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家“民间法”意识探源①

2010-04-13 07:43:12袁翔珠
山东社会科学 2010年8期
关键词:道家老子民间

袁翔珠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广西桂林 541004;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 100836)

道家“民间法”意识探源①

袁翔珠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广西桂林 541004;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 100836)

道家法律思想以其对自然法的无限崇尚在先秦诸子中独树一帜。值得注意的是,以“自然”、“无为”的观念为理论基础,道家的法律思想还孕育了最初的“民间法”意识。这种民间法意识表现为对国家法权威的否定和对民间法治资源的肯定。道家“民间法”意识的产生,是道家区别于其他理论流派的显著特征,也与道家所处的文化、时代背景有重要的联系。道家的“民间法”意识,对当今的法律理念、法学研究等仍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道家;国家法;民间法;意识

道家法律思想以其对自然法的无限崇尚在先秦诸子中独树一帜。值得注意的是,以“自然”、“无为”的观念为理论基础,道家的法律思想还孕育了最初的“民间法”意识。这种民间法意识表现为对国家法权威的否定和对民间法治资源的肯定。道家“民间法”意识的产生,是道家区别于其他理论流派的显著特征,也与道家所处的文化、时代背景有重要的联系。道家的“民间法”意识,对当世的法律理念、法学研究等仍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道法自然”:道家“民间法”意识的理论基础

道家法律思想中的“民间法”意识,孕育于其对法的本质的探究和追求,产生自其对“道法自然”观的构建。道家认为,在人类创造的各种秩序文明产生之前,整个自然界就按照一种永恒而睿智的秩序在运转了。这种秩序的本质,是一种超越了一切人类理性的先验的自然理性——道。“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廖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老子》二十五章)在道家的观念里,“道”是对自然规律的高度抽象和总结,是关于宇宙正义的基本的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是一切人定法的基础和本源。所有人定法都必须受制于它,服从于它,并从它那里获得力量源泉。“故道大,天大,地大,王亦大。域中有四大,而王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二十五章)“道”俨然成了统领一切秩序,支配一切秩序的“至尊法则”,“道法自然”也就成为道家法律思想的精髓和最高准则,成为他们阐述一切法律哲理的出发点。

由于道家把宇宙秩序本身作为人定法的基础,因此,人类偏离自然之道刻意创造的法律、制度、规范、秩序、道德、礼仪在天然混成的自然秩序面前统统丧失了威力,变成了人遵循自然规则的束缚、羁绊和累赘。“天之道,不争而善胜,不言而善应,不召而自来,繟然而善谋。天网恢恢,疏而不失”(《老子》七十三章),“及至圣人,蹩躠为仁,踶跂为义,而天下始疑矣”(《庄子·马蹄》)。除了消除这些东西以顺应自然的法则,没有其他的途径可以到达自由的彼岸。对自然规则无限的崇尚和信仰,导致了道家对人定法的否定和排除,也使其理论蒙上了一层“消极、悲观、颓废”的色彩,并被冠以“法律虚无主义”。事实上,道家并非绝对地否定一切人定法。由于宇宙最高秩序“道”的存在,道家坚决予以否定的人定法只是那些不符合“道”或者妨碍我们认识“道”的人定法。因此,在道家的观念中,存在着一种最理想的法律。这种法律与自然法则弥合得天衣无缝,是人类社会遵守自然法则的媒介,这就是道家的“圣人之法”。道家所倡导的“圣人之法”,是自然法则在人间的体现,其唯一的功能和作用就是“希言自然”(《老子》二十三章),即不露痕迹地推行自然法则。

