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威
(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回归国家责任:公益慈善之资源动员及群众参与的新传统
刘 威
(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在慈善资源动员这一公共生活领域,重新引入“国家”这一变量,拓展“国家”角色的活动空间,旨在打破许多具有包容性的社会决定论假设,反思既有慈善救助研究的“公民社会逻辑”。改革开放以来,在公益资源的动员过程逐渐褪去政治意识形态色彩、回归日常生活常态的同时,慈善事业的发展与慈善资源的募集也随之经历了政府主导的“再国家化”过程。转型时期的慈善公益参与,仍然具有很强的革命时期形成的国家动员、群众参与的传统烙印。为了重塑国家在公益慈善事业中的责任边界,维持国家自主性和社会自主性的相互共生关系,我们必须站在国家与社会的交汇面上,在资源动员的国家权能和社会力量的自由意志之间寻求一种动态的协调与平衡。
慈善资源;国家动员;群众参与;新传统主义
20世纪90年代以来,市民(公民)社会理论的引入与“国家—社会”研究框架的流行,从理论取向和研究范式上确立了“社会”这一维度的中心地位,从而遮蔽了“国家”这一角色的行动力量。公益慈善资源动员的研究,亦汇入此种“社会中心主义”的潮流。针对公益慈善资源供给模式的现代转型议题,诸多学者提出“慈善伦理普适化、慈善理念志愿化、慈善参与公民化、慈善组织民间化”之路,如此丰富的构想并未脱离市民社会和公民参与的理论窠臼。然而,如果将慈善发展模式的现代化转型与资源募集机制的创造性转化,置于后全能主义的时代语境和社会主义新传统的中国经验中来考量,我们不难发现,“国家”总是一个绕不过去的总体性因素。近十年来,比较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兴起了一股“回归国家”的热潮。无论是作为研究对象本身还是被用作解释现象的因子,作为一个行为主体或一种制度组织的国家都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本研究强调慈善资源动员过程中的国家责任,旨在凸显“国家的行为主体身份,关注国家如何通过其政策及其与社会集团模式化的关系来影响政治和社会过程”[1](P3),力求在“发现社会”与“回归国家”之间唤起一种学术自觉。
回望20世纪五六十年代,多元主义和结构功能主义占据着欧美政治学、社会学的主流位置,其最显著的特征在于,在解释社会现象和政府行为时采用社会中心论的方法。在这一范式的支配下,国家机器不可避免地沦为社会冲突的竞技场。“国家”被视为一个由经济性的利益集团或规范化的社会力量在其中互相斗争或彼此结盟、从而塑造公共决策的平台。国家本身并没有被认真地看作是一个独立的行为主体。然而,“‘二战’后的发展事实使得各种各样以社会中心论来解释社会变革和政治现象的创举,变得越来越不可靠。”[1](P7)随着公共社会开支和政策治理工具在包括美国在内的所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蓬勃发展,国家制度化的宏观调控和干预手段逐渐成为资本积累、资源配置、公益维续的常态。并且,第三世界民族国家的独立和建设运动,使人们意识到,西方自由民主模式并不能在这些国家简单地移植和复制。换言之,国家的历史性和差异性在相互依赖、彼此竞争亦更不确定的世界格局中必须得到应有的尊重。正是在这个节骨眼上,“宏观社会科学领域正在进行一种范式转移,该转移蕴含着对国家与经济和社会之间的关系的一种根本性的重新思考”,“以国家作为行为主体和作为有社会影响力的制度结构的观点变得时髦起来。 ”[1](P7)
就一般意义而言,“国家倾向于或是作为统治契约的一种表述,或是以集体单元身份采取一致性行动,或是演变为社会冲突的舞台,或是将自身标榜为普遍利益的卫士。”[2](P65)将“国家”作为重要变量引入到有关社会变革、公共治理的比较研究中,存在两种既互为补充又相互嵌套的分析策略。一方面,韦伯式的分析路径将“国家”视为一系列的组织机构,官僚集团可以利用这些组织追求其自身的目标。只要他们能够最大限度地动员和利用国家资源,那么就能以高效或低效的方式实现这些目标。另一方面,托克维尔式的分析方法从更为宏观的角度视“国家”为科层结构的整体行为模式,以及这种模式对社会中一切集团或阶级的政治意图和行动策略之影响。本文所采用的 “国家”概念在本质上是二者的有机融合:“国家”是存在于特定地理空间内的一系列组织机构,以及附着于机构之上的结构性权威及其汲取和调动社会资源的能力。
