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金融供给的现状、问题及对策探讨

2010-04-12 16:20:16彭宇文
关键词:金融体系农村金融金融机构

彭宇文

(湖南师范大学商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仅仅是经济问题,更是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三农”问题的解决,客观上要求农村金融体系给予有效的支撑,为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业科技的进步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1]现有的农村金融体系所固有的缺陷,抑制了农村金融的发展,也影响了农村金融的有效供给。优化农村金融的宏观环境,改革和完善现有的农村金融体系,迫在眉睫。

一、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及金融供给的现状

(一)农村金融体系的现状

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现状,可以从六个主要的方面加以概括:(1)国有商业银行在农村金融供给中的作用趋于弱化。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开始收缩、撤并县级及县级以下金融机构,农村金融机构单一化的特征越来越突出,农村资金流向城市的趋势越来越显著;(2)农村合作金融供给无法满足农民增收的需要。在金额和期限上,合作金融所提供的小额信贷无法满足种养大户大额、长期的资金需求,无法有效地服务于农业龙头企业;在服务功能上,农村合作金融所提供的单一存贷服务,无法满足投资理财等综合性的金融服务需求;在服务能力上,由于专业金融人才的缺陷,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能力亟待改进;[2](3)政策性金融支农范围狭窄。服务农村的政策性银行包括农业发展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的支农作用实际上限于粮、棉、油的收购,国家开发银行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也没有完全展开;(4)邮政储蓄对农村资金抽血。邮政储蓄网点遍布城乡,只存不贷,成为农村经济的“抽血机”,而其“输血”作用却没有得到充分发挥;(5)农业保险业务萎缩。农户资金盈余有限,保险意识不强,在农村保费收入大幅度下降的同时,农业保险的险种也不断减少,金融机构无法为农业的发展提供有效的风险分担服务机制;[3](6)民间金融缺失。目前的民间金融形式多样,包括民间借代、私人钱庄、农村扶贫社等,但普遍规模偏小、实力有限,抗风险能力差。[4]

(二)农村金融供给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金融机构抗风险能力普遍增强。与此同时,金融机构出于风险和收益的考虑,对经济不发达地区(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的信贷投入呈减少趋势,加剧了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2007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农村地区存、贷款分别占全国的28.2%、19.6%。而城市存、贷款分别占全国的71.8%、80.4%。商业银行的大部分机构集中在东部地区和经济发达地区,而中、西部地区和广大农村地区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的问题尤其突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自由流动,必然是流向投资回报率相对较高的领域,由于我国东、中、西部之间,以及城乡之间在经济基础上的差距,投资回报率差别显著,信贷资金的逐利性,决定了资金资源倾向于流向经济相对发达的东部地区和城市,而经济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和农村地区,对金融资源的诱导能力不强,来源于农村的存款,源源不断地被转移到城市,农村金融供求缺口不断扩大。与此同时,由于金融机构位于农村的营业网点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这些网点被纷纷撤离,造成农村金融服务明显不足。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背景下,尤其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过程中,农业资金需求锐增:农业科技研发、农业科技推广、农业机械化的普遍实施,农业企业化建设,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农村社保体系的构建等,都离不开资金的支持。有专家预言,实现我国农业的全面工业化目标,大约需要100万亿左右的资金投入,而2008年我国农业国内生产总值约合12万亿元,如果按20%左右进行投资,在不考虑GDP增长的情况下,需要40多年才能满足全面工业化的资金需求。在目前的情况下,农民手中有限的资金,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尚有困难,用于农业现代化和机械化的资金更加有限。可见,农业金融供给不足,是约束我国农业产业化、农业现代化和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根本因素。

二、影响农村金融供给的因素分析

影响农村金融供给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农村金融制度方面的问题

长期以来,在“农业反哺工业,农村支援城市”战略思路的指导下,我国金融体系 (包括农村金融体系)主要服务于城市工业化,金融机构所吸收的大部分资金流向了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以后,金融机构考虑到涉农贷款的高风险性,以及农业贷款管理的复杂性,倾向于将有限的资金转移到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工业领域,致使农村资金总体表现为供不应求,农村金融有效供给不足。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背景下,农村金融需求总量不断增加,结构日趋复杂,尽管政府倾向于支持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金融扶持政策,但受传统金融制度的约束,农村金融供给并没有相应地大幅度增加,在一些地区甚至呈萎缩趋势,无论从总量还是从结构来分析,农村金融供给都是不完善的,农村资金的“非农化”倾向的结果必然是“劫贫济富”。[5]因此,改革传统的政策性金融制度、商业性金融制度、保险制度、民间金融制度等,刻不容缓。

