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观念与制度建构互动研究——基于社会控制的视角

2010-04-12 21:38陈岱云张世青
关键词:生育观念人口

陈岱云 张世青

今天,在社会有效控制下,即在社会政策、法律制度不断健全完善的过程中,全球社会经济尤其是中国社会经济在近三十多年来迅速发展,发展的大背景使人们的观念发生了变化,其中人们的生育观念随之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即不断朝着现代生育观念转变,现代化的生育观念已由国家、社会一系列制度建构的影响而形成。尽管有些制度的初衷并不是对生育观念进行型构,但是它们的“潜功能”发挥了转变生育观念的功效,同时生育观念的转变又进一步促进了人口的发展,进而促进了社会的发展。这其中社会控制、社会政策、法律、制度与生育观念、人口发展、社会发展之间存在着严格的逻辑关系,本论文就是探索生育观念与制度的逻辑关系,最终探索建构维系人口生育观念与人口发展、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科学制度,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发挥积极的作用。

一、生育观念是制度的表现形式

众所周知,生育不仅是个体行为,更重要的是一种社会现象,兼具数量、时间和性别等三个特征。生育观念则是人们在一定的经济、社会、文化、政治环境中形成的对生育现象的认知和态度,是关于生育意愿、价值、知识、行为等观点、看法与认识的总和,其内容包括生育意愿、生育需求和生育动机,生育观念直接支配和制约着人们的生育行为。①周长洪:《生育观念的概念逻辑模型》,《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 2期。从社会发展的历史来看,人们的生育观念是随社会的发展包括经济、社会、科技、文化的发展而改变的,这其中除了经济社会环境变化对改变生育观念有基础性作用外,能动的宣传教育与新兴生育文化的传播对于改变传统生育观念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制度”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是这样定义的:一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二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体系”。因此,我们按照这样一个逻辑,即通过对生育观念的认识,可获知生育观念作为一种价值观念、习俗存在于人的意识之中,并指引着人们的生育行为;我们再依据制度学派的理论,制度的内涵,不难看出生育观念的形成、发展、变革受一个国家经济、社会、政治等制度的制约和调节;继而我们得出一个结论,即生育观念实则是一个国家制度的体现。

关于制度的特性,旧制度学派的代表人物康芒斯认为:“如果我们要找出一种普遍的原则,适用于一切所谓制度的行为,我们可以把制度解释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①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年,第 86页。制度学派的创始人凡勃伦认为,制度“实质就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习惯思维。”②凡勃伦、蔡受百译:《有闲阶级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 138页。

以科斯、诺斯等为代表的新制度学派,继承了旧制度学派关于制度的解释。诺斯在《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一书中指出,制度是一种包括人类用来决定人们相互关系的任何形式的制约的社会性游戏规则,它通过提供一个日常生活的结构,为人类发生相互关系营造框架,以确定和限制人们的选择集合,从而减少人们行为的不确定性。“制度制约既包括对人们所从事的某些活动予以禁止的方面,有时也包括允许人们在怎样的条件下可以从事某些活动的方面。因此,正如这里所定义的,它们是为了人类发生相互关系所提供的框架。它们完全类似于一个竞争性的运动队中的游戏规则。”③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第 52页。

柯武刚、史漫飞在其著作《制度经济学》中,按照制度实施惩罚的方式,把制度区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其中正式制度是由政治权力机构自上而下地设计出来,强加于社会并付诸实施,包括法律制度、规定、规章;非正式制度也叫非正式规则,是人们在长期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生命力,并构成代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主要包括价值理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和意识形态等。因此,我们可以认为,生育观念作为一种价值观、风俗习惯根本而言也是非正式制度的表现形式,生育观念与制度存有紧密的相连性。

尽管对制度的内涵界定各异,但是我们可以发现制度的共同本质特征:制度不仅可以体现为个体行为所遵循的约束性规则以及防止个体出现机会主义行为,也可以被设计成人类应对不确定性和提高个人效用、社会效用的工具性手段。

