相结合,生产和交换商品,获得利润(收入)。劳动者作为具有劳动能力和人身自由的劳动力所有者,因为“没有可能出卖有自己的劳动物化在内的商品,而不得不把只存在于他的活的身体中的劳动力本身当作商品出卖。”①马克思:《资本论》第 1卷,人民出版社 1975年版,第 191页。劳动者是通过交换他的劳动力而获得收入的。所以,人们在分配活动中所结成的分配关系要受劳动力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的供求关系的影响,分配关系能否和谐也要受劳动力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的供求关系的影响。探讨分配关系的和谐问题,需要而且必须研究劳动力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的供求关系的变化。

传统的经济学理论把分配关系的不和谐全部归咎于市场经济下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形式。这种理论研究尽管是以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作为前提条件,但缺乏对市场状态,即均衡状态和非均衡状态的研究。“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是生产关系的基础。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决定人们在生产中一定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一定的交换关系和一定的产品分配关系。生产资料的资本家私有制决定了在生产中工人阶级处于被统治、被剥削的地位,决定了一切产品和劳动力均作为商品出卖的无所不包的商品交换关系,以及资产阶级无偿地占有工人在生产过程中提供的剩余价值,即占有工人劳动所创造的绝大部分产品,而工人只获得仅能勉强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很少一部分产品的分配关系。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它又可以表现为不同的形式)决定着摆脱了剥削的劳动人民在生产中的主人翁的地位和他们相互间的社会主义互助合作关系,决定了社会主义的商品交换关系,以及对社会产品的有利于劳动人民的按劳付酬的分配关系。”①许涤新:《政治经济学辞典》上册,人民出版社 1980年版,第 71页。显然,传统的经济理论只是把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作为影响分配关系的因素。如果这样认识问题的话,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形式就必然导致生产资料所有者占有劳动剩余价值,就必然是分配不和谐的根源。

然而,我们不能忘记的是,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形式能使生产资料所有者占有劳动剩余价值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市场不完善和非均衡,法律法规不健全。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形式不是分配关系不和谐的唯一条件,它如果不同不完善、非均衡的市场和不健全的法律法规结合起来,就难以导致生产资料所有者占有劳动剩余价值和分配关系的不和谐。反之,即便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形式存在,只要市场是完善而均衡的,法律法规是健全的,生产资料所有者也是不可能占有劳动剩余价值的。因此,要把不和谐的分配关系推向较和谐的分配关系,或是和谐的分配关系,不是要否定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形式,也不是要否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是要不断地完善市场和促进市场均衡,不断地健全法律法规。在市场不完善和非均衡、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时期,尽管需要政府通过收入再分配政策,调节过大的收入差别,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但治本的措施还是完善市场、促进市场均衡和健全法律法规。人们往往把促进公平分配寄托在政府的收入再分配政策上,忽视或是不注意市场对公平分配的积极作用,甚至把社会上出现的分配不公归咎于市场。这种认识固然有它正确的一面,但是他们没有注意到的问题是,政府的收入再分配政策只能是缓和分配不和谐的关系,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分配不和谐。如果遇到一个腐败的政府,分配关系不和谐的情况可能更糟。但是,在市场不完善和非均衡、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条件下,又不得不需要政府运用收入再分配政策促进分配关系的和谐。我们所要强调的是,政府在促进分配关系和谐中的作用固然不能被忽视,但要从根本上促进分配关系和谐,还得要不断地完善市场和促进市场均衡,不断地健全法律法规。因此,我们在讨论构建分配和谐的制度安排时,仅仅把视野局限在完善市场、促进市场均衡和健全法律法规两个方面。