(二)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

从金融市场本身来看,影响农村金融供给的因素可以归纳为三个主要的方面:(1)贷款抵押问题。由于农户资金实力有限,能够提供的抵押品(如房产、企业设施等)不多,且估价不高,难以成为银行有效的抵押品;(2)农业信贷的高风险性问题。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金融机构很难完全掌握农业活动中的各种风险 (包括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等)。如果银行付出巨大的信息搜索成本,相对于农户单笔贷款本金额度较低而言,贷款成本将会高到无法直接用利率提高的方法去弥补风险的溢价,形成了对农业信贷发展的抑制;(3)非生产性借贷问题。在小额的农户借贷中,相当一部分被农户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如疾病、婚丧嫁娶等),这与正规金融机构信贷的生产性用途是相悖的,因而很难得到正规金融机构的支持,客观上要求民间金融的存在。总之,由于农村金融机构及其制度安排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农村金融机构的存在意义主要是揽储,而不是放贷,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由此产生。

(三)政府金融扶持政策缺乏稳定性

政府金融政策缺乏稳定性,是影响我国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为了支持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政府于1994年组建了三大政策性银行,其中的农业发展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出发点在于支持广大农村地区和经济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政策性银行的组建,在成立初期,有效地促进了农村信贷规模的迅速增长,但受亚洲金融危机等因素的影响,这种增长速度并没有长期持续下去。随着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调整,目前的业务仅剩下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的收购,变成了名副其实的“粮食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的支农作用也十分有限。

三、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对策建议

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必须在优化农村金融宏观环境的基础上,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农村金融体系,以更好地服务于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尽可能地满足农村金融需求。

(一)优化农村金融的宏观环境

优化农村金融的宏观环境,关键是要建立主体多元化、分工合理化、竞争有序化的农村金融体系,强化农村金融基础环境建设,推动农村金融机构的全面发展。具体来讲,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为农村金融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首先,要建立和完善相关金融法律体系,为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6]其次,要建立和完善存贷款保障制度,在保护农村中小储户利益的同时,保障农村金融供给主体的利益;再次,要建立和完善民间金融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民间金融的存在,既是对正规金融的补充,也是对正规金融的鞭策,政府应该在正确引导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民间金融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7]最后,要强化信息的收集和处理,主要是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实现个人信用信息的共享,降低对农户小额信贷的信息采集成本。

2.优化农村金融发展的宏观政策环境

首先,要建立救济性贷款制度。救济性贷款主要面向巨大自然灾害、社会冲突、经济危机之后的受灾农户。这种贷款应由政策性银行提供,不纳入农户信用管理记录系统;其次,要改革现行的利率管理制度,从放松利率管制逐渐过渡到利率的完全市场化;再次,要强化对农村金融机构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就是要在建立合理的补贴和优惠标准的基础上,给予金融机构适当的奖励和资助;最后,政府要在给予相应补贴和优惠的基础上,减少对农村金融的行政干预,使其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有序运转。

3.强化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指导和监管

为了促进农村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扩大农村金融供给,政府要在强化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指导和补贴的同时,强化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应主要采用市场和法律的手段,减少和避免行政的干预。要通过有效的监管,规范农村金融操作,保证农村金融的安全稳健运行,推进农村金融供给持续增长和稳健运行。

(二)改革和完善农村金融体系

改革和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应该结合农村金融供给主体及其金融供给的特征来进行,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述:

1.农村商业性金融的改革和完善

商业性金融以国有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的农村分支机构,以及在农村信用社基础上改造而成的农业商业银行为主。改革和完善农村商业性金融体系,关键是要强化商业性金融在支农中的作用,推动涉农信贷业务的发展。具体来讲,首先是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改造农业银行,以改造后的农业银行为主体,通过并购重组等措施,整合商业性金融机构农村分支机构的布局;其次,要明确商业性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地位、作用和责任;再次,要在加大政策和法律引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商业性金融的支农作用,推动农村金融供给和农村金融机构的持续健康发展。