中国生育观念的形成、改变与国家的制度设置有较强的正相关性,并在很大程度上塑造着中国人的生育意愿、动机和需求。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发展阶段,统治者或执政者为了统治需要、现实需要和长远设计,通过实施不同的制度安排调节着人们的生育观念,促使着人们生育动机、生育意愿和生育需求与国家的生育战略和时代发展相吻合。

二、传统社会生育观念的制度影响探析

关于中国社会制度的特性,梁漱溟将此界定为以家庭为根、伦理本位的特征,伦理本位并体现在中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诸方面。“伦者,伦偶,正指人们彼此之相与。相与之间,关系遂生。家人父子,是其天然基本关系,故伦理首重家庭……而宗族戚党亦即由此而生。”④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第 72页。细言之,中国传统社会的制度特征是建立在封建关系和小农经济基础之上的,并塑成了以家庭伦理核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家族为本位的制度系统。而且,在家庭关系中,男性处于中心的支配地位,而妇女地位极其低下,在此种社会制度背景下,人们的生育观念受着来自家庭、家族以及国家的制约和调控,具体言之,传统社会人们的生育观念具有如下特质。

首先,在生育目的和意义上,中国人崇尚的是“多子多福”、“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积谷防饥,养儿防老”等生育态度。中国长期处于农业社会,在这种社会形态下占据统治地位的自然经济基础是这种多育观念形成的经济制度根源。由于生产方式落后,生产力低下,使得劳动力尤其是男性劳动力在生产劳动中起着重要作用。人们在追求经济收入的同时就需要追求劳动力的多生产,即多生育孩子。但又由于当时民众生活条件恶劣,人均寿命普遍低下,虽然人口出生率高,但是婴儿死亡率也极高,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香火不断’,也力求多生几个。”⑤赵之琳、谢淑君:《中国人口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 556页。因此,为求生存,增加家庭经济收入,改善生活条件,人们总是尽力多要子女,逐步形成了“多世同堂”的联合家庭。在中国宗法社会里,这种同宗同族的家庭聚族而居,协同生产,以提高生存能力,改善生存环境,形成了中国社会的大家族制度。在这种家族制度下,家庭婚姻的重要目的就是生育子女,保证家族的延续发展。传统的多子多福、重男轻女的生育观念由于民众简单的生存需求而初步形成。

其次,在生育性别偏好上,是一种重男轻女的生育观。传统生育思想由于人们简单生存层次的需要产生后,儒家思想文化又从维护“忠”、“孝”的目的出发,对这种生育观念给以伦理道德的支持,使其深入中国社会各个层次,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行为观念。以孔孟之道为核心的儒家思想,从孝的观念出发,认为繁衍子孙,传宗接代,以求不绝子嗣,乃是行孝的最基本的行为,是“奉先思孝”的首要前提。孟子认为,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绝了子嗣,是对祖先最大的不孝和罪恶。这种观念对中国传统社会影响巨大,它从伦理和道德上给予多育观念以支持和肯定。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传宗接代、延续子嗣的观念在中国民众心理文化层次上已成为一种道德规范。家族的存在价值、个体家庭组合的直接目的就是生育子孙,以至于有人说:中国家庭最重要的基本观念,不外三个字,就是“养儿子”。在整个中国宗法社会里,普通民众心理“以添丁为乐事,多子为美谈。”而婚姻的目的“在于繁衍子姓;承接宗祧;生子越多,他面子上越发光荣好看。”①李春霞:《中国传统生育观念的形成及原因》,《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2008年第 3期。在这种社会心理文化的影响下,传宗接代的生育观念逐渐深入民众头脑中,成为一种决定个体生育行为的社会共同法则。