“圣人之法”有两个突出的特征:一曰无为,二曰不争。所谓无为,就是尽量避免刻意地去创造和设计法律,而是积极地迎合、承受和执行自然法的准则。“是以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万物作而弗始,生而弗有,为而弗恃,功成而弗居。夫唯弗居,是以不去。”(《老子》二章)只有这样的人定法,才可以得到“天道”的认可;只有施行这种法律的“圣人”,才可以把天下托付于他。“故贵以身为天下,若可寄天下;爱以身为天下,若可托天下。”(《老子》十三章)实际上,这种看似容易的“无为”比“有为”还要难以作到,因为人类常常会对自己的智慧过于自负,渴望抛开自然独立地发挥创造力。从某种程度上说,“无为”是更高层次的“有为”。所谓不争,就是不与“天道”相争,不与自然法则产生冲突与矛盾,不与自然争夺对人类的管辖权,不与自然争夺人类的尊宠,不与自然争夺治理天下的功劳。“天之道利而不害,圣人之道为而不争”(《老子》八十一章),“是以圣人抱一为天下式。不自见,故明;不自是,故彰;不自伐,故有功;不自矜,故长。夫唯不争,故天下莫能与之争。”(《老子》二十二章)显然,不争的实质在于不折不扣地执行自然法则的意志。

二、“绝圣弃智”:道家对国家法权威的否定

基于对“道”的认识和阐述,道家所提倡的“无为”和“自然”对君主的绝对权威和国家强制力提出了挑战,具有朴素的反专制和反对法律一元化的因素。道家把法律的效力划分为四个层次:“太上,不知有之;其次,亲而誉之;其次,畏之;其次,侮之。”(《老子》十七章)其中,最高层次“太上,不知有之”所要达到的境界乃是:“悠兮其贵言。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老子》十七章)据此,道家崇尚的法律是“自然之治”,即以完全体现“道”之精神的“自然法”柔性化地治理国家和社会。也就是说,唯一能够济世救民的法律应当是这样的,它的制定必须完全符合“道”的精神;它的执行也必须随时注意不偏离“道”的方向。在达到天下大治的目的后,它必须默默退出社会舞台,而百姓丝毫没有感觉到它的存在。以最低限度的社会变革成本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的运行,从而顺利地过渡到理想的社会状态,这就是道家实施法律的终极目标。正如萨维尼所说:“法律首先产生于习俗和人民的信仰”,“而非法律制定者的专断意志所孕就的”。①[德]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许润章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年版,第11页。

这样的法律观,完全摆脱了其他学派在国家立法技术、立法内容之间苦苦挣扎的困境,表现出一种强烈的反国家主义法治观念。儒家提倡的“人治”、“礼治”、“德治”,法家提倡的“法治”,墨家提倡的“兼爱”、“非攻”等等,在道家看来,这些都在为国家法的制定出谋划策,都不过是国家法的不同表现形式而已,都是人类炮制出来扭曲和蒙蔽自然法则的。“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老子》三十八章),“招仁义以扰天下也,天下奔命于仁义”(《庄子·骈拇》),“赏罚利害,五刑之辟,教之末也,礼法度数,刑名比详,治之末也”(《庄子·天道》)。由此,道家的“圣贤”观和其他学派也有本质的不同。对于儒家奉为“圣贤”的三皇五帝、尧、舜等,道家不遗余力地进行了激烈批判。“三皇五帝之治天下,名曰治之,而乱莫甚焉。三皇之知,上悖日月之明,下睽山川之精,中堕四时之施。其知憯于蛎虿之尾,鲜规之兽,莫得安其性命之情者,而犹自以为圣人,不可耻乎,其无耻也?”(《庄子·天运》)在道家看来,过分迷信国家法的力量、依赖以国家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正是滥觞于三皇五帝和尧、舜时代。这些所谓的“圣人”用看似仁义的“天下之法”毁灭了远古时期的“太上”状态,隔断了法律与人民之间的联系。他们的法律使人们依赖于国家法的权威而不再信赖民众自身的造法功能,对后世贻害无穷。人们总是寄希望于某个贤明君主的出现,制定出相对公正的国家法,殊不知这样却离“自然”和“天道”越来越远。在道家看来,这些圣贤所达到的不过是“亲而誉之”的“其次”状态,最多达到“畏之”或“侮之”的低级状态。

