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志强, 陈立军, 呼木吉勒图
(1.内蒙古赤峰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内蒙古赤峰 024000;2.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动物卫生监督所,内蒙古克什克腾 025350)
2008年5月18日11时,根据群众反映,位于某县林黄大街的某动物医院借开业之机,非法开展诊疗活动。接到举报后,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首先出示证件、表明身份,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动物医院部分管理人员以摄像侵犯其肖像权及执法人员未出示证件等借口,组织数十人起哄,阻碍执法,抢夺摄像器材,强行将执法人员拖至其所在的药房侧院内,锁上大门及侧门,并纠集动物医院工作人员威胁、辱骂执法人员。在此过程中,一名执法人员为保护摄像机被打伤(后住院治疗),有几名执法人员皮肤被抓伤,衣服被撕破。带队领导认为事态严重,立即向上级领导电话汇报情况,同时拨打110报警,12时左右公安人员第一次到动物医院侧院大门外责令其打开大门,该伙人置若罔闻,拒不开门,阻止公安人员进入起哄现场,十多分钟后,当公安局再次派人增援,严令立即打开大门,该伙人才将大门打开,执法人员得以脱身。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达四十分钟。
该动物医院为某县最大的动物医院的分支机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在动物医院药房西北角设有面积约6平方米左右的两个问诊台,由南向北依次由杨某、高某两人以动物医学咨询名义,通过问诊、检查、现场开处方等方式开展诊疗活动,在柜台发现有数十张以上两人所开的处方,该动物医院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综上所述,某动物医院开展诊疗活动事实清楚,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证,履行监督职责属正常公务活动,理应受到尊重和配合。
在此过程中,执法部门一方面积极向有关领导汇报情况,请公安机关支持,制裁干扰正常执法的行为人;另一方面,进行立案调查,取得了动物医院工作人员证言、患畜畜主的证言和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掌握了动物医院非法经营的详细情况。2008年5月27日上午,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经集合合议,认为该动物医院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规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了下列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诊疗活动;(2)没收违法所得2 100元(3)罚款20 000元。并于2008年5月27日下午向该动物医院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该动物医院有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该动物医院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与申辩,也未要求组织听证,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认为该动物医院放弃了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权利。2008年6月4日,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自觉全面履行了该处罚决定,停止了动物诊疗活动,并到指定银行缴纳了违法所得和罚款。与此同时,在公安机关的协调下,动物医院承担了被殴打致伤执法人员的医疗费,修复了损坏的摄像器材。
本案是一起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且非法从事动物诊疗的组织者严重干扰执法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查处案件难度虽大,但是也体现出执法机构办案力度大,通过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最终使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违法者受到了法律制裁。案件的主要特点是:
其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处罚成功的基础。本案中,对药房设置两个问诊台、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两名兽医问诊等事实及两名兽医所开的处方、证人证言等关键性证据,而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为本案的处理打下了夯实的基础。
其二,程序合法贯串始终。在对动物医院的行政处罚中,从案件受理、立案、调查取证、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的告知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等过程,能够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包括执法人员出示证件都有摄像资料证明。
其三,适用法律正确是行政处罚的关键,虽然该动物医院是某动物医院的分支机构,但分支机构也应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所以对该动物医院以《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进行了行政处罚;如该动物医院无《兽药经营许可证》,在动物卫生监督所处理结束后,将案件移送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其四,加强部门协作,严厉打击违反动物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整顿动物诊疗市场秩序的必然趋势。本案中,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受阻的情况下,公安机关的及时有效介入才使案件调查工作正常开展,同时,在公安机关的责令与协调下,当事人修复了损坏的摄像器材,承担了被殴打致伤人员的医疗费用。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当事人干扰正常执法活动、殴打执法人员的事实清楚,情节比较严重,仅仅承担民事责任是不够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甚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