再次,对生育子女数量和质量的期望上,绝大多数的人们是重数量而轻质量。在对子女数量的追求上,传统的生育观念崇尚“多子多福”、“子孙满堂”。传统的人口的再生产类型是高出生率、高死亡率和较低自然增长率,多生使得人口增殖建立了一种平衡机制。在重视亲子关系的传统社会里,在生存资源十分紧缺的条件下,孩子就成了父母降低自身生存风险、增强家庭在安全和经济上的保障力度最可靠、也最重要的“资源”②穆光宗:《生育文化的现代化和生育控制机制的转变》,《中国人口科学》2000年第 3期。。另外,在传统社会,人多也是一种生产力和威慑力。在生产技术低下的农村社会,通过依靠人力资源提高生产能力和水平,以供养整个家庭的生计和发展;在法治不健全的传统社会,一个家庭或家族人数的多寡对外界产生着威慑力,“人多势众”概括了人多带来的益处,故而,在对子女的生育数量上,追求多子女成为家庭的应有之意。

对子女的质量预期上,在传统的观念中,虽有“光宗耀祖”、“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追求,但是在生产力不发达和没有任何保障的背景下,为了家庭的生存和繁衍,重数量而轻质量成为家庭、家族规避因子女无法成才和子女数量少而带来养老、延续家族血脉风险的手段和选择。

第四,在生育方式的选择上,“早”和“密”是传统生育行为的特点。在传统的生育文化价值下,“早生贵子、人丁兴旺”是人们对生育方式的选择;另外,“早”和“密”也可以有效缩短劳动力的再生产周期,完成一个家庭、家族的代际交替。造成人们早育、密育的客观原因与人们不懂避孕节育知识、缺乏节制生育的强烈愿望以及必要的措施有关。③穆光宗:《生育文化的现代化和生育控制机制的转变》,《中国人口科学》2000年第 3期。

另外,历代王朝出于维护自己统治的需要,从富国强兵、增加社会财富的目的出发,利用国家机器制定各种政策和措施,大力提倡和鼓励人口繁衍,也更加强化了上述的传统生育观念。

综上所述,由于传统社会的制度特征,人们没有节育、优育、男女性别平等的生育观念,以至多生、密生、早生成为人们的主要生育行为;养儿防老、多子多福成为人们的主要生育目的和意义。在国家层面上,出于统治者的需要和国家发展,提倡和奖励的也是人口增长的行为。与之相伴,传统社会中的人口再生产类型呈现的是一种高出生率、高死亡率和较低自然增长率的态势。

三、制度对现代社会生育观念的建构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政府从基本国情出发,通过制定在一定时期的人口增长指标,有计划地调节人口的再生产,使计划生育政策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成为国家基本国策之一。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制定了不同的生育政策,其演变历史大体上可划分为三大阶段:鼓励生育阶段 (1949-1953)、生育政策酝酿转变(含反复)阶段 (1954-1959)和推行限制生育政策阶段 (1960-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稳定)。①人口研究编辑部:《中国人口政策的过去、现在与未来》,《人口研究》2000年第 4期。特别是 1980年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中坦言:“如果不从现在起用三四十年特别是最近二三十年的时间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控制人口的增长……这将会大大增加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困难,造成人民的生活很难有多少改善的严重局面。”据此,在生育子女的期望上,国家提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少生优生,幸福一生”;在生育偏好上提出“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以及“晚婚晚育”等计划生育宣传口号。

不可否认,传统的生育观念在某些人们的价值体系中占有一定的位置,也影响着这部分人群的生育行为和生育动机。但是,人们的生育观念正在由传统向现代发生转变,这种转变在全国上下形成了一股强大潮流。时至今日,传统的早婚早育、多生多养、重男轻女的观念已经为绝大多数中国人所抛弃;计划生育、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都一样的生育观念正在扩展与普及,这是一种现代文明的生育观念。促使人们生育观念转变的主要原因是国家对人口进行了社会控制,对人口进行社会控制的手段是采取诸项制度并作用于人们的生育意愿、生育行为。