三、“我无为而民自化”:道家对民间法治力量的肯定

道家的“无为”限制了君主手中“无限”的政治资源,要求统治者信赖和依靠人民自我调整、自我正化的力量,并给予民间的法律智慧以充分的发展空间。“道常无名。朴虽小天下莫能臣也。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宾。天地相合以降甘露,民莫之令而自均。始制有名,名亦既有,夫亦将知止,知止可以不殆。譬道之在天下,犹川谷之於江海。”(《老子》三十二章)道家的观念推翻了统治者自上而下“赏赐”法律与民的做法,而对民“自均”、“自正”、“自定”的自下而上推动社会和谐的能力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事实上,道家已经注意到民间自发形成自我约束规范的能力,他们认为,在国家法产生之前,在初民们与大自然应战的过程中,人类就逐渐形成了一些大大有益于自然的社会规则、禁律,并因而产生了一整套与自然法则相顺应的习惯作法,以此制约着人们对待自然界的行为。道家关注的正是这种在民间自发形成的、没有任何制度因素干扰的“法”。道家认为,这种以天道为基础形成的自然规范,远比统治者煞费苦心设计的法律要明智得多。“其政闷闷,其民淳淳;其政察察,其民缺缺”(《老子》五十八章),道家通过比较不同的法治效果,描述了一套与“道”高度统一、有机结合的法治体系:“不尚贤,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不乱。是以圣人之治,虚其心,实其腹,弱其志,强其骨。恒使民无知无欲,使夫智者不可为也。为无为,则无不治。”(《老子》三章)在这里,道家采用了否定反面来肯定正面的手法,阐述了法治的应然状态。诚如布律尔所强调的:“在广泛的含义中,习惯法在暗中制定新的法律,犹如植物和动物还未出生时的潜在生命,它是法律规则的生命力,它的应用范围是无限的,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它是法律的唯一渊源。”①[法]布律尔:《法律社会学》,许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7年版,第39页。

道家希冀通过消除人与自然之间的不和谐,为人类找到拯救自身危机的正确道路。因此,道家主张给予民间的法制资源和法律智慧以足够的话语权,提升民间法的法律地位,使其在国家法的框架内发挥作用。“以正治国,以奇用兵,以无事取天下。……故圣人云: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老子》五十七章)在道家看来,过度迷信和依赖国家的造法能力,过于注重法律的效力来源,排斥一切非国家制定的规范而忽略民间固有的法治资源和法律智慧,只会陷入“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民多利器,国家滋昏;人多伎巧,奇物泫起;法令滋彰,盗贼多有”的怪圈 (《老子》五十七章)。“立法应该将存在于人民中间的法律作为有影响有价值的因素加以考虑,不得突然与这种法律相决裂。”②[德]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许久生译,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第21页。无论多么专制的法制体系,都无法扼杀底层法律资源蓬勃的生命力。法律在主权区域内得到最大限度的执行,人民心悦诚服地遵守,是立法与执法的理想境界。“法律只有被社会上的大众愉悦地认可并欣然遵守时才是实际意义上的法律。”③[美]赞恩:《法律的故事》,刘昕、胡凝译,江苏人民出版社 1998年版,第245页。既然如此,与自然法则相吻合的、长久以来已经被人民所自觉遵守的民间法,如果能在人民浑然不知的情况下完成治理社会的任务,不是更能体现法治的精神吗?“治大国若烹小鲜。以道莅天下,其鬼不神。”(《老子》六十章)这就是道家所苦苦追寻的法治的最高境界。