在分析公益慈善资源的动员过程时,我们将“国家”重新置于研究的中心地位,旨在打破许多具有包容性的社会决定论假设,使“国家”在慈善资源募集过程中从背景走向前台,回归具有鲜明自主性和行动能力的“集体行动者”角色。当前,对慈善事业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慈善捐赠现状、制度困境、文化约制诸论题的探讨上。众多研究总结了中国慈善事业具有发展水平低、政府主导性强、组织缺乏公信力、公益意识淡漠等特点,分析了阻碍公益慈善进一步发展的文化与制度性因素等,并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3]。上述这些研究存在一个明显的思维定势,即慈善事业作为一项“社会”事业只能由“社会”承办,对市民社会、公民精神、志愿参与的信赖使“社会”被放大到了无以复加的境地。反过来,政府主导被视为慈善发展水平低、组织缺乏公信力、慈善丑闻频频发生的刚性原因。在解释慈善动员与捐赠制度变迁时,国家也未被视为一个行为主体,其独立性亦没有得到严肃认真的对待。事实上,国家不仅是象征主权的组织,还是提供公共产品、服务公众社会的组织,因此,国家理应在慈善救助中承担不可替代的责任。
正如文章开篇所述,20世纪90年代以来,大批学者通过对西方公民社会理论的引介与分析,系统地移植概化出“国家—社会”分析范式,开创了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学术传统”。由此,围绕“中国公民社会何以必需、何以可能”的问题,学界展开了异彩纷呈的论争,对公民社会的理念和经验之于当代中国的适切性已基本达成共识,公民社会也越来越被视为开启新一轮“和谐”、“民主”之门的密钥[4]。对公益资源募集过程的研究也汇入这一“学术共识”的华丽狂欢之中,流露出对公民自由、权利和志愿组织的绝对尊从和无限倚赖,并对 “制度慈善”、“民间慈善”、“公民慈善”的未来走向充满了乐观的想象。从学理的内在逻辑看,当代中国慈善救助研究基本是循着以下思路隐性展开的:在对公民社会怀揣美好期待、认定其对中国社会的发展而言是个“好东西”的价值预设,以及慈善事业是一项社会事业、只能由社会来办的理论预设的前提下,对公益慈善发展的公民社会基础加以理论清理,然后在中国特殊社会境遇下审视“公民慈善究竟何以必需”的问题,最后对“公民慈善何以可能”做出解答,并努力寻求择定一款适合中国经验的公民慈善模式。当然,这样的研究逻辑很少在学者的研究文本中显而易见,但却以种种“心照不宣”的方式潜在地引导着目前的慈善救助研究。
因此,在慈善资源动员这一公共生活领域,重新引入“国家”这一变量,拓展“国家”角色的活动空间,笔者并不是为了以纯粹的国家决定论取代社会中心主义的解释,而是在反思既有慈善救助研究的“公民社会逻辑”的同时,唤醒一种建立在中国传统和经验基础之上的学术自觉。长期以来,慈善捐赠在中国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个人行善之举,而是不同程度地被打上了国家动员、群众参与、辅助政权建设的深刻烙印。扎根于中国土壤的社会动员并非仅仅是应付时局需要的手段或策略,而是具有深厚历史积淀的社会传统,它贯穿于政权建设和政府施政的整个过程之中。
“只要我们在解释社会变革和政治问题的研究中,将国家引入其合适的中心位置,我们就不得不尊重社会政治结构固有的历史真实性”[1](P37),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对目前中国慈善资源动员手段、策略、方式的探讨,不能割断权威主义动员传统的延续,更不能脱离总体社会结构转型的语境。事实上,作为一种社会资源的再分配方式,慈善资源的动员过程根植于政治化动员的深厚传统,也受制于宏观社会结构的深刻型塑[5]。以改革开放作为历史分界线,慈善资源动员历经了一个交互强化的过程,即“去政治化”的意识形态褪色、“再国家化”的合法性建构,其形式由“政治意识形态和领袖权威号召”主导的群众运动转向以 “基于个人偏好和追求实际利益”为轴心的市民选择;动员主客体逐渐由政治体系“对社会动员”转变为“由社会自主动员”。
在新政权建立的总体性社会中,党—国家的治理体系成为定型社会的基本框架。特别“在意识形态层面,国家喜欢自视为普遍利益的维护者的倾向,很有可能会使国家管理者在意识形态理念的形成上产生一种特殊的相似性——都用普适性术语来表述,这种相似性反过来还会促使他们形成更为具体的偏好。 ”[2](P72)在 1949 至 1993 年的 44 年间,党—国家代理人是民众福祉的绝对守护者,排斥任何民间自发生长的公益慈善组织。“慈善”被当作“极具伪善性和欺骗性”的“封建”、“落后”、“愚昧”事物,受到国家政治力量和知识精英的批判。这一期间,中国内地没有一家直接以“慈善”命名的组织。国家甚至不允许“慈善”以正面的形式出现在官方媒体上。在漫长的时期内,中国传统慈善理念出现了一个鲜明的断层,代之而起的是一枝独秀的政府救助,它不仅仅履行扶弱济贫的单纯功能,而且成为对底层民众利益之承诺的政治工具。