社会学结构功能主义大师默顿在分析社会结构所产生的结果时,认为有些客观性结果并不都是显性可见的,有些客观性结果则是隐形潜在的。由此,默顿把客观性结果区分为显性的功能和隐形的功能,他提出:“显性的功能就是这样一些客观结果,它对系统的调节和适应做出贡献,而这种作用是系统参与者所期望并公认的。确切地说潜在的功能就是那些并非人们预先期望和公认的功能。”②默顿:《理论社会学》,纽约:纽约出版社,1967年,第 115页。依据默顿对显功能和潜功能的分析,如果我们认真检视一下国家出台的一系列制度和政策,将会发现这些制度对生育观念也存有显功能、潜功能。尽管有些制度的初衷并不是为了实现对人口的某种“社会控制”,但是其实施的效果却在人们的生育价值观上得到了体现,也就是说国家出台的相关制度,对人们的生育观念也存有显功能和潜功能。关于制度对人们的生育观念是如何建构的,我们将从如下制度分析。

(一)计划生育制度

应当说,国家的人口政策对人们生育观念的转变有直接和重要的影响。1982年 9月 1日召开的党的十二大上确定了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同年 12月 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确立了计划生育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 2001年 12月 29日通过,自 2002年 9月 1日起施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把国家确定的现行生育政策法律化、制度化,从法律上确定了中国现行的基本生育政策。

自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中国的人口数量得到了有效控制,生育率大大降低,并对转变人们的生育观念也起了很大作用。就人口数量而言,依据国家人口发展研究战略课题组 2007年 1月发布的研究报告表明,中国自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测算至 2005年底),少生了4亿多人,使世界60亿人口日推迟 4年到来。与此同时,人口再生产类型转变为低出生率、低死亡率和低自然增长率的现代人口再生产类型。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几千年遗留下来的生育观念很难一下子从人们的头脑中消除,而且过去的工作主要靠的是行政手段,加之人们的生育意愿与现行生育政策还有较大的差距,各地工作发展不平衡等等,低生育率反弹的可能性依然存在,因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强制性这项政策应该坚持下去。

(二)社会保障制度

在中国传统的生育观念中,养儿防老成为家庭选择生育男孩的主要原因,在缺失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下,对男孩的追求主导着人们的生育意愿,老有所养则成为人们的生育动机。计划生育政策推行的 20多年,造就了独生子女家庭这一特殊的家庭结构,资料显示,1982年我国家庭平均规模 (人/户)是 4.43人, 1998年减少为 3.63人,2005年底开展的全国 1%人口抽样调查结果为 3.13人。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国人口网,2006年6月 13日。一般而言,家庭人口和劳动力的减少,意味着家庭人均收入减少和赡养老人能力降低,尤其是对于农村独女户家庭、双女户家庭而言,更造成了这种家庭的养老风险,因为按照中国的婚嫁习俗,女儿结婚后需在男方家生活,独女户、双女户中的老人在生活照料、精神慰藉方面尤为缺失。因而,在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现代社会,可通过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来替代依靠子女的养老,把本来由子女负担的养老功能逐步转移向社会,减轻父母老年后对子女的依赖,解除人们的养老之忧,此不仅有助于淡化传统的生育观,并为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提供有利的外围环境。

为使社会养老代替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首先,要逐步健全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制度,由政府设立计划生育基金,可以由国家财政、社会筹集和个人缴纳组成;其次,加强对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力度,通过制度建设使他们理解社会保险对他们的意义,得到他们的支持,使传统的养老观念与社会保险和家庭养老相结合;再次,需加大对城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机构养老的力度,为老年人的健康养老、便利养老提供外在的支持。只有通过发展城乡的养老保障事业,替代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才能转变人们尤其是农民残存的传统生育观念。

(三)奖惩制度

对那些遵守和践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家庭和社会成员,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国家为此采取了一系列的奖励政策和制度,从正反两方面,积极和消极的制度措施的制定,并确立了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促进了人口生育观念的转变。

在农村,全面推行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工程,并实施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制度,并积极探索建立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长效节育措施奖励、节育手术保险、城市计划生育夫妇年老一次性奖励等制度。对那些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通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以及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生活救助等制度予以帮助。在就业培训、合作医疗、扶贫开发、宅基地划分、新技术推广等方面,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诸多奖励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对象领到奖励扶助金和享受优惠政策。