2.农村合作性金融的改革和完善

农村合作性金融的主体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以及农村小额信贷互助组织,作为社区性金融供给主体,农村合作性金融组织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农村中小企业,以及数量众多的农户家庭。改革和完善农村合作性金融体系,目标是要建立一个多元化的、功能强大的、机构布局合理的组织体系。[8]具体的措施包括:立足农村和农业现状,在因地制宜和分类指导的基础上,改造现有的农村信用社,恢复和强化农村信用社的合作制特征;全面推行小额信贷制度,积极调整农村信贷结构,强化农村信贷的风险管理,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的金融支农功能。

3.农村政策性金融的改革和完善

作为服务农村和经济落后地区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包括农业发展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是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必要补充。农村政策性金融目前的主要功能定位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粮、棉等种养产业,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和科教文卫等领域的金融服务。改革和完善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首先是要拓展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金融支农作用,明确国家开发银行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定位,充分发挥农业发展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其次,要制定农村金融扶持的稳定政策和长效机制,加大对农村政策性金融的财政支持力度,转变按机构划定业务的发展模式,建立按机构划定业务及业务招投标并存的发展模式;再次,要积极探索建立地域性开发银行和中小企业促进银行,以推动农村区域经济和农村产业化的可持续发展。

4.农村邮政储蓄的改革和完善

邮政储蓄是我国营业网点最广的金融机构之一,其目标是致力于组建资本金充足、内部控制严密、运营管理安全的现代金融机构,主要服务对象包括居民家庭和中小企业。改革和完善邮政储蓄金融体系,主要是要在建立农村资金回流制度的基础上,强化信贷支农作用。具体内容包括:(1)在定位为社区银行的基础上,按商业化的经营原则,充分依托邮政网络优势,打造功能强大的邮政储存银行;(2)建立资金回流机制,强化邮政储蓄对农村的“输血”功能。主要的途径包括:与农村信用社签订存款协议,通过农村信用社将资金投入农村;通过中央银行,将资金间借贷放给农村信用社;购买国债或金融债券,尤其是农业发展银行的金融债券等,将资金注入农村;(3)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利用邮政储蓄的网络优势,探索开办个人信贷业务、保险业务及其它中间业务 (如担保业务等),以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9]

5.农业保险的改革和完善

农业的高风险性,决定了农业保险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性。改革和完善农村保险体系,目的在于巩固农业的基础性地位,促进农村经济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应该在政策扶持的基础上,坚持商业化运作的原则。改革和完善农业保险体系,具体包括:(1)优化农业保险的宏观法律环境,建立有法可依、执法严格的农业保险体系;(2)健全农业保险的组织机构。农业保险公司成立的前期投入高,建设周期长,需要政府扶持。因此,建立“政府扶持、商业运作”的农业保险机构,是比较符合我国国情的;(3)构建多元化的、资金刚性供给的多元化投入机制。主要是建立政府、企业、农户共同投资,政府引导、支持、补贴,农户和企业积极参与的保险资金投入机制; (4)强化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主要包括:在财政上给予农业保险公司保费补贴;在税收上给予农业保险公司税收优惠;建立巨灾保险基金,以及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支持等。[10]

6.农村民间金融的改革和完善

农村民间金融是正规金融的必要补充。改革和完善农村民间金融体系,关键是要建立一个形式多样、合法有序的金融互助组织。具体的措施包括:首先,改革现行的法律体系,允许民间金融合法、公开地存在,并对其加以正确的引导;其次,要积极培育形式多样的民间金融组织,如民营银行、互助合作银行或合作基金等;[11]再次,为了强化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应建立灵活的民间金融监管体制和破产保护制度,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担保补偿制度及市场退出制度,为民间金融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1]陈丽华.我国农村金融供需特征及供给优化问题思考 [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5(1):39-43.

[2]高晓燕.基于供给视角的农村金融改革 [J].财经问题研究,2007(11):59-63.

[3]王慧颖.刍议基于“需求追随型”理论的农业保险 [J].保险研究,2007(10):7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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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文明.农村金融供给的制约因素及对策 [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5(11):24-25.

[6]张运书.新农村建设中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的法律保障 [J].经济问题探索,2009(6):168-173.

[7]李喜梅.以市场化为目标实施中国农村金融改革 [J].农村经济,2008(2):48-50.

[8]张健.农村金融供给多元化与金融需求 [J].农村金融研究,2004(4):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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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柴继欣.改革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经营机制 [J].江西农业大学学报 (社科版),2009(2):6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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