我国现阶段出现的分配关系不和谐,尽管问题很多,但主要原因在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不完善、非均衡,法律法规不健全。其中,市场不完善具体表现为全国市场的统一性程度不高,要素价格的市场化程度不高,流通方式的现代化程度不高,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化程度不高和市场秩序的有序性程度不高等方面。市场非均衡具体表现为各类市场不同程度地存在供求关系不平衡的状况,房地产市场价格居高不下,证券市场价格大起大落,劳动力市场价格偏低等等。法律法规不健全具体表现为市场主体和中介组织法律制度不完善,各类市场主体未能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产权法律制度不完善,产权关系模糊、各类产权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市场交易的法律制度不完善,难以维护合同自由、交易安全和公平竞争;预算、税收、金融和投资等法律法规不完善,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督不规范;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不完善,劳动者和公民的权益难以得到切实保护等等。在市场不完善、非均衡,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条件下,生产资料所有者占有劳动剩余价值和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问题不可避免,分配不和谐的现象也就自然而然地产生了。致力于完善市场和促进市场均衡,致力于健全法律法规也就是构建分配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对于如何完善市场的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通过“废止妨碍公平竞争、设置行政壁垒、排斥外地产品和服务的各种分割市场的规定,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强化市场的统一性。通过“推进市场对内对外开放,加快要素价格市场化。”通过“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促进商品和各种要素在全国范围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实现流通方式的现代化。通过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和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提高市场的专业化水平。通过“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健全产品质量监管机制,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的有序性。对于如何促进市场均衡,党和政府强调“发挥国家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综合运用财政、货币政策,提高宏观调控水平。”①《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人民政协报》2007年 10月 16日 A2版。所谓综合运用财政与货币政策,就是要依据逆经济风向行事的原则,科学地制定和实施松紧适度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推进市场的均衡。关于建立和健全法律法规的问题,除了对各种法律制度不断地加以建立、完善和加强执法之外,还需要“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②《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 2003年版,第 20页。我们认为,社会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既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不断完善市场的治本之策。党和政府对于完善市场、促进市场均衡和健全法律法规,认识非常清楚,也有相应的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关键在于不断完善和认真落实。

五、结论

我们所要研究的问题是分配与分配和谐。然而,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都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安排下进行的,所以,讨论分配与分配和谐的问题,必须要考虑一国的社会经济制度安排。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坚持的分配形式是按劳分配,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收入被认为是公平的,从而分配关系被认为是和谐的。因为等量劳动是难以通过人为计量的方式而被确定下来的,所以,即便付出了等量劳动,人们也难以得到等量收入,从而分配是不可能和谐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扬弃了传统的按劳分配形式,为适应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坚持的是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形式。市场经济是一种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经济,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也不例外。就是说,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要把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当作商品来进行生产和交换,交换价格从而成为所有者的收入。因为交换是在不同的市场主体之间进行的,所以,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所有者作为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供给者只是交换的一方,货币所有者要变为资本所有者,必须作为需求方,用他的货币购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然后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生产出商品,实现资本的增殖。货币所有者购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之后就成为了资本所有者,通过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分割劳动剩余价值。传统理论于是认为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形式是一切剥削和罪恶的根源。不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资料所有者能否占有劳动剩余价值,并不完全依据于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形式,如果没有一定的市场条件相配合,他也不一定能占有劳动剩余价值。传统理论只把市场经济下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形式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占有劳动剩余价值的条件,是不够全面的。实际上,生产资料所有者是在市场不完善和非均衡,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条件下占有劳动剩余价值的。以劳动力市场为例,因为市场不完善和非均衡,劳动力的交换价格低于生产资料所有者的需求价格,高于劳动力所有者的供给价格。生产资料所有者确定劳动力的需求价格,是以劳动力的使用价值 (即劳动力的贡献)为依据的,劳动力的所有者确定劳动力的供给价格,是以劳动力的价值为依据的。于是可以认为,在市场非均衡的条件下,劳动力的交换价格低于劳动力的使用所创造的价值 (即劳动力的使用价值),生产资料所有者占有部分劳动剩余价值。马克思主义者认为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形式是一切剥削和罪恶的根源,是以市场不完善和非均衡,法律法规不健全的社会经济背景作为前提的。马克思正是针对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的市场不完善、非均衡和法律法规不健全的社会经济背景而提出了劳动剩余价值理论和资本剥削劳动的观点的。如果市场是完善而均衡的,法律法规是健全的,劳动力的交换价格等于需求价格 (劳动力的使用所能创造的价值)和供给价格,那么,生产资料所有者是不可能占有劳动剩余价值的。因此,市场越是不完善和非均衡,生产资料所有者占有的劳动剩余价值就越多;否则就越少。所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提高分配和谐的程度,就必须要不断的完善市场和促进市场均衡,不断地健全法律法规。由于市场完善和均衡的程度只是相对的,分配不和谐的情况客观存在,需要发挥政府作为,对过大的收入差距进行调节 (资本主义社会也是如此)。不过,政府运用再分配政策对收入差距进行调节,只能治标而难以治本。只要市场不完善和非均衡,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存在,就会不断地滋生贫富差距。所以,只有不断地完善市场和促进市场均衡,不断地健全法律法规,才是提高分配和谐的治本之策。

F014.4

A

1003—4145[2010]08—0080—06

2010-02-10

李松龄 (1948-),男,湖南大学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素文(1970-),男,湖南大学经贸学院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栾晓平 E-mail:luanxiaopin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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