与此同时,国家对超生、多生的行为又实行处罚,并于 2002年 8月 2日颁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依靠法律的形式对超生人口进行处罚,以控制人口数量。对于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的,将依照该法收取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概言之,奖励制度是一种积极的社会控制,是用舆论、宣传和教育等措施引导社会成员的生育价值观,预防社会成员在生育行为上的“越轨”;而惩罚制度则是运用惩罚性手段对已经产生的生育上的“越轨”行为进行制裁,并警示其他社会成员。通过奖惩制度这两个方面,对社会成员的生育行为进行指导和约束,以最大程度提高奖惩制度的社会控制功能。

(四)教育制度

新中国成立 60多年来,由于中国政府制定和实施了有效的教育制度改革,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的教育改革的政策条款,进行了教育制度的建设,使我们国家的各级教育获得了大的发展,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中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以及高等教育等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中国人口受教育水平实现了大幅攀升。根据 2004年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资料,各种受教育程度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大专以上占 5.42%,所占份额比 1990年增长了 2.82倍;高中占 12.59%,所占份额比 1990年增长了 56.59 %;初中占 36.93%,所占份额比1990年增长了58.23%;小学占 30.44%,所占份额比 1990年减少了 18. 11%。2004年,我国人口粗文盲率(15岁及 15岁以上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降低到8.33%,较上年下降 0.39个百分点,比 1990年时的 15.88%下降了 7.55个百分点。①段成荣:《中国人口受教育状况分析》,《人口研究》2006年第1期。

上述关于教育程度的统计说明中国人口的受教育程度得到了提升,而教育程度的高低对人们的生育意愿具有正外部性。一方面,受教育年限直接影响其初婚年龄、生育年龄并对生育子女数量的意愿有着影响。根据早在 1992年全国生育率抽样调查数据,1992年不同文化程度妇女的平均初婚年龄依次为:不识字组,22.2岁;初识字组,21.2岁;小学组,21.8岁;初中组,22.5岁;高中组,23.8岁;中专组,23.7岁;大专以上组,24.8岁。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节奏不断加快,加之近年来我国的就业压力比较大,文化程度愈高的人口其初婚年龄和初育年龄愈来愈高,也即是晚婚晚育成为文化程度较高人群的婚姻、生育写照。不容忽视的是,女性受教育水平的提高,改变着女性的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她们也日渐关心自己的工作、事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引导着女性趋向于现代的生育观念。另一方面,文化程度高的人群对子女的未来期望值较高,更关心子女的生长质量,对子女教育的投入就更多。故而,对子女质量的要求就会取代数量的偏好,也就是达致优生优育的生育目的。第三,对生育性别的取向上,受教育程度越高,对子女的性别取向愈没有明显的性别偏好。①陈岱云:《生育意愿调查研究报告》,《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 6期。

(五)就业制度

在农业社会,由于社会生产力低下,产业模式单一,具有强壮体魄的男性便自然成了社会的主宰,但如今,因为经济的发展以及产业结构调整、社会分工的细化,改变了过去由男性劳动者主宰社会的局面,越来越多的女性投身到社会生产、生活的多个领域。为保障女性的顺利就业和防止就业歧视,国家出台了《妇女权益保护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 2000年 12月 8日颁布的《关于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等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这些法律法规不仅保护了女性的就业权益,有助于实现女性的自我价值,并能提高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

实践证明,发展针对有利于女性就业的产业,使女性能够顺利就业,也将有助于改变女性的生育观念。以计划生育工作做的比较好的浙江省绍兴市为例,绍兴市在长期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以发达的轻纺工业为主体的产业结构和以民营为主的所有制结构,源源不断地吸纳女性就业,绍兴市有大小领带企业2000余家,5万多从业人员中女性占 80%,因此大大地淡化了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绍兴市的数据显示,超过 40%的被调查妇女不存在对生育性别的主观偏好,其中,在只希望生育 1个孩子的妇女中,无性别偏好的比例高达 65.38%,男孩偏好比例(19.81%)略高于女孩偏好 (14.82%)。可见,女性的就业有助于平衡出生性别比。②穆光宗、余利明、杨越忠:《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治理研究》,《中国人口科学》2007年第 3期。