这一时期,虽然公益慈善在国家表述和社会话语中彻底消失,但是,作为国家政权建设、稳定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生产自救、社会互助、民政捐赠等“变相”的慈善事象却异常活跃在日常政治社会生活中。“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口号,成为国家调动群众力量、汇集社会资源、应对突发危机的经验浓缩。公益资源的募集手段和过程深深地打上了政治动员、群众参与的时代烙印,常规性的扶贫济困、群众性的捐赠施舍,既是一种实践阶级认同、彰显阶级身份的集体行动,更是体现对意识形态忠诚、对政治领袖忠心的政治行为。反过来说,党—国家依托举国动员体制对底层利益承诺的兑现和社会普遍福利的满足,关涉到新政权统治合法性的巩固和增量。作为一个担当责任的政府,必须注重普适性的社会福利和保护性的治理行为,履行福柯所谓的政府“牧养”功能。
特别指出的是,总体性社会的公益资源动员是一种建立在资源垄断性之上的权威主义动员,它突出强调国家强制权力的能动性作用。正如米歇尔曼所言,强制性权力是在国家精英之间进行分配、并直接统驭社会的权能和力量,它可以不经过与作用对象的协商而直接落入社会空间[6]。作为党推进社会革命的有效工具,全能主义的总体性权威动员在政治斗争和生产生活中的运用并未随着新中国国家政权的建立而告终。事实上,从建国初到改革前,以群众运动为实践形式的政治动员仍被当作党—国家管理公共事务的重要手段,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可以说,革命意识形态的宣传劝导、人际沟通网络的构建以及基本物质利益的满足三者之间的有效结合,共同构成了新政权开展斗争性群众运动的成功要件,也形成了总体性公益事业动员的基本手段[7]。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总体性控制的松动和社会的多样性生产,中国社会福利模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由身份化福利转变为生活化福利,公益慈善资源的动员性质也逐渐由政治化动员蜕变为社会化动员。从历时和共时的角度检视这一转变过程,我们发现,中国的社会结构转型与资源配置机制变革是一种双向建构的过程,作为绝大部分稀缺资源和社会活动空间的垄断性控制者,党—国家的组织化政治动员能力逐渐趋向弱化,自由流动资源和自主活动空间作为社会有机体的细胞亦重新交还给社会生态系统。在这种背景下,公益慈善资源的汲取、输送、分配成为政府部门、市场组织、民间团体及普通民众等多元权利主体共同参与、协商、博弈的政治场域[5]。不过,以政府民政部门、工青妇等准政府组织以及各级慈善总会构成的慈善救助主体框架,承袭了全能体制下执政党的国家动员能力的传统资源,作为实现国家现代化建设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辅助工具,仍然具有较强的公益慈善资源的动员能力。
在此,我们需要回答两个既相互关联又逻辑背反的问题:第一,在近二十年里,慈善事业一改“封建”、“落后”、“愚昧”的污名,彻底摆脱受国家政治精英批判和排斥的地位,摇身变为政府部门大力提倡和推动、“体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崇高事业。这种巨大的反差和跃迁的背后逻辑何在?众所周知,劝募、分配慈善资源是社会第三部门的职责范畴,并不宜直接以政府形式加以控制。在第三部门尚未充分发展、行政权威仍占据支配性地位的国家,作为理性行动者的政府部门会自觉地从自身内部分化出非营利组织,或将仅有的民间慈善组织吸纳到政府体制之内,以改变“政府操办慈善”的行政运作方式,凭借合法手段获取慈善资源。如此这般,慈善事业地位的跃迁也就成为不言自明的基本事实。而“体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话语表述,就在于国家通过主流意识形态的言说方式,为体制“分离”或“吸纳”而生的新型慈善组织赋予合法性地位,以便更好地动员和整合散落在民间的慈善资源。第二,涌现出来的各种“民间、非营利”慈善组织,其外在形式与实际运作之间为何表现出明显偏离?这些慈善组织都挂靠在各级民政部门,甚至一些组织的负责人直接由官员兼任,其组织亦以近似于政府的行政逻辑在运作,从而出现了较为明显的组织形式与实际运作逻辑的背离。对此,田凯称之为“组织外形化”[8]。中国慈善组织很大程度上是从政府内部生长出来的,而不是纯粹的体制外事物。其产生是以政府形式利用慈善资源受到制度环境的合法性约束的结果,以及这一情境逼迫下的政府自身适应性调整。