四、道家“民间法”意识产生的根源

(一)文化根源:与中央相抗衡的边缘力量。人们很早就注意到了不同地缘文化对哲学思想的影响力。道家思想也与孕育道家文化的摇篮——楚文化圈有很大关系。从物质层面上看,楚国自西周分封以来,疆域广阔,号称“南卷沅湘,北绕颖泗,西包巴蜀,东裹郯邳”(《淮南子·兵略训》),在这片广褒的土地上,“地广人稀,饭稻羹鱼”(《史记·货殖列传》),人类的活动范围较为有限,对自然的侵蚀和破坏也相对较小,自然环境得以完好地保护,这为道家的先哲们在广阔的天地间思考人类的最终归宿提供了条件。在神秘而变化莫测的大自然面前,人类显得那样渺小和卑微。所有人类创造和积累的文明,与自然浑然天成的运行逻辑相比,都显得那么刻意造作和微不足道。这一切使道家的思想家们领悟到,在完美的自然状态下,任何人为的介入和干预都是一种破坏和侵扰,“故君子不得已而临天下,莫若无为”(《庄子·在宥》),这也许是道家法律思想中“道法自然”和“无为”观念形成的环境根源。从精神层面上看,楚国远离周中央政权等地缘因素,也使之形成了对国家权力的天然离心力和独立自主的行事风格。“楚,祝融之后”(《史记·楚世家》),“熊渠曰:‘我蛮夷也,不与中国之号谥。’”(《史记·楚世家》)“楚曰:‘我蛮夷也。今诸侯皆为叛相侵,或相杀。我有敝甲,欲以观中国之政,请王室尊吾号。’……楚熊通怒曰:‘吾先鬻熊,文王之师也,蚤终。成王举我先公,乃以子男田令居楚,蛮夷皆率服,而王不加位,我自尊耳。’乃自立为武王……。”(《史记·楚世家》)楚王处处以“蛮夷”自居,将自身排除于“中国”之外,无视周天子的权威,自我称王。这种政治文化上的特点,造就了整个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人民思想的独立性和批判精神。道家轻名弃利,拒绝与当权者合作,处山野而针砭时弊,“在布衣之位,荡然肆志,不诎于诸侯,谈说于当世,折卿相之权”(《史记·鲁仲连列传》),道家的民间批判精神,与楚文化的这一特质不无关系。

(二)时代根源:民间意识的觉醒。在道家思想产生的春秋时期,“郁郁乎文哉”(《论语·八佾》)的周礼已经走到了“礼崩乐坏”的地步,整个社会纲纪紊乱,古老的人伦、礼制、法度面临着全面的生存危机。诸侯王纷纷“狂狡有作,自己制则,而事不稽古”,④章炳麟:《与简竹居书》,《国粹学报》辛亥年第82期。法律完全沦落成了统治者掠夺和欺压人民的工具。面对礼乐废驰的现实,道家表现出对国家制定法深深的失望:“大道废,有仁义;智慧出,有大伪;六亲不和,有孝慈;邦家昏乱,有忠臣。”(《老子》十八章)他们指出,这都是国家垄断法律所导致的恶果。“天之道,损有馀而补不足。人之道,则不然,损不足以奉有馀。”(《老子》七十七章)当被视为制度文明最高象征的周礼到了穷途末路的边缘时,国家法的权威也就降到了最低点,人们已经失去了对国家法的基本信任和兴趣。但另一方面,社会的发展使民间的智慧和知识成长起来。土地私有制的发展,自然经济的形成,天命观念的陨落,都使民众的自治意识觉醒起来,并最终推动了道家“民间法”意识的产生。人们不再仰望苍穹指望某个圣贤能降下良法拯救社会,而开始意识到自身所拥有的与自然法则浑然一体的法治力量,“今民各有心,而鬼神乏主,君虽独丰,其何福之有?”(《左传·季梁谏追楚师》)面对社会的动荡和混乱,道家提出的解决办法就是“去甚、去奢、去泰”(《老子》二十九章),“欲上民,必以言下之。欲先民,必以身後之。是以圣人处上而民不重,处前而民不害。”(《老子》六十六章)正如卢梭所指出的那样,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我说的就是风尚、习俗,而尤其是舆论。”①[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 1980年版,第73页。