另外,伴随着人口城市化的加速进行,由于竞争与就业的压力,越来越多的人认为优生优育、培养孩子的素质才是最重要的。而且,按照生育经济学的理论来讲,女性就业机会愈多,这种时间密集型的生养孩子人口再生产的成本就会愈高,这就会更加坚定了人们少生优育的决心。与改革开放之前相比,生育一个孩子并将其培养到劳动就业,综合支出已经翻了几番。即使收入达到中等水平的城市家庭,生育培养一个孩子的压力也很大。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城乡劳动力大量过剩,劳动就业难的困境日益突出。许多人都面临着下岗或失业的压力,多生孩子养不起,只生一个,并将其培养成才,是大多数家庭的理性选择。

(六)提高人口素质的制度措施

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仅包括控制人口数量,还包括提高人口素质,二者缺一不可。提高人口素质首先是要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的健康水平。为达致提高人口素质、少生优生和避免出生缺陷的生育目标,国家制定了有关的政策和制度。譬如,2001年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 12月 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等都分别对提高人口出生素质做出了相关的政策、制度的规定。尤其《决定》的第四部分大力提倡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从预防出生缺陷入手,对影响出生缺陷的重大危险因素进行研究、评估。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强化独生子女社会行为教育和培养等。这些提高人口素质的制度措施践行和固化了人口的现代生育观念。

(七)宣传现代生育观念

美国社会学家威廉·奥格本在研究文化变迁时提出了文化堕距理论,该理论认为,由于相互依赖的各部分所组成的文化在发生变迁时,物质文化的变迁总是要“快半拍”,于是就会产生差距。非物质文化内部的构成要素的发展也会形成一个小的文化堕距。也就是说,制度首先会发生变迁,或者变迁的速度稍快,其次是民风民德的变迁,最慢的则是价值观念的变迁。自 1980年国家提出“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的号召至今,中国的经济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增长,人均国民收入也得到了大幅攀升。然与此同时,仍有社会成员并没有产生计划生育所宣讲的“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的生育意愿,而依然是传统观念中的男孩是传宗接代者。此也就是奥格本所言的文化堕距。

针对此种情势,国家通过宣传和教育力促转变人们的生育观念。中央和地方组织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并增强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男女平等的社会新风气,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人们无特别的性别偏好选择。同时,国家又严厉打击贩卖、残害、遗弃女婴的违法犯罪活动,坚决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为女孩成长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结语

据上分析,国家通过上述诸多制度对人们的生育观念进行着改观,这些制度有正式制度,如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法规、社会保障制度、就业制度、各种奖惩制度,也有非正式制度的运作和实施,如宣传现代的生育文化等。在这些制度所建构的制度场域中,每项制度通过发挥各自的功能,对人们的生育意愿、生育行为进行着制约、治理和调节,使我国人口数量得到很好的控制,人们的生育观念有了很大的转变。根据我们 2006年进行调查研究的结果,作为中国的基本国策,“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少生、优生”已经成为一种“理所当然”的制度建构着国人的生育观念,渗透到国人的意识之中,并对人们的生育意愿产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对我们设计的问卷调查题目“如果没有计划生育政策的限制,人们期望生育的孩子数是多少”,有效回答的平均生育期望数为 1.92个。①陈岱云等:《生育意愿调查研究报告》,《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 6期。这可以说就是中国的以上制度对人口的生育观念型塑的真实写照。

猜你喜欢
生育观念人口
《世界人口日》
人口转型为何在加速 精读
维生素的新观念
别让老观念害你中暑
人口最少的国家
1723 万人,我国人口数据下滑引关注
决不允许虐待不能生育的妇女
健康观念治疗
应对生育潮需早做准备
不能生育导致家庭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