总的来说,改革开放以来,在公益资源的动员过程逐渐褪去政治意识形态色彩、回归日常生活常态的同时,慈善事业的发展与慈善资源的募集也随之经历了政府主导的“再国家化”过程,即通过体制性推动、制度化生产,实现慈善事业由边缘向主流的地位跃迁,重新进入到国家主流话语体系之中;凭借政府内部分化或行政体制吸纳的“变通”途径,生成准政府组织运作慈善资源并赋予其合法性地位。依此可见,这种合法性地位的获得,仍然没有脱离党—国家的控制轴心和政府主导的色彩,甚至可以说,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图通过制度化渠道再生产了慈善组织及其运作逻辑。正是这一原因使中国的民间组织大多具有政府背景,过重的“官方”痕迹、政府意志和“组织”动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民间组织的道德感召力和社会公信力,导致了其社会功能的弱化和民间表达的不畅。
在中国社会急剧转型的30年间,随着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利益诉求的多样化,单纯依靠政府力量或市场力量,已经难以为生活困难群体提供有效的福利保障,也难以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诉求。为此,人们会自发地围绕着特定社会群体或特殊生活议题展开各种形式的志愿行动,例如以尊老爱幼为主题的义务性照顾服务、以访贫问苦为取向的慰问性文体表演、以公平正义为诉求的表达性话语声援和以扶贫济困为目标的实物性财产捐赠。尽管这种自发性力量仍表现出某种程度的松散性和脆弱性,但草根力量的活跃已成为社会发育的标志,亦不断促进着社会的进一步发育[9]。
在现实生活中,基层政府热衷于将这类草根力量培育成为社区事务的得力助手,鼓励他们参与基层社会的“任务型”活动,从而也造就了这些草根组织与政府部门千丝万缕的联系。其实,这些草根志愿者并非作为政府在公益事务中的道具使用,而是对慈善参与拥有积极的价值诉求。志愿者行动本身是一次持续深入的内化过程,对很多志愿者来说它是一次“角色扮演”活动,通过自我归因和自我说服对后续态度和行为产生重大影响[10](P93)。参与慈善不仅满足了行动者某些心理与社会需求,而且受到社会舆论的关注和受助对象的尊重,从而为他们提供一种自我实现的平台。
如果我们考察公益参与和实践的微观过程,可以发现,诸如访贫问苦为主题的义务性照顾服务、慰问性文体表演、仪式性募捐活动等公益慈善参与,始终离不开权力对身体的规训与控制。例如在基层社区,常有各单位组织的、例行化的慰问老弱病残困的公益演出活动,各级单位组织慰问演出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展示社区丰富的文体生活,彰显社区文化建设政绩,为此,身体表演成为权力运行的外在具象。基层社区建设运动将部分公益性文体活动以社区文化的名义纳入国家所倡导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过程,体现了国家意识形态对日常闲暇生活的渗透。事实上,身体从来没有摆脱过行政权力的驯化,如计划生育、医疗卫生和户籍管理仍然是改革后我国政府实施社会治理的基本技术,乃至居民重视自己的身体、自发加入各种公益活动行列本身,也是隐藏于政治、市场、文化领域中诸种权力对人们的观念进行塑造的结果。
并且,由草根力量所拓展的“非国家空间”尚处于发育状态,在社会结构中并没有占据主导地位,当下的公益慈善活动仍然延续了国家动员、群众参与的社会主义新传统。我们可以从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在典型创建方面发挥带头示范作用的“志愿者”身上,看到这一社会主义新传统的内在逻辑及其延续。这些行动积极、充当榜样的“志愿者”,活跃在自愿献血、捐款捐物、支援灾区等公益活动之中。这些“志愿者”所参与的公益事务通常事先经过精心统一的布置安排,自身并没有太大的选择空间,尽管在宣传层面是一种志愿参与,但实际上是在权力监控和支配下的强制性参与。公益慈善参与对于体制内民众的意义就在于,这是赢得上级关注、获得发展机会和维持个人声望的一种必要付出。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与辖内“志愿者”之间形成一种通过公益参与得以体现和强化的支配和依附的权力关系[5]。尽管这种依附性权力关系与计划经济时代相比,已经变得微弱和隐秘,但它承续了国家动员、群众参与的基本逻辑。就此而言,华尔德的“新传统主义”分析概念仍然具有较强的解释力。他认为,中国的国有工厂是一种不同于西方企业组织的独特组织形式,在中国的单位制度内部,交织着纵向的庇护主义关系与横向的工具性个人关系,关系网络为个体追逐自身的利益提供了可能[11]。