(三)精神根源:道家代表人物的民间性背景。道家学派是一个游离于世俗世界之外、崇尚自然的精神群体。与组织严密的墨家、关注政治的儒家相比,这一群体显得非常松散和边缘化。道家人物大都远离社会和政治的核心区域,隐居于山野民间。面对诸子奔走于列国之间寻求知遇和抱负的乱世,道家选择了自我放逐于自然。这种“出走”人世、归隐自然的生活态度形成了道家产生“民间法”意识的精神背景。道家学派的创始人老子“以自隐无名为务。居周久之,见周之衰,乃遂去。……莫知其所终。”(《史记·老子韩非子列传》)道家学派的另一个代表人物庄周以“宁游戏污渎之中自快,无为有国者所羁,终身不仕,以快吾志焉”拒绝了楚威王“厚币迎之,许以为相”的礼遇 (《史记·老子韩非子列传》)。构成道家学派主体的是一些春秋战国时期的“隐士”,如孔子游于缁帷之林的渔父 (《庄子·渔夫》),子贡南游于楚遇到的为圃者 (《庄子·天地》),孔子击磬于卫时荷蒉而过者 (《论语·薇子》),子路从而后遇到的以杖荷蓧者 (《论语·薇子》),以及子路问津的“耦而耕”的长沮、桀溺 (《论语·薇子》)。这些隐士以底层劳动者的面貌出现在孔子面前,他们不仅在这种自食其力的生活中自得其乐,而且对孔子苦苦寻求的“仁政”和“礼乐”表现出明显的鄙视。面对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的动荡和人民的苦难,诸子百家纷纷从不同的立场阐述自己的治国之道,然而他们的争论和主张都没有挣脱出国家法的范围。道家则独辟蹊径,跳出错综复杂的国家法制体系窠臼之外,立于自然之中,以一种新的观察视角、新的认识空间,来寻求济世之道。“无道则隐。隐者,即此隐居求志之谓,非如隐而果于忘世也。”②刘宝楠:《〈论语·季氏〉正义》。从这个意义上说,道家的出世是为了济世。他们的遁世出尘,不是因为被社会和时代抛弃到了偏僻的角落,也不是出于对现实的厌倦和失望,而是以出世为出发点和手段,寻求被国家法所掩盖的民间法治资源。《汉书》称:“道家者流,盖出于史官,历记成败存亡祸福古今之道,然后知秉要执本,清虚以自守,卑弱以自持”(《汉书·艺文志·道家》)。这说明,道家代表人物的身份和社会经历也是考察其法律思想的一个重要线索。一般认为,道家创始人的身份是“周守藏室之史”,即管理周室藏书、记载历史的官员。这一职业的特点为道家法律思想的形成提供了特殊的条件:其一,管理藏书、记录历史事件的活动,使其能利用特殊的信息资源,洞察他人无法领略的真相,并由此透过纷繁复杂的历史表象,思考人类的本质和世界的本源。“老子为周守藏室史,深察史实,则与世传溢美饰善之言,必洞悉诬妄,别有灼见。”③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辽宁教育出版社 1998年版,第154-155页。其二,守藏室之史是较为边缘化的官职,他们处于国家政治权力的外围,只能以旁观者的角度观察和忠实记录国家的各种政治活动。正因为如此,他们始终能够保持一种清醒、冷静的超脱思维,深刻揭露社会生活背后所隐藏的玄机和奥秘。其三,作为一个掌握知识和智慧而又不参与国家政治运行的群体,道家能够保持一种独立的学术人格和批判精神,从民间的角度去评判统治者的行为和活动,为社会发展提供一种理想的思路。正是这样的职业背景和精神渊源,为道家“民间法”意识的产生奠定了厚实的基础。

(责任编辑:周文升 wszhou66@126.com)

D929.2

A

1003—4145[2010]08—0066—04

2010-03-25

袁翔珠,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制史博士,研究方向:民族法、民间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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