我们也应该看到,中国公益慈善活动有一套成熟的发动群众参与的动员技术,例如,举办集体仪式、召开动员会议、培养积极分子、做思想政治工作等是常用的动员技术,树立典型、模范带头、集中宣传、捐赠竞赛更是家常便饭。群众参与是政党和国家动员之下的组织化参与,群众作为支援国家建设和社会治理的人力资源,也作为纳入国家治理框架的社会对象,被整合进国家政权建设的过程之中。群众参与的最终目的,不是让民众学会制度化地表达与维护个体的合法权益,参与政治决策过程并形成监督与制约国家权力的能力,而是通过学习有关政治赋予的操作技能、扮演权力给定的社会角色,动员民众认同和支持国家对社会的控制与治理。通过参与过程,参与者成为服从组织安排的群众的一份子,而不是具有权利意识的公民。而在西方民主社会,普通公民以利益群体和志愿组织的形式参与到公共政策制订过程中,具有强烈的自我价值诉求,易于形成互惠性的合作行动。可见,群众参与和公民参与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类型。然而,在现有研究中,公民参与理论往往成为研究中国公益慈善参与的理论范本。在公民参与的理论范式下,参与公益慈善活动通常肩负着提升社会自治能力、促进市民社会发育的理想主义使命。但是,如果仅仅从公民参与的视角来观照中国慈善公益参与的实践,不难发现理论构想与实践运作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西方公民社会理论仅能作为一种参照,尚不能对当前我国的公益慈善参与提供有效解释。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慈善事业走出了一条“低社会参与下的高慈善投入”式发展之路。这一高效发展模式利用特定的强制机制和政府的强势动员,敦促公民个体或社会组织实施慈善捐赠和志愿服务。一方面,公益动员体系延续了国家动员、群众参与的社会主义新传统,继承了全能主义体制遗留的权威资源等政治遗产,成为辅助国家治理和政权建设的既定工具。另一方面,这种资源募集的权威形式,具有巨大的刚性处理问题和集中汲取资源的能力,从而比一般意义上的民间慈善组织或机构,具有更强的组织动员力与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从国家的角度来说,以慈善资源劝募为表征的国家对公共生活的引导、动员和干预,从根本上建立在国家自主性(state autonomy)的有效发挥和国家能力(state capacity)的充分实践之上。国家为了将自身意志转化为现实,“可能会确立并追求一些并非仅仅是反映社会集团、阶级或社团之需求或利益的目标……只有国家确实能够提出这种独立目标时,才有必要将国家看作一个重要的行为主体。”[1](P10)国家的主体意识集中表现为国家的自主性和超脱度,其动员、分配公益资源的能力取决于自身在多大程度上能超脱各阶级或阶层的影响,国家的自主性越高则其动员、分配公益资源追求自己目标的能力越大。
建立在强势国家的自主性和超脱度之上,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却也导致公益慈善领域沾染了过重的“官方痕迹”和“组织色彩”。具体言之,慈善资源的国家动员机制是从全能体制中自然蜕变而来,市民社会空间的缺失和社会自主性的匮乏,使这一体制在发展体制外的社会监督机制和形成民主多元制衡方面,显得问题颇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家”真如社会中心论者所批评的,就是慈善“病症”的体制性根源,应为各种公益乱象“买单”。事实上,在“非国家空间”尚未充分发育的情形下观之,由国家承担公益产品供给的主体责任是甚为合理的。正如邹谠所说,“国家开始在一定程度上入侵和占领某些社会领域、行使某些功能的时候,常常是因为社会本身,不能有效地提供好处(public good),不能解决经济学所说的外部性所引起的各种问题,不能最有效和最迅速的建设基础结构……所以,国家权力的扩大是可以理解的。”[12]然而,在慈善资源的动员过程中,国家能力的过度扩张和国家自主性的无限发挥,容易使公益行动暴露在外部力量或隐或现的强制之下,损害慈善公益行为的自发性、自愿性、自律性的内在意蕴,走向形式上的志愿而实际上的不志愿的可悲境地。
从本质上说,“公共生活的意义以及社会集团得以意识到其政治目标并开展实现这些目标的行动的集体形式,并非只是来源于社会,而是处于国家与社会之交汇面上。”[1](P36)诚然,慈善资源募集和分配所关涉的公共生活领域,充斥着国家与社会的合作、博弈和冲突,尽管这种冲突或矛盾因为强势国家的体制性优势一度被掩盖。就慈善效果而言,慈善活动的有效展开本身就是国家和社会合力的结果,而募集、分配慈善资源的国家能力“不仅取决于其内部是怎样组织的,还取决于它与社会是怎么联系的,社会组织要求以正确的政策来解决问题。要有效地制定和推进政策,国家需要主要社会团体对国家的行动予以支持……如果社会冲突特别严重的话,国家会发现其在执行社会政策职能方面无能为力。”[13]讨论至此,我们不得不涉及到一个关键的议题:在中国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过程中,如何重塑国家责任的边界,维持国家自主性和社会自主性的相互共生关系?回答这一难题,我们必须站在国家与社会的交汇面上,在资源动员的国家权能和社会力量的自由意志之间寻求一种动态的协调与平衡,当然这需要一个系统而漫长的制度建设过程。
一方面,公益慈善资源的国家动员能力应建立在基础性权力的运用而不是强制性权力的运用上。所谓基础性权力,是国家在渗透社会生活、切实有序落实自身政策的过程中获得的认同力量,是一种通过社会建构起来的与社会生活共存的日常权力,因而具有丰富的合作内涵和协商伦理,可以成为各种社会力量生存和发展的引导性工具。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之下,多元社会的再生产和资源获得渠道的多样化为社会自主性的增长培植了肥沃的土壤,并释放出推动社会自主性演变为具体社会形态的强烈信号。由此,国家依靠强制性权力在公共生活领域实现有效动员的社会基础已经不复存在,而只能将希望寄托在基于社会共识和理性认同的基础性权力上。虽然社会发育到一定程度就会不可避免地形成相对独立于政府的自主性力量,但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的“强国家”形态在社会自主性的增长过程中不但没有削弱,反而因为其在经济发展方面的突出成就而使自身的合法性不断增强,政府在管理技术和技巧上也更加成熟和多样化。“强国家”不仅有足够的能力为民间慈善的生长设定边界,而且还能利用自身的自主性来协调不同慈善公益力量之间关系。
另一方面,国家在承担慈善公益事业的主体责任的同时,不排斥其他社会力量的参与,维护每个公民参与公益、分享成果的现实权利。一个国家的慈善事业并不仅仅是助贫济困这样的经济功能如此简单,而是保证每个公民通过参与公益来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正如涂尔干所言,“经济功能本身并非目的,而仅仅是实现某一目的的一种手段;它们只是社会生活的诸多器官之一,当心灵和意志结合起来为着共同的目标而工作时,社会生活首先就是各种职责和谐相处的共同体。”因此,一个“社会引以为荣的地方,不是因为它们最伟大,最富庶,而是因为它们最公平,组织的最好,具有最合理的道德结构。”[14]显然,我们应当将慈善救助放置到社会公平、正义的范畴内进行思考,把公民参与慈善的“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紧密结合在一起,把这些权利同人所渴望的温情脉脉的共同体生活联系在一起。最终实现社会和谐和国家善治,需要国家运用强有力的政策调控,敦促社会优势群体尤其是特殊利益集团热心公益行动、承担社会责任。就目前我国社会结构状况来看,唯有在一个强势而相对中立的国家的支配和调控下,不同社会力量之间方能回复到相对平衡状态,真正构建一个既相互嵌入又彼此博弈的“好社会”才有可能。
[1][美]西达·斯考克波.找回国家——当前研究的战略分析[A].彼得·埃文斯等编著.找回国家[C].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
[2][美]迪特里希·鲁施迈耶、彼得·埃文斯.国家与经济转型——一种支撑有效干预的条件分析[A].彼得·埃文斯等编著.找回国家[C].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
[3]高功敬,高鉴国.中国慈善捐赠机制的发展趋势分析[J].社会科学,2009,(12).
[4]刘翠霞,顾理辉.“行动者”的缺席:当代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理路的反思[J].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6).
[5]刘威.慈善资源动员与权力边界意识:国家的视角[J].东南学术,2010,(4).
[6]王巍.国家-社会分析框架在社区治理结构变迁研究中的应用[J].江苏社会科学,2009,(4).
[7]李斌.政治动员及其历史嬗变:权力技术的视角[J].南京社会科学,2009,(11).
[8]田凯.组织外形化:非协调约束下的组织运作[J].社会学研究,2004,(4).
[9]李友梅等.社会的生产:1978年以来的中国社会变迁[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144.
[10][美]菲利普·津巴多等.态度改变与社会影响[M].邓羽等译.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7.93.
[11][美]华尔德.共产党社会的新传统主义:中国工业中的工作环境和权力结构[M].龚小夏译.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6.15.
[12]邹谠.二十世纪中国政治——从宏观历史与微观行动角度看[M].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225.
[13][美]迈克尔·豪利特,M·米什拉.公共政策研究——政策循环与政策子系统[M].庞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111.
[14][法]涂尔干.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M].渠东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14-61.
【责任编辑:董世峰】
Abstract:The purpose of the reintroduction of the variable “state”to the public life of charity resources mobilization,and the expansion of the space of the “state” role is to break up the many assumptions of inclusive social determinism,and to reflect on the “logic of civil society” of the existing charities and philanthropies.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up,the political and ideological tints of the public resources’mobilization process has gradually faded and the process has returned to normal state of daily life,and the philanthropy and charity resources mobilization also has gone through the “re-nationalization” process led by the government.We must stand on the surface of the intersection of state and society,to seek a dynamic coordination and balance between the state powers and functions and social forces in resource mobilization.
Key words:charity resources;state mobilization; mass participation; Neo-Traditionalism
Return to the State Duty——the New Tradition of Resources Mobilization and Mass Participation in the Public Charities
LIU Wei
(College of Philosophy and Sociology,Jilin University,Changchun,Jilin 130012 China)
C 913.7
A
1000-260X(2010)05-0086-07
2010-02-26
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理论研究”(2009JJD720010)、“985工程”研究生创新研究项目“都市新社会运动研究:主流理论的局限与中国经验的嵌入”(20101009)
刘威(1985—),男,湖北仙桃人,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社会学系博士研究生,从事社会政策与社会发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